# 中共中央关于批准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文件的批示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国家机关各党组,军委各部门:)   中央批准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一九五六年公安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一九五七年工作的意见”的报告。请各级党委督促公安部门加以执行。   七年以来,我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两次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包括肃清内部暗蔵的反革命分子的群众运动在内,都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有伟大成绩的,这点一定要肯定。当然,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也一定要纠正。   现在,国内残余反革命分子还没有完全肃清,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还会进行各种破坏和捣乱。因此,只要还有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就一定要坚持。   但是,反革命分子是大大减少了,国内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了,我们的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制,而法制是有利于保护人民和镇压敌人的。因此,今后的肃反斗争,—定要完全遵守法制。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应当在党委领导下,统一对敌斗争,更好地发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把肃反斗争进行得更加正确。 ## 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请求批准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文件的报告 ## 1957.01.17   (中央:)   公安部于1956年12月20日到28日,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这次会议检查了1956年的公安工作,研究了当前的斗争情况,根据党的八次大会确定的肃反方针,讨论了1957年公安工作的任务。到会同志在讨论中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最后由罗瑞卿同志代表公安部党组做了总结。现将这次会议原则通过,经公安部党组根据讨论意见加以修改的,“关于1956年公安工作的主要情况和1957年工作的意见”的报告送上,请审核批准。    中央公安部党组1957年1月17日 ## 关于1956年公安工作主要情况和1957年工作的意见 ## (一)1956年工作主要情况   一九五六年,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新形势下,全国继续深入地开展了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群众运动。除了第一季度在部分省、市继续集中搜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以外,一九五六年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主要特点,是根据反革命残余势力分化瓦解日益明显的情况,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广泛地开展政治攻势,号召一切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并且依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的精神,在农村普遍地评议原来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参加合作社,在城市宽大处理和逐步安置残余反革命分子劳动就业。   以政治攻势为主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仍然是一场紧张的斗争。通过这场斗争,使反革命残余势力更进一步地削弱下来了。   1956年1月到11月的统计,全国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共有234,449名(连同1955年的共379,177名)。其中反革命分子195,421名,占83.3%;其他刑事犯罪分子39,028名,占16.7%。投案自首分子中,半数以上已经根据宽大政策分别作了处理。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中,四分之三是历史反革命分子,其中有一批是属于罪恶严重,有血债,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四分之一是解放后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其中有一些是从外面派遣进来和潜伏下来的特务分子。福建、广东、辽宁、上海、北京等16个省、市统计,有107名派遣进来的特务分子坦白投案。在政治攻势中,各地都破获了一批长期破不了的积案。据22个省、市统计,破获了积案10,993起。各地投案自首分子交出了大量暗藏的武器和反动证件,在22个省、市中缴获了各种炮28门,机枪23挺,长短枪6,656支,子弹30万发,手榴弹、炮弹5,557枚,各种反动证件五万余件。   政治攻势进一步深入地发动了群众,使广大群众受到了又一次深刻的阶级教育。据17个省、市统计,这个时期收到群众书面检举材料81万多件。许多投案自首的分子,都是经过他们的亲友以及同他们有其他社会联系的群众动员来自首的。在政治攻势中,坦白一般历史政治问题的人有543,788名,他们在运动中也受到了一定的教育,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划清了界限。   1956年,全国除了少数省、市以外,大多数地区原来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都已经加入或被放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各地评查入社情况的统计:在老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50%左右,后补社员占40%左右,管制生产的分子,占10%左右。在后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20%左右,后补社员占60%左右,管制生产和依法管制的分子占20%左右。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进入合作社后,他们的情况已经发生并正在继续发生好的变化。   对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宽大处理和安置就业的工作,一年来也都有了进展。据北京市和辽宁、河北、河南、江苏几个省的城市的不完全统计,在已处理的26,101名反革命分子中,已有75%左右有了职业。其他省的城市也都在逐步进行安置工作。   1956年1月到11月,全国共依法逮捕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75,374名。其中反革命分子89,880名,其他刑事犯罪分子85,494名。这17万多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中,有10万多名是在政治攻势开展以前逮捕的。   1956年,继续开展了机关内部的肃反运动,到10月份为止,已经有800多万人参加了第二批运动(第一批为586万人),初步地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20,261名(加上第一批的共为57,549人)。今年的运动比去年更加健康。   社会上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机关、企业、学校内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进一步推动了各项侦察保卫业务工作的开展。各个侦察保卫系统,1956年1月到11月共建立专案12,389起,破获了7,696起,查明销案2,284起(其中帝国主义特务和国民党特务派遣、潜伏案件1,564起,破获了994起,查明销案235起)。1956年破了不少重要案件,例如九月到10月,广州破获的敌人阴谋爆破、制造骚乱的案件,以及福建、浙江、山东和其他地方破获的一些敌特派遣或偷渡登陆的案件。   全国1956年1月到11月的不完全统计,在经济企业和机关中共发生了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5,914起,破获和查清了3,460起,占58.5%,同时破获和查清了事故积案4,857起,还防止了大量事故的发生。   这一时期全国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92,407起,占发生数的65.2%。破获凶杀、纵火、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12,532起,占发生数的60.4%。此外,还破获了重大积案3,160起。   1956年,在中央的指示和领导下,检察、法院、司法和公安机关共同对1955年以来的镇压反革命工作,进行了反复的检查。根据中央清案九人小组和各省、市检查的情况看来,这一时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所捕的人,有85%左右是正确的,有5%左右是错捕和不应该捕的,有10%左右是属于可捕可不捕的。这些错误大部分已经纠正,一部分正在纠正。对于监所劳改工作,也进行了检查整顿,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纠正了劳改生产中劳动强度过重、吃不饱饭和虐待犯人的现象,加强了政治思想改造工作。这次检查,对于巩固成绩,纠正缺点错误,提高法制观念,教育干部,教育群众,都起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1956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及相应的各项工作,基本上完成了计划,取得了很大成绩。所有这些成绩,都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靠了人民群众更大的支持,同检察、法院、司法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密切结合和共同努力所取得的。   一年来的工作也有不少缺点和错误:   1955年12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在反对右倾保守思想的时候有某些盲目性,对于利用有利时机采取新的斗争方法,积极分化瓦解敌人,强调不够;会议制定的1956年捕人数字和继续采取大批集中搜捕的措施,事后情况证明,是不切合实际的;当时为侦察、保卫、治安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也有些偏高冒进,带来了一些副作用。所以发生这些缺点和错误,主要是由于对即将到来的甚至已经到来的新形势,以及这种新形势对于反革命残余势力发生的巨大的分化作用,估计不足,缺乏足够的预见,对于敌情调查得不深入,分析得不够细致。但是,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充分利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有利时机,继续彻底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方针,仍然是正确的。制定的各项业务工作指标,对于加强1956年的镇压反革命斗争和改进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也是起了积极作用的。而且在这次会议以后不久,适应形势的变化,在中央指示下召开的三月厅局长会议,及时修正了计划中不切合实际的部分,改变了斗争方法,停止了集中搜捕,强调了广泛开展政治攻势,分化瓦解敌人,因而进一步深入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斗争,取得了极大的胜利。   1956年开展的政治攻势总的说来是很成功的,但是也出现过若干缺点和错误,主要是对投案自首的分子处理不够及时,工作方法有些粗糙。公安部对政治攻势的具体指导不够,对运动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解决得不够及时。   一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同检察院、法院在镇反斗争中,实行了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关系更加密切了,公安人员的法制观念有所加强,一般地做到了依法办事。但是,在逮捕、拘留犯人的工作中只问有罪无罪,不大注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的现象,还有发生;少数违法乱纪的现象,也有发现。有少数公安人员还存在着骄傲自满的情绪。这些现象还很值得我们警惕,必须继续坚决加以克服。   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适应新的形势有所改进。但是,还没有来得及根据形势的变化,全盘地研究加强应该加强的方面,改革应该改革的方面,以更有效地提高工作质量。在侦察工作特别是对帝国主义特务的侦察工作方面,以及同刑事犯罪做斗争方面,我们的工作虽有进展,但还不能适应当前斗争的需要。在侦察、保卫、治安、警卫等项业务工作的方法上,都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很大部分是属于在过去是适当的,现在已经不适当了,应当改进。也有一些是过去就不妥当,现在更应当改革的。过去从当时的复杂情况出发和适应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需要,我们工作中的若干规定和办法,往往是侧重于限制敌人,难免对于群众增加了某些不便。特别是当敌人已经大大减少,情况发生了变化的时候,没有及时加以修改,就逐渐显得限制的范围偏宽,管理的办法过死,再加具体执行上又往往机械生硬,不大讲求方式,因此,很容易脱离群众,极需加以改变。我们的组织机构在过去一般是适当的,但是在公安部和省、市领导机关的某些环节也有机构重迭、人浮于事的现象;同时,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的组织机构也应该作适当改变。各级公安领导机关,首先是公安部还严重存在着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的现象。对于这些缺点必须坚决进行斗争,加以克服和改进。 ## (二)当前斗争情况的分析   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八届二中全会指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内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随着整个政治形势的变化,我国镇反斗争的情况,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现在,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基本肃清,反革命分子更大地减少了,经过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今年的政治攻势,全国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约有90%左右分别受到了杀、关、管各种打击或者宽大处理。最近各省、市公安机关的报告和中央公安部视察组的报告材料,都证明了这个判断是基本上符合实际的。   反革命分子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社会基础,从根本上有了很大削弱。原来的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已经大批加入了或被放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无论在老解放区和后解放区,经过两三个生产季节的教育改造,这三类分子都有了新的变化。河北省的九十五个乡经过重新评比,正式社员已经上升到90%左右。广东、江苏、安徽、甘肃等后解放区16个乡的调查,正式社员已经上升到50%左右。表现敌对或不满的普遍减少。原来的敌伪军政警宪人员、一般反动党团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分子,也有很大变化。据哈尔滨、张家口、重庆、昆明、青岛、长沙等市的典型调查,这类分子中目前表现好的占40%左右;表现一般的占50%左右;有不满情绪表现不好的占10%左右。   一年以来,反革命破坏活动也较前减少了,社会秩序较之1955年更加安定。今年虽然全国不少地方又遭受严重灾荒,以及帝国主义、国内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分子企图利用波匈事件进行捣乱,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社会秩序并没有发生多大波动,基本上还是安定的。   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我们面前还有敌人,还有同内外敌人的斗争。因为国内剥削阶级基本消灭,并不等于完全清灭;残余反革命分子基本肃清,并不等于完全肃清;国内阶级矛盾基本解决,并不等于完全解决;国内情况起了根本变化,国外帝国主义情况还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现在,还有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特别是那些从自己家乡外逃、并已经混入人民内部躲藏起来的反革命分子,以及依靠落后群众掩护的一些反动会道门头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或者受到打击后仍然没有死心。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各冲破坏活动,各地仍然不断发现。四川、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广东、广西、湖南、湖北等十三个省,1953年1月到10月共发生反革命暴乱和反革命阴谋暴乱事件50余起,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边沿池区、山区、落后乡村。在某些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敌情比较复杂的少数民族地区,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分子针对社会改革工作制造骚乱的情况,尤为严重。残余反革命的凶杀报复事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边沿地区和内地,都时有发现。机关内部某些部门在肃反运动以后,也还发现了漏网的反革命分子。   今后,还会生长新的反革命分子。剥削阶级分子和经过处理放到社会上的大量的反革命分子,虽然很多人已经得到初步安置,但是他们很大一部分人的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改造,这种改造还是长期的。他们之中的情况还是复杂的。最近国际局势比较紧张,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人虽然还没有表现出多大波动,但是一部分人却表现了很不老实,他们幸灾乐祸,制造谣言,进行煽动,希望中国也出现匈牙利的情况,暴露了他们仍然抱有坚决的反动立场和严重的复仇情緖,他们当中肯定还会继续生长岀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那些认为社会主义事业损害了或者会要损害他们的利益的分子中,也还可能生长出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加之目前在人民群众中仍然存在有封建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我们在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错误和漏洞,还可能遇到一些暂时的局部的困难,以及群众中的某些落后的思想和行为,等等,都可能为敌人所利用。因此,我们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基本完成了,反革命社会基础虽然大大缩小了,但是,滋长反革命的社会基础以及反革命活动的空隙,并没有完全消失。   特别应当看到,帝国主义和蒋介石的特务机关,正在加强他们的活动。1956年敌人派遣进来的特务分子,比较去年是增加的。1月到10月,已经发现敌人用各种方式派进来的特务分子就有1,143人,超过1955年全年的数字。广东、福建、湖南、武汉、安徽、江苏、山东和北京等省、市,1956年已经发现的派遣特务比1955年增加了一倍以上。1956年10月,在广西、广东交界地区十万大山,11月间在广东曲江县又都发现了空投特务。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敌人偷渡活动仍然很频繁。敌特活动最大量的是情报活动。但是,当前敌特活动比较突出的方面,是搞行动破坏和进行所谓“心理作战”。国民党特务在制造九龙大暴行的同时,曾经积极阴谋在广州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活动。他们利用灾荒,特别是利用波、匈事件,采取各种方式向大陆散发反动宣传品,敌机在山东、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湖南、贵州、四川、河北投掷了大量传单,企图煽动和欺骗群众。可以肯定,今后,特别是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某些沿边地区和大中城市,我们同特务间谍的斗争,仍然是很紧张的。   以上就是当前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活动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   一年来同刑事犯罪的斗争情况,也有了重要的变化。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惯盗、惯窃和流氓头子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惯犯作案的比例在不少地方显著下降。1956年刑事案件发生数一般比1955年有所减少。但是,目前刑事犯罪活动仍然相当严重。1956年1月至11月全国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141,622起,给国家和人民的危害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在一些新建和扩建的工业城市,例如武汉、包头等地,刑事犯罪案件发生数比1955年还有上升。西安、兰州、鞍山、沈阳、太原等市1956年刑事案件发生数虽比1955年有所减少,但下半年比上半年又有显著上升。有些地方,刑事犯罪活动还很猖獗,盗窃、流氓活动,十分惊人,妇女在晚上不敢单身走路,工人家属白天在宿舍就被流氓坏人闯入强奸,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的社会秩序,影响了工人的生产情绪。群众迫切要求政府打击刑事犯罪,保证他们的安全。今后我们同刑事犯罪的斗争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较之同反革命的斗争更为长期的斗争。   在发生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占70%左右,其中内盗案件占很大比重。凶杀、纵火、放毒等案件,虽然发生数比例较小,仅占9%,但是许多他方都还时有发生,危害严重。全国一月到九月统计,干部和群众死伤的共有7,049人。强奸案件占3%,被害者80%左右是幼女,影响极为恶劣。刑事案件中有些大案长期破不了,以及虽然破了案,但是对刑事犯罪分子处理一般过宽,都使群众感到不满。   在犯罪成员中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惯盗、惯窃比较过去一般是减少了,但是在有些地方,这类分子作案仍然占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是经过打击和一个时期的劳动改造释放后仍然继续作案,这类分子作案手段狡猾,危害最大,仍然是我们打击的主要对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建、扩建的工业城市,由于工人阶级队伍迅速扩大,也混进了一些过去的地主、反动军政人员、反革命分子,以及流氓、地痞等等坏人,这些人正在以工人的身份为掩护,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此外,在犯罪分子中,有很大一个比例数字,是属于群众中的落后分子。落后群众犯罪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大多数是受了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贪图享受,败坏道德,进行犯罪;也有的是由于灾荒、生活困难或爱占小便宜的思想,偶尔进行偷窃;不少凶杀、毒害等案件是因私仇报复或婚姻纠纷等等发生的。少年儿童的犯罪也占有相当数量,这是因为家庭和学校教育管理得不好,受了社会上一些坏思想的侵蚀而发生的。目前在对于落后群众犯罪的问题上,有些地区不问情节轻重,认为是人民内部问题,一律不加追究的作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人的犯罪。   某些经济企业中内盗案件的作案成员,有些是品质恶劣和蜕化的工作人员。同时,由于制度不严,教育不够,特别是在发生案件后,往往放任不管,不了了之,也助长了内盗现象的滋长。   以上就是当前刑事犯罪活动发展变化的情况。   当前斗争情况表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就其专政的对象来说,正在日益减少;民主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大。如果我们不充分地看到国家的政治情况和敌情的这种根本变化,在剥削阶级基本消灭,国内阶级矛盾基本解决的时候,仍然不适当地强调目前已经大大削弱了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我们就要犯扩大化的“左”的错误,这是必须注意防止的。但是,如果不充分地看到我们面前确实还存在着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破坏活动,还有比较严重的对敌人起支援作用的刑事犯罪活动,不适当地过低地估计了当前敌人的存在和它的危害性,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特别是看不见世界范围内阶级斗争的存在及其严重意义,因而麻痹起来,放松以至放弃了斗争,也是十分危险的。事实上这种右倾麻痹的思想,正在一部分同志和群众中滋长着,我们应该及时加以批判。   总之,今后还有斗争、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就全局说,斗争的最复杂最尖锐的时期已经过去。但是,今后在一定的时期,一定地方,一定条件下,斗争还仍然有可能出现复杂和尖鋭的局面。我们务必要保持应有的警惕性。 ## (三)1957年公安工作的意见   1957年公安工作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深入地具体地贯彻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肃反方针,坚决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继续彻底肃清暗藏在内部和社会上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大力开展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进一步做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反革命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加强人民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改进和提高各项业务,实行精兵简政,提高公安干部和公安工作的质量,以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任务,应当采取以下各项主要措施:   第一,坚决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对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派遣的特务分子的偷渡和空降的案件,争取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歼灭;对于行动性的案件,应当争取先发制人;对于情报或其他特务案件,以及各种反革命破坏案件,也要及时发现,适时破案。对于有组织的残余反革命案件和反动会道门活动的案件,应当迅速查清破案。对于反革命制造的骚乱、暴动,应当力争预先防止,发生后迅速平息。1957年发现的敌情线索,查证率应普遍达到60%,并力争提高;1957年全国对帝国主义特务和国民党特务等各种案件的破案率应达到立案数的50%到70%。今后各方面的侦察破案工作应当强调质量,保证准确地打击敌人,特别是要着重打击主要敌人,侦破重大案件。   应当大力加强侦察工作。要着重加强沿海、沿边地区的对敌斗争,有重点地加强大、中城市,工、矿要地,以及其他敌情复杂的地区和方面的侦察工作;积极开展海外侦察工作,使内外斗争紧密结合,主动进攻敌人,把同帝国主义间谍的斗争推进一步。必须整顿和提高特情工作,把特情的主要力量用在专案侦察、海外侦察和重要保卫目标所必需的方面。同时,一切侦察工作都应当更加密切地依靠群众,进一步克服侦察工作中的孤立倾向。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技术侦察工作建设,首先在预定的几个主要城市建立工作,并积极训练干部,逐步建设必要的技术基础。   第二,坚决肃清仍然存在的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在1957年内,应当:按照中央的指示和中央十人小组的计划,继续开展机关内部的肃反运动,彻底完成肃清暗藏在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作。在社会上一般地不再进行 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但应继续进行政治争取和瓦解残余敌人的工作,对于外逃反革命分子,应当再进行一次调查排队,加以具体分析,号召那些尚未归案法办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同时采取有效办法,追捕那些罪该逮捕而又拒不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并进一步地彻底解决落后乡村和边沿区、结合部的残余反革命分子的问题。同时,逐步完成对已经投案自首分子的全部处理工作。   第三,坚决开展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那些刑事犯罪活动还很猖獗的城市,特别是在某些新建和扩建的工业城市,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经过充分准备,实事求是地发动一次或几次群众运动,根据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安定社会秩序。在农村应大力开展侦察破案工作,结合典型案件的公判处理,在群众中广泛地进行法制教育,号召群众检举罪犯,做好各项预防犯罪的工作。对刑事犯罪的打击重点,是那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财产,和严重危害人民利益、危害社会治安的分子,特别是其中的惯犯和经过处理又重新犯罪的分子。对于那些虽不是反革命分子或惯犯,但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分子,也必须依法惩办。对于情节轻微的偶尔犯罪行为,应当坚决采取批评教育的办法加以解决。必须继续加强刑事侦察力量和技术建设,及时破获重大的盗窃和凶杀、纵火、毒害、强奸等案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57年刑事案件破案率,一般案件要求达到60%-70%,重大案件要求达到75%-80%。同时,建议在社会上和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内部,加强法制教育和新社会道德教育,充分依靠党、团组织和广大群众,广泛开展防范犯罪的工作,争取把刑事案件的发生数比1955年降低20%,最好能达到30%。   第四,继续加强经济企业、基本建设、文化部门和国家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在尚未开展和正在开展肃反运动的单位,应当全力参加肃反运动,结合运动做好业务工作。并争取在运动中全部或大部查清破获已经发生的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已经结束肃反运动的单位,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侦察工作,更加强调依靠职工群众,开展经常性的防范保卫工作,认真防范破坏事故,大大减少破坏事故的发生。1957年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的破获和查清率应当提高为70%。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的发生率,应当比1956年下降20%,并争取有更多的单位全年不发生破坏事故。   今后经济企业和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应当更加强调重点,做好重要厂矿企业和重要部门的工作。一般的企业和机关的保卫工作,应当根据内部更加纯洁,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更加提高的情况,由党委负责,通过党员和群众来进行。经济企业和机关内部应当继续健全必要的保卫、保密制度。但是,对于那些不必要不合理的限制,例如:门卫检查过严,保密范围过宽,等等,应当加以改革。   第五,继续有计划地和更加有成效地把罪犯改造成为善良的劳动者。应当积极加强政治改造工作,继续克服和防止单纯惩罚观点和单纯经济观点。组织犯人看报,学习政治和文化,学习生产技术,组织犯人参观,动员犯人亲友中的进步分子予以思想影响,召开犯人积极分子会议,以及其他改造犯人的有效办法,应当继续推广。要注意改善犯人的劳动条件,防止超体力劳动,加强生产安全工作,严禁打骂虐待犯人;同时又必须建立和健全正规的管教制度,严肃行政纪律,防止和克服管理松懈的现象。要保证犯人吃饱,但是,不要把犯人生活改善得超过当地同等劳动的群众生活水平。   现有的劳改生产单位应当继续加以整顿。凡是过于分散,难以经营管理的,应当继续加以收缩;凡是已经有基础并有发展前途的,应当认真加以经营。提高产量、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完成和争取超额完成既定的生产、基建、财务计划指标。   现押犯人中的老、弱、病、残犯,要按照原定计划继续进行清理。必须认真对待犯人的申诉,对于错案和判刑确实过重的案件,应当协同人民检察院和法院予以适当处理。   对于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留场(厂)就业问题,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大力办好刑满人员的生产工作,并切实解决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为了把劳改工作做得更有成效,防止发生偏差和错误,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劳改工作的领导,并应该派出强的干部去从事这一工作。   第六,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社会改造工作。在农村,继续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的规定,完成对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富农分子的评审入社工作。对于放入合作社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富农分子应当随时注意他们的思想动向,并进行适当的政治教育,注意鼓励他们的进步,这样才便于把他们中的大多数争取和改造过来。为了充分发挥群众性的教育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做好改造工作,以后每年应当对后补社员和管制生产的分子进行一次评审工作。在城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结合城市整个劳动就业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解决这类分子的安置就业问题。一般地说来,对于社会上一切改造的对象应当有积极争取的精神,坚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教育和长期的思想改造。对于其中坚持反动立场和具有危险性的分子,要保持经常警惕并进行必要的工作。   第七,继续加强民警治安工作,进一步巩固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秩序。应当健全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经常工作。简化不必要的手续,便利群众,同时,依靠群众,加强对犯罪的防范工作,缩小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活动的空隙。重点人口管理的范围,应当加以紧缩。对于那些可能有严重历史罪恶尚未查清或可能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嫌疑分子,以及其他应当列为重点人口的分子,应当进行必要的工作,不能放松警惕。管制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应当加以整顿。出入国境的限制应当适当放宽。群众的重大集会、游行和热闹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秩序维持工作应当切实做好,以保护人民的安全。应当整顿和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组织,充分发挥它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今后派出所的工作,除了应当改进和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外,还应当更多地注意便利人民,关心群众的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以便进一步巩固地密切地联系群众。   进一步改善交通管理工作,大力改变目前车祸甚多、伤亡还很严重的现象,减少事故发生,便利交通运输。一九五七年各个大中城市,交通事故的伤亡,应当争取比一九五六年减少20%到25%。   健全人民警察的各项制度,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教育,整顿民警作风。一九五七年,各城市公安局应当有计划地轮训民警,争取做到每个民警都能轮训一次。应当整顿一次民警作风,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并协助企业部门整顿经济警察。   第八,继续加强消防工作。一九五七年要求各省、市火灾发生次数较一九五六年减少10%到20%;火灾损失已经减少的城市应该在一九五六年的基础上减少10%左右,一九五六年火灾损失严重的城市应该争取大大减少火灾损失。各省、市公安机关应当把经常的消防工作建立起来,以城市和工厂企业、基建工地、财贸仓库为重点,动员和组织群众,严格执行防火技术措施和防火制度。同时,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加强消防力量,改善消防装备。在农村也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加强森林、县城、集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防火措施,减少火灾损失。   第九,人民防空工作应当紧密地结合城市规划、工业布置以及各项基本建设,有重点地贯彻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措施,并切实保证人民防空建筑物的工程质量。积极开展人民防空业务组织和宣传训练工作。注意健全组织,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第十,应当贯彻中央批准的关于改变警卫制度的办法,切实整顿和改进警卫工作。既要便于联系群众,又要保证安全。   第十一,1957年内,全国公安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公安人员学习法律和法律知识,从思想上巩固地树立严格遵守法制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无论逮捕、拘留、预审、管制、劳改等方面,都一定要依法办事。应该经常检查守法情况,表扬遵守得好的,批判忽视国家法律的思想。   第十二,公安机关应当实行精兵简政。机构重迭,人浮于事的现象,必须克服;分工过细又不合理的机构,应当合并或撤销;一般经济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机构,应当适当收缩。但是,在精简的同时,应当根据需要,有重点地加强那些应当加强的方面。对于沿海、沿边敌情严重的地区,重要工矿地区特别是新建、扩建的工业城市,公安机关还应当适当加强;交通、消防警察,也应当根据需要相应地加以扩充。精简的比例各级各地不应该强求一致;各省、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省、市委的决定,适当精简;专署公安处改为督导机构的,一般应当精简;县公安局,属于沿边沿海及其他情况复杂地区的,应当加强,内地老解放区工作基础较强的县公安局,应当适当精简。所有精简出来的干部,必须妥当安排。公安系统的会议、报告、表报,应该大大减少,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精力,从确实存在着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更多地深入下层,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下级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工作要继续加强,保证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应当大力地办好现有的公安学院(校),认真地培养和提高干部。使干部懂得目前政治形势的变化和敌情变化,系统地加强公安工作方针、政策、路线的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干部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应当根据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和各种业务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教学计划,改进教学方法,克服目前教育工作中课目多、分量重的缺点。   第十四,努力加强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安人员的政治觉悟,联系实际,联系群众,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和作风。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孤立主义,反对骄傲自满情绪。提倡一切工作从形势出发,实事求是,提高自觉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提倡细致深入,艰苦朴索,发扬民主作风,提高组织性和纪律性,保持谨慎谦虚的态度。   第十五,党委领导,群众路线,在任何时候都是公安工作取得胜利防止错误的决定性的保证,在目前新的斗争形势下,必须更加注意。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同过去一样经常向党委报告情况和工作,尤其是重大案件的立案破案和工作中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必须及时请求党委给予指示,并请求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规定每年对公安工作系统地检查一次。   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注意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听取指示和批评,以取得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对公安工作更密切的领导和监督。   今后公安机关除在全部业务工作中进一步联系群众坚持贯彻群众路线以外,应当继续注意做好宣传工作,教育群众经常保持革命警惕性。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十分重视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农业合作社保卫组织的领导。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