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内部肃反案件的逮捕和判刑的党内审批权限问题的指示(复江西省委的请示)   你们1月7日来电已悉。关于内部肃反案件的逮捕和判刑的党内审批权限问题,中央曾在1957年12月17日批转了浙江省委一个电报。最近,各地又不断要求党内审批权限的继续下放。中央考虑了这些意见之后,认为:为了保证审批的准确和防止可能发生的偏差,特对党内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内部肃反案件的逮捕和判刑的审批权,不宜下放,仍由省委负责审批。   (二)为了照顾运动的实际需要,保证审批的及时,必要时,可由省委指派负责人员代表省委就地进行审批,但对于属于省委管理干部名单范围内,应当逮捕的分子,及一切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刑缓期)的案件,仍须报省委审批。死刑的判处必须先报告中央审批然后再执行。   (三)判处管制的案件,可交由地(市)、县委负责审批。   来源:摘自《组织工作文件选编》,转载于铁道部政治部审干办公室《审干工作政策选编》, 198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