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山东省委一届九次全体委员会议(扩大)关于企业、事业下放的决议   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实行在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分工协作的条件下,工业与农业同时并举、中央工业与地方工业同时并举、大型工业和中小型工业同时并举的方针,以充分发挥全党全民的积极性,迅速发展我省的经济、文化事业,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根据中央关于企业、事业下放指示的精神,对我省企业、事业下放问题,特作如下决议:   (一)原属省级各经济、文化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包括中央下放我省的企业、事业),除少数重大的关系到全省的以及特殊性、试验性的单位外,原则上一律下放给各市、专、县(市)管理。没有下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如各市、专、县(市)要求下放时,省级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满足各地的要求,如有争执,应该报请省委解决;决定下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如各地一时难于接收,可以暂缓下放,待条件准备成熟后再下放。   (二)在企业、事业单位绝大部分下放后,省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省级各主管部门除应管好自己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外,都应面向全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进行主管业务的思想指导与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协作平衡、督促检查等工作,并采取搞“试验田”的办法,抓住几个重点或典型单位,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和提高技术,以促进工农业生产与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在企业、事业下放后,各市、专、县(市)不仅扩大了管理权限,也加重了领导责任,必须在全省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之下,努力把所有企业、事业管好,防止地方主义、分散主义与本位主义的现象发生。   (三)下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各地除了保证完成原定计划任务以外,省级各有关部门提出新的紧急任务,在可能条件下,各地应努力设法完成;省保留的企业、事业单位,省级各主管部门除了保证完成省原定的计划任务以外,如各地提出任务要求,在可能条件下,省级各主管部门也应该努力设法满足各地要求。   (四)为了接好、管好下放企业、事业单位,各市、专、县(市)应迅速抽调干部,根据精干的原则,建立与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争取于8月15日至迟8月底以前交换完毕,报告省委。   (五)下放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原则上完全划归各市、专、县(市)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如有需要,应该通过党的系统商调;省级各主管部门保留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各地如需调用,应该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六)所有的下放企业、事业,其财务管理权限和投资亦同时下放(已定之新建、扩建项目下放时,投资与器材供应同时下放)。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者外,从1958年起,划归各地预算。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除应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各地财政权限、简化分成办法和制度手续外,各地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县级财政,并很快地把专区级与乡、镇级财政建立起来。   (七)根据接好、管好的原则,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市、专、县(市),对下放企业、事业的交接工作,必须采取严肃对待认真负责的态度,不得互相推诿和草率从事。在交接时,双方必须共同负责,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把计划、财务、物资供应等工作衔接安排好,防止发生脱节与混乱现象。下放后,双方仍应本着互相帮助、相互促进的精神,继续加强和发展共产主义的协作关系。   (八)各市、专、县(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如有需要下放到区、街、县、乡管理者,可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决定,并报省委备案。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