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改造工作的决议 ## (1958年8月16日通过) ## (一)   现在全国地、富、反、坏分子还有很大的数量。除了少数坚决反动到底外,大多数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少捕多管”的方针,大搞社会改造,强迫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调动他们的双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九年来,公安机关根据党的社会改造政策,在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对散居在社会上不够判刑劳改和不宜收容劳动教养的地、富、反、坏分子,采取了群众性的就地监督改造的方法,使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其中有些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大跃进以来,这一工作又有了不少新的创造和发展,改造的形式和方法更加多样化,效果更为显著,使社会改造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 (二)   社会改造工作,必须采取行政管制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分散改造与集中改造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是:   (1)分散劳动,包管包教。这是社会改造工作的基本形式。这种形式是把被改造分子分别放入生产队,采取“三包一保证”(包生产、包教育、包改造,令被改造分子订保证书),或“二包四定”(包监督、包教育,定期学习、定期汇报、定期检查、定期评比)等形式进行。   (2)社办劳动教养。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被改造分子组织起来,集中劳动,监督改造。当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也可送回生产队继续监督改造。   (3)短期集训。这是对被改造分子集中进行政治和思想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   以上三种方法,必须因人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劳动教养,短期集训,一般适用于少数表现不好,不服管教的分子。同时,还必须严加控制:集训和劳动教养的计划须报县、市委批准;名单须经乡党委审查同意;并派较强的干部掌握领导,防止偏差和意外事件发生。   在改造工作中,还应建立评审,档案等制度和必要的纪律,以保证上述方法更好地贯彻执行。 ## (三)   社会改造的政策,必须实行“监督劳动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根据改造对象的不同表现,区别对待,适时处理。对于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应当严加控制,坚决及时给以打击;对于处于中间状态的分子,应当实行又争取又斗争的办法,鼓励其可能接受改造的一面,限制其可能转向破坏活动的一面;对于表现较好,愿意接受改造的分子,应当给以适当的鼓励,帮助和促使其彻底改造;对于真正改造好了的分子,应当经群众评定,一定机关批准,摘掉帽子,改变成分,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   在改造工作中,严禁捆绑、打骂等一切体罚现象。对被改造分子,在经济上必须实行同工同酬,给以生活出路。   评审获得改造的标准:(1)在政治上一贯表示老实,确已放弃了反动立场,真诚向人民低头认罪,拥护共产党,遵守国家法令,决心走社会主义道路;(2)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基本上改变了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的思想,养成了勤劳节俭的习惯。这两个标准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在评审时,不能只看其一时的和表面的现象,必须全面地加以分析和考察。 ## (四)   应当相应地加强对巫婆、神汉、二流子、懒汉的社会改造工作。巫婆、神汉中一部分是敌我问题,一部分属于人民内部问题;二流子、懒汉基本上是人民内部问题。在政策上,巫婆、神汉中除了一部分敌对分子外,其他一般分子和二流子懒汉,主要是把他们放到生产队交群众监督劳动,对少数不服管教的分子也可采用劳动教养,短期集训的办法,但在政策上和作法上要与地、富、反、坏分子有区别。对巫婆、神汉的改造,在监督劳动的同时,还必须发动群众揭发他们的欺骗活动,开展辩论,使他们低头认罪,并令其现身说法,破除迷信,教育群众。 ## (五)   社会改造工作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斗争,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因此,必须在各级党、政领导下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紧密结合生产和各项中心工作,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来进行。各级公安机关,今后应该用更大的力量来抓这件工作,经常了解和掌握情况,深入下去检查帮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使社会改造工作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   对于右派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应按中央的有关专门指示进行。   来源:《人民公安》1958年总52期(195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