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召开农村监察工作座谈会议的情况的通报   中央监察委员会于7月23日到30日,在郑州召开了有河南、河北、湖北、四川、陕西、黑龙江、山东、浙江、福建等9个省、两个地监委、15个县监委付书记或监察处长参加的农村党的监察工作座谈会议。在会议上,各地同志汇报了工作情况,交流了经验,并就当前农村党的监察工作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在会议期间,到会同志参观了河南省一些县和带到会上展出的河北省南和县党的监察工作展览馆。   在会议上,各地汇报反映,1958年上半年,各地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在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紧密地结合中心工作,结合生产,检查处理了大批案件,农村党的监察工作有了迅速的开展。   各地汇报反映,经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整风、整党运动,农村广大党员的共产主义觉悟大大提高,工作作风也有很大转变,目前正以冲天的革命干劲带领群众进行生产建设,大闹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迅速地改变着农村的面貌,这是主要的方面。但是,一次整风运动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有的问题解决了,以后又会产生。目前在农村党员中,隐瞒产量,私分粮食,贪污盗窃国家的或合作社的财产,搞投机商业活动等违反党纪现象,虽然比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整风整党以前大为减少,但各地仍不断发生,个别地方还很严重。例如:有的地方一个社在麦收中隐瞒粮食即达30万斤;有的党员乘机贪污办工业的资金;有的党员在农业生产大跃进中拒不执行先进技术措施,甚至破坏生产,在水利化运动和生产建设投资等工作中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还有些党员干部争权夺势,闹不团结,等等。这些情况说明,目前在农村党员中,存在着资本主义道路同社会主义道路的斗争,也存在着先进和落后的斗争,反对农村党员的资本主义倾向,仍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决不可以松懈麻痹、放松斗争。此外,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历次运动中漏了网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坏分子,他们无时不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这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据上述情况,会议认为,第三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三抓”任务,即抓属于两条道路斗争的,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和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和文化事业大跃进的案件,仍然是正确的,各级监委应该继续贯彻执行。在农村中,党的监察组织应该把主要力量放在检查处理危害生产建设的案件上,因为,农村中的两条道路的斗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活动以及党内各种错误倾向,往往是集中地通过危害生产建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必须认识到,在农村中,党的监察组织贯彻执行和保证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主要是通过检查处理案件,推动生产,为生产大跃进服务。各地经验证明,凡是在党委领导下,坚持政治挂帅,积极为中心工作和生产大跃进服务,把监察工作同中心工作和生产运动拧成一股绳的地方,监察工作就出现了新局面:党委重视,各部门支持,党员、群众欢迎,工作成绩显著,监察干部劲头大。没有这样做的地方,工作就打不开局面,在中心工作和生产中不起作用,自己没信心,别人不欢迎。   根据各地的情况和经验,会议认为,为了进一步开展农村党的监察工作,使监察工作更好地为生产大跃进服务,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把党的监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这是一个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各地经验证明,只有在党委领导下,才能够有效地发挥部门的作用,推动中心工作、推动生产,并且在中心工作和生产运动中开展本身的业务;与这相反,如果不尊重或离开党委的领导,工作就一定受到损失,甚至犯出种种错误。党的监察组织是党委执行党纪的助手,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的经验证明,大量案件之所以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主要是由于党委亲自抓,全党动手。当然,监察组织也做了一部分工作,但如果夸大自己的作用,或者把成绩都算在自己账上,则是完全错误的。因此,任何时候,监察组织都不能强调自己的特殊,或者错误地把自己同党委平列起来。不论任何地方,一经发现有这种现象,就要及时地加以批判、纠正。   党的监察组织在工作中,必须注意在党委领导下同有关部门特别是同组织部、宣传部协作好,并且紧紧地依靠党的基层组织。这是实行全党动手、多快好省地进行监察工作的好办法。对于党的基层组织监察工作,应该经常地予以帮助和指导。   第二,到落后乡去检查处理案件。各地经验证明,凡是生产搞不好,长期落后的乡、社,就一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落后乡、社的党组织中,往往插着白旗,党的领导被地富反坏分子所篡夺,或者是蜕化变质分子在掌握大权,走资本主义道路;也有的是由于干部思想上或工作上有严重错误,因而工作落后了的。河北、山东等省最近注意组织力量到落后乡去,在党委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大鸣大放大辩论的方法,发动群众,依靠党内外的群众斗争,清除混入党内的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搬掉压在群众头上的重负,把群众的生产热情解放出来,有力地推动生产,迅速地改变了落后乡的面貌,收效很大。会议指出,插红旗、拔白旗是全党的任务,也是监察工作的任务。那里有白旗就到那里去拔,凡是工作落后的地方,就很可能有白旗,所以监察干部要到落后的地方去。到落后乡、社去发现问题,检查案件,推动生产,应该成为目前农村党的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三,采取大鸣大放大辩论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在农村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监察工作中的群众路线有了新的发展,大鸣大放大辩论的方法不仅用于检查处理案件,还用于进行纪律教育,有的则把两者结合起来,一次鸣放辩论,既有批评教育,又有揭发斗争。有的开始时是进行纪律教育,由于群众发动起来,斗争深入开展,结果却揭发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结合生产,根据可能发生的违反纪律的倾向,出好题目,组织党员进行辩论,对生产推动作用很大。河南省博爱县在麦收开始时,组织全县党员开展了以反隐瞒私分、反贪污盗窃为主要内容的纪律大辩论,并且选择了4起破坏粮食政策、贪污盗窃的案件,在全县小队长以上的干部会议上作了处理,充实辩论内容,用具体事实教育了党员。经过辩论,绝大多数支部在麦收分配中注意了反对和检查党员的瞒产私分行为,结果,今年该县瞒产私分现象比往年大为减少。这种紧密结合生产,组织鸣放辩论检查处理典型案件,教育广大党员群众的方法,应该成为今后监察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个重要的方法。   第四,有计划地召开现场会议和组织评比。现场会议,是马克思主义的领导方法,可以使领导深入实践,直接观察和总结工作,鼓励互相学习和竞赛。学习别人的经验,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要生搬硬套。评比是重要的领导方法,也是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方法,它能够充分地组织群众的革命干劲,表扬先进,带动落后,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交流和总结经验。根据各地经验,组织评比,应该在党委领导下紧密结合生产进行。支部党员的评比,由党委统一搞,监察工作不要单独进行。乡、县的监察工作评比可以在党委领导下单独搞,但最好也放在党委的全面检查评比中进行。评比要有明确的思想性、目的性,内容不要过多,中心要突出;不要把方法变成目的,要防止形式主义。   第五,运用图表、连环画、说唱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这是通过活人活事的生动事例教育党员的方法。河南、河北等地这样作了,效果很好。因为它形象化,党员群众喜听乐闻,也容易接受。有的党员在参观了展览馆以后,就展开鸣放、辩论,检查自己的思想,主动交代自己的错误。有的群众参观以后,深为感动,对党的伟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且主动地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实际上,这样做,不仅向党员进行了深刻的纪律教育,也向广大党员、群众进行了共产主义教育。这些事实证明,党的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并不排斥工作方法上的生动活泼性,我们要克服把监察工作神秘化的观点,善于把严肃的原则精神同生动活泼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使党的方针政策为党员群众所掌握,更好地发挥监察工作的战斗作用。在运用这些方式时,要注意选择对党员确有教育意义的典型事例,思想作风问题或会发生付作用的事例不要搞,要注意区别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除了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和各种坏分子以外,属于党内问题,不要加以丑化。可以和组织部、宣传部合办,展览内容有表扬有批评,把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结合起来。要注意政治上、思想上的正确性,艺术性也要注意,但不可要求过高。   在会议上,有的同志反映,目前县级领导分组包干,干部深入田间领导生产,因此,审批案件难于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有的由少数县委委员决定,有的由个人决定。会议研究了这种情况,认为不管情况怎样变化,个人决定或草率从事都是错误的,集体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但是,案件审批手续在必要时可以考虑灵活一些。如有些一般性的案件因为人数不够,不能开会讨论,可以采取传阅的办法通过;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召开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审批案件不能光图快,还要处理的正确。   会议最后指出,目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跃进的形势逼人,我们正处在“一天等于二十年”的伟大飞跃发展的历史时代,我们的思想如果稍有停滞,就会远远地落在客观形势的后面,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因此,党的监察干部必须继续批判和克服右倾保守思想和经验主义,解放思想,防止僵化。党的监察干部思想不解放,陷在经验主义的小圈子里,同脱离实际,不注意理论学习有很大关系。应当指出检查处理案件,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离开唯物主义,离开辩证法,离开党的方针政策,就不可能正确地进行工作。因此,必须批判某些监察干部认为做监察工作可以不学习理论和党的政策的错误观点。监察干部除了要深入实际,到群众斗争的烈火中锻炼以外,必须注意学习马列主义,学习毛主席的著作,学习党的政策,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使我们的思想生动活泼,能够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提出新的问题和任务,推动工作不断前进。在目前,凡是党的监察工作开展得不够的地方,必须鼓足干劲,学习先进,迎头赶上,不要甘居中游或下游;工作已经开展的地方,要防止自满,必须跃进再跃进,使党的监察工作在为实现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斗争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