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监委批转河南省监委关于在建立人民公社运动中党员违反党纪情况的简报   中央监委批示:目前,建立人民公社的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新的群众运动高潮。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全面的不断的跃进和五亿农民社会主义觉悟提高的结果,是我国人民不断革命的要求。人民公社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良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在人民公社化的运动中,要扩大社的规模,进一步地消灭私有制的残余,集体所有制将逐步地为全民所有制所代替。因此,在这个伟大的变革中,两条道路的斗争不仅仍然存在,而且在某些方面,还表现得很尖锐。毫无疑问,在这个革命运动中,绝大多数党员都是站在群众运动的前头,自觉地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由于存有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等资产阶级思想,以致产生了阻挠和破坏人民公社的行为。目前,全国各级党的监察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向阻挠和破坏建立人民公社的违反党纪倾向进行斗争,保证在不久的将来,在全国范围内,胜利地实现人民公社化。我们认为,河南省监委在这个简报中根据本省的情况提出:各级监委应该积极参加建立人民公社的运动,把检查处理阻挠和破坏建立人民公社的案件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监委在运动中应该向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并且注意选择典型案件,组织党内外广大群众展开辩论,以反对和制止党员各种违纪行为,是正确的、必要的。现将“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在建立人民公社运动中党员违反党纪情况的简报”转发给你们阅读,并望在工作中予以注意。 ## 附:河南省监委关于在建立人民公社运动中党员违反党纪情况的简报 ## 1958.08.18   走人民公社的道路,建立人民公社的运动已经在我们全省范围内迅速猛烈的形成高潮。这是在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全民大跃进及整风反右派斗争等经济战线、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发展的结果,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在这一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中,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响应党的号召,走在运动前面领导群众奋勇前进,因而他们得到广大群众的爱戴和拥护。但是,建立人民公社运动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在经济上进一步消灭私有制残余,彻底解放生产力,在思想上彻底打破私有观念,树立共产主义风格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因而在运动中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的斗争是激烈的、尖锐的。这种斗争反映到党内来,突出的表现为少数党员干部自私本位、挥霍浪费、隐瞒公共财产甚至抵触和破坏建立人民公社的行为。如分掉社内公积金、盗卖牲畜、农具、砍伐树木、杀猪宰鸡、分散隐藏粮食等。据唐河县26个乡统计,在并社中就发现有贪污盗窃行为的党员干部250人,贪污粮食25,271斤,款2,205元。该县黑龙镇乡“五四”农业社支部书记赵有庆在听到建立人民公社的消息后,即主持分掉社内公积金11,000元。临颍县城关镇乡董徐农业社一党员和一生产队长在并社后从仓库内偷出粮食1,800斤,打算分给社员。鲁山县下汤区林楼三社支部书记周青山、社长程广才以买猪娃、买缝纫机为名,私自卖掉社内大小牲口26头,砍伐树木48棵。项城县郑国乡一社支部书记王树克拒绝参加县召开的并社会议,乘机在家把社内5头大牲口卖掉,买了5头小牲口顶替,余下的钱一半分给社员,一半打算买自行车子(发觉后被制止)。叶县田庄乡布杨村党员生产队长李凤山、郭金岭2人,由于带头卖掉自己喂养和社内喂养的猪7头,以致影响全村在两天内卖掉猪63头。南阳县青华乡也由于党员干部带头或不加制止,以致全乡发生有50户向外运走粮食2,658斤,有129户在黑市出售粮食3,799斤,有91户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312户砍伐树木,有31户卖掉家具,有274户卖掉猪羊,有56户卖掉鸡鸭。这些出卖东西的有90%以上是富裕中农。另外,也发现有个别党员乘机进行非法的投机活动。叶县田庄乡柳树王村党员生产队长王书志,以低价收购群众的猪,从中牟取暴利,并且偷漏国税。有些地方还发现有敌人造谣、破坏、煽动群众外逃,企图抵抗和破坏人民公社的建立。虞城县界沟乡被敌人煽动外逃的群众达1千人(大部分已找回)。   在建立人民公社中发生的问题,一方面说明阶级斗争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在有些地方对政策的宣传贯彻不够。当然即使做好工作,问题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或消灭,但是做好工作问题是可以减少,并且一发现就可以得到及时的处理。因而在建立人民公社运动中,各级党的监委在党委领导下,除协同各有关部门充分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凡是重大问题都经过群众鸣放、辩论解决外,并应注意向党员进行政治教育与纪律教育。进行教育的最好方法,是选择典型案件,组织党内外广大党员群众展开讨论,反对和制止类似的问题发生。如临颍县抓住王典乡大周农业社支部书记李书建、付社长李清林在建立公社中盗卖骡子的案件,进行了大张旗鼓地处理,并且组织党员群众围绕以下4个题目展开了辩论,收到效果很好。他们提出辩论的问题是:(1)建立人民公社好不好?小社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生产的需要;(2)建立人民公社应不应该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3)自私本位对不对;(4)挥霍浪费,私分与破坏公共财产是否符合党和群众的利益。通过辩论,大大提高了党员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有效的制止了类似问题的发生。   为了从党的监察工作方面坚决保证目前建立人民公社运动的健康顺利发展,目前各级党的监委必须以检查和处理阻挠与破坏人民公社的案件为中心任务,要坚决深入下去参加运动,为运动服务,保证运动的健康发展。在运动中注意了解与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并指导党的基层组织注意反映这方面的情况,检查与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同时,对运动中已发现涉及敌人破坏和带有政治性的案件,应积极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迅速破案及时处理。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