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通渭县委关于人民公社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初稿)   (地委、省委农村工作部并发给各公社党委、支部:)   根据省委关于人民公社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县委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初稿)印发各公社党委支部讨论,并希对不同意见提出修正和补充报县委。    中共通渭县委1958年12月14日 ## 中共通渭县委关于人民公社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初稿) ## 甲、关于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处理,应根据社员一切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生活资料归社员所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协商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一切土地,包括耕地、菜园、果园、庄基、场基、坟基均归公社所有。   二、一切中型、大型农具、大型木料、加工工具、生产运输工具、■入公社。手工业社公有工具全部归公社所有,小农具(如铲子、镰刀等)自带自用,自修自管,但不能出卖或损坏。   三、牲口、羊只全部归公社所有。   四、生猪折价归社集体喂养,但社员可以喂养1至2头,在折价时必须公道,不得偏高偏低。   五、社员私养鸡鸭不入社,并允许社员私养鸡鸭兔、奶羊奶牛等小家畜家禽。   六、蜂蜜已折价归社的再不变动,社员可以自养1至2窝。   七、一切大小树木归社所有,社员住宅内另星树木归社员所有,并积极培养保护,不得任意破坏。   八、社员私有的建筑材料,如砖瓦、木料等仍归社员所有,如果公社给社员建筑新房屋时,可以统一使用。   九、老人的棺木归自己所有。   十、一切房屋不得卖买拆坏,如发现买卖者连钱代房屋一齐没收,如损坏者要依法适当处理。   十一、各种庙宇、会堂作坊铺面和出租房子归公社所有统一使用。   十二、社员住宅归社员所有,但多余的房屋可以借用,协商调整,社员移居新住宅后,房屋归公社所有。   十三、清真寺归当地回民所有,保护。   十四、社员生活资料,衣服、家具、余粮、公债、存款、现金等归社员所有,自由支配,不得干涉。   十五、社员家庭的余粮和储备粮归社员所有自行处理,愿意出卖者卖给国家,愿意储存者储存,不得霉烂,愿意自己吃者吃去,愿意借给亲朋者借去,但地主、富农过去陈粮归公社所有,如本人自报交出来者20%的归本人自行处理,80%的归公社所有。   十六、地主、富农的底财自报交纳出来者20%自行处理,80%的归公社所有。   十七、地主、富农的违禁品自报交纳出来者,应免于法律处分,但抗拒不交,经社员检举挖掘出来者要受法律处理。   十八、社员所借的贫农合作基金,今年暂时不归还。   十九、社员所欠国家各种贷款由社员自己归还,家庭贫寒者经群众讨论,所以分期、缓期归还。   二十、社员所欠公社生产投资款,有力偿还者必须偿还,无力偿还者经社员讨论缓交或免交。   二一、社员所欠公社各种借款要积极设法还清。   二二、社员欠社的口粮免于交纳。   二三、社员过去偷分的粮食必须退还出来或折价还钱。   二四、社员社干所贪污拉用的公款,粮食今年必须还清。   二五、社员所借信用社的贷款,必须由社员自己偿还,今年确实困难无力偿还者经群众讨论,可以分期和缓期交还。   二六、社员社干出外所花费的钱,不应该报消者由社员社干自己负责归还。   二七、社员社干因公伤亡向国家和信用社借款由公社偿还。   二八、社员已认购的公债无力交纳者免于交纳,由社已经代交者由本人偿还。   二九、社员私人订购的中报费由社借款垫支者应由社员本人自己还清,今后再不得由公社借用垫支。   三十、社欠社员的生产资料折价款暂不归还。   三一、社欠社员各种投资,今年暂时不归还。   三二、社欠社员各种临时借款今年必须还清。   三三、社员与社员之间互相借款保持原有的关系,自行商量处理。   三四、因公益事业所借用社员的东西协商处理。   三五、社欠国家生产贷款,到期者偿还,不到期者不偿还。   三六、社欠粮食局籽种款属于58年生产的今年偿还,属于59年生产的明年偿还。   三七、社欠商业局生产商品价款今年必须偿还,如确实困难,今年无力全部偿还者,经县人委批准,可托欠一小部份。   三八、公社因炼钢铁所欠商业局原料,工具款一部份由公社自己偿还,一部份由银行贷款偿还,上述两项仍然不足者,经县人委批准缓期偿还。   三九、公社欠信用部的各种借款,无力偿还者,可以拖欠一部份明年偿还。   四十、私人收去入社的自留地的产品一律归公社所有。   四一、社员看病垫支借款由社员自己归还。 ## 乙 关于分配问题:   一、吃饭不要钱,每人每年供给粮食、油盐等36元,蔬菜、肉食、燃料不足部份由各食堂自己解决,工资每人全年平均18元,合计社员纯收入54元上下。   二、工资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按劳动技术态度可分为6级,每个劳力每月平均工资按2——3元发给,一周一小评,一月一大评。   三、凡全劳力,每月劳动不够12个工作日者不发工资。   四、凡参加劳动的社员,一级工资4.5元,二级工资3.6元,三级工資2.8元,四级工资2.1元,五级工资1.5元,六级工资1元。总平均不能超过工资总额,懒汉不发工资。   五、粮食供应每人每年大小平均450斤,从58年10月1号到59年9月底按每人每月37.5斤,必须留够。9月以前吃的粮食结清报销。   六、各公社除缴纳公粮、统购、籽种、饲料、口粮外,所剩余的粮食归公社统一使用。作为机动粮和后备粮,由公社保管。   七、59年所需的饲料、籽种、口粮、统一由公社管理供应,必须全部过称/秤,交公社仓库保管,各队各食堂的口粮按月作预算决算经大队批准供应报销。   八、各公社所存的余粮,可分给社员一部份,由社员储存,全年按人口可分10—20斤,有些社员家庭有储备余粮者可少分或不分,由社员讨论决定。   九、全社全年总收入,除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外,积累部份(包括国家公粮、税收和公积金福利金)应占40—45%,社员分配部份(包括口粮、工资)应占55—60%。   十、今年分配的结果,要使90%的社员,比去年收入有所增加,10%的社员应争取不减少收入。   十一、公社积累和原来的一切生产资料,固定财产资金归公社所有。   十二、福利费50%由公社使用,30%归大队使用,20%归小队使用。   十三、各队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公社统一分配,包干使用。   十四、先进生产队完成生产计划,每人平均收入超过全公社每人平均收入的部份奖给40%到60%。   十五、对劳动力弱,劳动好、人口少、收入减少的社员应适当评发奖励金。   十六、社员有发明创造,对生产建设有重大贡献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社员劳动积极,能够起带头模范作用事积优异者,亦应受到表扬和奖励。   十七、老年人、丧失劳力者,每月可发给几角另花钱,给予适当照顾。五类份子例外。   十八、凡社员从事其他生产所得的工资收入,除生活开支外,应交公社。   十九、凡参加修洮河、炼铁的社员,评工资时,应比同等社员提高一级。   二十、干部的工资由群众评定,教员、医生的工资由公社委员会评定。   (二一、凡工人干部家属,劳动不足维持生活者,由本人补贴,给社交纳收入的由社包干。)   (二二、临时出外支援大工业的工人,所得的工资,除按照他们的工作地区的生活标准,留下生活必须费用和必要的奖励,其余应交公社统一分配。)   二三、军人家属属士兵者,吃饭由公社供应,属于军官者原由本人供给者供给,原由本人补贴者补贴。   二四、产妇产前产后休息40天,工资照发,临时因重大疾病不能参加劳动者,工资照发,常年疾病不能参加劳动的也可以发几角另花钱,予以照顾。   二五、在本县读书的中等以上的全日制学校的学生,勤工俭学和享受助学金生活不足者,适当的补助,但最高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元,在外县读书者,最高不能超过8元。家庭富裕者由家庭补助,国家供应的公社不供给。   二六、凡读书的学生,吃饭由公社供给,其他费用由自己解决。   二七、3岁以下的儿童和65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吃饭、穿衣、看病不要钱,口粮供给10至20%的细粮,五类份子例外。   二八、社员过年过节,所用的食粮由供应食堂的粮食内提前按标准反给,但最多全年不能超过20天。   二九、产妇和有重病的人,按伙食标准发给本人自食自用,还可在福利费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三十、凡社员在外食堂吃饭者,必须按标准交粮票,交钱,没粮票者不供应。   三一、社员因事经请假出外,按伙食标准反给粮票、伙食费,没请假者不发。   三二、干部在公社吃饭,应和社员吃一样的饭,按国家供应标准必须给粮票,粮票给钱,不得托欠,不得拉面另做。   三三、社员在公社医院、保健站看病不收挂号费,医疗费、住院费,但医药费、出疹费自己负责。   三四、医生、教师、社员、干部出外开会参观学习,超过本社伙食费和车费由公社凭据补贴。   注:以前所发文件与此件有抵触者,以此件为据。    1958年12月14日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