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部党组关于改进粮食体制和一九五八年度粮食收支计划的初步意见向中央的报告   (中央:)   根据南宁会议对改进粮食体制的指示,我们拟定了“关于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规定(草稿)”和一九五八年度(一九五八年七月到一九五九年六月,下同)粮食收支计划(草案)”,报请审查,并作三点说明。   一、改进粮食体制的要点。目前,我国农业正处在大跃进的高潮中,农村经过社会主义教育和整风运动,农业合作社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同时,各地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方面,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了使粮食工作能够适应这些新的情况,今后在粮食管理制度上,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放两条权限:(一)中央对地方实行差额管理办法,把粮食征购和销售计划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中央只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征购数和销售数相抵以后的差额(余额或缺额)。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虽然每年还要安排一次粮食征购和销售计划,但是地方只要保证中央规定的差额,即保证完成本地方的征购余额或者保证不突破本地方的销售缺额,有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中央安排的征购和销售计划加以调整,报告中央备案。(二)中央规定的差额,由地方包干负责。年度结束,地方在完成中央规定的差额以外,多余的粮食全部作为地方机动粮,由地方设置粮库,自行管理和使用。下放这两条权限,对进一步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地方能够更好地安排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粮食购销,显然都是有利的。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区、县和农业社粮食管理的办法,中央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   在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差额管理办法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在全国粮食增产指标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储粮数量尚未达到农业发展纲要的要求以前,粮食的产需矛盾,还不可能根本缓和。粮食工作仍须全党负责,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节约粮食的教育都不能放松,以丰补歉和中央统一调度粮食的方针必须继续执行,丰收的地方要适当增加统购数量和减少销售数量。我们认为,只要适当控制增购的数量,实行三利原则,使国家、农业社和社员对增产的粮食都有所得,就不至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方增购的粮食,在本地方以丰补歉、保证中央规定的差额以后,可以全归地方。增购的数量和办法,由地方自行规定。全国库存的粮食,除了地方掌握的机动粮食以外,仍由中央统一调度。这样,可以使全国各方面必不可少的粮食需要,得到可靠的保证。   二、对一九五八年度粮食征购和销售差额安排的意见。根据主席在“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对粮食工作指示的精神,今后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差额,基本上以一九五七年度预计的征购863亿斤,销售770亿斤,差额93亿斤为基数计算,一九五七年度的预计数字,由于收成丰歉有过大过小的,参照生产发展情况和历年的购销数字加以调整。在今后五年内,相对地稳定下来。根据上述原则,对一九五八年度征购和销售差额的安排,提出如下意见:征购880.2亿斤,比一九五七年度增加17.2亿斤,销售746.85亿斤,比一九五七年度减少23.15亿斤,征购和销售都包括周转粮在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购和销售相抵,有22个省、区余220.8亿斤,有5个省、市缺87.45亿斤,这就是中央对地方包干的差额。全国以余补缺以后,中央还有余额133.35亿斤,除了开支军粮18亿斤,出口40亿斤(今后还可能增加)以外,国家增加库存75.35亿斤。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国家每年增加的库存能够大体上保持这个数字就行了,不要求增加更多。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差额,是依正常年景计算的,在今后五年内,丰收和小灾不变,大灾调整。辽宁、河北两个缺粮省,随着生产的发展,调入的粮食数量应当逐年减少。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由于人口增加,供应量应当逐年有所增加。   上述一九五八年度粮食收支计划连同“关于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规定”,准备提交今年三、四月间召开的全国粮食会议进行讨论。   三、关于薯类的问题。薯类是高产作物,大力增产薯类是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后城乡人民的食粮当中,都应当尽可能搭配一定比例的薯类。国家出售的粮食当中,要搭配百分之二十的薯类。各省、自治区在城乡搭配销售薯干、薯面,原则上应当由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安排薯类生产,自行解决。北京、上海两市需要调入的薯干、薯面,北京由河北负责供应,上海由安徽、浙江、江苏负责供应。如果遇到灾荒,灾区需要调入粮食的时候,应当搭配一部分薯干、薯面,由我们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安排。军队食粮也要搭配一部分薯干、薯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地负责供应。大量地收购、调运、保管、加工和推销薯类是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各地创造和总结经验,比如,如何烘烤薯干,如何提高薯类淀粉的质量,争取更多的出口等等,就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以上各点,请中央指示。   附:关于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规定(草稿)   一九五八年度粮食收支计划(草案)    粮食部党组1958年3月1日    山东省粮食厅翻印 195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