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全总党组关于县级工会处理的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全国总工会党组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四日关于县一级工会组织处理的意见,现将此件转发你们,望依照办理。    中共中央 ## 全总党组关于县级工会处理的意见   (中央:)   人民公社在我国农村已普遍建立起来,县和县属工会工作将逐渐被公社工作所代替。从总的趋势看,县级工会将首先随着人民公社的更加健全、更加完善而自然消亡。   由于各个县的经济条件不同,工会工作的情况也不同。又由于人民公社初建,不少职工群众对公社的认识还不甚清楚。因此,目前各方面对工会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最近我们和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工会交换了意见,认为:县和县属工会是逐步以人民公社的工作代替。在公社的工作尚未代替工会工作以前,不能采用简单取消的办法。因此,对这一问题,必须分别情况慎重处理。   第一、有些县原来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工矿企业,工会在职工群众中工作不多,现在公社已经可以代替它工作,工会即可自然消亡。   第二、有些县原来工矿企业较多,有些县的范围扩大之后工矿有所增加,或者上级下放了一些工矿企业交县管理,工会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公社工作还需要一个时期才能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应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地做好人民公社的工作,工会干部要把健全人民公社的工作作为自己的崇高任务,以便条件成熟,由人民公社逐步代替工会工作。至于一般非生产部门,如财贸、文教、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目前即可按照公社组织对他们进行组织和教育工作,这些部门的工会组织,即可以自然的消亡。   第三、县联社和公社新建立的工矿企业,不宜再建立工会组织,一开始就应该用公社去进行群众工作。至于工业生产与农业生产仍然是有差别的,公社如何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业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做好厂矿社员的生产、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由省、自治区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解决。   从总的趋势看,工会消亡首先是从县和县属工会开始,但是县和县属工会和城市大企业的职工是有联系的,目前对这—问题又缺乏经验,因此,工作上必须谨慎细致,认真地做好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在思想上不感到突然,而是使工会自然而然的消失。具体步骤和作法,由各省、自治区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由于工会问题涉及到国际影响,这些变化一律不登报也不对外宣传。   现在有些省已取消了不少县工会组织,由于方法简单,遇到问题不少,认识很不一致,如果这个思想不迅速澄清,工作将受影响。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指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1958年12月4日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 (上),工人出版社,1989年。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