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劳动大军的组织条例(草案)   第一条 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劳动大军,是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全体有劳动力的男女劳动者参加的、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社会主义的人民劳动的队伍,是实现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最好的组织形式;是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担负着大规模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祖国安全的伟大任务。   第二条 组织劳动大军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潜力,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并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它的具体目的是:(一)组织全民大协作,克服劳动力不足的困难;(二)实现全民皆工、全民皆农,人人都劳动,人人受教育的理想,培养人们成为全能的劳动者,逐渐缩小工人和农民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三)实现全民皆兵,做到平时养兵少、战时出兵多;(四)通过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和互相协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奠定思想基础。   第三条 一切年满16周岁以上和年在55周岁以下的具有劳动力的人,都应当参加劳动大军。有劳动能力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都不编入劳动大军,他们应当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但在经济上应当和劳动大军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 劳动大军按地区组织,在一个地区内,工农商学兵都由当地劳动大军指挥机关统一组织、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第五条 劳动大军的组织系统,分为省、专(市)、县(大城市的区),基层四级。基层是指工厂、矿山、企业、商店、街道、农村人民公社、学校、机关、团体等。在基层劳动大军中,可按总队、大队、中队、小队进行编制。各级劳动大军中,均应根据需要组织野战军,以备外出支援大型的或较大型的建设单位。野战军也应按总队、大队、中队、小队进行编制。   第六条 各级劳动大军的指挥机关是:(一)省、专(市)、县(大城市区)三级均设劳动大军指挥部,各级指挥部均设总指挥一人,副总指挥若干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政治委员若干人,并由省军区、各军分区,各县人民武装部与省、专、县的劳动部门,组成各级指挥部的参谋部,办理劳动大军组织、劳动力调配、军事训练等日常工作。(二)基层组织中,设劳动大军总队部,总队部设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若干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政治委员若干人,并由各单位的人民武装部门与劳动部门,组成总队部的参谋部,办理日常工作。大队设大队长一人,副大队长二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政治委员二人。中队和小队,均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一人,政治指导员一人,副政治指导员一人。各级劳动大军在组织野战军的出外工作时,除了设指挥部、参谋部外,还应增设政治部与后勤部。同时,应根据党员的多少,建立党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并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劳动大军各级指挥部和基层总队部,都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指挥部的总指挥和基层总队部的总队长,由省长、专员、市长、县长、基层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委员由同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兼任;各级的副总指挥和基层的副总队长、副政治委员,分别由各级党、政、军、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劳动大军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大军的每个成员都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对任何问题,都可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方式,发表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上述民主形式,启发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在群众自觉的基础上,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使这支大军真正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的统一指挥的战斗队伍。   第九条 每个参加劳动大军的成员,都应自觉地遵守以下的纪律:(一)坚决执行上级命令;(二)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三)爱护公共财物;(四)遵守公共秩序。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十条 在劳动大军的成员中,由年满16周岁至30周岁的男性青壮年组成基干民兵,并且作为国家的预备役;由31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壮年组成普通民兵。   第十一条 民兵与预备工基本合一,基干民兵都是基干预备工,普通民兵中年在31周岁至45周岁的都是普通预备工。在基干预备工中,属于应征入伍的适龄青年,征兵时,应在其参加工作的单位应征入伍,而不计算做本人原在单位的征集名额。   第十二条 在劳动大军中,民兵的建制应当保持,不应打乱;民兵的干部应与劳动大军的干部尽可能合一。   第十三条 在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人民公社中实行预备工制度。这种制度是农村和城市街道向工业交通企业输送劳动力的基本制度,是工业交通企业为农村工业化培养技木力量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劳动力调配计划化、制度化的重要办法。通过这种制度,不但可以保证工业交通企业所需的劳动力得到源源的供应,而且可以使合乎预备工条件的农民和街道居民,在一定的时间内,都能轮流到工业交通企业里受到工人阶级的锻炼,实现“全民皆工”的理想。   第十四条 预备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在16周岁至30周岁的男女青壮年为基干预备工,年在31周岁至45岁的男女壮年为普通预备工;(二)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三)身体健康;(四)有相当于小学毕业的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预备工的调配,由省劳动大军指挥部统一规划,各地包干,分级管理。凡属省劳动大军指挥部直接调配的预备工,由省从各专区调出。凡属各专区劳动大军指挥部调配的预备工由各专区按照自己的情况,制订本地区劳动力调配的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调配,并报省劳动大军指挥部备案。各县的劳动大军除完成专区分配的任务以外,其余由县自行安排,报省和专的劳动大军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从农村抽调预备工的数量,一般以不超过当地预备工总数的20%为限。在调出的预备工中,妇女应不超过30%。   第十七条 预备工的调出,由农村人民公社和街道劳动大军总队部负责,采用自报公议、按条件评选的办法。名单确定以后,要造具花名册,送县(城市区)劳动大军指挥部备案,听候调用,随调随到。   第十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和街道每年调出预备工的数字,应根据上级本年度所分配给的名额,在当年一月份,即由人民公社总队部加以调整和补充,造具名册,送县(城市区)劳动大军指挥部批准,保证按时、按量、按质调出。   第十九条 预备工的使用范围,包括中央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省专市县所属的地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   第二十条 预备工到工业企业中工作,应当采取分批轮换的办法。轮换时间的长短,应根据产业的特点和技术的繁简,分别确定,最短半年一次,最长四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原调配机关批准,轮换的期限可以延长或缩短,轮换的人数可以增加或减少。预备工到达企业以后,工作的分配,应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和本人的条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预备工制度建立后,所有工业交通企业及其他需要工人的部门,都必须逐年向省、专、市、县的劳动大军指挥部提出调配预备工的申请,由劳动大军指挥部统一调配,不得自行招雇。预备工制度建立后,就代替了过去实行的合同工制度,现有的各种合同工应一律转为预备工,并由省劳动大军指挥部发给证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机关、团体、商业部门、人民解放军,均不实行预备之制。但是必须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达到支援工业生产、取得工业生产知识、锻炼工人阶级意识的目的。第一、自办工业;第二、在专、市、县劳动大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工业企业所需要的义务劳动。   第二十三条 一切工厂、企业、商店、学校、机关、团体、人民解放军,都要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参加农业生产、支援农业生产、学习农业生产知识。第一、自己经营农场、牧场或林场;第二、在劳动大军指挥部的调动下,到附近农村人民公社参加义务劳动。   第二十四条 一切工业交通企业都要实行工人、职员轮流下乡的制度。具体办法是:各企业部要制订规划,使所有工人和职员,在一定的时间内就能轮流下一次乡;每次下乡的时间长短,由各企业自定。下乡的具体任务是:帮助人民公社兴办工业企业和检修机械,给农民传授有关工业方面的技术,征求农民对工业产品的意见,了解农村对工业的需要,参加农业劳动和学习农业生产知识。各企业的职工下乡,由各级劳动大军指挥部统一调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一切工厂、企业、农村人民公社、机关、团体、人民解放军,都要自办学校;中等以上学校都要推行半工半读。各级劳动大军指挥部,在调动劳动大军时,应照顾到学校的具体情况,使学习和劳动得到合理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各部队、各企业(包括所有商业工作人员)、各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除年老有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或者只能进行很少的体力劳动者外,每人每年必须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时间,参加体力劳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均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制订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大军指挥部,每季度要检查、总结、评比一次,以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来源:选自一九五八年“前进”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