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 ##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日成都会议通过,同年四月八日政治局会议批准)   (一)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 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 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   (二)小社合并为大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发展生产上有需要;   2.绝大多数社员确实赞成;   3.地理条件适合大社的经营;   4.合作社的干部有能力办好大社。   (三)为了便于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为了在乡的范围内发展各种小型工业和文化教育事业,在小社合并为大社以后,每一个乡领导几个农业合作社是适宜的。如果乡的区划较小,可以适当地合并成大乡。   (四) 农业合作社的合并必须有准备有计划地进行。需要合并而不合并是不适当的,不需要合并而合并,或者合并得过早过大,也是不适当的。因此,各地农业社是否合 并,合并的规模多大,以及进行并社工作的时间和步骤,应当完全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自行考虑和规定。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