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和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关系的指示   全国解放以后,军队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总的说来是密切的,正常的。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全国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正在集中精力为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科学文化和现代国防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在这一总的方针和任务下,为了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之间的关系,以利工作上的配合和相互支援,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央认为,有必要继续贯彻执行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对军队的双重领导制度。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直辖市和县、市兵役局这三级军事机关,除了保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以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政治委员。   (县(市)兵役局改为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人民武装部,同时也是同级党委的人民武装部。)   二、凡军事区域同地方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军区,也应置于军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之下,如济南、成都、内蒙、西藏、新疆军区、上海警备区,除了保持军事系统 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以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当地省委(自治区党委)和上海市委的军事工作部,受省委(自治区党委)及上海市委领导,并由省委(自治 区党委)书记及上海市委书记兼任军区和上海警备区政治委员。   三、军事区域同地方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军区,如北京、南京,广州、沈阳、福州、武 汉、兰州、昆明军区,以及驻在各地的国防部队、军事学校、国防仓库,都应当和当地的地方党委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在与地方有关的各项工作上,如本指示第五条所列的,接受当地省(市)委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同时,所有这些军区,都应当有一个主要的负责同志参加所在地的省(市)委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工作。   四、军队派驻工厂的军事代表,在检验军事定货生产业务方面,保持派出机关的垂直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团生活方面,受工厂党委的领导。工厂党委应当注意将军事代表选入党委,或吸收军事代表中的负责同志列席工厂党委会议,共同讨论和解决有关问题,遇有争执时,报告双方的上级党委共同研究解决。   五,军队在有关兵役工作,地方治安工作,在国境线上同敌人的特务、走私和武装盗匪作斗争方面,军队在以劳力参加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生产建设,帮助人民群众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兴修水利、消灭四害、扫除文言和护航护渔等等工作方面;军队在因军事工程建设,军事操演和军事行动需要征用土地、迁移居民、 动员民工、设置禁区时,军队在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解决军民纠纷,解决军队同地方机关的纠纷等问题上,必须尊重同级和所在地的最高地方党委的意见,接受其监督和服从其领导,井在同级和所在地的最高地方党委的统一安排与统一领导下进行。地方党委在上述各项工作首先是在执行军事任务上,应该给军队以积极的支援,以自己可能的力量保证其计划的实现。在调用军队的劳力参加地方建设和支援农业合作化时,注意照顾军队可能担负的条件,不可妨碍军队的作战准备与训练, 以及随意变更上级军事机关所规定的军事部署,必须变更军事部署和调动部队时,须报请军委或军区批准,并用命令调动。   六、各级地方党委(包括边 疆、海岛)应当定期地讨论和检查军队工作,一年抓几次,例如三次到四次,至少两次;应当吸收当地驻军负责同志参加地方党委员会或列席地方党的会议;应当吸收军队相当等级的干部参加必要的地方工作会议,使军队干部能够及时听取有关中央及当地党委方针政策的传达,了解地方工作和杜会的政治情况,吸取地方工作的经验。军队的负责同志应当尽可能出席地方党委会议,参加各项重大政策问题的讨论,并负责将军队方面的有关情况向地方党委作报告。具体办法,由地方党委和各军区政治部根据情况自行规定。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