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及时惩处违反和破坏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 保障粮食征、购工作顺利进行的初步意见(草稿) ## (内部文件 只发到县)   根据我们了解,目前各地套购粮食、进行投机捣把,隐瞒产粮、密打私分,贪污盗窃国家粮食和抗缴征粮、拒售购粮等违法犯罪情况,均较严重,抢秋、买卖粮票、机关团体虚报冒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以致严重的影响了征、购粮工作的顺利进行。仅据通化地区10个县的统计,从去年9月以来,在所受理的95起经济犯罪案件中,就有破坏粮食政策的案件63起,占受理案件数的66.3%。另据公主岭地区7个县、市的统计到目前为止,其侦破了破坏粮食政策的案件189起,其中属于套购、抢购进行投机捣把的38件,隐瞒产量私分粮食的130件,抗缴征粮的19件,盗窃粮食的2件,使国家和农社损失粮食达739,457斤。由于这些违法犯罪情况的存在,严重的破坏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阻碍了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影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与巩固,并增加了国家粮食供应的负担。   从已破获的粮食犯罪案件来看,进行粮食犯罪的主要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不法奸商和其他坏分子等敌对阶级分子,他们在粮食战线上也同其他战线上一样,极力地向我进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落后农民特别是富裕中农投机取巧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思想还未得到彻底改造,企图竭立发展资本主义。某些社、队干部的本位主义思想和自私自利的片面群众观点还相当严重。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激烈斗争,在粮食问题上的反映。而我们政法机关积极的、主动的配合粮食征购工作上也还存在着问题,对于各种违反和破坏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策也作得不够,因此对粮食问题的违法犯罪罪分子打击的还不够稳、不够准,有的也不够狠。在粮食管理制度上也还不够健全和严密,以致未能及时制止违反和破坏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应该认识,粮食是“宝中之宝”,它不仅直接关系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巩固,而且对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我们在粮食问题上不能取得完全的决定性的胜利,即将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因此,同一切违反和破坏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保证征、购粮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成为我们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为了及时揭发和惩处违反和破坏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派出干部,积极配合大辩论工作组、征购粮工作队和区、乡组织,加强对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使之明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提高其社会主义觉悟,教育广大群众遵守国家法令,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地缴纳征粮,出售余粮。这是解决粮食问题的主要办法。在提高群众觉悟的基础上,也应该号召群众,揭发和检举套购、盗窃、瞒产私分等违反粮食政策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排队研究,对其中需要依法惩处的要积极组织查证,迅速破案,及时打击,借以扩大影响,推动征购粮工作。同时对有关粮食问题的情况和问题,均应随时向党委反映汇报,取得党委的及时指示与支持。   第二,粮食问题是关系到每个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粮食战线上人民内部矛盾是大量的,敌我矛盾是小量的。但是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往往又是错综复杂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政策界限,慎重的掌握党的政策,特别是党对中农的政策,在具体案件上要分清是思想落后还是违法行为、是轻微违法还是严重犯罪的界限。必须把仇视社会主义制度,有意进行破坏与某些群众对征、购粮的不满情绪和落后言行区别开来;把煽动或组织抢秋、抢粮与瞒产私分的落后行为区别开来;把确有缴纳能力而故意抗缴征粮,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与某些个别确实无力缴纳拖欠征粮,以及不积极售卖余粮的落后行为区别开来;把经常地或大量地贪污、盗窃国家和农社粮食的犯罪行为与某些落后群众偶尔偷点或因灾荒失业生活困难,少量偷盗行为区别开来;把经常地或大量地抢购套购、囤积居奇、投机捣把的犯罪行为与过去曾偶尔捣卖点粮食的行为区别开来。以便正确地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打击少数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争取教育有过轻微违法行为的落后群众,提高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同一切违反粮食政策的行为进行斗争。   第三,结合当前农村社会主义大辩论和粮食征、购工作,对严重的违反和破坏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地及时地予以打击。打击的重点应该是:(1)经常地或大量地套购、骗购国家和农民粮食,买卖粮票、进行投机捣把或组织捣卖集团的首要分子;(2)制造谣言,迷惑群众,破坏统购统销政策或利用农民的自私心理,煽动群众抢秋、抢粮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3)大量贪污盗窃粮食或粮票的分子,虽然数量不大,但情节恶劣,影响很坏,屡经教育仍不改悔的分子;(4)抗缴征粮,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分子;(5)个别带头隐瞒产量、偷打私分,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分子。对于上述违法犯罪分子一经发现,应迅速查清,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逮扑判刑、拘役、依法管制、监督生产、戴回帽子、行政拘留、当庭训诫、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等办法,及时予以处理,但对其中主动坦白交待表示悔过的分子,则应本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政策,从宽处理,以利于分化瓦解。对重点分子的打击也应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发动群众,通过群众进行处理。特别是处理少数社队干部时,更要注意这一点,切勿与群众对立。对违法犯罪的社队干部的打击面要尽量窄,要排队研究,经县委同意选择几个情节严重恶劣必须打击的分子进行打击,在地点和时间上也要注意有利于征、购粮工作的顺利进行。惩办是为了维护和贯彻国家的法律,保卫征购粮工作,因此在处理时可以运用就地公开批判等形式,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扩大影响,以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其社会主义觉悟和守法观念,保障征购粮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击的面各地应加控制,不要太宽,靠惩办来解决粮食问题的想法和作法都是错误的。   第四,为了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原则,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广大群众,对隐瞒产量私打密分的社队干部,偶尔少量捣卖粮食的落后农民或因思想落后拖欠公粮、不积极出售余粮以及少量贪污盗窃粮食的落后干部和群众,主要应通过社会主义大辩论进行批评和教育,使其承认错误,当众检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见,由群众讨论进行处理。责令其交出非法获得之粮食或由国家按价收购。其中确有粮食,但经教育后仍然拒交征购粮的分子,政法机关可以有重点的采取传讯办法,责令其限期交粮。监察部门亦可找犯有上述错误的党员和干部,进行谈话动员。如果经过传讯、谈话,仍不接受批评教育,表现恶劣的,监察机关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如是党员应建议党委给予党纪的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应受刑事处罚的分子,应随时移交法院和检察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在处理党员、干部违反粮食政策的案件时,也要主动与党、政、监察机关联系,互相配合,一致行动。   第五,为了统—步调,密切配合,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与公安部门、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作到互相支援,互相配合,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统一行动,以便及时揭发和惩处违反粮食政策的分子。同时也应协助粮食部门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任何可资利用的空隙,从各方面来保证粮食征、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以上仅是初步意见,发各地试行。如有问题,请提出修正意见告诉我们。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监察厅1958年1月9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