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协作区工作的决定   自从南宁会议和成都会议之后,全党坚决地执行了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所指示的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条件下,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在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分工协作的条件下,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并举、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各省、市、自治区为了使地方工业的产值在几年之内超过农业产值,全党办工业、全民办工业的积极性已经进一步地调动起来,破除了迷信,解放了思想,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大有万马奔腾、一日千里之势。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所倡议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我国工业化的速度将是很快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形势,除了充分发挥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积极性以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协作区的积极作用。以便根据我国幅员广大、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的特点,进一步地在中央集中领导下,按照全面规划,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经济区域,保证农业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巩固工农联盟。这对于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的经济和应付可能发生的突然事变,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此,我们不但对于财政经济工作要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而且对于建设计划,特别是经济计划工作,还应当采取全面规划、分级平衡、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方针。这样,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计划指导之下,由各个协作区委员会按照本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工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合理布局和经济发展计划的统一安排,就显得更加重要了。1958年2月6日,中央关于召开地区性的协作会议的决定,已经不完全适合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甲、根据中央集权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各部委改变管理体制,精简行政机构,把大部分企业、事业和文教单位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管理,这决不意味着中央各部委的责任减轻了,而是为了使他们从繁琐的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全国性的主要的和重大的问题,并且认真地帮助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央各部委必须鼓足干劲,积极担负起组织全国大协作、大平衡和技术指导与提高的任务,根据各个经济区域的资源等条件,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划,尽快地分别建立大型的工业骨干和经济中心,形成若干个具有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经济区域。为此:   第一,中央各部委除了应当将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和一部分技术力量下放以外,还必须保留一些主要的、特殊的和试验性的厂矿以及主要的技术力量,并且在必要时负责在各个协作区之间调剂技术力量。   第二,属于中央掌握的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按照全国总的布局,按照提高同普及相结合和保证重点建设同全面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分配;若干新建的主要项目,由中央各部委直接掌握,建成以后酌量情况下放。   第三,中央国营企业和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的国营企业,其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分配由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掌握,产品计划的超额部分,分别由中央各部委、各协作区和各省、市、自治区按照一定比例支配。   乙、省、市、自治区是发展经济建设的基本单位,只有充分发挥这一级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地(市)、县、区、乡和全党全民办工业的积极性和促进农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工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它们办工业的积极性已经大大发挥起来,但是由于它们的绝大多数还缺乏必需的工业骨干和基础,因而中小型工业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必须在中央和协作区的领导和支持下,发展一些必要的骨干工业。当然,在每一个省的范围内不能够要求样样俱全,必须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和销路情况,在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和分工协作的前提下,调动一切力量,自力更生地安排和发展本地区的工业,把所有能够自己解决的问题都千方百计地加以解决,不要单纯依赖中央和协作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各省、市、自治区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实全国和各协作区的工业基础。   (丙、除了充分发挥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积极性外,必须充分发挥各协作区的作用,并且根据工作的需要,逐步扩大各协作区的职权。) ## 第一,协作区的任务:   (1)为了克服我国工业分布仍然很不平衡的状态,今后新建大型的冶金、煤炭、电力、机械、炼油、化工等企业,应当在地区上作合理的分布,使各个协作区都具有必要的工业骨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些大型企业的建设和供产销平衡等问题都不是一省一市能够单独解决的,除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划和平衡外,还必须由各个协作区在几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统一规划和进行协作平衡。这些大型企业应当为各个协作区所有省、市、自治区服务,成为带动全区中、小型企业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骨干。   (2)组织工业基础较强的省、市、自治区帮助工业基础较差的地区,实行重点和全面相结合,以点带面的方针。过去几年来很多省、市、自治区之间已经初步建立起彼此支援、互通有无的协作关系,今后应该进一步发展这种协作关系,并且在全面布局的原则下,首先建立必要的骨干工业。工业基础比较强的地区,应当抽出必要的力量帮助那些工业基础较差的地区,使这些地区能够根据自己的资源、销路和人力条件,尽快地发展自己的工业。   (3)在地方工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大发展中,为了防止资源、资金的浪费和产品的积压,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分工协作的原则,更加合理地使用各地人力、物力、财力,避免某些基建项目不应有的重复和缺漏。   (4)通过协商方式,互相支援、统一步调,千方百计地解决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并且应当注意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以便共同发展。   (5)各个协作区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还需要一个时期。因此,若干重大的问题,还需要由中央解决。至于各省、市、自治区年度的和长远的经济计划,在报送中央之前,应当首先由各省、市、自治区认真进行研究和平衡,然后再由各协作区进行必要的地区平衡,最后分别报中央全面综合平衡。 ## 第二,协作区的组织领导:   全国划分为7个协作区,每个协作区都成立协作区委员会,作为各个协作区的领导机构。   协作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和其他必要的人员,委员人选由该区各省、市、自治区共同商定,报中央批准。   各协作区委员会下设立协作区经济计划办公厅,作为它的办事机构,并且接受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中央计委、经委应当迅速调派得力干部,帮助各区建立办公机构。   每个协作区指定一位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作为协作区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如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时候,由委员会推选。   各协作区分列如下:   (1)辽宁、吉林、黑龙江,为东北协作区,以欧阳钦同志为主任委员。   (2)北京、河北、内蒙古自治区、山西,为华北协作区,以林铁同志为主任委员。   (3)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为华东协作区,以柯庆施同志为主任委员。   (4)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华南协作区,以陶铸同志为主任委员。   (5)湖南、湖北、河南为华中协作区,以王任重同志为主任委员。   (6)四川、云南、贵州、西藏地区为西南协作区,以李井泉同志为主任委员。   (7)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为西北协作区,以张德生同志为主任委员。 ## 第三,各协作区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还可以按照需要召开一些省际会议,或者由各省、市、自治区专业部门参加的专业会议。会议可以在本区内各省、市、自治区轮流召开。   属于不同的协作区的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分别进行双边和多边协作。 ## 第四,为了便于互相支援和交流经验起见,北京、上海、沈阳、哈尔滨、天津、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城市由彭真、柯庆施两同志每年召开一次到两次各大城市的联席会议。会议在各城市轮流召开。 ## 第五,为了便于沟通情况和解决问题,各协作区委员会会议和各大城市联席会议开会时,由党中央和国务院通知有关部门派负责同志参加。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