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1959年4月上海会议纪要)>   根据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从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以来,全国的人民公社普遍地进行了整顿工作。对于整社中间发现的一些问题,一九五九年二月底到三月初在郑州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提议,确定了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和方法。   一个多月来,郑州会议的决定下达到广大的农村,得到了公社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在全国各省召开的六级干部会议和各县召开的五级干部会议上,围绕着公社管理体制的调整,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中央政治局上海会议对于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作出了原则的规定。这个会议纪要就是记录了这次会议的意见。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这个纪要不能把一切情况都包括进去。各省可以根据这个纪要所规定的原则,作出适合本省情况的具体规   (定。) ## 一、基本队有制、部分社有制的情况不能很快改变   现在人民公社的所有制,除了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还有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制;而且基本上是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总之大体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所有制。要由基本上生产队所有制,改变成为基本上公社所有制,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需要公社有更强大的经济力量,需要各个生产队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趋于平衡,而这就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完成这个过程需要许多时间,急是不行的。要向广大的干部和社员群众讲明,公社的三级所有制中,基本上是生产队所有制,这种情况不能很快改变。在将来,在把基本上生产队所有制改变成为基本上公社所有制的时候,必须经济上不使任何一个生产队和任何一个个人吃亏,而只能使他们较之以前更有益处。变而对于所有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有利就变,变而对于某些生产队和某些个人有损就不变,除了这个经济条件以外,还要一个政治条件,就是社员群众的自愿。群众要求变就变,群众不愿意变就不变。改变的步骤还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由基本上生产队所有制改变为基本上生产大队(或者管理区)所有制,即是以生产大队(或者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全大队统一计算盈亏,统一分配;第二步,再由基本上生产大队所有制,改变成为基本上公社所有制,即是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全社统一计算盈亏,统一分配。当然,有些地方现在已经基本上是生产大队(或者管理区)所有制的,那就没有分两步走的问题。在将来,实现了基本上公社所有制以后,生产队还是一级核算单位,还有一定范围的管理权限,还保持部分所有制。 ## 二、确定基本核算单位   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时候,一般是以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这种相当于原高级社的单位,有些地方是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或者管理区)。这是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做法。这种做法符合于郑州会议的规定,得到原高级社的干部和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因而是适宜的。也有少数地区,是以几个原高级社合并成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这种做法,如果群众确实同意,也是可以的;如果群众不同意,就要改变,千万不可勉强。总之,要按照群众的要求办事。无论什么办法,只有适合群众的要求,才行得通,否则即使勉强实行,终久是行不通的。 ## 三、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   以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就是包产单位。为了提高这一级组织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作为包产单位的生产小队也应当有部分的所有制和一定的管理权限。在少数地区,是以生产大队(或者管理区)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下面的生产队是包产单位。这种作为包产单位的生产队,同样也应当有部分的所有制和一定的管理权限。   生产小队向生产队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的部分,按照过去高级社实行的办法,上缴一定的比例给生产队,其余部分归本小队所有;节约下来的生产费用,全部归本小队支配。在保证完成生产队布置的农业和副业的生产任务、服从国家市场管理的条件下,生产小队可以经营各种小型副业生产,在不影响包产任务完成的条件下,生产小队对自己管辖范围内可以利用的零星土地,应当尽量利用;所有这些经营的收入,都归本小队所有。归生产小队所有的全部收入,如果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调动给别的单位,必须实行等价交换。归生产小队所有的全部收入,生产小队除了可以把其中的一小部分留作本小队的公积金、公益金以外,应当把绝大部分,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九十的部分,分配给社员。   作为包产单位的生产小队,对于土地、耕畜、农具和劳动力有固定的使用权,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不能轻易调动,如果必要抽调的时候,一定要在不影响本小队完成包产任务的条件下进行,并且必须商得本小队的同意。生产小队在安排作物种植面积的时候,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土地必须按照生产队布置的计划安排,百分之三到五的土地(包括生产小队的蔬菜地和饲料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机动使用。 ## 四、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实行权力下放、三级核算以后,公社仍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是它的组成部分。公社管理委员会仍然有很多工作做,并且要用很大的努力才能做好。   公社管理委员会必须把全社的生产领导好,不能和过去区、乡两级的党政组织一样,只泛泛地管生产。不只是要抓生产计划,还要抓先进技术措施的推广,抓生产资料的供应,抓劳动力的规划,抓生产部署。在取得生产大队的同意下,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和生产大队联合经营高产示范田,借以取得经验,指导全社的农业生产。   公社管理委员会必须办好属于自己直接掌握的各种企业,如工厂、矿山、农业机器站、抽水机站、畜牧尝果园、林尝渔场等等,使这些企业成为扩大公社积累的重要来源。公社从各个生产队抽调来的公积金和从国家得到的投资,除了用来帮助穷队以外,主要部分应当用来发展这些企业;用于社办学校、医院等文化福利事业的,只能占一小部分。 ## 五、“旧账”的清算和处理   对人民公社建立以来的各种账目作一次认真的清理、结清旧账、建立新账,这是当前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一项重要工作。原则上,过去的账都要结算,有些不易算清或者无法处理的,算一算也有好处,对群众有个交代。对干部来说,算账,一方面可以使广大干部学会经营管理方法,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干部中占小便宜、超支工资、挪用公款、铺张浪费甚至贪污的情况揭露出来,可以挽救一批干部。算账还可以教会农民管理自己的公社,实现群众的监督,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   公社和基本核算单位应当成立有负责干部和社员代表参加的算账小组实行发动群众和专门小组相结合的方法,同群众商量办事。那些账必须细算,那些账可以粗算,那些先算,那些后算,算清之后如何处理,都要经过群众讨论决定。   在算账中间,揭露出来的一些干部在财务上的问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性质,划清贪污和非贪污的界限,分别加以处理。要教育犯了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群众检讨,主动“下楼”。要做到少处分人,把处分的面缩小到最小限度。贪小便宜、超支工资、挪用公款的干部,只要愿意检讨,并且愿意退出不该自己所得的那些东西(一时退不出的可以分期付还),应当一律不予追究。有贪污行为的干部,只要愿意坦白,决心改正错误,除了必须追回贪污的东西以外,也应当从宽处理。 ## 下面是几笔大账的处理原则:   (一)县联社、公社在大办钢铁、修公路、铁路,兴建工厂的时娱,从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调用的劳动力,以及大办钢铁和工具改革运动中群众捐献的废铁、砖、木等,账目无法弄清和无法处理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县联社、公社向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调出的机器、农具和运输工具,都要清理出来,如数归还;用坏了的要负责修好。   (二)公路、铁路、工厂、矿山和其他基本建设占用的土地,除了公社自己兴办的由公社合理调剂以外,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办理,不能够无代价地随意占用。征用单位目前暂不需要的土地,应当退归给原单位继续耕种。   (三)公社把某些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粮食、猪、羊和其他农牧产品,调给别的生产队、生产大队,或者调到公社的,这些账都应当结算清楚,由公社或者调入的单位归还实物或者作价归还现金,现在还不起或者一次还不清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付还。   (四)队与队、社与社之间,支援的劳动力,也应当结算清楚,如果细账算不清,可以由双方协商,估算出一个大概数目,以后采取换工的办法,由使用劳动力的单位还工给出劳动力的单位,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补偿。公社和生产大队直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从生产队调用的劳动力,如果没有付给报酬的,应当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付给应得的报酬,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以补   (偿。)   (五)县、公社和生产大队曾经把原高级社经营的一些企业单位调来归自己经营。这些企业单位,按照新规定的管理体制仍然可以由高级社(现在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经营的,应当发还;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经营比较适宜的,应当把原有的资材设备合理作价,向生产队偿还价款,或者作为合营的企业,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同生产队按比例分配企业利润。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抽调出土地和劳力,种植的大片小麦和其他春熟作物,应当继续好好经营,同生产队商定一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六)原高级社一九五八年的各项财务账目,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公共积累和社员的工分、工资等账目,都要结算清楚,向社员公布。   (七)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集中饲养的原属社员私有的猪、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除了能够退回的退回以外,其余的都要合理作价,由集中饲养的单位负责还清价款。   (八)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食堂、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福利事业,向社员借用的房屋、家具等,可以归还的应当归还,还要继续借用的,应当开给借条,承认原主的所有权,或者订立租约,付给低额的租金。 ## 六 、国家银行和社会间的信贷关系问题   人民公社成立以来,银行从公社收回的贷款,有一部分是没有到期而收回了的,应当一律退回。原来高级社所欠的贷款和私人所欠的贷款,都应当谁欠谁还,不能一律以公社为单位扣还,凡是从公社统一扣还了的也应当一律退回 。   今后在农村中取消存贷合一,存款和贷款仍然分开。强迫储蓄、实物存款、代扣各种欠款、非现金结算等等做法,一 律停止。 ## 七 、收益分配方案要及早向群众宣布   人民公社收入和分配的比例,今年三月的郑州会议已经有一个大体规定。最近各省各县召开的干部会议,反映出农民和生产队的干部不仅要求确定比例,而且要求确定公粮和统购的绝对数。这次上海会议已经把全国的公粮总数和分配给各省的绝对数(包括地方附加在内)定下来了,各省也要逐级分配下去,一直分配到公社和基层核算单位,并且及早向群众宣布。要使群众知道,在这个数字之外,增产的部分都是他们自己的,国家(中央和地方都在内)不加征农业税,除了国内发生特殊重大的灾情以外,也不增加统购任务。当然,如果他们要求多卖,国家可以多购。   人民公社把今年的生产指标和包产指标定下来以后,也要把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公积金、公益金定下来。必须厉行节约,不要把开支打得过大,要根据可靠的收入,也就是根据包产指标,来定各项开支。如果以今年的包产指标作为一百,生产费用一般不宜超过百分之十九到二十四,经济作物区可以定得高些;管理费用(包括干部的补贴)不要超过百分之二;公积金不要超过百分之八到十八;公益金不要超过百分之二;其余的百分之五十五到七十,扣去国家的公粮和税收,就是分配给社员的部分,这个部分大约占到百分之五十左右到六十左右。所有的这些比例,都要定出绝对数字,向群众宣布。各个公社在决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数目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必须使社员的收入比上一年有适当的增加。   在一个公社内,各个基本核算单位如果穷富差别较大,它们的公积金占收入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但也不要过分悬殊,不要变相地把穷富队的工资和供给水平拉平。各个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积金,一般应当上缴给公社和管理区六 、七成,自己积三 、四成;个别较穷的单位,也可以自己得六 、七成,上缴三 、四成。公益金的主要部分,应该归基本核算单位支配。县联社今年一般不向人民公社提公积金,如果必要提的,也不能超过公社一级所收到的公积金的百分之十 。   今年秋收以后,要召开一次省的六级干部会议和县的五 级干部会议,讨论公社的年终分配和明年的生产计划、增产措施。除了个别省可以先开以外,一般省的开会时间大体上可以在十月中旬。 ## 八 、关于工资制   评定社员的工资,关系到每个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应当办得更好。各地许多人民公社都实行了评定工资级别,按照级别发固定工资。几个月来的事实证明,这个办法是不完善的。为了促进社员的劳动积极性,现在有些地方的公社实行了“死级活评”,即是把工资级别作为基础,类似过去实行“死分活评”时的劳动底分,根据实际劳动情况评工记分,按所得的工分多少多发或者少发工资。还有些地方的公社采用了定额管理、评工记分、按劳动日分配的办法。评工记分是从办合作社以来群众就熟悉的办法。看来把这个办法和评定工资级别的办法结合起来,是适宜的。人民公社计算劳动报酬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各地公社应当根据这个原则,征求群众的意见,制定出一些简便易行的办法,把工资制度加以改善。必须使每个社员都感到自己的劳动得到了合理的报酬,有利于劳动积极性的发扬。 ## 九 、关于供给制   各地人民公社,根据自己的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分别实行了伙食供给制(包括油盐菜蔬等)或者粮食供给制(不包括油盐菜蔬等)。还有少数生产水平低、收入少的公社,实行了粮食半供给制,即是一部分口粮实行供给制,另一部分口粮的代价在工资中扣除。人民公社实行的供给制,符合于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要求,得到他们的拥护,因此必须坚持下去。为了约束农村中的二流子和懒汉,人民公社应当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使供给制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现在有的公社,实行“定工吃饭,旷工缴(饭)钱”的办法,还有的公社实行“基本伙食工分”的办法,都是经过群众的民主评议,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评定一定的劳动日或者劳动工分。完成这些劳动日或者劳动工分,作为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条件,做不到的要补缴伙食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则仍然给以供给制的待遇。这些办法,既保持了供给制的优越性,使一些不能劳动的人的吃饭问题得到保障,又体现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劳动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原则。这些办法,对于维护劳动纪律和鼓励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是有利的,各地可以研究推行。   外出人员(机关干部、军人、职工、华侨等)的家属,原来是由外出人员负担生活费用的,他们的伙食供给不能由公社负担,应当由外出人员寄钱回来,向公社缴伙食费,或者按照家属参加公社劳动的情况,缴一部分伙食费。外出人员寄给家属的钱,除了应当缴纳的伙食费以外,其余的全部归他们的家属支配,公社或者生产队都不得扣留或者挪用,如果外出人员的收入很少,确实无力养家,经过所在单位的证明和社员的评议,伙食费可以酌情减免。外出人员的家属,如果不参加公社劳动的,自己愿意在家里作饭,不参加食堂的伙食,公社应当允许。家中有赡养人口,本人没有经过公社准许,私自外出流动的,家中人口的伙食供给也不能由公社负担,应当由个人自理。   为了节约粮食,公社的食堂可以在口粮依人定量的基础上实行饭票制度,每月结算一次,社员节余的粮票可以从食堂换出粮票或者现金,归自己所有。 ## 十 、一九五九年的粮、棉生产指标   一九五九年粮食产量一万零五百亿斤,棉花产量一亿担,这两项指标必须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完成。稻、麦和玉米等在粮食产量中所占的比例需要提高,薯类产量的绝对数,除了薯类种植过分集中的地区以外,一般也不宜降低,并且还要准备在必要的时候多种一些晚薯。粮食播种面积十六亿亩,在全国平均亩产量按播种面积计算,没有达到一千斤以前,不能轻易缩减。   各地各级在制定自己的计划指标的时候,应当注意留有余地,以便使下面能够超额完成。在人民公社内,实行包产的时候,在目前的条件下,包产指标一般要比实际可能达到的产量低百分之十到二十,使包产单位和社员群众可以从超产部分得到较大的实惠,这样才有利于刺激群众的增产积极性。 ## 十一 、关于农业增产技术措施   一九五八年的农业大丰收,是和先进技术措施的推广分不开的。在推广增产技术措施的工作上,我们有很多很好的经验,也得到一些失败的教训。一条基本的经验,就是增产技术措施的推广,必须通过群众,经过试验。从中央管理农业工作的部门,地方各级管理农业工作的部门,一直到公社的各级管理机构,在提出增产技术措施的时候,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况,使下面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管具体的情况如何,由上面强制规定所谓增产技术措施,例如强制规定种植的密度,那是很危险的。一切增产技术措施的推行,都应当经过典型试验,凡是没有经过试验证明确实有效的,不要急于推广;一些有特殊条件的小面积试验,即使成功了,如果在大面积推广的时候还难以具备同样的条件,也不要贸然推广。一切增产技术措施的实行,都应当经过当地群众的充分讨论,在群众意见还很不一致的时候,可以进行小面积试验,不能强制群众接受。   人民公社的生产小队是包产的单位,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对于增产技术措施的采取,生产小队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群众的共同意见作出决定。凡是生产小队认为没有把握的技术措施,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不能勉强它们实行。 ## 十二 、农村劳动力的安排问题   农村人民公社的全部劳动力,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包括用于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生产方面的,一般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经常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文化教育卫生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在农忙季节 ,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林业和副业等生产,都要同农事季节相结合。农忙时少办,农闲时再多办现。在有些县和公社使用在工业上的劳动力多了一些,应当认真地加以整顿和紧缩。公社和生产队的生活服务人员,也应当认真实行精简,并且应当尽量利用辅助劳动力和半劳动力,少用强壮的劳动力。   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外调的劳动力确实多了一些,还有一批劳力盲目外流,城市和工矿区应当停止向农村招收职工,进行清理,把可经缩减的临时工退回农村。   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的根本途径,是技术革命,实行工具改革、半机械化和机械化。建议工业计划部门在一九六○年度拿出一百万吨左右的钢材来制造农业机械,并且争取有一部分机械在明年春耕时即可投入生产。同时,还建议多生产一部分手推胶轮车,解决当前的农村运输和由农村到车站码头的短途运输的紧迫需要。 ## 十三 、十亿元投资的用途和分配   遵照毛泽东同志在郑州会议上的指示,国家每年拿出十 亿元投资,来扶助穷队和帮助公社。在目前,这笔钱的大部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要保证用在穷队;一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用在公社。公社不能把应当用在穷队的钱截留下来。这笔钱既然是投资性质,它的用途,应当主要用于生产性的基本建设,一部分可以作为生产周转金。   一九五九年的十亿元投资,百分之九十按各省农业人口多少进行分配,百分之十调剂给某些人口少、土地多、劳动力不足、土地贫瘠、生产水平和群众收入水平较低的省份。 ## 十四 、目前的工作重点要放在穷社、穷队   抓住重点,带动一般,这是行之有效的一种工作方法。抓先进、带落后,是这种工作方法的一个方面。抓落后、赶先进,是这种工作方法的另一个方面。抓中间,带两头,又是这种工作方法的另一个方面。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总是对富社、富队和工作先进的社、队抓得多,上面干部总是往这些地方跑得多,而对于穷社、落后社和穷队、落后队,就抓得少,跑得少,甚至不抓不跑。事实说明,许多富社、富队和工作先进的社、队本来也是穷的和工作较差的,其所以工作搞好了,上面抓得多、跑得多、照顾得多,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富社、富队其所以富裕起来,除了自然条件以外,主要是他们自己的努力;同时与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和社队之间的互相帮助,也是分不开的。反过来,许多穷社、穷队和工作较差的社、队,其所以较穷和工作较差,除了其他的原因以外,上面抓得少,跑得少,甚至不抓不跑,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今后地方各级在工作上抓重点,应当首先抓穷社、穷队和工作较差的社、队,使他们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早日得到提高。其次是抓中间状况的。中间状况的社、队是大量的,抓住了,搞好了,问题就解决了大半。当然富社、富队和工作较好的社和队也要抓,也不可以置之不理,否则,它又会变成落后的。 ## 十五 、关于开会方法   今年三月以来各省召开的六级干部会议的经验证明,开这样的会,能够集中智慧、暴露矛盾,便于改善关系,这是一个很好的领导方法。省开的各级干部会,最好每一个公社来七、八人,其中穷队、富队和中间的队,穷大队、富大队和中间的大队各来一人,而公社级只来一、二人,否则,队和大队的干部太少,他们在会上就说不上话,县开的各级干部会,每个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队长、总支书记、支部书记都要到,小队长也要到,还要有一批社员(包括积极分子和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物)参加。在会上要尽力使他们说出心里的话,对于他们的意见要细心听取,有些意见可能是错误的甚至是极端错误的,也只辩论说理,而不要扣帽子,并且要允许他们保留意见。一定要有他们占压倒多数的人到会发表意见,矛盾才能揭露,解决矛盾的办法才能找到。我们有些干部,在许多问题上,总是不大爱听群众意见,总是固执己见,仅仅相信自己,不相信群众,根本无所谓群众路线。用这种办法,就可以纠正这些干部的错误观点,推动这些干部非走群众路线不可。这种会,以后每年要开两次,大事都在这种会上议,重大的技术措施(例如密植)也要在这种会上议,省会上议的东西,如果县会上不同意,可以建议省委修改。要把开这种会形成为一种制度,用这种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 ## 十六 、公社的管理机构   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机构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个问题应当交付给各地公社的社员大会讨论,经过讨论,把意见集中起来,再作规定。现在的初步设想是,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到五人,委员十一到十九人;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的队管理委员会,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二到三人,委员七到十五人,分工管理各项工作。公社各级的办事机构和人员必须保持精干,除了原来由国家供给的区、乡干部和下放干部照旧由国家供给以外由公社自己供给的人员的工资和供给,同行政管理费加在一起,不要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公社党委和生产大队的总支或者支部,分别相当于区或者乡的党的委员会。这些党组织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人数职权等事项,按照党章关于区、乡组织的规定办理。   现在公社党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主要是原来的县、区、乡干部,他们对各个生产队的情况一般地不够熟悉。在今年五月进行选举的时候,应当吸收一些原来高级社的优秀干部参加公社党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他们的主要时间还是在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工作,不一定要负责公社一级的日常工作,但是,公社党委会和管理委员会开会决定问题,必须通知他们出席,同共讨论。今后公社管理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都应当吸收各个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党的和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负责干部参加,没有他们参加,不能决定大事。   如果是决定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决定增产的重要技术措施,还应当吸收一些有生产经验的农民参加。 ## 十七 、召开公社的党员代表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   在今年四月下旬到五月底的一个多月内,各地的人民公社都要召开一次公社的党代表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在这些会议上,除了进一步检查生产,讨论夏收分配等问题以外,要彻底解决权力下放、算清账目、包产指标三个问题,并且选举公社的党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最好到县上开,因为这次会上要讨论的一些问题,特别是算账问题,都是群众性的大问题,没有县的直接领导是不能解决的。全县的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分做三批或者四批召开。如果人数太多,县里容纳不下,可以分片召开。   公社的党代表大会,除了担任管理工作的党员必须全部参加以外,还应当邀请担任管理工作的非党人员和一些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列席。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妨多一点,除了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负责干部以外,一定要每一个生产小队、作业小组都有代表。代表中要有适当数量的(大体是十分之一左右)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物。   在召开公社一级的党代表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以前,要先开好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的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本单位的党支部(或者总支)委员会和队的(或者大队的)管理委员会,并且选举出席全公社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 十八 、制定人民公社示范章程的准备工作   人民公社还没有一个示范章程。三月初中央政治局的郑州会议以后,全国各省都召开了六级干部会议,各县都召开了五级干部会议,预定在五月间各公社还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这一系列会议就是对于人民公社问题的一次全民讨论。应当在这次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出人民公社的章程。毛泽东同志在郑州会议的讲话、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和这次上海会议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于人民公社章程应当包括的主要问题,都有了方针性的提示和原则规定。要求各省根据这些文件和这次全民讨论中集中起来的意见,在一九五九年七月底以前,每省提出一个示范章程草案,报送中央,作为中央起草人民公社示范章程的依据。   来源:《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 第557-562页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