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监委批转山东省委监委关于济宁地区“拔白旗、插红旗”中发生错误的报告   中央监委批示:最近我们收到山东省委监委向山东省委的一份报告,反映山东省济宁地区去年“拔白旗、插红旗”中所发生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处理意见。这个报告很好,现摘要发给你们参考。   “拔白旗、插红旗”是一个生动的形象化的口号,它号召人们分清大是大非,坚决地同资产阶级思想、反社会主义思想进行斗争。自从这个口号提出以来,给人们指出了鲜明的斗争方向,鼓舞了斗争意志,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有些地方把“白旗”的概念用的宽了,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思想混乱。济宁地区乱“拔白旗”的情况就是这样。这里的一些干部,既没有弄清“白旗”的概念,又不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到处乱扣“白旗”帽子,把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以及党员干部的各种不同性质的错误、缺点,混淆起来,统称之为“白旗”。那些带有急躁情绪的人和带有惩办主义情绪的人,更把“拔白旗”这个口号,变成强迫命令的工具,变成惩办干部的工具。少数坏分子则乘机制造混乱,借以诬害干部,诬害好人,破坏党和群众的团结。这种情况,据我们了解,其他地方也发生过,值得引起大家注意。山东省委监委能够注意检查这种情况,并且提出处理的意见,是很好的。但是,鉴于不少干部对“白旗”的政治涵义缺乏正确的理解,极容易笼统化,混淆各种不同性质问题的界限。为了避免这类错误的重复发生,我们考虑,今后在检查处理党员干部犯错误的案件中,一般不要提“拔白旗”,除过坚持非无产阶级倾向,坚持同党的方针、政策、思想、作风对立的倾向,性质确实是“白旗”,应该当“白旗”拔掉的以外,不要滥扣“白旗”帽子,要实事求是地根据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进行处理。对于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必须坚决清除出党。对于犯有强迫命令、弄虚作假、贪污多占等错误的党员干部,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总之,是什么性质的错误,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要把“白旗”当作处分党员干部的标准。这个意见请你们加以研究请示省、市、自治区党委同意后执行。   (附:) ## 山东省委监委关于济宁地区“拔白旗、插红旗”中发生错误的报告    1959.03.16   最近,我们到济宁地区结合中心工作,对去年“拔白旗、插红旗”中发生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济宁专区各县在去年围绕着党的中心任务,“拔”了一批“白旗”。各县情况不同,有的“拔”了几百人,有的“拔”了几千人。在一个县内,各公社的情况也不一样。如曲阜县新驿人民公社在1,497名排以上干部中,被当作“白旗”拔掉的498人,占干部总数的33.26%。陈庄人民公社共有排以上干部352人,其中被“拔”掉32人,占干部总数的9%多一点。从我们重点调查和地委监委反映的情况看来,在被当作“白旗”拔掉的这些人里面,属于真正是“白旗”的,约占4-10%,有的达到15%左右。这些人是混入党内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领导机构内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或是坚持资本主义立场,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蜕化变质分子。把他们清查出来,并清除出党,对于巩固党的组织,增强党的纪律,无疑是有极大意义的。   在“拔白旗”的过程中,还撤换了一部分犯有各种不同程度的错误的干部。他们有的是私分粮食;有的是贪污盗窃公共财物;有的是思想右倾保守,干劲不足,影响了任务的完成;有的对公社化不满,拒绝交出生产资料。在当时的情况下,撤掉他们的领导职务,基本上是正确的。事实上有许多人在受到处分以后,在实际工作和劳动中,有了显著的进步。但是把这些人不加区别地一律称之为“白旗”则是错误的。从济宁城关人民公社的两个大队和曲阜县委监委对3个人民公社重点调查的情况来看,这部分人约占被“拔”掉总人数的60-70%。   但是,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以“拔白旗”作为推动工作的手段,有些地方出现了乱拔白旗的现象,把许多根本没有错误的好人都当作“白旗”拔掉。如曲阜县新驿人民公社团委书记唐照彬,在一个早晨就“拔”了42人;组织部长孔令和一次就“拔”了28人,把一些干活迟到的、谈恋爱的、多吃一个窝窝头的、开会打盹的、因为天下雨怕受损失多留一个人打场的,都作为“白旗”拔掉。根据济宁县城关人民公社两个大队和曲阜县3个人民公社的调查,根本没有错误而被当作“白旗”拔掉的好人,约占被“拔”掉总人数的16-30%。   被当作“白旗”拔掉的干部,首先是被撤掉职务。有些地方还对他们实行体罚和人格侮辱,如罚跪、罚站、加以捆绑吊打。或是身贴标语,手举白旗加以斗争,甚至有的地方,还把被“拔白旗”的人,与反革命分子同样看待,组成所谓“白旗队”,进行劳动改造。个别地方还发生了坏人诬害好人的现象。   自从去年11月份以后,乱“拔白旗”的现象已经纠正,各地也处理了一些遗留问题。但由于工作做的不够,因而“拔白旗”中所产生的某些消极因素和影响,在一部分人中间仍然存在着。为了适当改变这种情况,提出如下初步意见:   一、在目前整社整党中,采取适当的方式,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向干部和党员说明:“白旗”是资产阶级的旗帜,“拔白旗、插红旗”,是属于两条道路或大是大非的斗争。坚持资产阶级立场和方向的人才是“白旗”。使他们分清什么是“白旗”,什么是大是大非和小是小非的界限。这样既有利于处理“拔白旗”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又避免今后再乱戴“白旗”的帽子。   二、必须正确地处理“拔白旗”中发生的问题。为了使问题获得正确的处理,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拔”对了的,应当加以肯定。对于本来没有什么错误,而在“拔白旗”中误伤了的好人,除了恢复他们的名誉以外,应当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消除成见,搞好团结。对于因为犯有各种错误而撤销行政职务的干部,应当首先指出他们的错误,要求他们彻底改正错误,除对少数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当结合整社继续审查清楚再作处理外,对于其余的人应当宣布他们不是“白旗”,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并且根据他们的表现分配适当的工作。这样就可以解放很大一批人,有利于团结他们,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有利的。   三、对“拔白旗”中的遗留问题的处理,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结合整社去进行,并且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步骤。问题比较少的单位,应当在整社中随时发现问题,逐个解决。问题比较多的单位,公社党委或管理区的总支,可以首先进行一次检查,进行排队,作到心中有数,然后根据以上提出的精神,帮助支部分别进行处理。无论问题少或问题多的地方,都应当采取个别谈话,或小组座谈的方法,把问题讲清楚,我们适当承认错误,给他们摘掉“白旗”的帽子,而不要在群众大会上处理,以免形成纠偏运动,造成思想混乱。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