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监委批转山西省委监委关于党的监察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摘要)   中央监委批示:山西省委监委在全省党的监察工作会议上,讨论了抓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问题。现将他们关于这次会议报告中的有关部分,发给你们参考。   鉴于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的教训,各级党委监委应该把注意了解和检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进行这项工作,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经过党委批准,并且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不能离开党委单独去作。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全面的观察问题,作出正确的结论。那种所谓“困难来自党委”,“阻力来自党委”,以及认为抓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案件,就是抓同级党委等说法,是错误的。进行这项工作,还应该有正确的工作方法。了解这类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主要是注意群众的检举、控告,听取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下级监委的报告。对于了解到的情况,要认真地分析研究,及时地忠实地向党委和上级监委报告。有的地方党委监委对这类干部不管有没有问题,都要进行摸底排队,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方法乱打听,都是不对的。这些错误思想和作法那怕是极少数,也要加以批判和纠正,不能忽视。否则,不仅不能做好工作,而且一定要犯错误。   (附:) ## 山西省委监委报告(摘要) ## 1959.03.25   这次会议,我们讨论了各级监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注意了解和检查同级党委管理名单内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问题。   1958年,我省属于中央和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受到处分的占中央、省委管理干部总数的4%。其中有:省委付部长1人、省人委付厅长、局长、省法院付院长7人,县委第一书记、县长10人,省直机关处长、办公室主任、市局长15人,省人民团体部长、专业工会主席、编辑、付校长等8人,工矿企业党委书记、厂长3人。他们在工作上都是比较重要的负责人,因此,他们的错误给工作带来的损失也比较大。各地、市委管理的干部中揭发出犯错误的人也有相当数量。一年来,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协作也抓了一些较大案件,但是就全省监察组织来说,特别是省委监委,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经常地有计划地了解这些干部犯错误的情况,并且及时的向党委汇报,以便及时得到处理。因此,我们已在会议上提出,各级监委今后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注意了解和检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并作为今后一项重要任务。   在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这项任务是重要的,但是也暴露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主要是在一部分监察干部思想上对于绝对服从党委领导的问题,还不够十分明确,如有些人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不是积极地分析原因,想办法克服困难和及时请示党委加以解决,而是消极地埋怨党委不重视、不支持;甚至有个别人错误地认为党委是阻力。他们误认为抓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就是抓同级党委。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反复地强调了党的监察组织必须绝对服从党委的领导。抓同级党委管理名单内的案件,尤其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服从党委领导必须和积极主动进行工作结合起来。几年来我们在中央监委的一再教导下,是贯彻执行了这一精神的。因此,在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而有些案件由于未能及时向党委汇报请示,以取得党委的指导和支持,便发生了一些偏差。例如在处理省交通厅、晋华纱厂等案件的时候,由于我们认识问题有片面性,政治嗅觉不高,原则性不强,又没有及时地全面地向省委汇报情况,以取得及时的指导,所以在检查处理过程中走了一些弯路,后来由于省委和地委的亲自领导并依靠基层党组织采取了大鸣大放大辩论的群众路线的方法,把问题的性质很快就弄清了。这对我们的教育是深刻的。为了吸取教训,省委监委在整风中专门组织了几次检查讨论,并由省委监委付书记席荆山同志在这次大会上作了专题发言。这样使到会同志认识上更加明确了。此外,在讨论中,又强调了党的监察干部,对党要忠诚、老实,戒骄戒躁,不要争功劳,争名誉,一切荣誉应该都归于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归功于党委,归功于全体党员与全体人民,不要把功劳记在自己的账上。但是当工作中发生了问题和困难的时候,要勇于分担责任,首先检查自己,不要有埋怨情绪。监察干部不能有任何的特权思想,要坚持监察干部同样受监察的原则。要老老实实的作为党委的驯服工具,让党委使用起来得心应手。监察干部,必须大公无私,克服一切个人主义,在向党内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的时候,要具有坚持原则、坚持真理,而无任何畏惧的共产主义风格,决不能顾虑个人得失,怯于斗争,或采取自由主义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履行党赋于自己的职责,而不犯错误。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