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转发煤炭工业部党组关于煤矿合同工自动离职情况的报告   (上缺)一些不良影响,并且影响了一部分工业生产。另外在企业之间与地区之间还发生过一些违法乱纪挖用在职工人的情况。所有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都必须严加纠正。   为了有效地稳定煤矿中的劳动力和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劳动力的来源问题,今后煤矿企业补充工人,可以采取煤炭工业部党且报告中所提出的“分片包干”的办法,除了对于需要有复杂技术和经常需要的熟练工人,可以改为长期固定的工人以外,其余工人都可以实行亦农业亦工,有计划有组织地进出,使得煤矿企业的劳动力能够经常保持生产所需要的数量和质量。    中央    一九五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 ## 煤炭工业部党组关于煤矿合同工自动离职情况的报告   (主席并中央:)   在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新形势下,煤炭工业必须相应的高速度的发展,才能满足工农业对煤炭的需要。而煤炭工业的特点之一是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一九五八年我们虽曾根据中央指示在企业内部挖掘劳动潜力十万多人,但劳动力仍感不足。为此,曾大量采用了合同工,据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等五个省十五个企业单位的统计,共有合同工二十四万一千人。目前这些合同工,已经成为煤炭工业的重要生产力量,在一九五八年煤炭工业生产建设大跃进中,起到了巨大作用,显示了合同工制度的优越性。   一九五八年九月份以来,在煤矿企业中,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合同工人大量的自动离职回乡和出勤率下降。根据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五个省十五个企业单位的不完全统计,自动离职回乡的合同工,已达三万二千五百九十七人,其中九月到十二月十五日即达二万一千五百九十五人。在自动离职的人数中大部分是井下工人,如河北省峰峰矿务局一矿有五百八十七名合同工自动离职,其中井下工人有五百七十七人,占百分之九十八点三。严重地影响了煤炭生产任务的完成。这种情况的发生,除了我们对大量采用合同工可能产生的问题估计不足、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未能及时跟上去以外,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地规定的合同工向人民公社交款标准偏高。如河南省林县东岗和河顺两个公社规定的交款标准是:一级工十五元,二级工十八元,三级工二十四元,四级工三十二元,五级工三十八元,六级工四十四元;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观台公社规定:除本人每月自用十五元伙食费外(实际需要十八——二十元左右),其余部分“二八分”,即百分之二十为本人所得,百分之八十交社;山东省潍县规定,除本人自用十五元伙食费外,全部交社;河北省先锋社规定:工资全部交社,生活费由社负责。因此,合同工不愿在矿上工作,有的工人反映:“井下劳动重,危险性大,工作时间长,生产条件差,开支不余钱,不能养家,在农村一人劳动全家吃饭,为什么要在矿上工作?”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工人的生活水平降低到农民生活水平,而且也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也是很自然地影响到合同工的生产积极性。   二、主副食品供应工作跟不上,特别是粮食供应紧张,曾一度大量的吃红薯。如河南省观音堂厂放区供应标准是细粮百分之三十,粗粮百分之三十,红薯百分之四十;河北省峰峰煤矿九、十月份红薯比重是百分之四十一元五十;河南省义马煤矿,地方分配三百万斤红薯,还要矿上每天抽七、八百人到二十里外自挖自运;山东省的枣庄和新汶煤矿供应原粮(高粮、玉米、谷子),因缺乏加工设备,曾一度井下工人吃糠窝窝,井上工人吃红薯。另外住的条件也很差,河南省各矿和山东省的枣庄、新汶等矿,不少合同工住帐蓬、席棚,下雨时上边漏,下边湿,有的合同工无棉被,无棉衣。据河南省煤矿管理部门调查,有三千四百二十人没有穿上棉衣和棉裤,有二千一百二十三人没有被子盖,多数没有褥子,绝大部分新工人是睡在地下,有的连垫草也没有。   因吃饭和居住条件差,工人得病的很多,出勤率显著下降,河南省有的单位在得病的工人当中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合同工,新密煤矿因得病的多,出勤人数大减,以至几个采煤区停止生产,山东省淄博煤矿十一月六日缺勤一千三百多人;山西省大同挖金湾每日旷工达三百多人,阳泉矿条局十一月十日至十四日出勤率只达百分之七十八。   三、合同工因长期不能转为固定工,不安心于煤矿工作。合同工反映“当合同工,不是长久之计”,感到“没有奔头”。合同工对劳保福利待遇比固定工低,有意见,如劳保规定,合同工病假工资只发百分之五十,而非会员的合同工只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因农村劳动力紧张,有些社干部对身动离职的合同工不仅不积极动员回矿,反而采取欢迎态度,个别的还有向矿上拉工人回乡的情况。如保北省临漳县西辛庄工人胡德普,由峰峰三矿回乡后,社里开欢迎会,鼓励他说:“你回来的很好”,还给披红带花,并充任干部。根据河北省峰峰矿务局调查,磁县、临漳两县,从峰峰自动离职回乡的二百二十人中已有十七人任命为社长、会计、队长等职务。河南省孟津县长单乡党支书胡金安,夜间率领民兵四、五人到宜洛煤矿,以“不回家,党员开除党籍,团员开除团籍,”和“三天内不回家,不给家属饭吃”等来威胁工人,造成合同工的思想混乱。   五、在处理合同工自动离职的过程中,个别矿曾发生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现。如焦作王封矿两个新工人不愿在井下工作,要求在井上卫星工厂工作,不但未能耐心教育,反而令该工人扛着一段铁轨,头顶砖头跪在砖上达两小时之久。又如观音堂矿曾对自动离职的合同工抓回来蹲禁闭、压杠子、夹手指头、开斗争会,有的怕工人跑,在工棚外站岗放哨。这些虽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极很坏,引起了工人群众的不满。   以上情况虽不是全面材料,但也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对此,各地已引起了重视,有的省如河南省,正在深入检查、着手解决。为了迅速制止和澄清这种混乱情况,以免影响煤矿生产建设的发展,我们意见:   (一)在全国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农村公社化以后,不仅劳动力显得不足,而且农村劳动力已列入人民公社的计划之内,分散个体的劳动力已不存在。农业生产战线上也和工业生产战线上一样,一切劳动力的调配和使用,已纳入有组织的活动。而煤炭工业采用的合同工的比重又大,一般都在一半以上,少数竟达百分之九十。因此,我们的意见是:应当本着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和固定工与合同工相结合、既有利于工业又有利于农业的原则,把合同工的比重适当缩小一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现有的合同工中固定一批,特别是技术工人更应予以固定。   (二)在分配制度上应当按照“按劳分配”和“三利”(即企业、公社和个人三方面有利)的原则,根据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工人和农民生活水平和井上井下劳动条件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合理解决合同工向人民公社的交款问题。我们的意见:合同工的工资收入应当稍高于公社社员的收入。合同工的工资也应当稍高于固定工的工资(因不享受劳保待遇),井下合同工,每月收入以不低于煤矿现行三级工工资的标准(如河南三级工为四十六点零四元),向公社交纳的三项费用(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一般的应当以占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左右为宜。合同工的家属应当享受公社社员的一切权利和待遇。如公社认为按照上述比例交款,对合同工家属负担太重时,可将合同工变为固定工,其家属的照管由职工本人负责。(下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