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军队自给性农副业生产纳税和统购问题的几项规定   关于军队自给性农副业行产纳税和统购问题,经商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部和总后勤部同意,规定如下:   一、军队自给性农副业生产,如种植蔬菜、粮食、油料作物,饲养猪、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羊鱼,种植海带,采集其他水产品,以及用自产产品制粉、榨油等,免税办法仍按财政部一九五九年二月通知的原则处理。即:凡属自产自用者一律免纳屠宰税及工商统一税。但是,自产自用的卷烟、酒、糖、盐等高税率主品及一切到市场出售和委托地方工厂加工的产品,均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军队利用营房空地种植农作物的收外,免纳农业税。   二、军队耕种人民公社原来缴纳农业税的土地,有的已给国家缴纳农业税,有的则没有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各地执行情况不一致,现规定军队耕种的此类土地,一律由军队负责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与驻军领导机关商量确定。   三、军队进行农副业行产所收获的各种产品,如花生、大豆、粮食等,凡供军队自用的,国家暂不统购,也暂不顶供应标准。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