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党的监察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中央批示:中央同意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党的监察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现在发给你们参照办理。    1959年2月8日   (附:) ## 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党的监察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 1959.02.03   1959年1月23日到31日,我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根据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检查了去年的工作,讨论了1959年党的监察工作的任务。现将有关党的监察工作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简要报告如下。   第一,据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缺西藏)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不完全的统计,1958年共处分党员508,750人(这些案件有一部分是在1957年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揭发出来的),占党员总数的4.35%;其中开除党籍的有196,500人,占党员总数的1.7%。据河北、北京、河南、辽宁、甘肃、四川、广西等16个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统计,在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313,912人中,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坏分子占7%,右派分子占7.8%,犯地方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严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错误和破坏党的团结的占7%,犯严重右倾和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占10.2%,进行资本主义剥削、破坏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占11.4%,贪污盗窃、破坏国家计划和官僚主义严重失职的占19.7%,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占5%,政治蜕化和生活腐化堕落占9.6%,犯严重强迫命令、违法乱纪错误的占6.8%,其它各种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占15.5%。这个事实说明了资本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道路、资产阶级思想和无产阶级思想的斗争在党内的反映是深刻的。揭发和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团结统一,起了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这是党的伟大胜利。同时也说明,党的监察组织着重抓属于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案件,抓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案件,抓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的案件,是符合当前党内斗争形势和党的任务的要求的,基本上扭转了过去几年来某些党的监察组织忽视抓政治性案件的现象,增强了党的监察工作的原则性。   近年来,党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数量相当大。1958年受处分的党员比1954年到1957年4年的总和还要多,开除党籍的相当于1951年到1957年7年总和的80%。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对这些人不注意进行教育和帮助,就往往产生消极因素。因此,我们建议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的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一般被开除党籍的人,也要进行适当的工作,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二,从整风、反右派斗争以来,到1959年1月底,据不完全的统计,在中央管理的干部中揭发出犯各种错误的有1,020人。其中有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17人,常委25人,委员和候补委员56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付部长、部长助理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级干部32人。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人数,也有相当数量。甘肃省1958年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21,382人中,有属于省委管理的县委级以上干部1500多人。多年来的经验证明: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是各级、各部门的领导骨干,他们违反了党的纪律,就会给党的事业造成比一般党员干部更为严重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各级党委注意吸取整风和反右派斗争的教训,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进一步加强教育和监督。我们也在会议上提出,各级党委监委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注意了解和检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第三,全国解放以来,虽然几经整风、整党,但是仍有少数党的组织存有严重不纯的现象。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凡是工作长期落后,生产搞不好,党的政策贯彻不下去的地方,那里党的组织必然有问题,甚至可能是敌我问题。吉林省委去年以来集中力量检查了双辽、长岭和乾安3个县县级组织严重不纯的案件,效果很好。长岭县17名县委委员中,有阶级异己分子和坏分子7名。县委第一付书记吕国英是一个混入党内的汉奸,一贯坚持反动立场,作恶多端。不少地方反映,有些农村、厂矿、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严重不纯的现象。凡是存在着组织不纯的地方,在1958年大跃进中,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违法乱纪现象。1958年7月下旬,我们在郑州召开了农村党的监察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到落后乡去检查处理案件的任务,以后,各地党委监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这一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各方面的反映还好。   第四,这次会议,着重讨论了在整党整社中正确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据各地同志反映,经过贯彻执行中央郑州会议和武昌会议的精神,广大农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新的进步。在一些地方,对个别严重违法乱纪的坏人进行处理,对作风上有缺点的干部进行教育之后,群众反映:共产党“整坏人,铁面无私;医干部,妙手回春”。徐水县7000多干部,由县委委员带领,分赴各社各村,登门访问群众,问寒问暖,解决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有错误的干部同时向群众进行检讨,群众极为感动,干群关系大为密切,劳动热情更加高涨。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在整社中存有急躁情绪,企图单纯地用纪律处分的办法去纠正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缺点和错误,不注意保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例如,河北省霸县堂二里公社党委,最近在一次全乡党员干部大会上就宣布了开除32名党员的党籍(省委已注意纠正)。还有的地方害怕伤害干部的“积极性”,不敢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来,党内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的看法并不一致。这个问题是同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的看法相关联的。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农村基层干部是很好的。他们站在阶级斗争的最前线,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同时,也应该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有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浮夸倾向和隐瞒产量、贪污盗窃等缺点和错误。不注意纠正党员干部中的缺点和错误是不对的,但是忽视或看不到绝大多数干部是好的这个根本方面,就必然要犯大错误。因此,我们在会议上反复强调,党的监察干部必须具体地分析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种种议论的阶级背景,分清那些是好人的善意批评,那些是“观潮派”和“算账派”的挑剔和指责,那些是坏人的恶意攻击和诬蔑。对于“观潮派”和“算账派”兴风作浪的危害性,应当有足够的警惕,不要上当。对于那些以“党的干部”面貌伪装起来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坏分子一定要坚决斗争,严肃处理。在处理干部作风问题的时候,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原则和毛主席关于这个问题所指出的原则,即教育的是极大多数,处分的是极少数,以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   第五,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党的监察组织必须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当好党委的助手。否则就必然脱离政治,迷失方向,在工作中犯错误。在1955年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成立的初期,曾经有些党的监察干部借口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强调党委和监委是“指导关系”,是两个“平行机关”。我们批判了这种错误,指出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绝对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以后,在中央监委的历次会议上和文件中,我们一再批判了某些党的监察干部向党闹独立性、闹分散主义的观点和作法。反复地强调各级党委是各地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监察组织是党委的一个部门,是党委执行党的纪律的助手。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必须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党的组织原则,也是作好党的监察工作的保证。强调党的监察干部必须坚持监察者同样要受监察的原则,老老实实地作党的驯服的工具;任何成绩都应当首先归功于党,绝不能把党的成绩记到自己的账上,绝不能有特权思想。经过一年来整风运动,党的监察干部对于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原则,有了更亲切、更深刻的体验。在这次会议上,到会的同志一致地以愉快的心情总结了这条经验,并且决心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意志,整齐步伐,在1959年的工作中,进一步当好促进派。   第六,几年来党的监察工作是在不断地批判右倾保守思想和其它各种错误认识中开展起来的。在1958年3月第三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上,我们着重批判了把敌我问题当作党内是非问题,把原则性的错误当成非原则性的问题,削弱或否认党的组织性纪律性的右倾思想,和思想落后于实际的保守思想,党的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作风也有了比较显著的改进。但是,从一年来的工作看,还必须经常注意党的监察干部的思想动向,及时批判各种错误认识。有些党的监察干部,顾虑个人得失,共产主义风格不高,对于党内某些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行为,不敢反映,怯于斗争,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盲目地要求苦战几个月,消灭党内违反纪律的倾向和错误思想,做到党内无不先进的,无闹个人主义的,无虚报成绩的,无强迫命令的,无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等“十无”或“二十无”。这实质上是一种否认阶级斗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观点。另外,也还有少数党的监察干部,滋长了某些浮夸倾向,盲目追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不注意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的县要求“大干10日,苦战3昼夜,誓放监察工作大卫星”,要求社社办党的监察工作展览馆,进行千次党的纪律知识测验,等等。我们注意及时纠正了这些作法。但是,有的党的监察干部,对这些作法的兴趣还是很大的。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指示。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