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委关于分配和其他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草稿) ## (一)关于分配问题   分配工作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照顾差别性的原则,力争在1959年内做到社员个人所得,工资部分占到三分之一到一半。供给部分,范围暂不扩大,标准一般也不提高,秋收之前伙食标准大体上每月应控制在3元至5元左右。   二、对于1958年的收益分配,坚持作到90%以上的社员收入比1957年有所增加,其余社员收入也不致减少;因劳力多、家庭人口少而减少收入的必须采取适当办法,从公积金内予以补助。1959年应该从健全制度中解决问题,补助之口暂不开为好。   三、实行超产奖励制度,各个生产队,各社办厂子,各专业队超额完成公社分配的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的80%奖给超产单位,20%交给公社。获奖单位的奖金90%应按社员工资级别差异,分给社员,10%由获奖单位统一支配。   四、公社评定工资级别时,对于有特殊技艺的人员,应给予应有照顾,使他们的收入(包括供给在内)不要低于过去,其办法:一,和一般社员同样评级,外加技术津贴;二,把普通工资和技术津贴加在一起,另定技术工资等级。   五、对于1958年的收益继续按小社分配;1959年必须按公社进行分配,各地从现在起就要准备条件。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可以先评定工资级别,在生产过程中,天天记工,月月评比,一般不动,有升有降。这里这样改,是为了和20条中的提法一致,且有较大的灵活性。评定工资级别和逐月评比的标准,是每个社员的劳动强弱、技术好坏和劳动态度。评定工资级别时,应贯彻同劳同酬原则,对于妇女不得有任何歧视,干部和干部喷嚏得有任何特殊,工资等级划分6级至8级,最高和最低之间差额大体保持4倍上下,级差以5角至1元为宜。   社员应领的工资,应按照规定发给社员,由社员自己支配,任何部门不得任意扣留、挪用。 ## (二)关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社员个人生活资料处理问题,应坚决按生活资料永远归社员私人所有的原则加以妥善处理,但不要形成纠偏。公社化初期,对社员生活资料某些处理不当的部分,有些已经处理了,有些还在悬着,对于悬着的这部分,现在可以采取一般不动,个别调整,今后坚决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社员交到公社的个人的猪、羊、鸡、鸭和社员自己的粮食等可以折价记账,分期归还,生活困难的家庭,现在就付给一部分现款。   2.公社因公需要借用社员多余的房屋时,应商得本人同意,并由公社负责修缮。   3.公社需要借用社员的桌橙、灶具时,应商得本人同意,并打借条,所有权仍归社员个人,桌橙等物的上边还应贴上原主的名字。   4.在处理社员个人生活资料时干部私人拿去的,应原物退还社员本人,损坏了的,应折价赔偿。    甘肃省委1959年2月20日   (甘肃省档案馆91—4—497卷)   来源:《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甘肃》,中共甘肃省委党史研究室,2008年12月。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