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湖北省委关于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十项措施》的批示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广西区党委关于农村十项政策,已经在9月8日转发给你们,现再将《湖北省委关于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的十项措施》转发给你们。湖北省委的十项措施,是巩固和加强人民公社、充分调动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性、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具体措施,其中有些地方,中央做了附注,希望各省、市、区党委仿照这个文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类似的文件下达。   (附:) ## 湖北省委关于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十项措施 ## (1960年8月28日)   (武汉、黄石市委,宜都工委,各地(市)县委:)   以下十项措施,由县委翻印发到生产队支部,并迅速向全体社员宣读(但不得登报)。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由地委集中报告省委。   一、切实贯彻人民公社“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队为基础,三级核算”的体制。   中心问题是要承认生产队的所有制是基本的,“基本”不起来,就成不了“基础”。现在要讲清楚,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至少五年不变(即一九六五年以前,下同)。(贯彻执行基本队有制,必须反对一平二调和不向大队报实产量这两种倾向。——中央注)   “一平二调”的旧账,必须彻底清算处理。国家欠公社的,公社欠生产队的,生产队欠生产小队的,以及欠社员个人的,都要在今年内还清。个别确有困难的,须经地委批准,方可酌情延期(灾区今年还不可能还清——中央注)。   今后决不允许再重复“一平二调”的错误。公社除有权根据规定,从生产队抽调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见第二条),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见第三条)外,不得再抽调生产队的劳动力和任何财物,生产队也不得“侵占”小队和社员个人的所有部分,不得“侵占”其应有的各项权利。(小队也无权动用不归小队支配的农产品——中央注)。   二、集中优势兵力到农业生产的第一线。   公社抽调生产队的劳动力,不得超过全劳动力的3%至5%(指公社化以来的累计数,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个别情况特殊的,经过县委批准,可以稍微多一点,但至多不得超过7%。此控制数五年内不变。目前超过了这个控制数的,必须坚决退回生产队;目前虽然没有超过这个控制数,但是可以压缩的,必须坚决压缩。(这个比例太高,应当是1%到3%,最多不得超过5%,而且必须强弱搭配。公社抽调的这批劳动力主要用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社办工业;并且应当由社办企业负责给以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其本人的工资和其家属的供给。——中央注)   城镇、机关、学校,各行各业都必须彻底清理和大力精减人员,尽可能多地把劳动力送到农业生产的第一线去。严禁一切机关部门,工矿企业私自到农村招收劳动力。省、专,县的工矿企业最近几年内尽可能少向农村抽调劳动力,十分需要时,应当分别由省、地、县委批准。(应当是五年之内不从农村调劳动力,如果十分需要时,必须经过省委批准,地、县委无权批准。——中央注)   生产队拥有的劳动力,必须保持在1958年上半年的90%以上,特殊情况也不得少于85%。此控制数,两三年内不得减少。   三、切实搞好分配工作,使80%以上的社员收入,逐年有所增加。   以生产队为单位,确定扣40%,分60%的分配比例,五年不变。个别困难的生产队,扣留部分还可以低于40%。(经营渔业、蔬菜、果树或其他收入特多的队,扣留可以适当增多。——中央注)   确定生产队每年上交给公社的公积金,控制在生产队总收入(这里说的总收入应该是指生产队收入中的可分配部分,而不是按习惯计算的总产值。——中央注)的3%至5%以内,五年不变。今年可以低于此数。过去按5%至10%的比例交了的,也不再退还。   四、订好生产计划和严格执行“三包”奖赔制度。   生产队每年订生产计划,采取上下结合,放手发动群众的办法。一年一订,全年不变。任何干部个人不得改变计划。   “三包”到小队,责任到作业组。一年一定,全年不变。包产是总包产,以小队上一年(正常年景)的实际产量作为包产指标。超产部分实行三七开,即三成归生产队,七成奖给小队。新开的荒地,第一年不包产,种子由生产队出,收成扣除种子后,实行三七开,三成归生产队,七成归小队。生产小队应得的超产奖励和新开荒的收入部分,可以发给10%至20%的粮食,其余一律折发现金。这些粮食和现金,大部分应当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即按社员实做工分,分给社员。   生产小队在不妨碍“三包”任务完成的条件下,可以开垦零星荒地,多种多收,其收入(实物)全部归小队。   生产队根据生产计划对小队实行财务包干,节余归小队,超过不补。   生产队应当把耕牛、农具包给小队固定使用,不得随便调动。   对生产小队使用的土地,不要随便调动。   对生产小队的劳动力,不得随便调动。(固定给生产小队的劳力和耕畜等,为实行临时性的协作而需要调动时,必须保证小队本身的生产不受影响,并且必须取得小队的同意。——中央注)   五、坚持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供给和工资的比例,以目前收入水平为标准,实行三七开。具体办法是:除个别收入较多的生产队,目前已经实行粮食全供给制,并有力量继续执行者外,其余一律实行粮食半供给制,即粮食一半供给,一半由社员个人出钱,食堂的柴、菜,社员个人不出钱,油、盐由社员个人出钱。这个办法五年不变。每年应当根据粮食按人定量的标准,算出每人每户的供给标准,和每月应交的伙食费,全年不变。对于个别家大口阔,有困难的户,应当通过民主评议,从公益金中给予补助。   坚持按月发工资和年终结算。每年决算必须在春节以前作出,该分给社员的部分,届时全部清尾兑现。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应当保证社员的实际收入,逐年有所增加。有些生产队1958年和1959年社员的实际收入低于1957年,今年要力求达到或超过1957年的水平。(如果作不到按月预支工资,至少要按季,或者两个月预支一次工资。——中央注)   社员的工资和供给,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生产队的干部一律不脱产,实行定工补助。党支部书记、生产队长、会计补助同等劳动力工资的30%至40%。支部副书记,副队长补助15%至20%。小队长因公误工补记工分,但每月不超过3天。这些补助办法5年不变。(应该根据情况不同,规定生产队的干部,一年内应作多少工分。——中央注)   六、确定小队权限。   在生产队的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下,(在此应该加一句:“在保证完成生产队所布置的生产计划的前提下,”——中央注)生产小队有权因地种植,有权安排活路,有权支配劳动力和耕牛,有权制定适合于本队的技术措施和劳动定额,有权开支小队所有部分的资金,有权经营小量副业,有权开垦零星荒地实行多种多收等等。   七、严格执行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政策。   征购任务要坚决完成,口粮、种子、饲料要按规定的标准留够留实。[任务与政策有矛盾时,任务服从政策。](这一句应当删去——中央注)油、肉、蛋等的征购、派购,也必须不折不扣地按政策办事,该购的一定要购,该留的一定要留。   八、关心群众生活,坚持劳逸结合。   首先要办好食堂,保证社员吃饱、吃好。食堂的基本菜地,生产队必须如数拨足。大田种菜必须以小队为单位,按计划种好,收成归小队食堂。要大力采集代食品,采集代食品的计划和措施要落实。食堂的养猪,养鸡,养鸭,养鱼等任务,都要落实。食堂养猪的数量,要达到平均每户一头。生产小队要拨一两口塘堰给食堂养鱼,自养自吃。(食堂养猪头数的多少和是否给食堂拨专用渔塘的问题,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食堂养猪应当利用十边地和荒地,建立自己的饲料基地,不能专靠拨粮食当饲料。——中央注)   口粮决不允许七折八扣。坚决执行凭票吃饭,节约归己,定工吃饭,旷工出钱的制度。用粮必须有计划,一定要本着“宁愿仓头紧,不要仓尾紧”的精神来安排口粮。   确定休假的制度和作息时间。男劳动力每月休假两天,女劳动力每月休假3天。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农忙时也不得超过10小时。   今年要领导社员修补一次住房,并逐年给社员盖些新房,要把一年一修形成制度。(农村盖新房,在最近两年内,不能普遍提倡。——中央注)   要做好疾病的防治工作和卫生工作。   九、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原则下,允许社员适当经营个人的自留地。(在规定数量内的自留地,不经中央局批准,不得收归公有。——中央注)   社员个人在自留地上种的作物,和在房前屋后零星地上种的作物,均为社员个人所有,不得没收,不计征购,不计产量(“不计产量”应该改为:“不计入分配产量,不顶口粮”。——中央注)。但自留地不能超过规定的数量,以免影响集体生产。每一个社员必须自觉地把集体生产摆在第一位,保证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原则下,适当经营个人的所有部分。   十、定纪律,定责任制。   所有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社、管理区的脱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三七”制的领导方法。(有的地方实行“二五制”,这也可以。——中央注)   任何干部都不能包办代替下级干部和下级组织的工作,都不得超过或代替下级组织,乱发号施令,乱指挥,随便打乱下边的工作部署。   生产队对小队必须严格执行“三包”和奖赔制度。小队对作业组,必须实行定劳动力、定耕作区、定作业质量等几定的责任制。其它如养猪、养牛、养鱼、农具管理等,也都要实行几包几定和奖赔制度。   每一项活路都要有合理的定额。严格按定额记工分,按工分发工资。每一个社员都要保证完成基本工作日,保证作业质量,爱护公共财物。   从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到小队、作业组、社员,都要做到人有专责,事有专人,有规有矩,赏罚分明。   · 来源:   湖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