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委关于调整城镇粮食定量标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   调整城镇粮食定量标准,各地在这一段作了不少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过去不管人、不管粮、不管生活等现象已有所克服,而且体现了城乡人民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精神,对于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有着重大的意义。应当继续加强领导,更广泛深入地做好群众工作,讲形势、讲困难、讲办法,把调整定量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调整定量时,不分每人食量大小和劳力强弱,一律“推平头”,按平均定量评定;或者有些人以低评高,违犯规定定量标准,十三岁儿童竟然评到二十七斤的错误作法。必须严格根据省委规定的定量幅度,参照每人具体情况评定等级,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在此基础上,一面发动群众订立必要制度,堵塞一切漏洞,一面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把食堂办好,把生活管好,使群众在“低标准”和“瓜菜代”的方针下吃得更好更省,给今后城镇供应工作打下更好的基础。因此,对过去问题较多和调整工作做得不够彻底的地区和单位,必须认真复查验收,一定要抓紧、抓细、抓实,不能草率收兵。   省委根据兰州、张掖、白银、玉门等地提出的问题,对前发的“劳别划分和定量标准”作了补充和批答,现发给各地,请研究执行。    甘肃省委1960年11月9日(甘肃省档案馆91—4—719卷)   (附:) ## 对“劳别划分与定量标准”的补充和批答 ## 第一,关于一些工种的劳别、定量问题   社会上劳动工种繁多,即是同样的劳动各部门工种名称也不尽一致,且劳动条件不同,劳动强度也有差别。调整时应根据实际劳动的轻重,比照同类工种,本着可降可不降的降,可提可不提的不提,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适当确定劳别。具体定量应在规定的定量幅度内和不超过平均定量水平以下,区别对待。   根据各地意见,将“劳别划分与定量标准”中原列为特劳的高空电焊工改为重劳;原列为重劳的车床工、管子工改为轻劳;原列为轻劳的武打演员(包括杂技演员等)改为重劳。但审查劳别应从严掌握。   (在特劳中增加修建隧道桥梁工;在重劳中增加修建路基工,不论铁路、公路均按此执行。在轻劳中增加交通警察、经济誉察,矿井和仓库警卫人员等工种。)   厂矿行政领导人员,矿井安全检查员,机车、火车行驶调度员,机车队长和指导员,看桥的防护人员等,均应列为干部及脑力劳动者,但其定量可按高线评定。   木工中的手工拉大锯木工、高空搭架工和代装卸的畜力大车工、专业体育运动员的田径运动员与学员,以及经常带有拖斗的四吨以下的汽车司机,其定量可按重劳评定。其它木工,搭架工、畜力大车工、大中学校的体育教员,以及临时带有拖斗的四吨半以下的汽车司机,仍列为轻劳。代搬运的仓库保管员的定量可按轻劳评定。   饮食业和旅馆的服务人员,以及商店职工,五万人以上城市市区可按干部及脑力劳动者定量标准评定;五万人以下的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评定。   城市人民公社工业和企业、事业职工,一律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评定,并应在不超过平均定量的原则下,根据不同工种有所差别。对劳动强度较高的少数工种,其定量按居民最高线平定。 ## 第二,关于补助粮问题   大中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和厂矿、机关干部下厂实习,或参加农场、工厂劳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可按同等工种定量标准评定,实行差额补助;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不包括义务劳动),如本人定量低于30斤,可按一天一斤实行差额补助。干部出差、下乡可按一天一斤差额补助。但下到社队的干部应与农民吃同量的标准,补助部分节余上交。   各级党校和各种行政训练班的学员,应按原在单位评定的定量供应,一律不补助。 ## 第三,关于调整特、重、轻劳的比例问题   由于调整不合理的劳别和工种,将原订为特劳,重劳或轻劳的降到其它劳别,因而增加了其它劳别(包括重劳和轻劳)的人数,是合理的。应按调整后的劳别和定量标准评定供应。检查压缩特、重、轻劳占供应人口的比例,按本劳别因调整不合理的部分而减少的人数计算,不算因调整而增加的人数。但计算特、重、轻劳现在占供应人口的比例,应按调整增减后的实有人数计算。   高空、高温和井下作业人员,依照“劳别划分与定量标准”规定中的特劳定量标准评定。   各种劳别、定量调整后,仍需继续加强检查。厂矿职工和其它劳别的各工种,遇到调动工作、更换工种时,必须按新工种重新评定及时调整。大中学生毕业以后或中途休学,均应自离校之日,停止按大中学生定量供应,并视其就业情况改按新的劳别和定量标准评定。特、重、轻劳和大中学生,因住院治病、回家或其它原因离开岗位时,一律按30斤发给,节余部分上交国家。 ## 第四,关于儿童定量幅度问题   为使不同年龄的儿童定量评定的更为合理,避免六岁以下的儿童与六岁以上的儿童定量相差过多,将“劳别划分与定量标准”中规定的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定量幅度,由每人每月20—23斤,调整为19—23斤;平均仍不超过22斤,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定量幅度,由每人每月13—16斤,调整为13—18斤,平均仍不超过15.5斤。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定量幅度,仍按每人每月5—11斤,平均不超过8斤执行。已经评过的,一般不动,确实不够合理的个别调整。 ## 第五,关于人员调动中粮食供应问题   各单位完成精减人员任务以后的在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成批调出或调进,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属大口和省劳动局批准。并在调出地区办妥户口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凭机关证明在调入地区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登记,按调入地区的定量标准重新评定供应。调入地区的单位不得拒绝收纳。   精减后在编人员的零星调动,可凭机关证明在调出地区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在调入地区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登记,按调入地区的定量标准重新评定供应。但调入地区的单位应按精减后的定员指标严格控制,超过定员的一律不报。   各单位在编人员,下厂、下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凭机关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另星出差、下厂、下乡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可凭机关证明或介绍信,按所交粮票供应粮食。   各地可按以上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订“劳别划分与定量标准”的实施细则。    1960年11月2日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