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印发《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的批语和通知 ## 一   (各同志:)   此件已根据七月卅一日——八月一日省市委书记会议的讨论,作了一些修改,主要是增加了谈建社准备工作一段和谈苏联经验的两段,其余都是文字方面的修改。请你们在收到后一、两天内看一下,提出修改意见,于八月二十四日或二十五日退还给我为盼!    毛泽东八月廿三日   即发刘、周、陈云、小平、彭真、董老、彭德怀、陈伯达、陆定一、陈毅、谭震林、邓子恢、李富春等十三人。 ## 二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现将毛泽东同志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在省委市委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修正本),发给你们。你们收到后,可即印发给各级党委、党组、党内干部直至农村支部,但暂时不要在公开的报纸刊物上发表。各省市委区党委书记带去的未修正本,请缴还中央办公厅。    中央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三   (各同志:)    这是第三次修正稿。请你们于收到后,即予审阅,提出修改意见,于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时以前退还给我。修改之处,主要是将原来的第二第三两节,合并为第二节;增加了解释工农联盟问题的第九节;在第二节中将落后乡除外一句改为一部分边疆地区除外;在第三节中将河北省的例子删去一部分;在第五节中,在谈社员成分问题的第一第二行和谈地主富农是否可以入社的那几行都作了一些修改,将第十节中谈地富入社的那几句删去;在第十节和第十一节中也各有一些修改。在第三节的第二行、第四节的第二行和第十三行,都说了注重质量的问题;在第八节的“第三”中,加了要有停顿、间歇的意思,还加了要有及时的批评一点。毛泽东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六时 ## 四   (尚昆同志:)   此件请你于收到后,立即付排,并嘱校正勿讹,打出二十三份清样,于今夜十时以前,分送在京的十位政治局委员,八位副秘书长和子恢,伯达,鲁言各一份,另外送我两份。    毛泽东十月十三日下午六时   给“各同志”的信,请附送。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