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委关于内地一般地区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补充规定   <中共云南省委第一书记、阎红彦> ## (阎红彦:中共云南省委第一书记,昆明军区政委)   注 : 此件是根据阎红彦同志调查,组织研究制订的。   党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已经发到各地。各级党委、各级干部、全体党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具体情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这一指示,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做若干说明和补充规定如下: ## 一、关于所有制的一些问题   (一)为了使公社集中力量领导好农业生产,凡是公社直接经营的生产队,一般都应当撤销,划归原管理区建制。个别可以和应当保留的,必须经县委批准。   (二)管理区必须帮助生产队在“四固定”的基础上,制订积极可靠的生产计划和包产(共管)指标。制订生产计划应当根据固定农田高产多收和开荒扩种多种多收相结合的方针,计划指标应当高于生产队上一年或正常年景的实际产量。包产(共管)指标,必须真正留有余地,做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确定包产(共管)指标时,一般应当以生产队上一年的实际产量作为包产指标;上一年因灾减产的,可以按常年实际产量包产;在产量已相当高的地区,包产指标应当略低于实际产量;如果水利、机耕、化肥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包产指标可以适当高于上一年实际产量。包产指标一经落实,除了遇到大的灾害,决不要随便变动。   农作物的超产部分,全部奖给生产队,管理区不再分成;粮食超产部分全部奖给实物。生产队利用田边地角等零星土地种植的瓜豆等,其收入全部归生产队所有。至于超产奖励的粮食,应当教育生产队多储备一些,也允许他们在农忙时增加一点口粮。   生产队养的猪,一律归生产队所有。由于管理区负责生产队养猪的饲料和饲养员的工资,各生产队有义务代管理区发一部分工资。但是鉴于生猪刚刚发展起来,生产队投资较多,今年可以不代发工资;至于今后那些由公社代发?代发多少?应当由地委审查批准。   按规定归生产队经营的零星副业和部分饲养业,如鸡、鸭、鹅、兔等,其收入全部归生产队所有;由管理区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委托生产队经营的副业,规定包产任务,在包产任务以内的,上缴给管理区;超产部分全部奖给生产队。副业包产必须包产品,不能包现金。   归生产队所有的超产奖励和其他经营收入,主要用于社员的集体福利,保证公共食堂油、盐、菜、柴和添补炊具的需要;少部分也可以分配给社员;生产队也可以提取少部分作队的公共积累。   (三)必须留给社员少量的自留地,一般平均每户五厘到一分。社员现有的自留地,比这个规定出入不大的,不论多一点少一点,都坚决不再抽补,也不进行户与户之间的拉平调剂。凡是已经把自留地收回的,必须在房前屋后、村头村尾的零散土地中拨给社员。   鼓励社员饲养小家畜、家禽和猪,每户养猪不宜超过两头。社员家庭积肥,交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以工分计算付给报酬。 ## 二、关于分配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区扣留的公积金,公社可以提取三成,管理区留七成;收入少、公积金少的穷管理区和遭灾的管理区,公社可以不提成。   (二)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包括托儿所、医务所等服务人员的工资),由于公益金数量不大,公共食堂服务人员的工资,可以仍由管理区所包的工资总额中开支。   (三)根据中央关于供给部分和工资部分三七开的规定,可以根据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实行油、盐、菜供给和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更少的粮食供给。加上对五保护的补助,算作供给部分。上述供给部分在管理区和生产队统一分配给社员的消费部分中,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三十。   (四)分别规定各人必须做够多少基本劳动工分,是合理的,应当按照中央规定坚决执行。规定劳动工分,主要是为了考勤,不得作为处罚群众的手段,对基本劳动工分也必须计算工资。   (五)稻草、荞糠、豆糠、红薯藤、花生藤、包谷杆、包谷心等副产物,一般地区留给生产队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管理区所留部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在少数较大的城市、工矿近郊管理区,稻草所留部分可以适当增加,但是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生产队所留的副产物,除了保证生产队的饲草、饲料以外,应当分给社员一部分作为饲养家禽家畜之用。   (六)国家对生产队派购生猪任务,应当按照当年育肥数,一半卖给国家,一半留作自食,一次派定分月交售,全年不变。派购任务应当以生产队为“户头”,不准“一平二调”,生产队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多养肥猪,允许多吃,也鼓励多卖。私人出售肥猪,价款归养猪户,并留给百分之十五到三十的肉。在公社、管理区养猪场所养的肥猪,原则上应当一律出卖给国家,或按规定,供应当地市场,有特殊情况需要的,允许留一些自用。皮毛等畜产品,为照顾群众的需要,一般国家收购八成或七成,留二成或三成给群众自用。   经济作物产品,原则上应当全部卖给国家,但是糖料、烟叶和麻类等,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留下一小部分作为社员自用,其余由国家统购。   油料作物采取按比例收购的办法。凡是包产数以内的油料,国家按实产量收购百分之八十,留百分之二十给管理区作种子和供应食堂吃用。用种量多的花生,可以留百分之三十。凡是超过包产数的,一般地区国家不再收购,至于少数油料主产区,产量大,超产多的,可以鼓励管理区自愿多卖一点。生产队在完成油料播种计划面积后,利用田边地角等零星土地种植的油料的收入,全部归食堂自用,既不抵包产任务,国家也不收购。社员个人利用自留地种植的油料,归社员自食自用。 ## 三、关于劳动力   (一)农村全部整半劳动力的百分之九十五,必须归生产队支配,用于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劳动力,即田间生产的劳动力,农忙时应达到百分之八十,在平时也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公社占用的劳动力,不得超过在农村劳动力的百分之一点五;管理区占用的劳动力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点五。凡是超过此数的,应当一律继续压缩。   (三)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进行必要的协作时,必须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取得生产队的同意,离开本队的劳动力,不得超过生产队可支配的劳动力的百分之二十。 ## 四、关于吃粮、吃油和种菜   (一)必须教育群众和帮助每个食堂实行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在增产和分配落实的基础上,要保证群众全年吃足“三定”标准的口粮。提倡用粮的“三道防线”:一是平时定量适当降低,忙时(春耕、秋收的三四个月)定量适当提高;二是鼓励生产队在超产奖励中储备一些粮食,以备灾荒或农忙时增加一些口粮之用;三是积极增加一些果菜、根菜、淀粉等代食品,代替一部分粮食,或者弥补一部分地区粮食不足。   (二)办好食堂。除了安排好粮食以外,还必须常年狠抓种菜,保证社员每天吃到二斤左右的蔬菜。基本菜地不足的,应当按照每十人到十五人一亩的要求迅速补足。除了鲜菜以外,必须储备干菜、咸菜,保证社员在春旱季节有菜吃。采取动物油植物油野生油相结合的办法,力争做到社员平均每人每天吃到一钱油。管理区应当拨给生产队一定数量的油料地,所收油料全部归食堂食用。   来源:李原、明朗、王腾波、唐忠信主编《阎红彦同志讲话集》(1950·7-1966·11),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