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僮族自治区党委采取措施克服生产队多种经营中的资本主义倾向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南宁讯 广西农村少数人民公社生产队多种经营中的资本主义倾向,比较严重。其中,有一部分已经发展成私人合股经营、雇工剥削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在这个方面,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表现得相当突出和尖锐。   在生产队的多种经营中,资本主义倾向表现在:从事转手买卖;不少山区公社把马驮运输和马车分散给私人经营;公社、原生产大队集体饲养的母猪、羊群、鸭帮下放以后,生产队不经营,转为私人经营;用集体所有的木材、竹子作原料,由私人家庭加工,收入归私人所有,也不是个别的。   更严重的是,有些基层干部利用职权,把下放给生产队经营的工、副业企业,从中把持篡夺,据为私有,雇工剥削,变成资本主义的私人合股企业。他们利用干部身分,领取生产队的工分、口粮以及国家的工资补助,经营私人企业,有的并窃取集体的粮款作为资金。另一方面,他们盗用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名义,与国营企业挂钩,骗取了国家的贷款、交通工具等来发展资本主义企业。例如藤县南平区新达公社原新达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会计等集股接办了原大队的石灰窑和鱼种繁殖场,盗用原大队有粮五百斤,雇了技术工人,并且假借生产队的名义,骗取了银行贷款二千五百元,还利用运输局的汽车为其运输原料和产品,有的合股企业竟雇工十几个到三十几个。容县自良区古济、思禄、龙镇、思旺等四个公社的砖瓦窑,现在已经全部变成了私人经营的合股企业了。   这些私人合股企业,经营的时间虽然还不满一年,但已经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它不仅使集体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和破坏,并且在政治上产生极坏的影响。凡是这种非法经营风气盛行的地方,不少干部被腐蚀了,集体生产搞不起来,单干风抬头。如平南县新平公社原生产大队副队长雇了汽车局的汽车和三十名工人砍卖集体杉木,前后获暴利一万余元,进而搞黑市,买卖黄金,完全变质(已逮捕法办)。兴安县司门公社的几个干部,用合股企业的非法收入大兴土木,每人盖了一所楼房,县里派人前往处理时,这几个干部不但不痛改前非,反而联名辞职进行威胁和抗拒。社员群众对于干部利用职权合伙营私的行为极为不满,称那些合股企业为“小官僚资本”。某些富裕农民乘机拒绝出集体工,大搞私人副业和煽动单干。横县寺村屯八个生产队,由于干部组织私人合股企业,60%的社员不出集体工,专搞私人副业,其中有十六户雇了长工。   为了坚决克服生产队多种经营中的资本主义倾向,并且逐步把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多种经营正确地健康地发展起来,自治区党委已经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对某些基层干部和农村党员、团员利用职权,假借集体名义,篡夺了集体经济、化公为私的,先把其合股经营的企业无条件接管过来,收归集体经营。对犯有这种错误的人员进行教育,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使其认识与改正错误;同时,在经济上要进行清算赔退(原则上要把他们所得的不义之财全部退)。并且要视其从事非法活动时间长短,认识错误的程度,赔退好坏、及情节是否恶劣,民愤大小等,分别免予组织处分或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处分。   二、要严格禁止社员私人和生产队从事商来贩卖活动。凡从事商业投机活动发了横财的,要在经济上进行清算赔退(原则上要把其所赚的不义之财全部退出来)。生产队分配给社员的实物不可过多。同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在保证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收购集体经营的剩余农副产品,避免生产队长途运销,以割断和奸商、投机倒把分子的联系,把生产队的多种经济,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收购、换购等形式,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上来。   三、对于把原生产大队、原公社经营的若干直属企业,下放到生产队时,由于没有经验或者由于工作简单化,某些政策界线不清,而把集体经营的某些副业下放给私人经营的,同样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但在组织处分上可以稍宽一些。但对破坏严重、情节恶劣、群众不满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法律处分。   四、要积极地逐步地发展农会人民公社生产队集体经营的农业多种经营。由原来生产大队下放给生产队经营的各种生产项目,凡是国计民生所需要的,生产队都应千方百计地设法统一经营起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由几个生产队组织联合经营。   五、要限制采用以交钱记工分作为计酬形式的副业范围。对阉鸡的补祸可以实行交一记工分的计酬办法,而对其他副来生产如烧砖瓦、烧木炭、榨油、粉房、马车运输不能采取简单的交钱记工分计酬形式,否则会变成一种与集体经济挂钩的单干副业。对于农村中分散的副业也要按照组织起来的原则,把可以并且需要集体经济的副业,一定由集体经营起来。同时,要适当解决农、副业之间的互利政策问题。   六、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银行、税务局、交通、国营农、林、牧场以及国家机关等各有关单位,都必须加强对农会人民公社生产队发展多种经营的支援,但是必须提高政治警惕性,而不要错误地支援和助长了农村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发展。例如,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组织副业产品时,不许直接向私人进行加工订货,组织货源。银行和税收部门,对利用国家货款从事资本主义活动的企业,查明情况后,立即冻结货款,进行处理,走私漏税的照章人以处罚。今后,国家机关、工厂、学校、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交通运输、国营农场和牧场、林场等单位,凡需要雇请临时工人的,均不得直接向社员私人雇用零工,而必须与当地人民公社生产队交涉并签订合同,由生产队统一派工。   七、要正确地划分集体经营的副业和社员私人家庭副业的有关系。   来源:编自“新华社南宁讯”,1963年4月29日新华社《内部参考》。   · 来源:   美国图书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