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遂平县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   第一条 人民公社是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愿联合起来的社会基层组织,它的任务是管理本社范围内的一切工农业生产、交换、文化教育和政治事务。   第二条 人民公社的宗旨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并且积极地创造条件,准备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制度。   为此,必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发展农业、工业生产和文化教育事业,实现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逐步缩小乡村和城市的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   在社会的产品很丰富和人民有高度觉悟的条件下,逐步从“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过渡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入社做正式社员。对于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允许他们入社做非正式社员,依照法律取得政治权利的,可以做正式社员。   社员都有遵守社章,执行社内的决议,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正式社员除了有精神病的以外,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社务的权利。非正式社员在社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正经济上可以和正式社员享受一样的待遇。   第四条 各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公社,根据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应该将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原来的债务,除了用于当年度生产周转的应当各自清理外,其余都转归为公社负责偿还。各个农业合作社社员所交纳的股份基金,仍分记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各个农业合作社社员的投资,由公社负责偿还。   因为迁入和长大到16周岁而入社的社员不要补交股份基金;迁出和死亡的,也不能抽走股份基金。   第五条 在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归个人私有。社员私有的牲畜和林木转为全社公有,应该折价作为本人的投资,   单干户加入公社,除了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以外,应该将全部土地、牲畜、林木、大农具等生产资料转归公社所有,这些生产资料,要按照原农业合作社的规定,折价抵交股份基金,多余部分作为本人的投资。   第六条 公社必须继续兴修水利、增加肥料、改良土壤、普及良种、繁殖耕畜、防治病虫害、合理地密植、深耕细作,保证农业生产的继续高涨,公社必须积极地改良农具,尽快地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电力化。   公社必须尽快地发展工业,首先是建立开采矿产、冶炼钢铁、制造滚珠轴承、加工农产品、制造农具、制造肥料、制造建筑材料、修理机器、水力发电、利用沼气以及其他的工厂和矿场。   公社必须有计划地兴修道路,疏浚河道,改善交通工具,安装电话,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交通网。每个大队要设一个至两个邮递员,工资供给由公社负责,为社员服务不另收费。   第七条 公社要建立供销部,它是国营商业的基层机构。供销部的资金由上级国营商业机关拨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供给由公社负责。供销部的盈余应当上缴给国营商业机关,但公社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公社必须保证供销部完成国家的统购、统一收购任务,执行上级国营商业机关的计划和制度,同时有权对供销部进行具体的业务领导。   供销部要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各生产队的公共食堂建立门市部,在开饭的时间营业,做到普遍地便利群众。供销分部单独核算,盈亏由供销部统一负责。供销分部的资金,先由社员过去所交纳的供销社股金抵充,如果不够,再由供销部设法补足,这些股金不再分红。   供销部参加县供销合作社为社员。   第八条 公社要建立信用部,信用部是人民银行的营业所。信用部的资金,由上级人民银行拨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供给由公社负责。信用部的盈余应该上缴给上级人民银行,但公社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公社必须保证信用部执行上级人民银行的计划和制度,同时有权对信用部进行具体的业务领导。   信用部应当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各生产队设立服务站,做到普通地便利群众。信用分部单独核算,盈亏由信用部统一负责。信用分部的资金,先由社员过去所交纳的信用社股金抵充,如果不够,再由信用部设法补足。   信用部和各个分部是公社和各个大队的金库,成宗的现金出纳,都应当经过信用部和各个分部办理。信用部办理公社与其他经济单位之间,以及公社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的非现金结算,对社员不实行非现金结算。   第九条 公社要逐步把社员培养成为有文化、有技术、有全面才能的劳动者。   公社实行与劳动密切结合的普遍义务教育。要普遍地设立小学和业余的补习学校,逐步做到所有的学龄儿童都能够入学,所有的青壮年都能够补习到高小程度。要逐步做到每一个大队建立一个业余农业中学,使所有的青壮年都能够补习到高中程度。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建立适合公社需要的专科学校或者大学。在将来生产高度发展的时候,可以适当地减少社员劳动的时间,增加他们学习的时间。   公社要鼓励和帮助社员进行广泛的科学研究工作,首先是进行培养良种、改良土壤、栽培林木、繁殖牲畜、消灭病虫害、改进耕作技术和改良工具的研究和试验。   第十条 公社实行全民武装。适龄的男性青壮年和复员退伍军人应该编成民兵,经常进行军事训练,并且担负国家所分配的任务,民兵在受训和执行任务期间,工资照发。   公社要负责动员兵员和安置复员军人的工作。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和在役军人,他们的家庭缺乏劳力的,由公社给予适当的优待。   第十一条 公社按照乡的范围建立,一乡一社。为了便利工作,实行乡社结合,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兼任公社管理委员会委员,乡长兼任社长,副乡长兼任副社长,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兼任乡人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公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公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包括各个生产队和各个方面(例如妇女、青年、老年、文化教育人员、医务人员、科学技术人员、工业人员、商业人员、少数民族等)的代表人物。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管理委员会由社长一人、副社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部或者委员会(例如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工业交通、财政粮食、商业、文化教育、内务劳动、武装保卫、计划、科学研究等),分别掌握有关的工作,各部和委员会的人选,由管理委员会提名,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管理委员会可以推选出常务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工作上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   社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两年,对于极不称职的个别人员,在任期未满以前,原选举单位可以撤销他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公社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以便实现生产当中的责任制。根据有利生产和便于领导的原则,将全社划分为若干生产大队,每一大队又划分为若干生产队,生产大队是管理生产、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在保证完成全社总计划的条件下,生产大队有具体组织生产和基本建设、具体支配生产开支和奖励工资的一定限度的机动权。大队和生产队超额完成了产量计划或者节约了生产开支,公社和大队应当适当地拨给奖励工资。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时候,以大队为单位建立拖拉机工作队。工厂、矿场、林场、牧场等,规模较大的由公社直接管理,规模较小的可以交给大队管理。小型的机器和设备(例如缝纫机、沼气池、制造颗粒肥料的设备等)可以交生产队管理。   大队设立社员代表会议,由本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大队社员代表会议选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监察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任期均为1年。   生产队由队社员大会选举队长1人、副队长若干人组成队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社在收入稳定、资金充足、社员能够自觉地巩固劳动纪律的情况下,实行工资制。按照每个劳动力所参加工作的繁重和复杂程度,以及本人的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和劳动态度好坏,由群众评定他们的工资等级,按月发给不同的一定的工资,有特殊技术的,可以另加技术津贴。逐月所发的工资可以有多有少。在公社收入较多和社员需要较大的月份,工资可以多发,其余的月份可以少发。遇到特大的灾害,可以酌情少发工资。   在实行工资制以后,应当定期评比各个单位和各个人的劳动情况,对于工作积极、完成任务很好的,应该发给奖励工资;对于工作消极、没有完成任务的,可以扣发工资,作为处罚。全社全年的奖励工资,最多可以占到基本工资总额的1/4。奖励工资分为3部分,分别由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掌握。分配工作任务和评比劳动情况,要以平均先进定额为依据。   实行工资制以后,旷工照扣工资,但每人每月可以请假两天,妇女可以请假3天,工资照发,妇女生孩子可以休假1个月,工资按半数发给。因公负伤的,在休养期间,工资照发。因为久病旷工影响生活的,用公益金给予补助。   在条件还不完全成熟的时候,可以先实行计件工资制,规定每个劳动日的价值,每月按照社员实做劳动日多少,发给一部分或全部劳动报酬。   公社的管理机构要厉行精简,全部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得超过全社工资总数的1%,各种会议也应当加以精简,尽量使它不侵占生产劳动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粮食生产高度发展、全体社员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实行粮食供给制。全体社员,不论家中劳动力多少,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供应标准,按家庭人口得到免费的粮食供应。实行粮食供给制,必须使家中劳动力较多的社员,仍然比过去增加收入。   对于个别不好好劳动并且屡劝不改的懒汉,经过社员公议,可以监督他们从事劳动,加以改造。   第十六条 实行工资制和粮食供给制的基础是全体社员“各尽所能”。每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以下的劳动纪律:(一)积极参加劳动;(二)爱护公共财产;(三)保证工作质量;(四)服从指挥调动;(五)自动进行协作。   公社要加强政治工作,加强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依靠贫农、下中农的积极分子开展共产主义的劳动竞赛和劳动评比,逐步使“各尽所能”成为每个社员的自觉行动。   第十七条 公社要组织公共食堂、托儿所和缝纫小组,使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为了便于管理,公共食堂和托儿所一般地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不愿意参加食堂和托儿所的,听其自便。参加食堂的,也可以自己另备小菜。公共食堂、托儿所和缝纫小组工作人员的工资供给,由公社负责;他们为社员服务所收的费用,按照不赔不赚的原则规定。公共食堂要经营菜地,喂猪喂鸡,不断地改善伙食。   第十八条 公社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机构,逐步做到:社有中心医院,能够收容一般重病号;大队有门诊所,能够诊治轻病号;生产队有保健员和接生员,能够进行预防疾病、看护病人和为产妇接生的工作;在有条件的时候,公社要建立疗养院。   公社实行合作医疗,社员按照家庭人口多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合作医疗费,就诊不另交费。中心医院对无法治疗的特殊重病号,应该介绍到适当的医院治疗,并负责开支旅费和医药费,但对衰老病和慢性病的人,暂时不作介绍。在经济充足的时候,公社实行公费医疗。   第十九条 公社对于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弧、寡、残废的社员,要在生产上和生活上负责加以安排和照顾,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必要的保证。公社要组织幸福园收容没有儿女的老年人,组织他们参加轻微的劳动,给予必要的供给,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   公社要建立公墓。在生产和建设需要的时候,经过坟主同意,可以迁移现有的坟墓。   第二十条 公社要逐步改善社员的居住条件,对全社居民点的安排和住宅的建设,做出通盘的、长期的规划,并且逐步付诸实施。根据有利生产和便于领导的原则,小的居民点可以适当地、逐步地合并。   按照规划新建住宅,由公社统一备料派工。社员原有住宅的砖瓦木料,由公社根据需要逐步拆用。新建的住宅归公社所有,社员居住要出租金,租金要相当于维持修理所需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社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培养身心健全的共产主义公民。要逐步做到社有图书馆、剧场和电影放映队,大队有俱乐部、业余剧团、歌咏团和球队,生产队有小型的书报阅览室和收听广播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社每年的全部收入,应该按照以下的项目进行分配:   一、扣除当年度消耗的生产费。   二、扣除公共财产的折旧。   三、向国家纳税。   四、支付社员的口粮。   五、支付社员的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   六、留下公益金,用于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福利事业。公益金一般不超过全部收入的5%。   七、其余部分,全部作为公积金,用于储备和扩大再生产(包括交通建设)。公社应该逐步做到有够用一年至二年的粮食储备和必要的工资基金。   收益分配工作以保证高速度地扩大再生产为原则。随着生产的发展,工资应当逐年提高,但工资提高的速度必须低于生产增加的速度。在社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包括粮食供给)达到富裕中农生活水平以后,工资提高的速度应当放慢,以保证尽快地发展工业,保证尽快地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电力化。   第二十三条 公社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的经济计划和本社的具体情况,制订长期的建设规划和年度的计划。公社对各生产大队、工厂、矿场、牧场、林场,生产大队对各生产队要分别规定具体的产量计划、技术措施计划、生产开支计划和劳动力使用计划,以便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合理地执行奖惩制度。   制订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产品交售计划、商品流转计划、机器设备采购计划、金融计划和工资计划,必须经过国家计划机关及有关部门审核平衡,然后付诸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社实行民主管理。公社、大队、生产队、工厂、矿场、林场、牧场、拖拉机工作队、学校、医院、商店、银行、食堂和民兵组织,都必须建立活泼的、经常的民主生活。各个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帐目,和奖励工资的分配清单,必须按时公布。一切管理人员都必须尽可能地参加生产劳动。要发动群众运用大字报进行批评、自我批评、表扬和建议,以便不断地克服工作当中的各种缺点。   第二十五条 公社必须实行勤俭办社的原则,要发动社员勤劳生产,充分利用公社本身的力量,克服各种困难。要厉行节约,降低生产成本,反对铺张浪费,各种非生产的设备和建筑,可以从简的应该尽量因陋就简。   第二十六条 公社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个核算单位都必须及时制订财务收支预算,都必须遵守使用现金的制度和手续,都必须按时清结帐目。   一切公共财产都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的,公社应该给以批评或者处分。对于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的,应该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请上级司法机关法办。   (附:) ## 关于供销部和信用部的第二个方案   第七条 公社要建立供销部。供销部在国营商业的业务指导下,办理全社的产品销售和必需品供应。供销部经营业务的基本方式是给国营商业代购代销。收购和销售的价格,必须严格遵照国营商业机关的规定。代购代销的手续费,按照扣除开支略有盈余的原则,由国营商业机关规定。公社在完成了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任务以后所剩的产品,供销部可以在本社范围内出售,但出售的数量和价格由国营商业机关核定。国家不能收购和供应的某些零星商品,经过国营商业机关批准,供销部可以向社外推销和采购,   供销部单独核算,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供销部的资金,先由社员过去所交纳的供销社股金抵充,如果不够,再由公社设法补足。这些股金不再分红。   供销部应当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比较偏远的地点设立若干门市部,做到普遍地便利群众。国营商业要在适当地点设立批发点,逐步撤销零售点。   供销部参加县供销合作社为社员。   第八条 公社要建立信用部。信用部在国家银行的业务指导下,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全社的资金调剂等工作。信用部同时是人民银行的代办所,代理银行办理储蓄、放款等业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   信用部单独核算,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信用部的资金,先由社员过去所交纳的信用社股金抵充,如果不够,再由公社设法补充。   信用部应当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比较偏远的地点设立服务站,作到普遍地便利群众。   信用部和各个分部是公社和各个大队的金库,成宗的现金出纳,都应当经过信用部和各个分部办理。在国家银行的领导下,信用部办理公社与其他经济单位之间,以及公社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的非现金结算,对社员不实行非现金结算。   来源:原载1958年9月4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