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公社经济政策问答:办人民公社宣传参考材料   <广东省《南方日报》> ## 目录   一、什么人可以入公社?入公社后,是不是“一切东西都要归   公”?……………………………………………………………………1   二、农业社转入人民公社时,公共财产如何处理?有人主张按原   农业社的人口摊纳公共财产给人民公社,多的由原社分给社   员,不够的由原社想法补齐。这种主张为什么不对?原农业   社的公共财产转归人民公社后,其债务怎样处理?…………………2   三、为什么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时不折价?原小社的耕牛、农具、   山林等折价款的未还部分,又宣布概不归还,这不是使过去   未支和少支折价款的人吃亏吗?………………………………………3   四、参加人民公社后,社员的自留地以及已种下的作物怎样处理?   自留地归公社有什么好处?今后还能利用屋前屋后空地种东   西吗?……………………………………………………………………4   五、有些人民公社现在就把社员私养的猪折价转归公社经营,这   究竟对不对呢?今后公社社员还能够养家禽、家畜吗?……………6   六、为什么有些地方连私人养的鸡鸭和零星果木,也要归公社所   有呢?这不是和政策不相符合吗?……………………………………7   七、入公社后,社员私人的房屋是否归公社所有?有些地方把社   员多余的房屋归公社统一调配,这样做法对吗?……………………8   八、单车、衣车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否都要归公社所   有?………………………………………………………………………9   九、入公社后,原农业社社员所欠的股份基金是否要交还?今后   参加公社时,还要不要交股份基金?贫农基金贷款未偿还的   怎么办?原农业社社员的生产资料入社的折价款和投资(现   金和实物)怎样处理?社员欠公社的债务怎么办?为什么要   这样做?…………………………………………………………………10   十、单干农民现在申请入公社,其生产资料应如何处理?………………12   十一、归国华侨和侨眷参加人民公社,公社怎样照顾他们的生活?   例如他们的房子、侨汇和存款,应该怎样处理?…………………12   十二、原来国家经营的小型农场、林场并入人民公社后,组织机   构体制等有无变动?原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和以前有什么不   同?……………………………………………………………………13   十三、渔业社、运输社等行业参加人民公社,生产资料怎样处理?   入公社后,社员工资待遇要改变吗?………………………………14   十四、乡镇公私合营商店、企业加入人民公社后,原有工作人员的   工资待遇有无变动?资方人员参加人民公社后,是否就摘掉   资本家的“帽子”?为什么?………………………………………15   十五、国家财贸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的办法怎样?原有机构下放   后,职工工资待遇要改变吗?………………………………………16   十六、原来由国家开办的中、小学校,并入人民公社后,学校经费   怎么办?教师供给待遇要改变吗?…………………………………18   十七、有人说:“穷社和富社合并,是‘抽肥补瘦,富社吃亏’,在   评工资时,原来富社社员要评高一些。”这种说法为什么不   对?……………………………………………………………………19   十八、有人说:“今年农业增产多,现在又办了人民公社,要少扣多   分,快点改善生活。”这种说法对不对?今年晚造收益应如   何分配和积累?以原农业社为单位分配好,还是由公社统一   分配好?………………………………………………………………20   十九、有些人民公社已实行“粮食供给加基本工资制”,这种分配   办法有什么好处?有人认为“实行粮食供给制后,会降低社   员的劳动积极性”,这种看法对不对?…………………………… 22   二十、有人说:“办了人民公社以后,农民就象工人一样,同政府   打工,向政府领工资。”真是这样的吗?………………………… 25   二十一、有些人民公社已实行粮食免费供给,过去一贯有其他生活   来源的社员(如干部、职工家属等)应该怎样解决?……………26   二十二、在建立人民公社过程中,处理各项有关政策问题时,应注   意哪些原则?…………………………………………………………26   一、什么人可以入公社?入公社后,是不是“一切东西都要归公”?   答:人民公社是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农、商、学、兵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基层组织,也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组织形式。因此,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加入人民公社,做正式社员。对于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右派分子,只允许他们入社做非正式社员;这些人之中,如已依照法律取得政治权利的,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做正式社员;在他们未做正式社员之前,全体社员还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他们破坏,并监督他们劳动,使他们在劳动中得到改造。   入了人民公社,是不是“一切东西都要归公”呢?不是的。总的原则是:凡属生活资料,一律不归公,凡属生产资料一律归公。要知道,人民公社的规模比原来的农业社大,经营范围广,所需要的劳动力也特别多,因此,人民公社在生产上和劳动组织上,就需要更进一步的集体化、社会化,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所以,在办人民公社之后,社员残存的私有生产资料(如自留地、山林、大农具、耕畜等),应转为公社所有,或由公社集体经营。在具体处理时,可分几种情况:①原来折价未还的,可以转账到公社另作处理;②采取比例分红的山林、果树,今年停止分红;③未入社的山林、果树及其他生产资料,原则上无代价归社所有;④自留地归公社集体经营;⑤渔业社船、网工具使用权归公社,仍然保本付息,再过一个时期才处理,全家一船的,从劳动力上调配一下;⑥其他特殊问题,特殊处理。这样,就更加便于统一调配劳动力,集中利用生产资料来发展公共经济。   至于社员私人存款(银行或信用社)和生活资料,如家具、用具、衣服、被褥、日常用品、以及不是直接用于生产的单车、手表、收音机等等,则仍归社员私人所有,就是将来到共产主义社会,这些生活资料也是归各人所有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也必然会得到迅速的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所有的生活资料不但不会减少,相反的还会更加丰富。由此说明,“一切东西都要归公”的顾虑是不必要的。(一农)   二、农业社转入人民公社时,公共财产如何处理?有人主张按原农业社的人口摊纳公共财产给人民公社,多的由原社分给社员,不够的由原社想法补齐。这种主张为什么不对?原农业社的公共财产转归人民公社后,其债务怎样处理?   答: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时,原来农业社的公共财产不论多少,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包括工农业生产设备、文教卫生设备、产品、现金、公积金、公益金、存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各农业社均应据实清点,彻底交出,不得暗中“打埋伏”或分散。各农业社的公共财产交人民公社后,原来的债务,应该由公社偿还。   这一政策是根据共产主义全民大协作、共同努力发展生产、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原则确定的。过去对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各农业社的公共财产也不同,有的多些,有的少些。现在,建立人民公社,搞大生产,共同协作,就不能斤斤计较,必须以共产主义精神,互取所长,互补所短,共同把公社办好。例如,有的社自然资源多,但人力、物力单薄;有的社人力、物力较强,但缺乏自然资源;有的社粮食作物多,经济作物少,有的经济作物多,粮食作物少;有的社现在虽然公共财产少些,可是它的经济发展门路很多,有很大生产潜力;有的社虽然公共财产多,但它的生产潜力较小。这样,几十个合作社凑起来就能全面、全能地进行大生产,创造更大的财富,增加更多的公共财产。如果实行每个入公社单位都按一定数量来交纳公共财产,让比较富裕的社留下一部分公共财产,让穷社借债务来交足公共财产的数量,这就没有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了。试想,既然原农业社的劳动力、土地及工农业生产规划都归人民公社统一调配,“穷社”“富社”已合在一家,原有组织即宣告消失,根本就不可能再各搞一套“财产”了。有人主张把多余的公共财产分给原来社的社员,这实质上是本位主义思想作怪,对生产会起破坏作用。因为把这些公共财产作为公社生产资金,就能扩大再生产,对发展生产有利;如果把原来“富社”的公共财产抽走、分散,公社就减少了一笔生产资金,也就影响到生产发展,妨害了集体利益。因此,每个有共产主义觉悟的社员,都应该坚决拥护和执行这一政策。(行捷)   三、为什么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时不折价?原小社的耕牛、农具、山林等折价款的未还部分,又宣布概不归还,这不是使过去未支和少支折价款的人吃亏吗?   答:一般生产资料归公社不折价,情况比较特殊的问题,可以作不同的处理。   为什么一般生产资料归公社公有不折价呢?这也是一个原则问题。我们衡量一件事情,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人民公社。因为公社的规模很大,是农林渔牧副、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组织,必须迅速扩大公社的公共财富,才有利于全面发展生产。公社社员的生产资料不折价入社,就可以使公社减少一笔巨大的开支,充实公社的资金,迅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从而提高社员的经济、文化水平。   生产资料,是用于进行生产的。例如耕牛,用老了就添点钱换一头壮牛,死掉了,还得拿一笔钱去另买一头,除非不得已,谁也不会卖掉耕牛来过活的。今天我们参加公社,就是要更好的发展生产,今后我们的幸福生活,都要靠公社,为什么我们还要把生产资料当作卖给别人那样,向公社要钱(折价款)呢?现在许多人民公社已经实行吃饭不要钱,有些社还实行基本生活资料供给制,社员的生活有了根本保证,难道还用得着用折价款来过活吗?把公社看成“公家”,把自己和公社对立起来计较得失的态度,就是私有制的思想残余。这是和具有共产主义因素的人民公社制度不相符合的。每一个参加公社的人,必须在生产资料归公时经得起考验,如果在这些问题上诸多计较,那就说明他还没有从私有制的思想影响中解放出来。   至于有些人过去未支或少支折价款,现在公社不再偿还给他了。这应该说是他们对公社的贡献,根本谈不上什么“吃亏”。“吃亏”这个字眼,就是资产阶级社会“损人利己”思想的产物,是应该鄙弃的观念。 (原载“南方日报”)   四、参加人民公社后,社员的自留地以及已种下的作物怎样处理?自留地归公社有什么好处?今后还能利用屋前屋后空地种东西吗?   答:我们知道,农业生产合作社划给社员自留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社员吃菜和养猪的饲料问题。现在办了人民公社,社员都在公共食堂吃饭,吃菜问题,已由公社统一规划;同时,社员私养的猪也要折价归社,饲料由社供应,社员的自留地就没有再保留的必要了。因此,自留地应该归公社所有。至于自留地上种植的作物,一般的应归原种者收或折价归公社,由公社(或队)付款,但已实行粮食供给制的公社(办了公共食堂,并且包吃饭),便应无代价的归公社(亦可折价,抵作菜金)。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同社员协商的基础上合理解决。   社员自留地归公社有什么好处?会不会损害社员个人利益呢?我们说,好处很多,同时也不会损害社员个人利益。因为随着农业社生产大跃进,特别是建立人民公社后,公共经济正在急速增长,社员主要是靠集体经济的收入来改善生活,原来在自留地上的收入,占家庭生活来源的比重,越来越小了。但是如果保存“自留地”,却会妨碍社员出勤,影响集体生产。自留地归公社后,不仅可以使社员彻底斩断私有制的根子,同时,还可以为公社多做工作,更加促进公社生产的发展。正如有些农民说:“自留地归公社,这样连根子也挖掉了,可以专心为公社了”。事实也是这样,过去在农业社里,由于有些社员搞自留地,往往不能出勤,影响了农业社的生产;现在办了人民公社,自留地归公社所有,全社的人力、物力、财力就更加便于集中使用,统一调配,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有利于发展生产。例如,阳山县青莲人民公社,社员自留地归公后,办了三百六十三间公共食堂,办了一百二十二个幼儿园,组织了三百五十六个托儿组,解放了八百零六个妇女劳动力。同时实行工农业分线、分劳动力、分干部包干办法,做到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全社一共挖掘了一千七百五十个劳动力,解决了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大大推动了当前工农业生产。由此可见,自留地归公社后,对公社和全体社员都有利。   至于社员个人可不可以利用屋前屋后的空地种东西,要看有没有必要,比方种蔬菜或粮食作物,就没有必要了,因为个人吃饭、吃菜问题,都可以从社里得到解决。如果只是为了个人利益种植商品性的东西去赚钱,那就更加不对了。至于为了绿化、美化住宅周围的环境,种一些果木或花卉等,那是可以的。(一农)   五、有些人民公社现在就把社员私养的猪折价转归公社经营,这究竟对不对呢?今后公社社员还能够养家禽、家畜吗?   答:各地人民公社建立之后,社员的自留地均已归公社经营;为了提高劳动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解放妇女劳动力,各地公社又办了公共食堂,实现生活集体化,社员吃饭不用自己做了,因此,社员养猪的饲料就有困难了。再从公社生产来说,为了适应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需要,各地已实行了劳动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劳动安排非常紧凑,如果社员再有私养猪,就不免要影响一些妇女劳动力的出勤,这对公社的生产发展和增加社员收入都不利。因此,各地公社成立之后,将社员私养猪(肉猪、母猪、公猪等)转为公社集体经营,是完全合理的,也是生产大跃进的结果。同时,社员私养猪转归公社,还可以按各地具体情况,经过社员讨论,给予合理折价,该折价款由公社偿还(为了支援粮食、钢铁等生产,可以根据社的可能和社员的需要,由社分期付款)。如广州市郊区江村公社社员生猪折价入社之后,社员为了公共经济的发展,都已将折价款转存到公社信用部,然后又由信用部发给定期付款单据。这样,既不损害社员个人利益,而且还有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从上面情况看来,社员私养猪转归公社经营好处很多,对发展毛猪生产有利,对发展公社集体经济有利,对社员个人收入有利。因此,社员私养猪转归公社经营,不但是公社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社员群众的要求。那么,今后社员能不能够养家禽、家畜呢?作为生活资料的少量的家禽、家畜,还是可以畜养的。但将来随着公社生产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社的公共福利事业也将逐步增加,象公共食堂的建立,托儿所、幸福院、电影院、大、中、小学的建立,社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已逐步得到解决了。这样,社员也不必靠私养家禽、家畜来改善生活了。(伟跃)   六、为什么有些地方连私人养的鸡鸭和零星果木,也要归公社所有呢?这不是和政策不相符合吗?   答:首先必须明白:鸡、鸭、羊和屋前屋后的零星果树等等,既可以说是生活资料,也可以说是生产资料。自己养几只鸡准备自己吃,那就是生活资料;如果以它作为生产手段,就是生产资料了。这些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的东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可以“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目前各地刚建立人民公社,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做法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应该根据中共中央决议的精神,暂时不要急于处理这些东西。但有些地方根据群众共产主义觉悟提高的情况,经过群众民主讨论,使群众认识了把这些东西转为公社集体经营,对于公社扩大生产、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增加全体社员的收入的好处,自觉自愿地把这些既是生活资料又是生产资料的东西转为公社集体经营,也是符合中共中央的决议精神的。有些人以为这些东西转为公社集体经营对自己不利,这是一种错觉。其实,这样做,对于想利用这种东西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是很不利的,因为他们没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本钱”了,而对于想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的人,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 (原载“南方日报”)   七、入公社后,社员私人的房屋是否归公社所有?有些地方把社员多余的房屋归公社统一调配,这样做法对吗?   答:社员私人的房屋,一般来说,仍是归社员居住。但有些地区,因为积肥拆屋过多,需要修建新的房屋,统一调整使用者,经群众讨论同意,社员房屋也可以归公社统一分配。这样做法,也符合集体利益,因为公社可以将一些泥屋拆去,充作肥料,从而保证今年晚造丰收。晚造丰收了,不但可以大大增加公社积累,扩大再生产,同时全体社员又能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再说,公社生产发展了,就能拨出一部分款兴建共产主义新村,使每个社员都能搬到新屋居住。据番禺人民公社的规划,1959—1962年要基本完成原有村庄房屋的改建,逐步把番禺建设成为一个以市桥为中心,四面沿公路伸张的纽带城。沿着公路两旁建设共产主义新村,每个大队将要建成一个具有小城市规模的中心居民点,成为大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今冬就要在三个大队开始建设,作为整个公社未来的榜样。同时,今年就要完成一个大队的有线广播站,田头到处有广播,家家户户有广播。从番禺公社这个规划来看,每个公社都有可能做到“乡村城市化”。为了社员将来能够居住共产主义新村,人民公社把社员的房屋作部分或逐步调整、统一规划,也是合理可行的。对每个社员来说,应该树立共产主义风格,为实现美好的共产主义而贡献出自己的一切力量。    (伟跃)   八、单车、衣车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否都要归公社所有?   答:单车和衣车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要根据用途而定。一般来说,用来经营车衣业的衣车,就是生产资料;用来给自己缝制衣物的家用衣车则属于生活资料。用来载客、载货作为生产运输工具用的单车,是生产资料;而学生上学、职工上班等等个人生活上所用的单车,则属生活资料。但这只是一般的区分,有些问题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至于私人所有单车、衣车是否归公社,要看公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而定。比方说,建立人民公社后,公社里有了缝纫机构,衣服不用自己缝制了,私人的衣车便失去作用,而公社组织缝纫机构又正需要衣车,在这种情况下,私人的衣车由公社来统一经营就很有必要。单车的情况也是这样,假如个人生活上不一定需用或者用的时间不多,而公社又很需要单车使用时,如由公社统一管理,充分利用,这是有利于公社发展生产的。   作为生产资料用的衣车和单车,应无偿地归社;私人所有作为生活资料的单车和衣车,如需归公或由公社统一经营,则应采取折价或其他办法协商解决。总之,作为公社社员,在公社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应多从有利于公社发展生产着想,不要过分强调“私有”,而使自己用不着的东西放在家里浪费掉。有些人担心这些东西“归公”后,将来会没有人再愿意购买这些东西了,这是因为他不了解:目前有些公社由于公共积累不多,资金还不是很充裕,要大量添置这些东西,一时还有困难,不得不采取这种权宜的办法来发展生产。将来公社生产发展了,公社根本不需要再把社员私人的衣车、单车作为生产资料处理;而社员的生活提高之后,当然完全可以购买这些东西,作为生活用途。 (原载“南方日报”)   九、入公社后,原农业社社员所欠的股份基金是否要交还?今后参加公社时,还要不要交股份基金?贫农基金贷款未偿还的怎么办?原农业社社员的生产资料入社的折价款和投资(现金和实物)怎样处理?社员欠公社的债务怎么办?为什么要这样做?   答:原农业社社员所欠的股份基金,经群众讨论同意,可以不再交纳;社员欠国家的贫农基金贷款未偿还的,可由人民公社代还。因迁入和长大到十六周岁而入社的社员,不再补交股份基金;迁出和死亡的,也不能带走股份基金。社员的生产资料应该无代价地归公社所有,原折价归社的耕牛、农具、山林、果树等生产资料折价款,尚未完全偿还的,其未偿还的部分,经社员讨论同意,一般不再归还;但海洋渔船仍按保本付息的办法处理。原农业社所欠社员的现款以及社员的投资,应该由人民公社清还给社员。社员超支或吃了“过头粮”欠农业社的债务,应看情况处理:对于那些确有困难、无能力偿还者,可免于偿还;对那些因不出或少出勤、工分收入少而致超支的懒汉,和生活不大困难,有能力偿还超支款的社员,都应该偿还公社。   在执行这些政策时,遇到的问题就是有些人(主要是一部分上中农)对于不还生产资料折价款和勾销困难户欠社的债务问题,有较大的思想抵触。例如,有的人说:“这样做不合理,揩人家的油,奖励懒汉打击生产积极分子。”事实是否这样呢?不是的。原在农业社存有生产资料折价款的多数是上中农;而欠农业社债务的超支户,最多的是劳动力弱、子女多的贫农和下中农。在农业社生产中,出勤最多的是贫农和下中农,而出勤最少的是上中农,他们凭着家底厚,有存款,劳动少而生活过得较优越,而广大贫、下中农劳动多反而生活过得差。这是很不合理的。如顺德县振德社有两个上中农,过去在社不出勤,把折价款要出来养奶牛和走私(去阳江贩卖鹅鸭),生活很好。由于有些上中农不出勤、搞“自发”,就影响到农业社集体生产,影响到社员的生活水平;还有部分上中农,当农业的生产发展起来才入社,社的公有财产多了,他们入社后就过得更好的生活,实际上沾了社的便宜。这样看来,折价款不偿还是十分合理的。同时,人民公社的成立,将彻底堵死资本主义自发的道路,上中农入公社后,主要是靠集体经济来进行生产和改善生活,折价款不归还,用于扩大公共经济,发展生产,不仅对公社有利,对社员本人也有利。人民公社发展趋势是进一步“公”,使人人生活水平接近平衡,走上共同富裕,不致再发生“贫富不均”的现象了。因此,根据共产主义的原则,对困难的超支户所欠社的债务,免予偿还,也是合理的。这样做,只会使广大贫、下中农的生产积极性更高,并不会因此产生“懒汉”。(行捷)   十、单干农民现在申请入公社,其生产资料应如何处理?   答:单干农民现在申请入公社,和大家一齐走人民公社共同富裕的道路,同样受到人民公社的欢迎。单干农民入公社时,对生产资料的处理办法,仍从有利于集体生产出发,有利于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向共产主义过渡,按照“生产资料一律归公”的原则,将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如耕畜、役畜、农具、大型副业生产工具、林木等)无代价归公社所有,作为公有化股金。(宇)   十一、归国华侨和侨眷参加人民公社,公社怎样照顾他们的生活?例如他们的房子、侨汇和存款,应该怎样处理?   答:对侨眷和归侨的照顾问题,首先要明确这样一个总的原则:侨眷和归侨是全国人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部分必须服从整体,绝不能脱离全国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整体去强调对侨眷和归侨的特殊照顾;另一方面,由于侨眷和归侨与国外亲人有联系,他们的生活有大部分或者全部依靠国外亲人赡养等特点而产生的劳动情况、生活方式与一般人民群众或多或少有所不同的情况,在社会主义的原则下,可以采取适当的照顾措施,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消除他们的消极因素,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人民公社对侨眷和归侨的问题,也应当本着以上这个原则去处理。这就是说,要对他们进行共产主义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全国人民一齐前进,走人民公社的道路。侨眷和归侨参加人民公社后,就是公社的社员,他们应自觉地和一般社员一样,遵守社章,负担公社的义务,同时也享受公社所给予的权利。在这些问题上,侨眷和归侨不应事事强调特殊,要求特殊照顾。对于某些问题,公社有可能而又必须照顾的,也可以从公社的公共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加以适当的照顾。   侨眷和归侨参加人民公社后,他们的房子仍归私人所有。但是,人民公社为了兴办各种工厂和卫生院、托儿所、学校等文化福利事业的需要,征得房主的同意,也可以借用多余部分的房屋,这样对发展生产和文化福利事业是有好处的。有些侨眷担心将来亲人回国后没有房子住,这是不必要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和公社研究解决,适当安排照顾。侨汇和存款属于生活资料,归侨眷和归侨私人所有,可以随时提取或存入。和过去一样,国家仍将给予合理的方便和照顾,鼓励华侨向祖国投资,建设社会主义。   至于侨眷和归侨入社后生活上的待遇,例如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等,都应该和一般社员一视同仁。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他们的困难,比方说,在公共食堂里,可以设小卖部,方便一些侨眷和归侨们加点菜,让他们吃得好一些,劳动得更好一些。将来生产大大发展了,全体社员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大家都吃得很好了,那时,这样的照顾自然而然地就没有必要了。 (原载“南方日报”)   十二、原来国家经营的小型农场、林场并入人民公社后,组织机构体制等有无变动?原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答:大型的国营农场或林场,可以自己为基础,吸收附近农业社办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原来县办小型农场、林场,一般可以下放给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试验研究性的农场、林场单独保留)。这些农场、林场并入人民公社后,一般说还保存自己的生产单位,其生产计划、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等问题,有些地方也可能在一定期间内不变。但随着人民公社生产的发展,人民公社对农场、林场的领导要加强,对农场、林场的生产计划、经营管理很快地就要抓起来。因为人民公社规模大,生产单位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对农场、林场的生产规划要进行一些必要的适当的调整,如扩大或缩小某个农场、林场的作物种类;或农场、林场的资金、生产资料、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作统一调整与利用。   农场、林场的职工参加人民公社后,工资待遇暂时不变。但目前有些单位的职工工资,比起当地农民可能略高些,有些地方还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这些都要逐步进行调整。但是,我们作为一个革命干部来说,应该具有共产主义风格,“拚命干工作,不计较报酬”,更不必担心“下放到公社后会降低工资”。只要我们努力工作,积极劳动,把人民公社办好,我们将和全体人民一样,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生活水平。那些斤斤计较个人待遇、享受的思想,应该受到批判。(行捷)   十三、渔业社、运输社等行业参加人民公社,生产资料怎样处理?入公社后,社员工资待遇要改变吗?   答:渔业社入公社时,属海洋作业的渔船,仍按保本付息办法处理。运输社的船、车、三轮车等,如果是直接用于生产,作为生产资料的,应无代价归公社所有。   入公社后,这些单位的社员工资暂不变动,以后再评定级别。有些渔民全家一船的,入公社后,从劳动力上先调整一下。在建立公社初期,有些经济问题不必急于处理。各地可以根据情况,放手发动群众大鸣、大放、大辩论,以求制订出更妥善的处理办法。(宇)   十四、乡镇公私合营商店、企业加入人民公社后,原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无变动?资方人员参加人民公社后,是否就摘掉资本家的“帽子”?为什么?   答:乡镇公私合营商店、企业加入人民公社后(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个体小商贩等也同时下放),其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或暂时还照旧一样,不予变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资金暂时不动,投资公社作为公社商业流动资金)。对工作人员和资方人员的工资待遇,暂时也不变动,以后再评定级别。公私合营商店、企业参加人民公社后,资方人员可以做候补社员。资本家的“帽子”暂不摘掉,定息也不要取消。如果自动放弃,可以给他记一笔账,存到公社,仍然算资方人员所有。   目前因为人民公社初办,首先是以解决农民问题为主,同时把工、农业生产好好地抓起来,对其他可以缓办的问题,可以迟些日子处理。如公社的商业网、财政管理问题等等,都要经过很好的研究,才能进行全面调整。因此对于公私合营企业加入人民公社后,暂时只能接收过来,照常营业,照常付给资方定息。其他如经营管理、体制等都不予变动。这种暂时的做法,对公社是有利的。目前,公私合营商店、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一般说和当地国营商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是接近的(个别的资方人员工资可能略高些),但和农民的收入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这是社会历史的遗留现象,将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缩小这个距离以至接近平衡。至于对资方人员摘不摘掉资本家的“帽子”问题,要看各地对资方人员改造工作成熟与否和他们在政治、思想各方面表现得如何而定,不能看成立人民公社与否而定。虽然经过全民整风、反右派斗争以后,有些资方人员接受改造表现较好,要求取消定息的愿望也很高;但从整个阶级来说,资本家还要继续改造自己,更好地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特别是对那些仍留恋于资本主义道路、仍想过“不劳而食”的剥削生活的人,就不能不对他们加强改造教育,争取他们早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行捷)   十五、国家财贸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的办法怎样?原有机构下放后,职工工资待遇要改变吗?   答:人民公社化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方面都起了巨大的变化,旧的联系在改变,新的联系正在建立。为了使财贸工作适应人民公社化的需要,根据“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精神,实行财贸机构下放,即采取“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所谓“两放”就是国家在农村的财贸部门基层机构,除了为几个公社或者更大范围服务的某些机构以外,全部下放,人员作为公社的人员,资产一律归公社管理使用。今后,这些单位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国家财贸部门的基层单位。这些机构以受人民公社领导为主,并接受上级财贸部门的业务领导。所谓“三统”,就是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人民公社必须无条件执行国家的市场物价政策、统购统销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交售统购和统一收购的产品,向社员配售统销物资;国家转交公社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转所需的流动资金方面,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用途。所谓“一包”,就是包财政任务,将国家在农村中各项财政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税、下放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地方附加收入等)统一计算,扣除原来由国家开支的行政费和各种事业管理费用,由公社收支差额包干上交。在包干的具体做法上,有的采取比例包干,有的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比例包干的计算方法又分三种:一是按总收入计算,二是按净收入计算,三是按积累计算。从既照顾国家又照顾公社和社员的利益方面看,一般认为按净收入计算的办法较好。其好处是能保证国家收入,并能解决各地生产成本高低不同而造成负担不公的矛盾,从而正确贯彻“收益多的多交,收益少的少交”的方针,有利于国家和公社积累的增加,也有利于生产的全面发展。但缺点是扣除成本的计算比较复杂,也可能使公社忽视降低成本。   确定包干任务时,必须遵循几个原则:①保证国家收入任务的完成,并使国家收入在生产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增长,以满足国家的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向共产主义过渡;②根据1958年公社总收入、净收入、积累和负担的基础,根据1959年总收入、净收入和积累的增长情况;③合理兼顾国家、集体(公社)和社员三方面的利益;④应照顾到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富区比穷区多负担一些,经济作物区比非经济作物区多负担一些,工商副业多的地区比工商副业少的地区多负担一些,乡财政大搞生产收入多的地区,多负担一些。从而合理调整包干比例或规定包干数额。   财贸机构和权限下放后,原有职工基本上不动,工资待遇暂时不变,由公社负责供给。个别需要调整时,由公社按干部管理范围,有计划地逐步适当调整和安排;同时要加强共产主义教育,实行政治挂帅。总的来说,在改进公社财贸组织机构时,应该和公社其他组织机构设置通盘考虑;要便于公社党委的统一领导,减少层次,简化手续,便利群众;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国家和公社积累,加速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慨)   十六、原来由国家开办的中、小学校,并入人民公社后,学校经费怎么办?教师供给待遇要改变吗?   答:人民公社应该根据“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大办各种红专学校、专科技术学校,大、中、小学校。原来由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一般应逐步归公社管理,由国家和公社实行双重领导;原来由国家补助的教学经费,可以暂时保留,将来再按照公社的生产发展情况,逐年降低国家经费的补助比例,最后过渡为公社自筹自办。今后,在农村除了一些比较正规的高等学校仍由国家视需要举办外,一般的中、小学校及业余大、中、小学校,原则上应由公社自行筹办。   原来由国家开办的中、小学校,并入公社后,教师(职工)供给待遇暂时可保留原薪,以后视需要加以合理调整。目前,人民公社评定工资等级时,不同部门仍允许有不同的工资水平,因此,有些中、小学校归公社管理后,教师供给待遇方面,除极不合理的加以调整外,一般不会有什么变动。但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应当以共产主义“我为人人”的行动来感化青年的一代,而不应该斤斤计较个人工资待遇。(慨)   十七、有人说:“穷社和富社合并,是‘抽肥补瘦,富社吃亏’,在评工资时,原来富社社员要评高一些。”这种说法为什么不对?   答:“穷社”和“富社”合并,“富社”并不吃亏。事实上,目前有些所谓“穷社”和“富社”,只不过是从比较上来说的,认真的说,小社再富也比不上公社。只有办好公社,更好地利用人力、物力、地力,加速发展生产,才能达到共同富裕。同时,目前有些所谓“富社”,除了自然条件和社员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代价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了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在全民大协作的条件下,才逐步富裕起来的。例如,广东南海县红旗社社员在讨论“富社”和“穷社”合并时,大家指出:红旗社在合作化前原是只有一条牛的穷村,后来由于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走上合作化道路,并给予物质的支援,才逐渐走上富裕。同时,大家还指出,本社的富裕和别社的帮助也是分不开的,如在今年夏种缺乏牛力、人力,在党的号召下,毗邻的红星社便派出十七条耕牛前去支援七天,墟镇上出动三千二百多人帮助抢插,由此,才解决了夏种的困难。目前比较富一点的社,和各个社结合在一起,组织成人民公社,通过人民公社更快地发展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不是都有好处,都得到利益吗?怎能说是吃亏呢?   再说,我们劳动人民搞革命、办公社,不是只为自己一家子或一村子人富裕,而是为了全民共同的富裕,为了建成社会主义和过渡到共产主义。要达到共同的富裕,就必须听党的话,走公社化的道路。因为公社人多力量大,它可以进行包括工农业在内的大规模生产,这就可以进行原来的所谓“富社”无力兴办的各项农田基本建设,战胜原来的“富社”无力战胜的自然灾害,并且以原来的“富社”望尘莫及的速度扩大公共积累和实现农业技术革命。同时还应该明白,原来的所谓“穷社”,也往往存在着那些“富社”所没有的或者所缺乏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大家合并起来转为公社之后,就可以取长补短,大大地发展生产,使大家都富裕起来。   有人说:“穷社和富社合并,在评工资时,原来富社社员要评高一些。”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上面我们已经说过,所谓“富社”的财富,并不是完全由富社社员创造出来的,如果原来较富裕的小社评工资偏高了,就不符合现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在评工资时,不管是穷社还是富社,都应该根据统一的标准,不能从最高水平的农业社出发,应以大多数社的水平为标准,如果原来“富社”的社员,在统一工资之后,收入减少很多,分配悬殊很大的,公社可以从公共福利事业中加以照顾,比如优先开办托儿所、幸福院等等,以作为奖励。但作为人民公社的社员来说,则不应该计较这些报酬,而应该树立“我为人人”的共产主义思想,为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过渡到共产主义而忘我的劳动。(一农)   十八、有人说:“今年农业增产多,现在又办了人民公社,要少扣多分,快点改善生活。”这种说法对不对?今年晚造收益应如何分配和积累?以原农业社为单位分配好,还是由公社统一分配好?   答:今年是特大丰收的一年,全省原有许多农业社的生产和收入不是象往年只是百分之几的增加,而是一倍、两倍或几倍的跃进。在这情况下,必须正确地对待今年秋收分配问题,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   有人说:“今年农业增产多,又办了人民公社,要少扣多分,快点改善生活。”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为了公社扩大再生产,加速社会主义建设,达到“苦战三年,根本改变农村面貌”的目的,今年虽然增产多,但仍应该贯彻“多积累、少消费”的方针,扩大公共积累。我们必须批判“多分分光”的错误思想,反对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树立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广大社员在苦干一年之后,普遍有着改善生活的要求,根据“多积累、少消费”的精神,在增产增收的情况下,适当地满足这种要求,不仅是可能,也是应该的。按照广东今年晚造分配办法是由公社统一分配,积累和分配比例不作统一规定。各社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个算法:一个是拿出今年增加的纯收入20%作为增加的分配;一个是今年纯收入采用四、六或对半分的办法,有些地方也可以倒四、六。如果光按晚造算,以纯收入三、七或四、六分,甚至更高一些、更低一些都可以。如果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分配时,供给、工资两部分一般各占一半,或者供给部分占60—70%。这种分配办法,不但可以迅速增加公社公共积累,扩大再生产,同时社员生活也可得到适当改善。如阳春县漠阳人民公社,在10月份已开始发工资(工资的总数约占总收入30%),农民社员平均每人工资有六元九角多(粮食供给除外)。不仅保证了社员有饭吃,而且有钱用。   (在分配问题上,有些人主张以原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分配,他们认为自己社里经过长期苦战,克勤克俭地扩大生产,“家底”较厚,如果与别社(穷社)统一分配就会“吃亏”,不能增加收入。其实,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前面已经说过,“富社”和“穷社”合并后,大家都一样有好处,并不是谁吃亏的问题。现在,各地已建成人民公社,如果今年秋季收益由原有农业社进行分配,反为有害。据顺德扩大干部会议总结指出小社分配有三大害处:一、今年农业社生产谁种谁收,必然出现公社和小社的矛盾;小社为了搞好本社生产,就不能很好地执行公社各项生产计划,造成人力分散,不可能使生产加速跃进和做好明年生产准备工作。二、实行谁种谁收以后,原来各个农业社必然会出现分散现金,分光家底,少留种子等现象,严重的还会为了个人利益,把农具变卖,把作物提前收成,破坏明年生产。三、谁种谁收以后,必然会延误今冬大规模深翻改土工程的进行,因为各农业社必然会把劳动力用在当年分配的生产上,即使已做了改土、水利等工程,也会受到影响。大家认为只有公社统一分配,才能避免上面所说的害处,便于以公社为单位统一组织生产,有利于公社实行劳动大协作,有利于公社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同时,由公社统一分配,有了工资底垫,又便于实行工资制或半供给半工资制,对改善社员生活有利。所以,今年晚造实行统一分配办法,一定能获得各地广大社员拥护。(伟跃))   十九、有些人民公社已实行“粮食供给加基本工资制”,这种分配办法有什么好处?有人认为“实行粮食供给制后,会降低社员的劳动积极性”,这种看法对不对?   答:目前已建立的人民公社中,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条件下,有些已开始实行了粮食供给加基本工资的分配制度。粮食供给制就是按国家规定的留粮标准,把全体社员的口粮由公社统一留下,进行“按人定等,按等定量”,评定每人每年的粮食需要,由公社免费供给社员(在社内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除粮食供给之外,还根据社员的政治觉悟、劳动态度、体力强弱、技术高低等条件,进行评定等级,按月发给工资。目前人民公社的性质仍是社会主义的,并不是共产主义性质,因而人民公社的分配原则,从工资制来看,仍是属于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从粮食供给制来看,则是共产主义的萌芽。随着公社生产的发展,还会逐步扩大供给制,直至实行全部供给。事实上,我们广东各专区有些生产水平较高的人民公社,已逐步扩大了“供给制”,公社除了包吃饭外,还按日常生活需要供给。如新会县环城人民公社,从11月1日起,实行“八包”:包吃、包穿、包住、包医、包教、包养、包生活零用钱,以及包结婚费、生育费、丧葬费等。此外,还有部分劳动奖金(按全公社参加劳动人数平均,每人每月五元为标准),凡劳动好的单位或个人,经过评比后,都能获得奖金。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这种分配制度还会继续扩大,以至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制度。   在人民公社里,实行粮食供给加基本工资制(或全部供给制),这是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结果。实行这种分配制度,不仅为广大社员所拥护,并且是他们的迫切要求。实行起来,将更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促进生产的更大发展。据海南琼东塔洋人民公社的总结,实行这种分配制度,共有六大好处:第一,大大地鼓舞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过去平均每天出勤一万三千一百三十八人,评工资后,平均每天出勤达到一万八千零二十人,连二千零一十人过去不出勤的,现在也出勤了,劳动效率也大大地提高了。第二,减少了评工记分的麻烦,简化了财务手续。第三,避免了由于定额不合理及错记、漏记工分的现象。第四,解决了缺粮户的困难;过去每年都有20%以上是超支户,现在可以消灭了;解决了“超支户”和“分空户”的矛盾。第五,社员收入固定,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活,解决了社员零用钱的困难。第六,可以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加速工、农业生产大跃进,有利于加速建设社会主义。从上述情况看来,实行粮食供给加基本工资制,它将可以从根本上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使所有社员都放下了“养家糊口”的重担,愉快的生活,可以专心致志的从事集体劳动,高度的发挥积极性,由此也必然会促进生产的大发展。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觉悟提高,也必然会加速建成社会主义,从而过渡到更美好、幸福的共产主义。   有人担心实行粮食供给制之后,会便宜了懒汉,甚至会使勤劳的人也不再那么积极了。具有这种思想的人,把我国农民的政治觉悟估计得太低了。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许多人民公社开始实行粮食供给制之后,社员不愁吃了,由于他们看到了共产主义的美好前景,都说“千年愿望可以实现了”,人们不是变懒了,而是干劲更足了。他们说:“不积极劳动,怎能对得起新社会,对得起共产党和毛主席!”虽然,落后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的。但他们将是极少数或极个别的。人民公社将可以通过加强政治工作和群众的互相督促,互相批评,互相帮助,这些人也会转变为勤劳的人。至于一切阶级敌对分子,那就应该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强迫他们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一农)   二十、有人说:“办了人民公社以后,农民就象工人一样,同政府打工,向政府领工资。”真是这样的吗?   答:不是这样的。这样看人民公社,是对公社的性质没有认识。目前的人民公社,还是集体所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但已包含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例如土地的统一规划、利用,便具有全民所有的性质。)在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工厂、企业中工作的职工,才由国家发给固定工资。工人也不是个个都由国家发工资,例如一些手工业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组织,在这种社工作的工人,便由社里按月发给工资。人民公社社员是为了发展公社的生产而劳动,为公社创造财富而劳动。也就是说,为建设社会主义、改善和提高全体公社社员和自己的生活而劳动,不是替谁“打工”。公社实行工资制,也和手工业合作社一样,由社里按月发给每一个人一定的工资,工资的多寡,首先要看社的生产发展情况(扣除生产成本、社的公共积累和向国家缴纳税金之后的净收入),然后根据收入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发给社员工资。由此可见,公社的生产越发展,社员的劳动越多、越好,他的收入就越多。   给“公社打工”或“给政府打工”的这种观念,是不对的。我们不论在公社劳动还是在国营农场劳动,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过渡到共产主义,都是为了全体人民和自己的幸福生活而紧张地劳动着,不是替任何人“打工”。党和人民政府,是引导我们走向共同富裕道路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不是别的。 (原载“南方日报”)   二十一、有些人民公社已实行粮食免费供给,过去一贯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社员(如干部、职工家属等)应该怎样解决?   答:办人民公社,是要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制订分配制度的,而不是不问情况,一律“粮食免费供给”。公社实行粮食供给制后,对于主要是依靠家人在城市机关、企业、工厂等单位领工资来维持生活的社员,在城市人民公社没有建成和没有实行供给制以前,他们就不应该享受公社的粮食免费供给制度或“五保”待遇(极特殊的情况可以例外),而应按其过去习惯,分别评定向社缴交一定的粮食或伙食费用(根据寄的钱多少,不供给或只供给一部分)。其次,如果这种社员有劳动力,并且参加了公社的生产劳动,而不是依靠家人在外的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在外边的人收入很少,无力帮助家人者),就应该和其他社员一样,享受公社的同等待遇;如果有劳动力又不参加公社的劳动,就不应免费供给粮食(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小孩子除外)。同时,对这种有劳动力不参加公社劳动的社员,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指出这种好逸恶劳的思想行为是可耻的,使他们树立劳动光荣感,从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总之,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既要有利于组织家属参加公社生产,有利于改造他们,又不要过多加重公社的负担。(慨)   二十二、在建立人民公社过程中,处理各项有关政策问题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答:在建立人民公社过程中,处理各项有关政策问题时,关系到国家与公社之间、公社与社员之间、小社与公社、小社与小社之间等方面的许多新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必须根据公社一大二公的特点去进行,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生产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迅速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有利于共产主义因素的增长,加速向共产主义过渡;有利于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并照顾到农民群众的觉悟。对经济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凡属生活资料一律不归公,凡属生产资料一律归公。因此,在处理各项问题过程中,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贯彻阶级路线,充分发动群众,通过大鸣、大放、大辩论方式来解决问题,做到政治挂帅,以共产主义精神来教育干部和群众,树立“我为人人”的共产主义风格,发扬共产主义精神;要搞臭个人主义、本位主义和资本主义,不斤斤计较个人利益;在并社时,不要采取“算细账、找平补齐”等办法。同时,通过共产主义教育,要使人人都认识到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公社的每一项变革,都是进一步发展生产、解放生产力所必需的,只有办人民公社,才能更大规模、更全面、更迅速的发展生产。人们只要认识到这些道理,就能理直气壮的坚定执行各项政策;对政策有思想抵触的人,才会理屈词穷,低头服输。因为是否有利于生产,已成为农村中衡量一切是非的主要标准。也只有有利于生产,才能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但是,在刚刚建立人民公社的时候,又要肯定目前的公社仍然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在分配方面,基本上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办事,要照顾到各社的生产水平和群众觉悟的高低,分别确定建社的原则和具体政策。在处理公社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机构下放时,还要注意如下几个原则:一是保证国家生产计划、产品调配计划和财政任务的完成;二是建社中处理国家机构下放政策时,应首先保证国家税收利润不受影响;三是下放的国家机构名义,在上级未有正式通知前暂不撤销。在管理体制上,应根据“集中领导,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对于生产单位、各部门、各财经企业单位,都要通过制订计划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统一集中的领导,以利全面发展生产,把公社办得更好。(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