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判冯友兰先生的命题抽象法   <邓艾民> ## (一)引言   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遗产底继承问题》及《再论中国哲学遗产底继承问题》中提出了关于分析一个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的主张。他认为这个主张不仅解决了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而且是指导研究哲学史的基本原则。他说:“不仅在讲继承的时候,我们需要分别一个哲学命题底一般意义或特殊意义,就是在讲哲学史的时候,也需要搞清楚这些分别。只有作了这些分别,我们才能看出来哲学史中各派哲学思想的真实意义,才能看出来各时代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底斗争底具体内容”。他甚至认为这个主张重要到这样的程度:如果“不用这个方法,就不能解决哲学遗产中的继承问题,也不能作哲学生研究工作”。很多同志将冯先生这个主张叫做抽象继承法。我认为也是可以的。但冯先生这个主张既然不仅应用在继承问题上,而且应用到哲学史的研究工作中,同时这个主张尚可追溯到冯先生过去哲学体系的根源。因此我将这个主张暂且叫做命题抽象法。   我们这篇文章的目的,首先是从命题抽象法本身来考察,证明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是自相矛盾的,主观的,任意的。严格说来,命题抽象法根本不能成立。其次是从命题抽象法所根据的理论基础来考察,在混乱的命题抽象法中却贯穿了冯先生过去新理学的思想体系。我们分析做为命题抽象法理论基础一个方面的新理学中的共相论或概念论是唯心主义的和形而上学的,做为命题抽象法理论基础另一个方面的《新知言》中的几种命题论是主观唯心主义的和形式主义的。最后是从命题抽象法的应用来考察,命题抽象法不但不能解决哲学继承问题,而且取消了哲学的继承问题;不但不能指导哲学史的研究工作,而且取消了哲学史中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斗争的发展规律。 ## (二)命题抽象法   究竟什么是冯先生命题抽象法所谓的一个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或者如后来所改称的,一个命题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吗?冯先生始终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在后一篇论文中,他也只是举了一个例:“我们分析‘万物都是气构成的’这个命题的时候,我们说它底涵义是‘万物是物貭构成的’,这就是注重‘气是一种物质’这个命题中的一般。因此这个意义我称之为一般意义。因为认识一般,必须经过抽象,所以我称之为抽象意义。”提出一个主张,并没有将这个主张的本身说明清楚,却用一些例证来代替这样的说明,本来就是笑话。问题的关键也恰恰就在这里。因为冯先生这个主张的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任意的和主观的。事实上不可能将这个主张说明清楚。   为什么说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主张是自相矛盾的呢?因为冯先生一方面认为一个哲学体系所有的那些时代的限制,构成这个体系命题底特殊意义,一个哲学体系继承过去哲学体系的那些共同点,构成这个体系中命题底一般意义,另一方面又认为“我们不能离开体系而只断章取义地摘取某些字句,分析其一般意义或特殊意义”。按照前一种意见,一个命题的一般意义可以超越一个哲学体系的基本观点,可以超越时代的限制,因此“哲学思想中有为一切阶级服务的成份”。按照后一个意见,一切哲学命题都“不能离开一个哲学家底体系”,不能超越一个哲学体系的基本观点,因此也就不能超越时代的限制。当然就不能说哲学思想中有为一切阶级服务的成份。   例如冯先生关于“经验”这个范畴的解释,既表示完全同意胡绳同志所提的:没有经验一般,只有唯心主义的经验和唯物主义的经验,又认为各哲学派别所谓经验的意义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它不能说“毫无共同之处”。   为什么冯先生思想中产生这样的矛盾呢?从思想方法上说,一方面,冯先生完全保留了过去新理学的思想观点,另一方面冯先生又不得不在表面上承认一些马列主义的词句,用承认马列主义词句的方法来回避甚至反驳对自己思想实质的批判。从思想内容上说,一方面,冯先生大胆地提出来,“哲学思想中有为一切阶级服务的成份”,并且将超阶级观点贯彻到一切问题的具体分析中,另一方面,冯先生又不得不在表面上承认哲学思想中的阶级观点,想用超阶级的观点来补充和修正马列主义的阶级观点,用新理学的唯心主义原则来补充和修正马列主义唯物主义的原则。   冯先生关于分别一个命题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的主张不但是自相矛盾的,而且是任意的、主观的、没有真正客观的标准,从应用名词的混乱情况也可以证明这一点。一般和特殊主要是相对于量方面的范畴,抽象和具体主要是相对于质方面的范畴,这两对范畴本来不能相互替换。问题还不在于替换这些名词,而在于始终没有说明这些名词的确切意义。冯先生说:“因为认识一般,必须经过抽象,所以我也称之为抽象意义”。在这里,抽象与具体的意义似乎是指形式逻辑中的抽象与具体。但形式逻辑的抽象是相对于具体事物而言的,例如,我们对许多具体的桌子进行抽象化,就得到关于桌子这个概念,我们并不能对一个命题进行抽象化。如果冯先生所谓必须经过抽象不是指对命题的抽象化,而是指对一个命题所指的事实进行抽象化,那么就不应是一个命题有两个意义,而应该是有两个不同的命题了。从另一方面说,有些命题甚至可以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意义,文学作品中这类例子特别多,但很难说这些意义之间一定有一般和特殊或抽象和具体的区别。如果冯先生所说一个命题的两个意义是指一个命题含蕴另一个命题,因此这个被含蕴的命题就构成含蕴的命题的抽象意义,例如,“这个桌子是红色的”含蕴“这个桌子是有颜色的”,因此“这个桌子是有颜色的”就成为“这个桌子是红的”这一命题的抽象意义。但是用含蕴关系冯先生又如何解释“学而时习之”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两个自己所举例证的一般意义与特殊意义的关系呢?因为这两个命题都没有含蕴另一抽象命题的问题,因此对这两个命题都不能进行冯先生所谓的抽象化,只能进行冯先生所谓的具体化。并且这样的具体化也不是从命题的本身可以得到的,而是系统地分析孔子思想的结果。严格说来,这两个命题从命题本身无论如何是无法说明有冯先生所列举的二个意义的。   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不但性质是混乱不清,没有客观的标准,而且应用命题抽象法也是主观的,任意的,同样没有客观的标准。首先,冯先生承认并不是每一个命题都有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也不是所有命题都有这两方面的意义,有的话都只有具体意义,抽象意义不多,如《论语》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有人把‘朋’作‘凤’字解,如果这样,它底抽象意义就不多了。”但冯先生并没有说明那一类性质的命题可以有两方面的意义,那一类性质的命题只有一种意义,如果命题抽象法不能普遍适用时又不能说明适用于那一类命题,我们就无法承认这个说法反映了命题的客观性质,而只能承认是一种漫无标准的主观臆断了。   其次是冯先生认为可以有两方面意义的命题,实际上要不要进行抽象化,也是主观的,任意的,同样没有客观的标准。冯先生就认为有些命题虽可以进行抽象化而不应进行抽象化:“当然,假使过重于在抽象意义看,可继承的东西又太多了,甚至连‘君君臣臣’也有人看作是上级和下级的关系,这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冯先生又没有从命题的性质加以说明。只是觉得这样抽象的结果使继承的东西太多,几乎一切命题都可以继承,有点太不象话而已。   再其次是对命题进行抽象时,到底如何进行抽象也没有客观的标准。例如“人皆可以为尧舜”,照冯先生的说法,经过抽象后可以得到“人人皆平等”。但经过抽象也应该可以得到“人皆可以做皇帝”,象项羽所说的“彼可取而代也”一样。根据什么标准我们只要这个抽象意义而不要另一个抽象意义呢?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是自相矛盾的和混乱的,缺乏实际的根据和标准。是主观想象的结果,而不是客观分析的结果。是先有继承问题,再提出一个这样的任意的主张来解释继承问题,而不是分析命题的客观性质,得到解决继承问题的根据。因此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诡辩术。问题的关键和严重性还不仅在这一点,更在于冯先生所说出的自相矛盾的命题抽象法却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抽象意义论做为理论基础,命题抽象法只是抽象意义论的应用,因此我们更应该进一步分析抽象意义论的本身。抽象意义论实际上包含冯先生过去思想体系中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新理学》中的共相论或概念论,另一个方面是《新知言》中的形式主义。 ## (三)抽象意义论与《新理学》的概念论   我们前面分析了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是自相矛盾的和混乱的,也是主观的和任意的。但在这些混乱的和主观的说法中却包含着一个中心思想,那就是特别强调抽象意义的重要性。因此我说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抽象意义论。关于抽象意义论的特点,冯先生自己说得很明白:(1)抽象意义是超阶级的:因为抽象意义就是“哲学思想中的有为一切阶级服务的成份”。(2)抽象意义是超时代的:“过去的这些哲学思想,无论它底科学性、人民性、进步性等等怎样强,它总是还带有它底时代底限制。我们决不能把这些东西整个的继承下来,我们所要继承的就是那些‘性’。照我的看法,哲学生中一个唯物主义哲学体系底唯物主义性就是那个体系底主要命题底一般意义所表示的。那些体系所有的上面所说的那些时代的限制,就构成这些命题底特殊意义”。(3)抽象意义是超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也就是说中性的:“各哲学派别所谓经验底意义是各不相同的,但是也不能说‘毫无共同之处’”。   这个抽象意义实际上就是冯先生过去新理学体系中的“理”的变种,吴传启同志及关锋同志也已指出来了,这也是中外一切新实在论的中心思想,象孟塔鸠所说的:“最低限度某些被我们所认识的本质或共相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到它们的时候即已存在了”。抽象意义或“理”或共相的这种存在有其独立的意义,正如冯先生过去所谓的在真际中的“有”。也如玛尔文所说的:“存在的范围是更广泛的范围,实在的部分处在存在之内;换句话说,实在的世界仅仅是很多的逻辑上可能的世界中的一个”。   冯先生这个抽象意义论或概念论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所谓抽象意义或概念是超越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说法,正如列宁批评中立要素的主张一样,其目的只是“掩盖自己的唯心主义并赋予它以更为暧昧的形式”。冯先生自己试为过去的错误主要的只在于割裂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说一个哲学命题有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并不等于说一般意义能离开特殊意义而单独存在,象公孙龙所说的‘天下而独而正’,当然就导致于把一般和特殊割裂开来,其结果必然要倒向客观唯心主义,我过去的哲学思想的主要错误就在于此”。其实,冯先生在声明自己过去的主要错误是把一般和特殊割裂开来的时候,在实际分析中仍旧是把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割裂开来,因为承认抽象意义既是超阶级的,又是超时代的,既可不是唯心主义的,又可不是唯物主义的,当然就与具体意义割裂开了。   割裂抽象与具体、一般和特殊当然是错误的。列宁说:“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谈谈辩证法问题》)因此抽象与具体,一般和特殊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割裂抽象与具体之后,自然就承认了“抽象”的独立存在。由此就可以说,抽象意义可以在逻辑上存在,理可以在真际中有,共相可以独立潜存。由此也可以说,规律可以离开物质而存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规律是物质的规律,只能存在于物质之中。离开了物质,就无所谓物质的规律。因此认为规律可以离开物质而存在,抽象可以与具体割裂,这种思想不仅是形而上学的,也是唯心主义的。   但冯先生的抽象意义论或概念论的唯心主义性质更主要的表现还不仅如他自己所说的,在于割裂抽象与具体,—般和特殊,乃在于在任何情况下特别强调和夸张了抽象的优越性。在《新理学》中,冯先生认为“理是先于其实际底例而有”。在这个抽象意义论中,冯先生认为抽象意义超脱时代的限制,构成哲学思想发展中的主流。这就是特别夸张了理或抽象意义的地位和作用。列宁说:“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哲学唯心主义是把认识的某一个特征、方面,部分片面地,夸大地,过分地(狄慈根)发展(膨胀,扩大)为脱离了物质,脱离了自然,神化了的绝对”(《谈谈辩证法问题》)。冯先生正是这样夸张了理、共相、抽象意义的重要性而成为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者的。   也可以举冯先生所举关于“平等”的抽象意义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冯先生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满街都是圣人,人人皆平等,就是认为人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这就可以成为打破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理论根据。”实际上,冯先生这个解释是主观的,美化了古人,夸大了平等的抽象意义。在维护封建制度最有权威的哲学思想中找近代反对封建制度的理论,正同在马克思主义中找反对阶级斗争的理论一样,是很荒唐的。近代资产阶级平等思想最主要最本质的内容是政治上反对封建君主的专制,当然不可能在孟子的“人皆可以为尧舜”的思想中找到。我们不能说“人皆可以为尧舜”包含着近代资产阶级平等的思想,正同我们不能说中国古代君臣之间可以“坐而论道”就包含着君臣平等的思想一样。也正同我们不能说中国古代所传梁鸿与孟光举案齐眉,就说当时有近代男女平等的思想一样。假如说孟子所说人皆可以为尧舜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平等思想中含有共同之点,这个共同之点在本质上说是极不重要的,无足轻重的。正同资产阶级所谓平等与无产阶级所谓平等的意义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假如其中有共同之点,这共同之点也是极不重要无足轻重的一样。因为无产阶级平等的意义正象恩格斯所说的“无产阶级平等,要求底实在内容,就是要消灭阶级”(《反杜林论》),这如何能从与资产阶级所谓平等的意义中找出共同之点呢?   也可以再举冯先生所举的关于“实践”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冯先生认为“朱熹曾说过读书要‘循序而渐进,致一而不懈,从容乎句读文义之间,体验乎操存践履之实’,就其抽象意义说,这也是很好的。”如果我们将这里所谓践履之实作为一个哲学的范畴来了解,那么朱熹所谓践履之实就与马列主义的实践有本质上不同的意义,很难说其中有任何共同之处。马列主义的实践最本质的内容是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实践,我们怎么能说朱子也主张体力劳动和阶级斗争呢?例如实用主义者也强调实践,但实用主义者所谓实践可以叫做经验主义的实践,其意义是指生物性的活动,以为人要适应环境正同生物要适应环境一样。例如王阳明提倡“知行合一”也是强调实践,但王阳明所谓实践是指人的思维的活动或道德的活动。从现象上说,上述各家所谓实践也许有冯先生所谓共同之点,例如手足的活动之类,从本质上说,我们如何在这些不同学派的实践意义上找出共同之点呢?   冯先生的抽象意义论也是形而上学的。这个形而上学的性质首先表现在冯先生就将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割裂开来。将一般与特殊割裂开来。在一个意义上说,这样的割裂也就是将内容与形式割裂,夸大了内容与形式的矛盾,认为离开内容,可以有独立自存的形式。其次表现在认为一个命题若在一个哲学系统中是一般性的,那么在任何哲学系统中也是同样一般性的。一个命题若在一个哲学系统中是特殊性的,那么在任何哲学系统中也是同样特殊性的。冯先生完全忽视了时间地点和条件,完全忽视了一般与特殊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转化的,而不是截然割裂的。在一个条件下是特殊的,在另一个条件下却可以是一般的,在一个系统中是一般的,在另一个系统中却可以成为特殊的。毛主席就说过:“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矛盾论》)再其次表现认为任何继承、任何发展中,都必须至少有一部分是量的同一,也就是说,任何继承都是搬运,任何继承中都有“共同之处”,都必须象从旧房子上拆下砖瓦来安到新房子上一样:“毕竟要有那么一块砖瓦,然后才可以对于它进行改造”。而不能在发展中象植物种子与植物的关系一样,是有机的变化,而不是机械的增加,是由低级到高级的质的变化,而不是由少到多的最的增长。   也可以用冯先生所举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如何继承黑格尔的辩证法来说明这一点。冯先生认为马克思主义继承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取其一般意义而不取其特殊意义,就是说取其发展而不取其绝对观念”,认为“马克思主义对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是曾经加以根本的改造。这个改造就是‘抛弃神、绝对、纯粹观念等等’,把黑格尔底做为思维发展规律的辩证法倒转过来,使之成为物质发展规律的辩证法,这就是所谓把事情顺过来。”冯先生在这里就是认为唯心主义加辩证法等于黑格尔哲学,唯物主义加辩证法等于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继承关系变为搬运的关系,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看法。实际上马克思并不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合理的内核,而是认为可以在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的外壳中,发现合理的内核”(《资本论》12页)。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浸染了唯心主义的根本观点。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着重讲正、反、合,用正、反、合的公式去套客观的事实。强调对立面的调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恰恰相反,强调对立面的斗争。正知列宁所说的:“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谈谈辩证法问题》)。黑格尔的辩证法也是不彻底的。因为黑格尔认为一切的发展都调和在他的绝对观念中,他的唯心主义体系也成为不再发展的真理大全。实际上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黑格尔讲辩证法,但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系却是形而上学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当然不是如此,马克思主义的体系更不是如此。正如毛主席所说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实践论》)因此,马克思主义不是唯物主义加黑格尔的辩证法,而是将黑格尔的辩证法加以批判,改造,发展,与唯物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完全一致的体系。 ## (四)两种意义论与《新知言》的几种命题论   冯友兰先生的命题抽象法的理论基础的另一个方面是冯先生在《新知言》中所提出的形式主义。《新知言》所提出的形式主义当然也可以说是新理学体系的一部分或一个方面,如果说,《新理学》的主要思想接近于新实在论,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那末《新知言》的主要思想受了逻辑实证论的影响,开始向主观唯心主义发展了。《新知言》提出将人的知识分为四种。第一种是逻辑算学,这一种知识是对于命题套子或对于概念分析底知识,其命题是空而不灵的。第二种知识是历史,这一种知识是对于经验底纪述底知识,其命题是实而且死的。第三种知识是科学,这一种知识是对于经验作积极底释义底知识,其命题是灵而不空的。第四种知识是哲学,这一种知识是对于经验作形式底释义底知识,其命题是空而且灵的,是“一片空灵”,因为哲学命题对于实际无所肯定或甚少肯定,所以是空的;对于一切事实无不适用,所以是灵的。因为冯先生在这里主张哲学只对经验作形式的释义,我就暂时将这种思想叫做形式主义。   我们前面曾经分析,冯友兰先生的命题抽象法的意义是混乱的,任意的。但其中心思想之一是认为许多命题存在着一个超越哲学体系的抽象意义,存在着一个超阶级、超时空的抽象意义,这一点已经在前面批判了。我们在这里说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的理论基础的另一个方面是《新知言》的形式主义。因为命题抽象法的意义也可以做这样的了解:即一个命题的具体意义是指对经验作积极的释义,是灵而不空的。一个命题的抽象意义是指对经验作形式底释义,是空而且灵的。当然,听先生在《新知言》中是认为有两种不同的命题,在命题抽象法中只是提出一个命题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因此这两个主张在表面上是不同的。但是我们从思想的实质看,不能否认这两个主张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可以说,冯先生命题抽象法的抽象意义是《新理学》的“理”或“共相”的变种,冯先生命题抽象法的两种意义论也是《新知言》所提出的几种命题论的变种。因此我们对命题抽象法进行批判时,也值得进一步对冯先生在《新知言》中所提出的形式主义进行批判。   冯先生在《新理学》中也谈到哲学与科学是两种不同的知识,因此《新知言》的形式主义思想在《新理学》中已经有了基础。但冯先生在《新知言》中进一步割裂了抽象与具体、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因此哲学与科学的对立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冯先生在《新理学》中认为新理学虽不着实际,“而当前有许多实际问题,其解决与此书所论,不无关系”(《新理学》《自序》)。但冯先生在《新知言》中,却认为“形上学(按即指哲学)的功用,本只在于提高人的境界,它不能使人有更多底积极底知识。它只可以使人有最高的境界,这就是新原人中所谓天地境界”(《新知言》《绪论》)。这个“只”字,正表现了在冯先生思想中,抽象与具体的割裂,哲学与科学的对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个发展使冯先生的思想体系带有更浓厚的形而上学的性质因而成为形式主义。同时我们也说冯先生的思想在这里基本上是主观唯心主义,因为冯先生在这里特别强调我们不要对实际有具体的了解,不要对客观世界有事实的变革,只要我们个人对实际世界的觉解不同,就可以得到不同的境界:“学为圣人亦不需知各种事物之理的内容,不过人求天地境界,需要对于人生底高底觉解。形而上学所能予人底,就是这种觉解。”(《新知言》《绪论》)这样,不但是意识决定存在,而且是个人的主观意识决定客观存在,当然是主观唯心主义。这个主观唯心主义还发展为神秘主义,我们这里就不详细分析了。   马克思主义试为哲学与科学虽是不同的两类知识,但却不是割裂的两种知识。哲学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的普遍发展规律的知识,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因此,哲学对科学就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恩格斯说:“不管自然科学家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他们总还是在哲学的支配之下,问题只在于他们究竟愿意某种坏的时髦的哲学来支配他们,还是愿意由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历史及其成绩的基础之上的理论思维形式来支配他们。”(《自然辩证法》173页)哲学与实际的关系就更为密切,因为哲学是革命改造的实践的活动的方法和工具,毛主席说:“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实践论》)因此《莫斯科宣言》号召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辩证唯物论。”新知言所提出的哲学与实际无关的思想,不但在理论上是割裂抽象与具体成为主观唯心主义,而且在事实上是用阿Q式的天地境界的麻醉剂引导人们安于反革命的统治,消灭人们的革命意识,直接做了反革命的帮凶!   冯先生在命题抽象法中的两种意义论实际上反映了《新知言》所提出的几种命题论。一个命题的具体意义是对实际有积极的肯定,近于所谓科学命题。一个命题的抽象意义是对实际只有形式的肯定,近于所谓哲学命题。具体意义既然近于科学命题,又不能继承,对于哲学思想体系而言,就成为可有可无,不足轻重的。只有命题的抽象意义对于哲学思想体系而言是最重要的,是最哲学的哲学命题。但命题的抽象意义对实际并无积极的肯定,没有时代的限制,没有阶级的烙印,因此就可以得到一个比前面更严重和荒唐的结论:不但哲学思想中有为一切阶级服务的成份,而且哲学思想中只有为一切阶级服务的成份。这就在哲学中彻底推翻了任何阶级分析的观点,完完全全回到了冯先生过去所谓最哲学的哲学的领域了! ## (五)命题抽象法的应用   上面我们已经谈到冯先生命题抽象法本身的矛盾,命题抽象法所根据的理论的主要错误,现在,我们再看冯先生企图运用命题抽象法解决继承问题,不但不是“不用这个方法,就不能解决哲学遗产中的继承问题”,而是实际上取消继承问题。要指导哲学史的研究,不但不是“只有作了这些分别,我们才能看出来哲学史中各派哲学思想底真实意义,才能看出来各时代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底斗争的具体内容”,而是实际上取消哲学史中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斗争的发展规律。   为什么说,冯先生提出命题抽象法来解决继承问题实际上是取消哲学的继承问题呢?因为冯先生在这里实际上是将阶级性与继承性对立起来,认为承认了哲学的阶级性,就必须否认哲学的继承性;承认了哲学的继承性,就必须否认哲学的阶级性。因此必须提出超阶级的抽象意义来解释马克思主义与过去哲学的继承关系。马克思主义继承过去的哲学,这是过去的一个历史事实,也是现在理论工作的一个方面,现在的问题不是有没有继承,而是如何理解和说明这些继承关系。冯先生提出的这个命题抽象法,不但理论上与马克思主义对立,而且应用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能说明哲学史中的继承关系。   首先,从前面分析冯先生所举的例证中,我们知道冯先生在应用这个理论时,实际上对一些过去的哲学命题做了错误的解释。如果正确地了解过去的这些哲学命题,应用冯先生的理论,就无法解释他们之间的继承关系,甚至他们之间不可能有继承关系了。其次,应用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来解释继承问题,有些继承关系就根本无法解释。冯先生自己也不自觉地承认了这一点:“一个唯物主义底哲学命题,我们加以分析,发现了它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它的一般意义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一个唯心主义的哲学命题,也有它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但是它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都是不可继承的,而且经过这一分析,它底唯心主义底性质就更加明显了,越经过分析,就越见其不可继承”。在这里,冯先生所谓唯心主义的哲学命题当然不是指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般命题:如黑格尔体系中的辩证法之类,因为冯先生认为这类命题是可以继承的,而应该是指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中的具有根本观点性质的主要命题。   是不是唯物主义不能继承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中具有根本观点性质的主要命题呢?如果我们认为这个主要命题在这个哲学系统中是具有根本观点性质的主要命题,在另一个哲学系统中也必须是具有根本观点性质的主要命题,在这个哲学系统中的意义是这样,在另一个哲学系统中的意义也必须这样,那么,我们当然不能继承。但如果这个命题在唯心主义中是具有根本观点性质的主要命题,唯物主义以之做为资料以批判改造,那么为什么不能这样继承呢?列宁曾经说过,唯心主义是对某一个特征加以夸大。如果我们批判改造唯心主义对某一特征的夸大之处,不是可以化腐朽为神奇,成为辩证唯物主义的组成部分么?例如主观决定客观,精神决定物质,这是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中具有根本观点性质的最主要的命题,唯物主义正是按照列宁所说的,将这个命题中对心灵或精神的作用所夸大的部分加以批判改造,吸收为辩证唯物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成为精神对物质有一定的反作用,主观能动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意义等等这些命题了。历史上,唯物主义正是这样由机械唯物主义发展成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如果根据冯先生的理论,如何能够说明这种继承事实呢?   也可以举另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自在之物与现象世界是康德哲学中两个重要的范畴。康德认为自在之物是客观存在的,但宣称它是不可认识的,它与现象世界原则上不同,属于不同的领域。现象世界是我们知识可以达到的领域,自在之物则是我们知识不能达到而只有信仰能够达到的彼岸。这些关于自在之物与现象世界的命题当然是康德不可知论唯心主义体系具有根本观点性质的主要命题。但是列宁却可以加以批判改造,成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命题:“在认识论上,正如在科学的其他领域中一样,我们应该辩证地思考,即是不要以为我们的认识是既成的和不变的,而要分析从无知中怎样出现了知识,不完全的不确切的知识怎样变成了更完全的和更确切的知识”(《唯物论与经验批判论》105页)。“不仅科学史上和技术史上的,而且我们一切人和每个人底日常生活的成百万的实例,都是向人证明着‘自在之物’转化为‘我们之物’,都是证明我们的感觉器官受到某些外间对象的刺激时而‘现象’就产生,而当某种障碍物排除了我们所确然知道是存在着的对象对我们感觉器官发生作用的可能性时而‘现象’就消失”(同上105页)。这就是说,在现象与自在之物之间决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原则的差异,二者的区别只是已经认识的与尚未认识之间的区别。认识过程中从无知到有知,从认识较少到认识较多的过程,正是“自在之物”不断转化为“我们之物”的过程。列宁在这里将康德哲学中具有根本观点陆质的主要命题,加以批判改造,发展成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命题。如果根据冯先生的理论,又如何能够解释这种继承事实呢?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际上虽然已经继承了前人哲学的精华,但我们仍旧还可以从前人的哲学中剥取有价值的成果。但当我们这样做时,首先,我们要具体地进行分析、批判、改造和发展。只有经过分析批判,才能排除其中有害的毒素,剥取其中可能存在的有价值的成果。只有经过改造和发展,才能适合当时当地的需要。就需要批判说,过去的哲学的确可以说是错误大全。就批判后可能剥取有价值成果说,过去哲学中民主性的精华又可以说是文化宝藏。经过分析、批判、改造和发展的继承,才能保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战斗性,才能真正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其次,我们也不能也不必用开帐单的办法,列举那些命题是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可以继承的,那些命题是我们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继承的。这种办法不但支离破碎,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我们不是为了继承而继承,我们是为了解决当前实际斗争中的具体问题而继承。我们不是要厚古薄今,而是要温故知新。不但问题是从实际中来的,而且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首先是从实际中来的。当前阶级斗争与生产斗争的实际,是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源泉,前人的著作,现代外国的著作,始终只是流而不源,只能居于次要地位而不能居于主要地位。毛主席说:“人民生活中本来存在着文学艺术原料的矿藏,这是自然形态的东西,是粗糙的东西,但也是最生动、最丰富、最基本的东西,在这点上说,它们使一切文学艺术相形见绌,它们是一切文学艺术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的源泉。这是唯一的源泉,因为只能有这样的源泉,此外不能有第二个源泉。有人说,书本上的文艺作品,古代的和外国的文艺作品不也是源泉吗?实际上,过去的文艺作品不是源而是流。”(《毛泽东选集》第三卷882页)这段话对哲学思想也同样适用。因此我们继承这些遗产时,究竟继承那些东西,也要根据现实斗争的需要,不必也不能开列清单。我们始终是以实际作为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源泉,而我们对要继承的遗产又必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剔除其糟粕,吸收其精华,并不是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和机械搬运。   为什么说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运用来解决哲学史的研究实际上是取消哲学史的发展规律呢?因为运用冯先生这个理论,实际上就取消了哲学生中两条路线的斗争。冯先生认为只有命题的具体意义有阶级性,但命题的具体意义都是无法继承的,因此,在哲学生的发展中没有地位和价值。这样的哲学史当然不能反映两条路线斗争的发展规律。凡在哲学史的斗争中可以继承的,都只是命题的抽象意义,因此只是有命题的抽象意义在哲学史的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价值。但命题的抽象意义又没有阶级性,当然我们就可以说,根据冯先生的命题抽象法来指导哲学史的研究工作,实际上取消了哲学史中两条路线的斗争。从另一方面说,根据命题的抽象意义来指导哲学史的研究,这样的哲学史也必然脱离历史的具体情况,变成了哲学概念的推衍,实际上只能成为范畴演变史,无法成为反映历史上两条路线斗争的哲学史。   我们可以从冯先生的著作中举例来说明这一点,冯先生的“从中国哲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看中国哲学史中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是一篇中国哲学史的纲领,是冯先生所提命题抽象法的具体应用。冯先生曾经承认“我们研究哲学史中的思想必须把它的一般意义及其具体特征结合起来。”在这篇论文中,冯先生也声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间的斗争是绝对的,统一是相对的。但在整篇论文的具体分析中,大都只有哲学思想的一般意义,很少谈到具体特征;只注意抽象的继承问题,很少涉及具体的斗争内容,而贯穿在整篇论文中的主要线索也是强调统一性,忽视斗争性。我们可以在这篇论文随便举一个例证明这一点。例如关于理的问题的叙述,几乎完全看不出这个问题曾反映了封建时代的斗争,只看到理的意义的各种变化,例如说:“孟子所谓理之要是道德原则”,“韩非所说的理,主要是指自然界中底东西底性质和法则”,佛教所谓理“就是所谓心底本体”等等,而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仅仅归结为理事先后问题。这些分析中那里有一般意义的具体特征呢?这些说明中那里能找到两条路线斗争的痕迹呢?反之,比冯先生早很久的戴东原虽然没有说要从马列主义看哲学史,却反而感到在理的问题上的尖锐斗争,提出以理杀人的命题:“后儒不知情之至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骎骎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东原文集》卷八)戴东原并且直接揭露以理杀人正是统治阶级所用的比法还更为残酷的手段:“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胜指数。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因此我们说冯先生这个哲学史的纲领不但没有反映历史上思想斗争的具体情况,而且取消了哲学史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斗争的发展规律。   注:文中引用冯先生的话,没有注明出处的,都见于《中国哲学遗产底继承问题》及《再论中国哲学遗产底继承问题》。   来源:《北京大学批判资产阶级学术思想论文集 [科学研究大跃进专刊]》,高等教育出版社1958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