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用历史观点来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   <孙冶方> ## 不是名词之争   经济学界对于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论很多,有时连用语也统一不起来。往往两个人使用同一概念,却讲的完全不同的东西,有时讲的是同一意见,但是用着不同的概念。表面上这些争论仅是概念的争论,甚至只是名词的争论;然而事实上是反映着对于事物本质的不同认识。   为什么我们马克思主义者队伍里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等概念的认识,从来不曾发生过这么大的纷歧,但是一谈到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时候,连用语都统一不起来了呢?我觉得原因正在于我们是处在社会主义时代,即是处在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这两个社会经济形态之间的过渡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一方面保留有母胎中带来的斑痣,即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范畴的特点。这些特点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前进,而日渐衰退;但是在一定的阶段上,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在这个社会里,包含有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萌芽。这些萌芽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而日益壮大。整个过渡时代,就是旧的因素日渐衰亡,新的因素日渐壮大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消长过程。古希腊的辩证哲学家说,一只脚不能两次伸入同一流水。这句话应用到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经济范畴的研究时,就是意味着,我们要充分掌握历史的方法,或者说要有历史的观点。这就是说,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既不能用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学概念来硬套,也不能用共产主义社会的标准来衡量。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既有商品经济的因素,也有非商品经济的共产主义因素,但是二者都不是“纯粹的”。既然不是“纯粹的”,那么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也只能说它们基本上是商品经济性质的,抑是非商品经济性质的,而且指出二者的消长趋势。   正因为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变化多端和错综复杂的社会,我们在研究它的时候,一方面固然要从实际出发,而另一方面又必须运用抽象法。这就是说,在分析某一现象时,必须先抓着它的主要的方面,而把其他次要的方面舍弃掉。在观察全民所有制内部关系的时候,这种抽象法特别重要。这是因为,第一,我们都是在商品经济中长大的,对商品经济中一切事物是比较熟悉的,对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还缺乏直接的、完整的体验。不加抽象,我们更看不清共产主义萌芽的全部特点。第二,正因为它是萌芽,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日渐壮大,而我们的任务,也在于促成它的壮大。因此我们就应该在这种关系的萌芽状态中,用“显微镜”来把它放大观察。抽象法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显微镜”。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就是用的这种抽象法。没有这种抽象法,而只有就事论事的方法,是不能作深入的科学研究的。 ##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   上面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的特点,首先就在于它已经不是我们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所读到的那种纯粹的商品经济了。事实上,纯粹的商品经济在历史上从来也不曾存在过。纯粹的商品经济只是马克思的一种抽象,其目出是为了把商品经济的某些特点加以突出观察。在历史上存在过的只有原始公社时代的商品经济(发生在公社和公社之间),奴隶社会的商品经济,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而且在前三种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然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人类社会自从产生最早的商品交换到现在至少已经有五、六千年的历史。在这五、六千年的过程中,商品经济之所以为商品经济,我们只是就它的本质而论。若是就它的具体形态来说,也是千变万化的,而且在许多场合下,往往也是很不符合教科书上写的商品的定义或商品交换的公式的。因此,要根据严格的商品定义或商品交换公式的规格来寻找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那就很难找到“理想的”或“典型的”商品生产,甚至在形式上比较近似于商品的,可能在本质上反而最不象商品。   譬如说,所有的经济学者都不怀疑社会主义社会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或者公社相互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因为,这里有所有权的转注,也符合“商品——货币——商品”这个商品交换的典型公式。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推敲,就可以发现两种所有制之间或是人民公社相互间的交换,也很难说是什么“典型的”商品交换。因为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只因为它是互相独立经营的私人劳动的生产物。……生产者由他们的劳动生产物的交换,才发生社会的接触。”①恩格斯也说过:商品“是多多少少互相分离的私人生产者的社会内所制造的生产品,就是说,首先是私人生产品。”②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一般的概念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总是同市场的自发势力相联系着的。   注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54页。   ②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3页。   显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两种所有制之间或是人民公社相互间所交换的商品绝对不是“互相独立经营的私人劳动的生产物”。我们的国营企业和人民公社也并不要通过双方的“劳动生产物的交换,才发生社会的接触”。反之,双方都是在国家计划统一领导之下进行生产,在国家计划统一领导之下进行交换,而且双方都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这种交换同市场自发势力是无关的,而且这种交换的合理发展只能有助于根绝市场自发势力的抬头。如果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则,反而会促成自发势力的抬头。   那么这种交换同所谓“典型的”商品交换(即“互相独立经营的私人劳动的生产物”的交换)有什么共同之处呢?这种交换所以被称作商品交换,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如果我们抛开各个历史时代的各种交换形式的特点,而去找寻它们的共向点,那么我们就发现,在这一切交换中,有一条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就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而所谓遵守等价交换原则,也就是交换双方要互相承亩对方是自己的产品的所有者,没有等价物作为交换条件就不能占有对方的产品。否则,就成为无偿占有而不是等价交换了。因此,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是商品交换的本质。著名的商品交换的方式:“商品——货币——商品”,或“商品——商品”,无非是形象化地表明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表明公式的两端是属于不同所有者的两个价值相等的商品,不经过等价交换就不能互换位置,就不能使二者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实现。是所有权使得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这个交换公式的两端互相对立起来,而不是由于产品自身的分裂为价值和使用价值之后才产生了商品;换言之,是生产关系决定了产品变为商品,而不是产品自身分裂为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变化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化——这才是辩证唯物论的说法;相反的说法,将使我们陷入客观唯心论或商品拜物主义。   以上是从抽象的理论来看商品生产问题。现在再从我国当前的实际生活来看。试问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提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问题呢?这不是与人民公社的性质问题,即是跟肯定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问题同时提出的吗?肯定国家和人民公社之间以及各个人民公社之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或等价交换,也就是肯定或尊重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二者是一回事。这是当前我国头等重要的政治问题。因为这是城乡关系问题,这也是工农联盟问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尊重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办法是强调商品交换,强调等价交换,即是强调所有制问题。因此,离开所有制问题来谈商品交换,也是脱离了我国当前的实际的看法;也就是忘记了我们党今天为什么要提出商品交换或等价交换的现实意义,从而就会把我们的讨论变得没有意思了。 ## 消费品是不是商品   如果我们肯定,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是商品交换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职工向国营商店购买消费品以及国营商店把消费品卖给职工,都是商品买卖关系。因为这里存在着所有权的转移。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品应该是商品。   但是有些同志反对这种看法。他们说:先要卖出才能买进,“商品——货币——商品”的公式是不能截成两段的①。他们说:如果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劳动证券性质的东西,是向国营商店领取消费品的凭证,那么在国营企业发凭证的时候,一定份额的消费品已经确定分发给一定的职工,即是说所有权已转移;而这份所有权的转让带有直接分配性质;因此,在这里消费品就不是商品。反之,如果肯定消费品是商品,工资起着等价物的作用,职工用工资去购买消费品,是商品和作为等价物的货币的所有权的互相转让,那么必须承认职工在取得这份工资的时候一定也转让出了别的商品,就是说必须承认劳动力也是商品。总之,这些同志认为,如果我们以所有权(权利)的转让作为一切商品交换中最本质的东西,那就必须承认“商品——货币——商品”这个公式,那就必须承认劳动力和消费品或者都是商品,或者都不是商品。二者必居其一。   注① 自从“商品——商品”的交换公式改为“商品——货币——商品”的公式之后,即是自从货币出现之后就已经存在了只卖而不买的可能性,在危机时期,这种可能性就成了现实性。然而那是暂时的。   根据形式逻辑的排中律来说,以上推论是完全对的;然而这里也正是形式逻辑无能为力,而需要求助于辩证逻辑的地方了。从辩证逻辑出发,也就是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首先应该承认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因为我们不能假定在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社会里,职工会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去卖给自己的企业。因为我们不能假定国营企业同职工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因而我们就应该承认国营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已经具备劳动证券的性质了;虽然招聘工人和发放工资的形式在许多方面都还沿用着旧的形式。但是在这里有决定意义的是社会本质,而不是所采取的形式。   那么劳动证券是什么东西呢?劳动证券是社会发给每一个职工的一份证明书,证明他替社会做了多少工,因此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他有“权”从社会总仓库中取得一定份额的消费品。这里所说的“权”就是最一般意义的“权”,就是所有权,就是权利,也就是法权。因为一切权利都是同法律的限制分不并的,没有了任何限制也就无所谓权利(法权和权利只是从两个角度来表达了“权”的意义)。按劳分配还保留有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说法就是由此而来。按劳分配的限制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由于生产力水平还不是很高,物质财富还不是很充裕,因而对于每一个职工从社会总仓库中领取的消费品的份额不能不根据他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在价值量上加以大小不同的限制。但是既然在价值量上给予限制了,那么在使用价值方面,即是说在花色品种方面,就不能再加以具体规定。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出路是现成的,用不到去找寻,因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遗留下来的现成办法。这就是通过买卖的形式。因此,职工从国营企业取得的,已经带有劳动证券性质的工资,当同一个职工去国营商店购买消费品的时候,它(工资)又以表面是等价物、实际是流通手段的姿态出现,而与消费品相对立,组成了商品交换的后半节公式:“货币——商品”。这半节公式反映出消费品在按劳分配的社会里,在本质上仍是商品。   当然,不是“货币——商品”这半节公式本身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品是商品。决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品为商品的是这半节公式所体现的上述社会内容。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商品交换的公式在这里只有半节,便据以否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品是商品。   有的同志认为在职工购买消费品的行为中,没有所有权的转移,只有所有权的实现。因为如同前面已经说过的一样,他们认为所有权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已经转移给职工了,而这种转移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实现的。因此,这种转移同赠送一样不能称为交换。这种说法首先是有语病的。因为没有实现出所有权的转移,就应该了解为不现实的转移,就是所有权还没有转移。其次,这个文字表达上的毛病还反映出对于工资以及对于纸币发行的认识不是完全明确的。   消费品的所有权的转移到底是发生在国营企业给职工发放工资的时候呢,还是在职工到国营商店去购买消费品的时候呢?本来,当我们说,国营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是带有劳动证券性质的时候,而我们又能正确地了解劳动证券这个概念的全部意义的话,我们就应当承认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只是发了一个证件,但是并没有发生消费品的所有权的转移。现在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从货币发行角度观察。当职工在国营企业做了一定时期工作以后,他们领到了一定数量的纸币。什么叫纸币呢?纸币是没有价值的,它是由国家银行发行,用以代替贵金属作为流通手段的。国家银行在发行纸币的时候,在簿记上是记在债务项下的。银行簿记上记的这笔账只是表明职工为国营企业做了一定时间的工作以后,国家还没有发给他生活消费资料,而只是给了一定量信用券。一直到职工到国营商店去购买货物的时候为止,国家是处于债务人的地位,而职工是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因此,很明白,当职工领取工资的时候,并不曾发生消费品——即物质财富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只是移交了一张债权证明书,或称做劳动证券。消费品所有权的转移是发生在职工向国营商店购买消费品的时候。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几种交换关系中,国营企业同职工之间的交换关系可能是最复杂的一种。“商品——货币——商品”这个公式中所包含的形式逻辑往往困惑了我们的认识,使我们不易理解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事物的辩证的发展: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但是消费品却仍然保住着商品的基本特性。原来是不可截断的商品流通的典型公式,现在只留下了半截。表面上这有些奇突,但从实际出发来作分析是太自然了。从历史上说,劳动力是在一般商品出现以后很久才变为一种特殊商品的,那么为什么它就不能先于一般的商品而结束自己的商品史呢!劳动力之成为商品是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不可分的。当工人阶级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后,劳动力当然就不再成为商品了,而一般的商品,特别是消费资料的商品当然不可能马上随着资本主义一同消灭的。事物的发展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我们必须反复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力不再是商品,而消费品必须有相当长的时间保持商品的本质和形式这一真理。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之争。坚持这真理不仅有一般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从理论上论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对于培养工人阶级的主人翁思想,对于提高工人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论证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品是商品,对我们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当然,首先,这是一个客观真理,而且这个事实是同劳动力不再是商品这另一个事实尖锐地对照着的,因此,我们必须在理论上加以阐明。其次,如同我在前面所努力想加以证明的那样,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仍旧保留着商品的实质和形式这一事实,不是人们的主观上的好恶所决定的,而是由于按劳分配这个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商品的形式可以帮助我们很好地解决职工工资在价值量上的限制和使用价值(即花色品种)的选择自由这两方面的矛盾。   如果我们搞清楚了这些道理,我们就应该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即是按需分配未实现之前),很好地来发展消费品的零售贸易。我们就应该把这贸易看作是帮助我们解决上述矛盾,并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一种很好的利器,而不要仅仅把它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残余。因而就要遵守零售贸易中的许多重要原则,如等价交换,增添花色品种,以及其他等等。   我们搞清楚了以上道理,就可以懂得,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废除或削弱消费品贸易,而过早过多地代以实物供应制是没有好处的。我们应该懂得带有共产主义分配形式(按需分配)的萌芽的供给制,同实物供应制是截然两回事。   有同志说,如果是所有权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品是商品,那么商品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也将存在;因为马克思主义者承认消费品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也将归私人所有的。这是一种误会。因为在按劳分配制度下的消费品的所有权,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消费品仍归私人所有这两种“所有”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在按劳分配制度下的所有权,如上面所说过的一样,是权利也是法权,实际是对“所有”的限制,是一种产权。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消费品的供应已经有充分保证,因而今天这种产权性质的限制不存在了。事物的充分发展就走到了它的反面,“所有权”有了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所谓“所有权”了。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许多场合下说到灼,消费资料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仍归私人所有,决不是我们现在所用的“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那时,也决不会有什么人会把大家都充分所有的东西拿去同别人作等价交换。 ## 国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是不是商品交换   如果我们同意了所有权的转移是商品交换的基础,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国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本质上已经不是商品交换的性质了,虽则这种往来在形式上还很象“商品——货币——商品”的公式。因为国营企业都属于一个所有者,属于全体人民,属于全社会,它们之间的交换并不引起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而只有核算的问题,因而它们之间的往来并不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而是根据直接分配和调拨的原则,根据记帐核算的原则。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往来还要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或外壳。这种形式或外壳是同这种往来还带有一定程度的商品性有关的(但不是基本的一面)。因此,这种形式或外壳不是与内容完全无关的。   这种往来的商品性何在呢?首先,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一个整体,很难把一种生产关系同另一种完全割裂开来看。每一个国营企业不仅同其它国营企业发生往来,而且同时也同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往来。同一个国营企业的出品,一部分调拨给其它国营企业,另一部分出卖给人民公社,或供个人消费。在整批产品中哪一部分是作为商品出卖的或作为产品调拨的,往往决定于仓库的调拨员以至搬运工人。此外,国营企业销贷所得的利润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奖金而归该企业的职工个人所得或作好集体福利而为该企业的职工的集体享受。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营企业之间的往来难免带有一定程度的商品性质;它们之间的交换仍旧需要采取商品交换的方式。 ## 结 束 语   理论要为实践服务,要为政治服务。前面已经说过尊重商品交换和等价交换的原则是我国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这是我们能否处理好城乡关系和工农关系的关键所在。强调商品交换和等价交换的原则是肯定人民公社为集体所有制的必然结果。因此,不以所有权的转移作为商品交换的基本特征,那就会使我们忘记掉为什么今天我们要强调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原因。   但是理论为政治服务、为实践服务是同理论的科学性、逻辑性不相违背的。因此,我觉得因为强调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性而把商品的定义扩大到凡是投入交换的都是商品,那就是抹煞了商品之所以为商品的主要原因,也等于是贬低了商品的重要性。特别在今天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上,在集体所有制内部关系上,商品交换之所以重要恰恰不在交换这一点上,而在等价这一点上。而强调等价却是因为我们在今天必须尊重生产资料和产品的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必须尊重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因此,我觉得,在今天有些同志根据商品经济中价格和价值经常背离的事实,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不按价值出卖而按生产价格出卖的事实,来宣布马克思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未实现过,这不仅在科学上是毫无根据,而且在政治上是很不合时机的。   列宁在“再论实现问题”一文中驳斥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歪曲时说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经济规律都是通过不实现来取得实现的。他讲到这里就是引证价值规律做例子的。因为大家知道价格的上下摆动是以价值为引力中心的。①   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在“资本论”三卷出版以后,曾叫嚣说马克思已放弃了他的价值学说,说马克思是自相矛盾等等。但是大家也知道,后来恩格斯在“资本论”补编中是如何答复这些资产阶级学者的。因为平均利润与生产价格的形成非但不否定价值规律,而且正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结果。由于这个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以内,我就不再详加分析和说明了。   注① 列宁的这一段话是这样的:“价值论假设而且应当假设供求是均衡的,但是,价值论决没有断言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常可以看到或者有可能看到这种均衡。和其他一切资本主义规律一样,实现规律‘只能通过不起作用而起作用’。”(“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1页。)我觉得“起作用”和“不起作用”,不如直译为“实现”和“不实现”较妥。   来源:《经济研究》195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