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检查了几年来定为“破坏耕牛”的案件   <山东省莱芜县公安局>   根据刘主席关于公安机关对几年来定为“破坏耕牛”的案件都要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的重要指示,我们组织全体公安干部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对我们教育很大。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检查了近几年来所处理的案件。从一九五九年到一九六○我们共处理了“破坏耕牛”案件三起。经过翻卷复查,认真分析,其中混淆性质,不应以“破坏”论处的就有两起:   一、颜庄公社三岔河村社员任维田,贫农出身,一九五九年他在生产队当饲养员,一天在挑土垫栏时,有一条牛在栏内乱跑,干活不便,他就用手中的铁铣打击牛腿,不料把腿筋打断,牛就不能走动了。以后由于医疗不及,再加管理不善,三个月后这条牛死掉了。当时认定是有意破坏,呈报逮捕未准,判处管制三年。   二、苗山公社北辛庄村社员刘庆祥,富裕中农成份,土改时曾献过土地。其主要问题是:(1)一九五九年十月他把干活后的三头牛向栏里赶,途中因牛到处乱跑,他随手拾了一块石头扔到一条牛腿上,牛腿受伤致残。后来因为不能使用,生产队就将这条牛杀掉了;(2)于同年春耕时,他与社员赵光建使一条牛耕地十多天,这条牛年老过累,使后落套七天死亡。当时我们认定:刘是献田户,对现时社会不满,是有意“破坏耕牛”。据此,将刘拘留半年之久,呈报逮捕未准后,释放回家。   现在对这两起案件的检查认识是:由于当时受“五风”影响,某些社员对集体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不够关心,因此,使牛过累,打牛过重,都是可能的。这种不关心牛的行为是错误的,但这是人民内部问题,应当批评教育,当成“有意破坏”是不对的。再从当时情节来看,“有意破坏”的结论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在使牛中“打牛”是很平常的,致于一时失手,使牛致残,也是常有的事情。任维田、刘庆祥都是因为一时气愤,当众将牛打残,这与坏人有意“破坏耕牛”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把他们当成“有意破坏”判处管制和加以拘留,这显然是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不对的。   当时所以把这两起案件认定是“破坏耕牛”,主要是由于我们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因此,只认为死了耕牛对生产不利,损失大,情节严重,就以破坏论处,对问题的性质缺乏认真、客观的分析。通过对这两起案件的检查,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刘主席的指示对公安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家一致表示:一定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在今后办案中,坚决杜绝混淆是非特别是混我为敌的现象发生。   来源:《人民公安》1961年第14期(196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