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开明关于推行“三包”到组生产责任制上毛泽东书   <胡开明>   [胡开明,(1913年1月∽1997年4月)男,浙江省乐清人。时任张家口市委第一书记。文革后,历任安徽省委常委、省革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毛主席:)   关于如何巩固集体经济,加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问题,我于7月30日华北局农业工作座谈会上,作了一个发言,提出了推行“三包”到组的生产责任制的建议。发言稿已由华北局抄送中央一份。现在我又把它打印了一下,特再送您一份,请予抽空审阅为盼。   谨致   (布礼)    张家口地委第一书记 胡开明1962年8月8日 ## 关于推行“三包”到组的生产责任制的建议   农村人民公社,经过贯彻执行“十二条”、“六十条”,特别是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纠正了“五风”错误,比较彻底地克服了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农民的积极性比以前高多了;但是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主要表现是:(1)社员出勤不主动,每天还得队长挨门上户去叫;(2)社员集体劳动的时间短,出勤晚、收工早,一般每天不过六小时;(3)耕作粗放,“耕地留茬子,种地不到头(边),锄地草搬家”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一个生产队长告诉我说:“现在社员有‘四怨情绪’:一怨别组出勤晚,本组出勤早;二怨别组歇息大,本组歇息小;三怨别组收工早,本组收工迟;四怨别组工分高,本组工分低。”目前有不少群众要求“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这种对集体生产的消极态度和缺乏信心,是值得注意的。   为什么还存在上述现象呢?除了既定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以外,主要问题有三:一是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过重,而且不大稳定,群众说我们的粮食征购政策是“鞭打快牛”的政策;二是国家的比价也很悬殊,所以群众说:“一粮为纲不合算,干什么也比种粮食强”;三是生产队没有建立起生产责任制,计算劳动报酬的方法有问题,不能很好体现按劳分配。   以上三个问题都急需解决,但是由于目前工农业生产水平低,物资少,解决前后两个问题是有限度的,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当前主要是解决后一个问题,即解决生产队内部的关系问题,发挥本身的潜力。   我认为中央在调查研究的一批问题中提出,“在集体经济中,要采取什么办法,加强责任制,把评工记分搞好,既照顾出工的数量,又照顾农活的质量,鼓励精耕细作,使工作质量好的得到较高的报酬,例如超产奖励,等等”,是十分重要的,我们需要很好地研究一下。   目前生产大队为什么没有搞起责任制呢?主要是一般生产队都是组织临时性、季节性的作业组,或者是作业小组的成员常年固定了,但没有固定的地段,更没一定的产品任务。经验证明,经营生产是不能依靠这种临时性和季节性的作业小组的。因为在这种作业组里,一切土地、生产资料乃至劳动产品,都是无人负责的;社员们对于作物的高额丰产,也不发生多大兴趣。至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较长,从耕种到收获,至少需要五六个月,必须连续经营得好才能增产,可是这种临时性的、没有固定地段和产品任务的作业组,只管完成某种作业,不负责完成田间管理和最后的生产成果,因而他们的责任心不强,干活不认真;“记时磨洋工,记件抢工分”。正常的经营方法是:在播种的时候,就要考虑怎样播好、间苗、好留苗;在锄头遍的时候就考虑怎样锄便于锄二三遍;干着今年的活就考虑来年的活。可是这种临时性的没有固定地段和产品任务的作业组是不作这些打算的,因而就不能保证全部农活质量。再说,农活干得适时不适时,影响产量也很大,比如播种、间苗、锄地,同样都完成了任务,但是完成的时间早晚和产量也很有关系。早种三天和晚种三天就不一样,早锄三天和晚锄三天也不一样。到底什么时候耕作最合适,农民是有经验的,只要把全部生产任务交给他们,他们是能够根据作物生长情况和天时变化灵活掌握的。可是现在的这种作业组是不管这一套的。这怎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增产呢?看来这种劳动管理制度是非改不可的。   为什么没有搞好劳动计酬工作呢?主要是目前生产队计算劳动报酬的方法,说是定额管理,按件计工,评工记分,实际上多是死分死记,有记无评。为什么这样呢?第一是定额管理十分复杂,据说全国有二三百种定额还不够用,刚议定好了,天时一变还得修订,因此农民一提劳动定额就头痛;第二是社员怕评工记分伤感情。因为农活很复杂,同一农活也有好做和不好做的,同时农活质量也很难定个统一标准,所以一评就吵,吵得大家对评工都不感兴趣了。我召开过两次基层干部座谈会,问到评工记分的情况,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说:“说实在的,评工记分从初级社到现在都没有搞好过。”我考虑,农业生产由于受着大自然的影响,情况十分复杂,在一个生产队的范围内,劳动定额很难搞得准确,加以在田间作业,也很不好检查验收和评工记分。就是搞好了,也只能体现某种农活的数量,不易体现农活的质量,更不能体现生产的最后成果。而且,这种仅按劳动日数而不计算收获数量的计酬方法,常常会鼓励用工多、产量少的小组,打击用工少、产量高的小组。比如某生产队有个组,由于劳动组织得好,每亩玉米只用了15个劳动日,产了300斤玉米;而另一个组经营同样的土地,由于劳动组织得不好,每亩玉米用了20个劳动日,只产了250斤玉米;如果单按劳动日进行分配,则第一组反比第二组分得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这种平均主义的计酬方法,必然障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是非改不可的了。   我认为上述两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互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正是目前生产队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如果不设法加以解决,就会障碍集体经济的巩固发展。   怎样解决这两个问题呢?我和一些基层干部和社员商量的办法是,生产队组织长期固定的生产组,实行“三包”生产责任制.具体做法是:   一、由社员自愿结合(必要时也可以个别搭配)组成一个六七八或六七个劳动力的生产组,在一般情况下长期不变。   一个生产组六七八户或六七八个劳动力,生产单位是否小了?我认为不小。因为目前农业生产一般的还是手工业操作,不需很多人在一起作业,就拿用人最多的播种来说,一般的有一个握耧的、两个撒粪的、一个拉砘子的就成了。蔬菜组需要大一些,有十来个劳动力也能搭成班子。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劳动力多,生产队还可以组织组与组之间的协作。   二、生产队把全部土地都分到生产队,耕畜、农具也尽可能分到组去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也长期不变。因为固定起来,社员就会更加注意培养能力,注意爱护耕畜、农具了。   在分配土地时基本上按劳动力,才能耕得好。   在生产队把耕畜、农具分配到生产组后,如果不能用,组与组可以搭具配套,合伙使用,但是必须等价互利,如果生产队耕畜太少,分不过来,也可以仍然放在队里,责成专人喂养,轮流给生产队干活。大车、双铧犁等较大工具,如果不便分配,也可以采取这个办法。   三、“三包”期限,最好与国家粮食征购包干期一致起来,不能年年给生产好的组增加包产数,以免打击队员加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生产队为了保证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包产指标可以比国家粮食征购包干定产数稍高一些,但也必须留有余地,使生产组有产可超。   四、到了秋后,包产以内的全部产量,由生产组交生产队统一分配;包产以外的超产部分,完成归生产队按劳分配。如果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少完成了包产,则按比例扣除包工数。如果因灾减产,民主议定适当减少包产数,不减包工数。如果抗灾有功,还可以适当增加工数。   包产以外的超产部分,有的人主张生产队与生产组分成。我考虑,还是全归生产组好。因为这样,既有利调动社员的增产积极性,又可以免去秋天核实产量的麻烦。问题的关键在于定产适当,不在于分成多少。   张家口郊区东窑子公社,有几个生产队在今年春季,自发地建立了常年固定的生产组,实行了“三包”生产责任制。我去看了一下,效果很好。孤石生产队实行“三包”到组后,队长既不用每天派活,也不挨门上户叫出勤了,连钟也不打了。每天天一亮社员就主动下地搞集体生产,中午休息时间很短,到天黑还不肯回来。现在他们的集体生产搞得很好,开小片荒的很少,外东窑生产大队“三包”到组的一、二、三队,种的12亩老根菠菜,平均亩产6939斤,5月12日就上市了,平均每亩收入279元,斤价三分九厘三,未包产到组的第四生产队的3亩老根菠菜,平均亩产5757斤,低于前者17%,晚上市两天,每亩收入217元多,低于前者4%。目前生产组与生产组之间竞赛劲头很大。   根据基层干部和社员的看法,“三包”到组有七大好处:   由于生产单位小了,生产组有了超产部分的分配权,集体的利益和社员的利益就更为直接了,所以社员都能“掏出真心干”,力争多超产。   (1) 由于解决了组与组之间评工记分标准不统一的矛盾,这就可以彻底消灭在劳动报酬上的不合理现象。   (2) 由于小组人数少,便于互相监督,能够保证农活质量。   (3) 由于小组是自愿结合的,心同意合,能够互相帮助,互相谅解。   (4) 由于小组户少地少,便于实现民主管理,灵活安排农活,能够作到因时因地制宜。   (5) 由于发挥了生产组的主动性,生产队干部就可以免去每天派工、记工等事务,更多的参加集体生产(干部到了组里之后,也非参加劳动不可),减少了干部误工补贴。   (6) 由于小组的成员固定了,地段固定了,同时“三包”合同又长期不变,社员就会多施肥,多加工,注意培养地力和合理安排作物茬口。   “三包”是群众的创造,是个好方法。过去大队对生产队实行的“三包一奖制”,所以成了“繁琐哲学”,是我们的干部搞的,不是群众搞得。现在我们不搞了,群众又搞起来了,还很简单。我到孤石生产队看了一下,群众说:“我们都是本乡本土的人,哪块地常年产量多少,用工多少,投资多少,我们都知道,一盘算就出来了,很省事,有两三晚上就搞成了。”   过去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承包单位,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不统一的矛盾比较大。现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分配的单位缩小了,这个问题也就不显著了。   有些同志说采用这种办法,实质上是把基本核算单位又下放到生产组了。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如果说现在生产队对生产组实行“三包”是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组了,那么,过去大队对生产队也实行“三包”,为什么还改变基本核算单位呢?显然,“三包”到组,基本核算单位还是生产队。   可能还有人说,小组包工包产,虽然不是基本核算单位,但是也有部分核算了。我认为核算一下也好。我们的工厂是全民所有制的,还搞班、组核算,那么,生产队的生产小组搞核算,又有什么害处呢?搞生产就应该注意经济核算。我们现在领导农业生产不注意经济核算,也是一个大毛病。   也有人说,小组包产以后,又有一部分分配权,不好。我认为好。因为小组有了超产部分的分配权,他们就力争超产了;他们越力争超产,完成包产和完成国家征购就越有保证。同时,小组分得这种超额报酬,也属于多劳多得部分,是完全合理的。这样做,一点也影响不了生产队的统一分配计划。   许多人主张采取包工到组,甚至包工到户的办法建立生产责任制。这种办法有些地方早已用过了,并没有解决多大的问题。因为只包工不包产,这种责任制是架空,其结果还是“包工不包产,荒了没人管”。有人说,如果包工包产,生产组还得搞劳动定额和评工记分。其实小组包工不包产,也得搞这一套,两者是一样的。我认为以生产队为单位搞劳动定额和评工记分是搞不好的;以小组为单位,由于范围小了,就容易搞好了。   有的同志说,以生产组为包产单位,会妨碍机械化的发展。我认为这种论断的根据也不足。苏联的农业机械化程度比我们高,他们集体农庄的“农耕队”,也是把土地交给生产小组(只由几个庄员组成,一般不超过10人)负责经营管理的(只有全部机械化耕作、概不需要手工劳动的作物例外),他们叫做“地段责任制”。也叫“地段计酬制”。每个地段都有定产,超产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成,他们叫作“超额报酬”。这是苏联一些先进集体农庄创造的经验,后来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苏共(布)中央把它普遍推广了,直到现在还没有改变。我考虑,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的程度还很低,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手工操作,更应该 普遍推广这种办法。当然,有些生产队规模不大,领导骨干加强,各种制度健全,生产搞得很好,社员不要求改变现行办法,也应该允许,不要强求一律。不过按照我的设想,就是在先进生产队推行这种办法,也不会有什么海处。赤城县沙孤墩大队,是一个先进队,他们在今年春天也自发地实行了包产到组,现在经营管理得比以前更好了。   还有些同志主张采用“包产到户”的办法,解决当前生产队的工作问题。我认为这种方法,在包产以内的产品虽然仍由生产队统一分配,但是在经营方式上是单干的,这就否定了组织起来的优越性。毛主席在第二次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根据当时根据地群众创造的劳动互助组织和耕田队的经验,指出了劳动互助的伟大作用。党中央关于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说:各地党委应该充分注意研究和利用农民固有的互助习惯和互相帮助形式,帮助农民群众能够逐步广泛地组织起来,以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在个体经济的时候,党中央和毛主席都号召农民组织起来;现在已经公社化了,我们为什么还要领导群众去单干呢?   在一些落后队里,实行包产到户,生产很可能比现在搞得好。在我们张家口地区也有这样的例子。但是这种增产是有限的,而且有许多问题不好解决。首先是现有的耕畜、农具少,搭配不开。如果生产队统一管理,轮流给各户耕作,势必有先有后,影响产量,争吵不清。再说,一家一户的劳动力,在生产上搭配不起架子;就是劳动力多,技术也不可能齐全;如果遇到天灾、疾病,势必无力抗拒。这就不可能不产生两极分化,也不可能不产生资本主义。因此,我不赞成普遍推行这种办法。但是,如果把包工包产到户做为一种辅助的办法,例如在生产组中把某些少量的、技术性强的作物(如烟叶)和留种地,包给个别有经验的社员去负责经营管理,那是有好处的。苏联也有这种办法。   我认为农民的要求有两种,一种是进步的,另一种是落后的。我们的任务就是把群众落后的要求引到进步的方面来。   万全县深井堡大队是个落后队,今年春天群众曾经坚决要求包产到户。后来县里派工作组去帮助群众总结了几年来的办社经验,分析了包产到户的利弊,并给他们介绍了“三包”到组的办法,经过反复讨论、比较,群众认为“三包”生产责任制比包产到户好。最近我去看了一下,他们的生产搞得很不错。我认为这种工作方法是队的。   当然,经过工作,如果社员还是非要包产到户不可,我们也不能硬顶或硬纠。因为那样办,他们就会躺倒不干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好允许群众实行包产到户。但是,其中如果有人同意包产到组,就是二三户,我们也应该帮助他们搞起来。因为走合作化道路是“五亿农民的方向”。同时,对于那些包产到户,甚至分田到户的农民,也不能歧视。他们在生产上有困难,我们也应该满腔热情去帮助。如果他们要搞拨工互助,我们就应很好地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如果他们要转向包工包产到组,无论何时都应当表示欢迎。总之,我们要采取说服教育和典型示范方法,逐步地把他们引到集体方面来。   · 来源:   根据作者或他的亲属提供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