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灌县人民法院对梅明春的处理批示表 ##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集团       姓名 梅明春 性别 男 年龄 50 家庭 出身 小土地出租 本人成份 反革命 别名 - 反动 身份 - 盟员 职业 - 前科 无 籍贯 江北县 住址 押灌县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 - 社会关系 - - 是否拘捕(注明时间) - 1963年2月17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 - 未拘捕 朱绍文 政治历史情况 - 24年读书至41年,41年教书,42年任江北县明月乡伪乡长,45年在重庆作生意,47年在江津教书至解放,57年整风中攻击我党,58年5月送劳教。61年解除留队生产。解放前曾任国民党区分部书记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 被告解除劳教后,仍坚持反动立场,62年6月3日由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贺肇炎介绍参加“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为“盟员”后,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贺犯6月5日调荣山煤矿时,抄给被告反革命文件“民主社会主义论”一分,并指使被告负责和首犯周居正联络。以五星式发展反革命组织,建立五人小组,被告接受反革命任务后,便积极指使反革命成员朱绍文进行活动。同年6-8月先后发展了劳教人员朱梦波(已扣)周志坚(扣判劳)周云华(拟管)为“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为盟员,被告为坚定成员的反革命立场先后出面对3人进行了反革命组织的教育。同时被告又指使朱犯文安进行盗窃筹集反革命经费,当其被我破获后,被告在审讯中,抗拒交待反革命罪行,竟将反革命组织名称掩护,妄图减轻罪行,后在罪证确凿下被迫供认。    承办人 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邱玉棋 63.4.20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殷福纯 63.4.20 县政法 党组 判处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63.4.20 县委 判处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63.4.20 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 签名盖章 - - - 签名盖章 - - - 签名盖章 - 省委 - 签名盖章 - - - 签名盖章 - 备考 -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