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灌县人民法院对朱梦波的处理批示表 ##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集团   ()    姓名 朱梦波 性别 男 年龄 33 家庭 出身 工人 本人成份 学生 别名 - 反动 身份 盟员 职业 - 前科 有 籍贯 江苏省无锡县 住址 押灌县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 社会关系 - 是否拘捕(注明时间) 1962年2月20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朱绍文 未拘捕 - 政治历史情况 解放前读书至50年,后考入川西军区后勤卫校,51年3月参军任卫生队防疫员,55年转业回家,在华阳西河联合诊所工作,56年8月调运输公司诊疗所工作,57年退职回家,后因造假药,诈骗群众钱财,侮辱妇女,于58年3月送劳动教养。后因进行反革命破坏,于60年10月由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3年。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被告在劳教和管制期中仍不痛改前非,坚持反动立场,谩骂和诬蔑我国家干部说:“现在干部都贪污,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跟国民党作风一样”,又说“我现在没办法,要是国民党反回来,我要亲干掉他们,有朝一日,落在老子手里,……”等反动气焰十分嚣张。62年6月中旬由同案犯朱绍文介绍参加“中国共产党地下工作委员会”即“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为盟员,并相互交换了照片,被告问了反革命组织纲领,路线,方针等后,表示“一定好好干”,赓即对我人民公社进行攻击。    承办人意见 判处徒刑10年 签名盖章 邱玉棋 63.4.20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徒刑10年 签名盖章 殷福纯 63.4.20 县政法党组 判处徒刑10年 签名盖章 63.4.20 县委 判处徒刑10年 签名盖章 63.4.20 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省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备考 -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