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魏昭的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鸿杰   被告:魏昭,男,36岁,汉族,湖北省均县人,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分学生,高中文化。扑前系永川新胜茶场就业人员。   罪犯魏昭,为自组织反革命集团一案,本院于1963年11月5日,由审判员王殿理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黄先文、刘永福组成审判庭,书记员彭正担任记录,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魏犯出身于地主家庭,1948年隐瞒政治历史,混入革命阵营。解放后,其两个哥哥因反革命罪被判刑劳改,其父在土改中又被斗争,因而,怀着刻骨的阶级仇恨。1957年整风运动中,猖狂向党进攻,被划为右派分子,送劳动教养。1962年3月,伙同周犯居正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任匪“中央书记局书记”,积极造谣煽动,发展成员,策划制定反革命纲领,密谋建立“地下贸易委员会”,筹集反革命经费,并指派成员到外地进行串连发展活动,妄图扩大其反革命组织后,伺机暴动,推翻我人民民主政权。   本院认为:魏犯的反革命罪行,虽经人民政府予以从宽处理,仍不思悔改,又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企图反动统治复辟,实属罪恶重大,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9条、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判处罪犯魏昭死刑,缓期2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63年11月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王殿理人民陪审员 黄先文人民陪审员 刘永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63年11月6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彭正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