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全松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鸿杰。   被告:杨全松,男,33岁,汉族,江苏省溧阳县人,家庭出身富农,本人成份学生,捕前系永川新胜茶场就业人员。   杨犯全松,因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一案,本院于1963年11月16日,由审判员王殿理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黄先文、刘永福组成审判庭,书记员彭正担任记录,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   杨犯全松于1957年整风运动中,猖狂向我党进攻,被划为右派分子,送劳动教养后,仍坚持反动立场,不思悔悟。1962年6月积极参加以周犯居正为首组织的反革命集团,任匪“联络员”,传送“情报和委任状”,并发展反革命成员2人,交李玉平“履行入盟手续”。逮捕后,拒不坦白,又与李犯传送纸条,订立攻守同盟,气焰十分嚣张。   本院认为:杨犯一贯仇视党,仇视人民政府,其罪行经人民政府宽大处理后,毫不悔悟,又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妄图推翻我人民民主政权。入狱后,拒不认罪服法,实属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罪恶重大,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处杨犯全松无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