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永川县法院对四川省流动委员会反革命集团案周维金、王锡华的判决   首犯周维金,男,21岁,家庭贫农,本人农民,有偷摸行为,曾二次关押释放。因对现实不满为首组织该反革命集团,任大队长职务,其组织成形为大队、中队、小队等。   王锡华,男,24岁,家庭贫农,本人农民,58年在铁厂工作,60年下放回家,亦因对现实不满参加组织反革命集团为付大队长。以上二犯在狱内又参加“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反革命集团案。均已在63年9月10日判处周犯徒刑10年,王犯徒刑8年。    63年11月18日记于永川县法院   王殿理 (记录)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