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周居正的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周居正,男,38岁,汉族,家庭中农,本人是反革命分子,四川省合川县人,解放前,参加过三青团、国民党、中国青年革新会、光复会和青帮等反动组织,并任三青团分队长、青年军中队长、中国青年革新会主席兼联络部长等反动职务,捕前系永川新胜茶场就业人员。   上诉人周居正为组织反革命集团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63年11月1日,以(63)法刑一字第1号第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死刑,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63年11月23日,由审判员甘学标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赵于涛、代理审判员张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我被拘留后不几天,将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全面交代和揭发检举;二、在关押反省期中,写出“关于中国文字改革的几点重要建议”等材料,这是“我在科学上有重大创造发明”、“可以赎罪”,请求从宽予以处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居正,在解放前积极参加各种反动组织,并进行反革命活动。1942年在武胜中学任三青团分队长时,发展成员,接受“监视异党活动”任务;1947年为首组织“中国青年革新会”反动组织,自任主席兼联络部长,积极发展反动成员,监视我地下党的活动。)   解放后,上诉人隐瞒罪行,伪造历史,冒充中共地下党员,混入革命阵营,利用职权,先后将反革命分子周若尧等7人拉入政府机关,进行破坏活动。1957年整风运动中,被划为右派分子,送劳动教养。但上诉人不接受改造,继续与人民为敌。1961年又为首组织“中国工农民主联盟”反革命集团,1962年改为“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联盟”,自任“书记总长”,先后发展反革命成员69名,委任“中央委员”、“盟委书记”等骨干分子10余名,并指使骨干分子陈中伟等在重庆设立“地下贸易委员会”,企图进行投机倒把来筹集反革命经费;同时,又亲拟反革命纲领,大肆诬蔑共产党和领袖,攻击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策划建立反革命“根据地”,伺机暴动,妄图推翻我人民民主政权,恢复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被捕后,拒不坦白,后虽在罪证面前被迫有所交代,但在监禁中仍有反动活动。   上诉人上述罪行,业经查证属实,应予认定。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是有历史罪恶的反革命分子,解放后经政府宽大处理,竟不悔悟,又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策划暴动,确系不堪改造坚持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至于上诉人所写“关于中国文字改革的几点重要建议”等材料,经有关部门鉴定:没有参考价值,更不是什么“创造发明”,不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4条规定的精神,不适用于上诉人。据此,特判决如下:   原判反革命集团主犯周居正死刑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1963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甘学标审判员赵于涛代理审判员 张敏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63年 月 日书记员王永成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