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墨冲车站发生严重爆炸事件   <《人民公安》编辑部> ## 炸死炸伤六百人 损失达九十六万元 ## 事件重大责任者汪兆贵被判三年徒刑   今年3月22日晨5时45分左右,黔桂铁路的墨冲车站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件,把仓库和车站炸成一片废墟,炸死、震死26人,轻重伤116人,当时被炸得耳聋、头痛、神经稍有失常的有461人,共603人。房屋、铁路站线、粮食、农作物等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折款共达96万元左右。   事情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   当日5时30分左右,首先由堆放炸药的仓库起火,当时车站上有候车的旅客200余人(绝大多数是参加都匀市五级干部会议的代表),车站职工除值班人员外,均未起床。值班员肖道生发现仓库起火后,立即到职工宿舍唤醒支部书记刘六甫。当时站长汪兆贵已被惊醒起床,但他没有马上组织抢救,相反,他却率领他的妻子、小孩私自逃走了。刘六甫同志只得一个人组织六个职工和旅客抢搬离仓库三公尺远的雷管。但由于火势猛烈,在抢得八箱雷管后,火苗已冲出仓库门窗,扑向仓外存放的雷管,情况十分危急。刘六甫同志就令抢救人员迅速撤退,搬道员张良友当即呼喊尚在车站的候车旅客迅速离开,刚撤离仓库100公尺远时,存放在站内的炸药217吨又33箱、雷管180箱、导火索110箱,除炸药60吨燃烧外,其余就全部爆炸了。存放炸药的仓库和球场,被炸成两个大坑,一个长27.5公尺,宽24公尺,深5.48公尺;另一个长26.5公斤,宽23公尺,深5.05公尺。   经过反复勘察现场、多方面的查对结果,证明这一爆炸事件是由于看管人员的玩忽职守、不慎失火而引起的可能性最大,现仍继续进行调查研究中。但不论是哪种原因引起爆炸,已可肯定站长汪兆贵负有重大责任。   首先,他不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令和规章制度。在国家制定的“危险货物运送规则”中明文规定:“危险货物应在专用仓库内保管”,“没有仓库的车站须在适当地点保管,并作出防护措施。”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中规定:“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而墨冲车站只在距轨道4.8公尺,距车站票房13公尺,面积只有84平方公尺的非专用仓库中堆放了74吨又33箱炸药、110箱导火索,炸药堆放竟达3公尺高;在仓库周围的球场上、站台上,大量乱堆乱放炸药143吨、雷管180箱,既未运至适当地点存放,又不采取任何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同时,除在车站存放爆炸物的贵州煤管局和云南有色金属局派有专人看管和巡逻外,其它部门都未派人看管。在国家法令“安全管理爆炸物品的若干规定”中还规定:“爆炸物品的仓库,不得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危险货物运送规则”中规定:危险货物“储放普通货物仓库内,但须按照混合运送的条件隔离保管”。汪兆贵竟准许将炸药和导火索有抵触的爆炸物一起放在仓库里,并且将大量的雷管放在距存放炸药只3公尺远的站台上,完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危险货物运送规则”还规定:危险货物“在装卸和保管的地点五十公尺以内不准吸烟和引火”。墨冲车站在事件发生前,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在堆放炸药的仓库内外,吸烟、饮酒、点马灯、打火药枪、烧火取暖等严重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有人还发现看守仓库的民警在仓库内床上躺着吸烟,烟火掉入堆放炸药的缝隙里,喊别人用手电筒帮他找出。身为站长的汪兆贵,对这样严重违犯安全规则的行为,却采取完全不负责的态度,听之任之,不加理睬。“危险货物运送规则”还规定:“危险货物的装卸工作,应选拔较有经验的工人担当”。墨冲车站竟雇请不懂爆炸物品性能、未受过爆炸物品常识教育的职工家属和民办中学学生搬运,这是多么不负责任的做法。   其次,不进行安全教育。汪兆贵自1958年12月调任墨冲车站站长后,从未向全体职工进行过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因此,职工思想十分麻痹,外人可以在仓库任意出入,仓库内外烧火取暖、吸烟时有发生,库内象“洋腊”样的炸药丢在地上,无人管理,用脚踢来踢去。可见他们的混乱情况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   尤其严重恶劣的是,身为一站之长的汪兆贵,负有全站人员和货物安全的重大责任,在起火后,既不积极抢救,又不组织和呼喊在站旅客、职工和家属疏散,竟贪生怕死地带着自己的妻子、小孩私自逃走了。这说明,他的品质败坏,已完全丧失了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起码条件。如果他稍有责任感,在起火后能及时组织车站人员抢救和疏散,完全可能使伤亡人员大为减少。   这一事件发生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汪兆贵的玩忽职守、忽视安全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因为汪兆贵尚能认罪伏法,有悔改表现,特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外,对其他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也分别追究责任,适当处理。   (本刊编辑室根据贵州省“政法快报”第94期材料整理。)   来源:《人民公安》1959年第12期(195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