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遵义地方监察委员会关于目前农村党员和干部在粮食问题上违法乱纪情况的报告   据我们去仁怀的了解,及这次监察会议上的反映,目前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经过整社、算账之后,工作作风有很大改进。绝大多数的党员和基层干部工作踏实肯干,他们善于依靠群众,与群众同甘共苦,积极领导群众克服暂时困难,为1959年的农业生产作不懈努力,但也有极少数党员和干部在粮食问题上违犯纪律,脱离群众,在粮食供应较紧的地区,违纪案件多一些,情节也很严重一些。这些现象虽是个别现象,但如不注意纠正,可能给当前生产带来更大的、不利的后果。概括起来,目前党员和干部在粮食问题上违纪现象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某些基层组织或干部,对因口粮短缺而出现的社员私摘公社苞谷,蔬菜等行为,不采取主要是说明教育的方法去制止,而是粗暴地一律戴上“小偷”的帽子,或者罚工、罚款,或者施以酷刑;严重的导致人生伤亡。仁怀永安公社二里管理区社员黄发桂,私摘社内16个苞谷,被生产队长朱里珍(党员)捆绑吊打,罚款2元,罚劳动日20个,黄的手臂被捆肿,影响全家五天不能出工生产。该管理区还有三个社员也因受到“猴子搬椿”的刑法。鳛水县长沙公社石笋管理区有一个姓袁的社员摘社上的苞谷,被抓来捆绑一夜,不给饭吃,第二天放回后,走到管理区附近就死去了。赤水县土城公社水狮管理区“五一”生产队社员袁明清,因摘了队里的瓜菜,被民兵捆送队管会,交队长袁XX(党员)吊在樑上审讯,拳打脚踢,扯掉胡须,绳索折断后,伪保队付袁友本,乘机找一条棕绳将受害者重新吊在樑上毒打。由傍晚直到半夜。受害者被迫供出另外三个社员“偷”菜,当晚该队又捆了三户社员,袁在松捆释放回家的路上,因伤势甚重,上吊自杀。由于有的地区对社员私摘社里的苞谷、蔬菜等行为未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有的地方规定:谁要捉住一个“小偷”,奖给一块二角钱吃酒),加上某些干部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据七个县初步统计涉及摘公社苞谷、瓜菜而无辜身死的有7人,逃跑1人。仁怀县在七月中旬即死两人:一个被民兵用枪打伤在苞谷地里,伤重死去;一个青年妇女由合马到茅台赶场,途中偷摘4个苞谷,被群众发现,追至茅台河边,投河自杀。   二、用不给饭吃的办法胁迫社员出工的错误作法。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有的已造成严重的恶果。赤水县复兴公社林归管理区的支部书记石XX就公开向下面布置说:“社员不出工的扣饭”。该管理区有一个社员罗XX,因出工不积极,有一次被生产队长扣三个人的饭,经再三要求未补发,罗便气愤回家,将乌枪挂在门上,枪口对准胸膛,用绳子拉动枪机自杀,桐梓县狮溪公社有一个社员也因此上吊自杀。该公社坡度管理区干部何银先带领几个社员到一户贫农家中搜查粮食,查出粮食14斤,又对贫农吴锡臣严厉批判一阵,致吴锡臣思想不通,上吊自杀。   三、个别基层组织和干部,对待地委“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治疗浮肿病的指示”贯彻迟缓,行动不坚决。有的在贯彻当中打折扣。地委这个指示是7月7日电话会议发出的,经过快一个礼拜的时间,有的管理区或生产队还没有贯彻下去。地委指示对病号供应3----5斤黄豆,有的地方只给重病号3斤,轻病号一概不给。更严重的是层层削减供应量,病号所得黄豆甚少,湄潭县松烟公社规定每个病人供应黄豆两斤,到管理区减少1斤,到生产队只有8两,到生产小队只剩4两。   上述违法乱纪的行为,其中严重的已经给党在政治上造下不良后果,这些问题发生在目前粮食较为困难的时期,除有它的客观原因之外,某些地方对算账当中揭露出来的违纪案件处理不及时、不严肃,或者是对这些新的违纪现象不调查、不报告,抱着宽容、放任和官僚主义的态度,这无疑是一个极重要的因素,应该看到,极个别混入革命内部的阶级异己分子及各娄坏分子,乘此在那里火上加油,兴风作浪,是值得我们严重注意的。为了挽回损失,制止类似错误,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目前对待社员私摘社里苞谷、蔬菜的问题,基本上是思想教育问题。采用粗暴的手段不但无助于制止这种现象,反而会扩大干群之间的矛盾,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因此,要教育党员和干部关心群众疾苦,力戒简单、急躁和强迫命令的作法,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又要设法解决某些社员的实际困难。只有如此才能纠正一些社员的不正当行为,避免某些干部粗暴的、违法的作法。   第二、对于目前已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要结合算账定案处理工作,分别情况,及时严肃地检查处理。发现混入革命队伍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坏分子,定要严加惩办,以平民愤。   第三、对无辜受伤、死亡的社员及其家属,要进行安慰或予赔礼道歉,注意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达到化除矛盾,挽(下缺)   (机密程度)   主送 报地委并报省监委各3分   抄送 各县(1)委监委各1分,地监委员各1分,余存   (共印30份)   (本件4页 中共遵义地方监察委员会1959年7月21日印发)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