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赤水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目前农村党员和干部在粮食问题上违法乱纪情况的报告   据我们了解,及在这次整社、算账定案专职干部会议上的反映,目前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经过整社、算账之后,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改进,绝大多数党员和基层干部工作沓沓实实,实干苦干,他们密切联系群众与群众同甘共苦,积极领导群众,克服暂时的困难,为1959年的农业生产更大丰收而努力,但也有极少数党员和基层干部在粮食问题上违法乱纪,脱离群众,在粮食供应稍紧的地区,违纪案件较多,情况也较严重,这些情况虽是个别的现象,但如不注意纠正,可能给当前生产带来更大的不利的后果,总的看来,目前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在粮食问题上,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的基层组织和干部,对因口粮缺乏而出现社员私折社里的包谷、蔬菜等行为,不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去制止,而是采用粗暴地一律戴上“小偷、强盗”帽子,或者是罚款,施酷刑,严重的造成人生伤亡。土城公社民化管理区银花生产队贫农社员廖同宣(女)50岁,私折队上两个包谷,被会计周XX拿获,将两个包谷送到队上去兑奖励(因该队决定谁捉到一个小偷就奖励3元钱,小偷则罚3元钱的款)象因生活困难,怕受罚款无法缴纳身受影响而跑去上吊自杀。该队在先就已经罚了两个社员的款了,复兴公社,丙安管理区川华队,一个12岁的小孩,曾元里私折队上包谷,被生产付队长刘洪全、委员刘洪德、刘洪政等三人遇到,将曾元里弄来捆绑了三、四个小时后,又施以“猴子搬庄”的酷刑,把小孩整得大哭大叫,搞了半个钟头,才将曾元里释放回家,群众中造成极为不良的政治影响。甚至有的地区对社员私折队上的包谷,瓜菜等行为,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而进行捆绑吊打并规定了谁捉到一个小偷,奖励3----5元钱,加之有极少数基层干部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据全县的初步了解,涉及私折公社包谷瓜菜而无辜身死的有2人。元厚人民公社大群管理区南平生产队社员范XX晚上跑到队里上去私折包谷,而死在包谷土内,不知怎样死去,至今情况不明。   二、有的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用不给饭吃的办法强迫社员出工的错误作法,仍然存在,有的已造成严重恶果,如元厚人民公社,高丰生产队长罗炬明(党员),强迫两个学生在队上参加劳动,不许去上学,如去上学就不给饭吃,因在毕业考试期中,教师又来亲自通知去考试,去后就被罗炬明扣了 天粮食,放学回家,家中没有他的粮食,就将小弟的饭弄来吃了,使小弟没有饭吃而跑到山上去,折李树上的油、马山泡、燕山红泡来吃,中毒而死。金沙管理区、新华队贫农社员郭怀安,因肿有半月之久,政府补助他3元的救济款,郭向队上请假到金沙去医治,被付业委员熊明刚强迫不许家中和邻人帮他带药,要郭亲自背上50斤小麦去上粮兼医疗,不背麦子就要扣口粮,郭因久病严重,四肢无力,经群众的要求,才承认少背10斤,郭将40斤小麦背起,20多华里路走了半天多,直到下午很久才到达金沙粮库,将粮交了,买起药在回来的路途中就黑了,一天未有饭吃,又淋了大雨,全身被打湿,走至队上张光全家已经晚上十一时了,就在张的堂屋门口斗匡内倒下睡了,于第二天早上死去。   三、有的基层组织和干部,对县委“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治疗水肿病的指示”,贯彻迟缓,执行不坚决,有的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县委指示对病号供应1----3斤黄豆,半斤至一斤猪肉,和发贫农救济款等,有的只给重病号,不给轻病号,甚至有的将黄豆积压在生产队或管理区不发下去,甚至有的借病号的名字购回黄豆不给病号吃,如元厚人民公社卫生所负责人张林将住院三个病号的豆子购回自己家中磨豆花吃了,严重影响病号营养不足,病情加重而死去一人。土城公社华严管理区几个干部将供应病号杀猪的油私分吃了。旺隆管理区干事唐善澄私开条子给自己姐姐购买供应病号的猪肉两斤,而实际是病号还未得到供应。   四、有的基层组织和干部,贪污克扣社员和粮食行为,已有出现,如大同公社华平管理区六个干部将供应群众的150斤商品粮换成粮票,平均私分了,隆兴公社宕寨管理区龙合队付队长范国昌克扣国家供应社员粮食100多斤自己贪污40多斤。   上述违法乱纪行为,其中严重的已经给党在政治上造下不良后果,这些问题,发现在目前粮食较为困难的时期,除有其他的实际情况之外,有些地区,对整社算账当中揭发出来的类似违纪案件处理不及时,或者是对这些新案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抱着无所谓,放任自流漠不关心的态度,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应该看到,极个别混入革命内部的阶级异己分子及各类坏分子,乘此机会来兴风作浪,是值得我们严重注意的,为了挽回损失,制止类似错误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 目前对社员私折社里包谷、瓜菜的问题,基本上是思想教育问题,采取粗暴的手段,不但不能制止这种现象,反而会增加干群之间的矛盾,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因此要教育党员和干部,关心群众疾苦,关心群众生活,防止简单急躁情绪和强迫命令的作法,认真做好深入(下缺)   (中国共产党赤水县监察委员会(报告))   (总号)   (机密程度)   (主送 报县委3份)   (抄送 各公社党委、县委各部(委)、监委委员各1份、余存)   (共印 25份)   (本件 页 中共赤水县监察委员会)    1959年8月19日印发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