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喀什专署监察处关于对疏勒县城区人民公社第四大队与第三中队干部违法乱纪案件检查报告   我们最近接到喀什专署监察处关于疏勒县城区人民公社第四大队与三中队干部违法乱纪问题的检查报告,经研究认为很好,所提处理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从检查报告来看,该队的领导权被一批坏分子所掌握,他们贪污盗窃,敲诈勒索,陷害好人,作威作福,致使该队生产和群众利益蒙受严重损失,给党和政府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问题确属严重。   该队问题如此严重,长期存在不能发现,这说明这个区、县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上官僚主义是严重的,应该深入检查,从中吸取教训,切实改正。   目前农村正在开展整顿和健全人民公社工作的运动,为了防止人民公社某些干部的严重违法乱纪和贪污盗窃行为发生,我们认为此材料可批转各级党委参考,以引起注意,并且建议各地应重视对人民公社监察工作的领导,凡尚未建立监察机构的人民公社,可考虑结合此次整顿和健全人民公社工作建立起来,使公社监察机关成为向一切贪污、盗窃、强迫命令,欺压群众,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等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斗争,和保护公社集体利益的有力工具。各专区(自治州)县(市)监察机关应结合整顿人民公社运动,对运动中所揭发的公社干部中有关上述问题能作严肃及时处理,以便从监察工作方面促进人民公社的巩固。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查,如同意,望连同原件予以批转。    一九五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二:) ## 喀什专署监察处关于对疏勒县城区人民公社第四大队与三中队干部违法乱纪案件检查报告   由喀什监察处、疏勒县监察室与该县政法机关联合组成检查组,于11月10日开始,历时25天,对疏勒县城区人民公社第四大队及其三中队干部违法乱纪案件进行了检查。   城区公社第四大队系由原来10个农业社组成下分4个中队。三中队为原来的三区九乡,全队共有一千三百九十四人,土地六千五百四十二点六亩,党员八人,团员二十七人。在建立人民公社时,县领导发现三中队的贪污违法问题严重,决定彻底查处。兹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不服从党委的领导,严重无组织无纪律行为。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五日,城区人民公社党委书记去三中队了解工作情况,副大队长达吾提肉孜,公然拒绝参加会议和汇报工作。九月二十八日大队通知该队干部去选举大队党总支委员和参加公社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大队长托合提坎吉,副大队长大吾提肉孜等人,不仅不去开会,反去喝酒,嫖女人和打人,影响极坏。一九五八年十月十七日大队马木提书记传达县四干会议精神时,通知中队以上干部全体参加,但中队长衣明土地,党支书买买提肉孜,不去参加会议。   二、培植私人亲信,打击报复,陷害好人;严重侵犯人权。四大队及三中队的干部,彼此之间都是亲戚关系。大队长托合堤坎吉从一九五二年当乡长时起,便亲手培植了他的亲信大吾提肉孜(现任副大队长),大吾提肉孜又将托合提坎吉的弟弟买买提肉孜提为党支部书记。成立公社时,大吾提肉孜又将自己的哥哥衣明土地提任为中队长。还有生产队长艾山坎吉,出纳牙合甫艾克力等也都是他们的表兄弟或亲兄弟。这些人纠合一起,并拉拢了一群青年美其名曰:“青年突击队”,实际上是这批坏分子的喽罗和爪牙,横行乡里,用来制服反对他们的农民群众。更严重的是私自设立公堂以捆、绑、吊、压、土块、拔胡子、打耳光、头碰墙壁,拳打、脚踢、手推、柳条子打、罚站、关禁闭、吐唾沫等多种恶毒手段打骂陷害群众,使许多群众受害,有的群众自杀(未遂),有的精神失常,有的逃避外乡,有的被诬陷害判刑二年半,有的被斗打后死亡。例如农民塔什库尔班,一九五七年秋季分配时,看到副乡长罗鸣艾山、牙合甫艾克力等干部不劳动,但比农民工资多,因此提出意见;该等即怀恨在心俟机报复,有次因仓库丢了大米,借一九五八年鸣放时机,捏造塔什库尔班有偷盗行为,将塔什库尔班斗争吊打了一夜,放回后,塔什库尔班感到冤枉,上吊自杀未遂,以后过十六天即死去(另有单行报告)。又如农民吾斯满毛拉曾向县银行干部反映该社帐目有问题,社干分买不给钱等情况,乡社干部便怀恨在心,乘一九五七年底鸣放机会,便以诬告干部为名,发动“青年突击队”进行斗争,将吾斯满毛拉带到会场,摔倒在地,乱打乱踢了一顿后,并强迫到会群众动手,规定拔一下胡子打一下,一直斗争到快天亮时才被放回家,吾斯满毛拉因此身染重病,八个月不能参加生产,因生活困难,医生开了免费医疗证,被大吾提肉孜、买买提肉孜撕毁,并辱骂一顿。社干大吾提肉孜因与大吾提吾守尔争风吃醋,串通买买提肉孜、依明吐地等十二名社干,误陷大吾提吾守尔有盗窃行为,将大吾提吾守尔拉到马号进行毒打,一夜用大母指粗的柳条打了十二次,见大吾提不承认,又吊起来还压上三块土块,终于屈打成招,大吾提肉孜等便以乡长、党支部书记的名义,假造材料,将大吾提吾守尔判了徒刑二年半。这些坏分子,罚钱罚物,渔肉乡里。农民吾买尔吐明家有两只羊,他们借口炼铁鼓风要羊皮,吾买尔吐明不同意,他们即设立审判员,解释委员,争辩委员等进行审判,罚吾买尔吐明及其爱人买然木汗木沙羊皮45张、狗皮十五张。就这样被害群众,据不完全统计达三十余人。   三、大肆贪污、盗窃,挪用农业社的公款公物。给这些坏分子,共计贪污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多元。占该队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三点五。大吾提肉孜勾结投机商人阿不都热衣木,卖掉农业社苇席九百张,每张售价二元。回社报帐一点六元,这次即贪污公款三百六十元。中队长衣明土地将群众卖羊毛的八十元自己贪污花用后,农民都不敢过问。一九五六年社里种的瓜社干把小的给社员分了,社干们挑出五百七十个大瓜,农民评议每个七角,社干自己作价每个三角五分,自行分掉,至今没有给钱。一九五八年十月大吾提肉孜、买买提肉孜、衣明土地三人带社干八人,赴喀什给上山炼铁工人购买冬装,一天即下“馆子”四次,一次即买了三十余元的菜。这些花费都加在冬装的价格之内。衣明土地甚至把私人购买的衣物和下馆子花费的三十一元也加在冬装的价格中。今年在四大队合作社以衣明土地为首共二十余人,一次即喝了果酒九十六瓶,价值一百五十三元,至现在尚未归还欠款。   四、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宰杀孕畜,抗交国税。这些坏分子一九五八年十月屠宰的四头牛中有两条是怀胎母畜,宰杀后不给国家交纳屠宰税,并辱骂税收人员“你今天敢来向我们要钱,我们不交税国家也不少这几个钱,你愿干就干,不愿干就滚”,同时自己家中宰杀的牛羊,也不向土产收购人员出售,选好的自己加工,社干每人一双皮鞋,一件皮袄。   以上这些罪恶行为,对群众造成很大损失,引起了群众的严重不满,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为了严肃法纪,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兹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提出如下的意见:   1、托合堤坎吉第四大队队长(党员),三中队长期存在问题自己不但不设法制止,反而和其大吃大喝,包庇纵容坏分子无法无天的干坏事,据不完全统计挪用公款达七百二十三点八元,检查时,不但不检查自己,反给贪污分子撑腰壮胆。当检查组责令其坦白反省时,一再拖拉,拒不检讨,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责令退还赃款,建议开除党籍,交司法部门逮捕法办。   2、大吾提肉孜副大队长(党员)对工作不负责任,生活腐化堕落,打骂群众,陷害好人,挥霍公款达三千五百二十四点六五元,责令退还赃款,建议党内开除党籍,交司法部门逮捕法办。   3、买买提肉孜党支部书记,对工作不负责任,生活腐化堕落,打骂群众,陷害好人,挥霍公款达四千二百二十六点一九元,并给党的威信造成极坏的影响,责令退还赃款,建议党内开除党籍,交司法部门逮捕法办。   4、艾山坎吉:生产队长,依仗托合堤坎的势力(托合堤坎吉是他的胞兄),打骂群众,错误情节严重,贪污七百二十四点九六元,民愤较大(据反映,解放前有血债),应交司法机关逮捕法办。   5、衣明土地中队长(党员)生活腐化堕落,公私不分,贪污公款公物折人民币八千六百一十点六四元,并有严重地打骂陷害群众行为,在群众中影响极坏,责令退赃,建议党员开除党籍,交司法部门逮捕法办。   6、土逊色来,营库员,贪污七百一十八点二五元,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三千余斤小麦没有下落,并有严重打骂群众行为,民愤较大,责令退赃,交司法部门逮捕法办。   (7、牙合甫艾克力,出纳,贪污挪用公款公物折人民币一千二百九十八点七一元,并曾参与打骂群众,大吃大喝,错误亦较严重,但经教育后有悔改决心,坦白检举有功,可以从宽处理,责令退赃,在群众大会检讨交公社管制劳动。)   (8、艾买提巴海,治安员,曾参与大吃大喝,打骂群众,贪污二百二十一元,工作不负责任,群众影响极坏,应在总分时扣还赃款,交群众大会严厉批评教育,由公社监督劳动。)   9、托合提土地会计团员,被人利用,参与大吃大喝,打骂群众,贪污公款公物折人民币七百一十一点八元,但在这次检查中表现较好,应从宽处理,责令退赃,向群众大会检讨,交公社监督劳动。   10、肉孜阿西木,出纳,工作时间不久,挪用公款一百零四点九四元,总分时应扣还挪用赃款,交群众大会进行批评教育,免予处分。   通过这一事件,应吸取深刻的教训。首先应加强党对公社干部及党团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目前应通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运动,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各项政策、指示,加强法纪教育,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必须彻底查处。其次,健全公社财政制度,严密审批手续,加强财会工作,从制度方面防止贪污盗窃,(下缺)   来源:四川省委办公厅“各省市、自治区农村人民公社文件汇编(1959)”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