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监委关于少数党员干部在开展两条道路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强迫命令、违反政策、违法乱纪的情况报告   (省委:)   目前,以开展两条道路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为纲的整党、整社运动,正在各公社全面展开。这一运动的发展是健康的,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据了解个别地方有少数党委干部,在运动中发生了一些强迫命令、违反政策、违法乱纪的现象,甚至造成有的自杀(截止一月二十七日,全省已发现自杀一三二人),给工作带来一定的损失。   发生强迫命令、违反政策和造成一部分人自杀的情况比较复杂,原因很多,除地、富、反、坏分子和少数有严重错误的富裕中农畏罪自杀的二十八起外,首先是有些党员干部方法生硬,简单粗暴。在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在两条道路斗争中,对重点人物进行辩论时,不是采取“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正确作法,而是采取了吊打、拥撞、罚站、罚冻等压服的作法。如夏津县共十六个公社,有七个公社发生了打人和拥撞人的现象。高唐县尹集公社尹集大队,从去年十二月二十到三十日,十天的时间,先后以拥、撞的办法“辩论”了十三人(生产队干部九人,一般社员四人)。寿光县北洛公社粮管所会计潘秀林,在贾庄队帮助工作,因该队队长未报实产量,即在大会上扒掉刘的衣服冻着进行辩论。益都县淮阳公社青年干事朱丕林和义和村支书刘奎禄等,在社员大会上指示民兵用绳子和枪托子找了九名社员(地主一人,富农三人,中农二人,贫农三人),并扒掉一名社员的衣服罚冻,造成有的致病至今卧床不起,有的服毒自杀。还有个别领导干部以“搞运动难免不死人”的思想来指导运动。如高唐县姜店公社党委副书记程怀起同志,他看到辛店和大董庄两个大队发生拥抗人的现象时,不仅不加制止,反而说“你们尽管大胆的搞吧,这是运动,治死一个两个的没什么”。   其次,有少数党员干部对两条道路斗争、社会主义教育的目的和斗争的锋芒不明确,阶级观点模糊,对批判的对象和辩论的重点人物的确定上界限不清。如五莲县于里沟公社东安村,确定六名贫农积极分子为辩论的重点人物,而且其中只有一名有错误。沾化县阎镇公社包王大队副书记王好亮(转业军人),因把二千元转业金存入信贷社,即被确定为走资本主义道路,作为重点批判对象。该县同兴公社吴庙大队副书记范×贵,因找了个年轻的老婆,即被划为蜕化变质分子,当作重点批判对象。临沂×公社有一个炊事员有人反映他偷窝窝头吃,也被确定为重点批判对象,经批判后自杀了。   还有个别的是混入党内的坏分子或富裕中农的代理人,乘机进行破坏;也有个别的党员干部品质恶劣,严重违法乱纪,甚至打击报复(因打击报复造成自杀的八起)。如夏津县饶阳店公社后屯生产队驻队干部顾宪章(公社财经员)和大队支委赵书堂,因与该队队长张贵书(下中农)有私人成见,即借机对张进行辩论,给张提出“十四条意见”,张不承认,令群众对张拥撞了三次,撞的鼻口出血,晕倒在地,经治疗无效而死。高唐县尹集公社赵庄大队赵庄生产队支书宋金贵,借了社员赵传身家的三十元钱,因为人家向他要钱而引起他的仇恨不满,即以赵母烧的棉花柴里有棉花为借口,将赵的母亲和妻子进行了“辩论”,在辩论中打的赵妻流了产,打的赵母病了。再如临朐县寺头公社青[此处有一字不清]村党员马庆,因与本村李绍贤有宿怨,依仗在修水库工地任连指导员之职权,给李捏造事实,作为重点人物进行“辩论”,造成李上吊自杀。   以上问题虽然是大规模群众运动中的个别现象,但是应该引起注意,及时地加以制止。这种粗暴的违反党的政策的作法,不仅不能使整党整社工作收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思想混乱,给坏分子进行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因此,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继续发生,保证运动健康地发展,应遵照中央、省委的指示,反复地教育党员干部明确这一斗争的性质与目的,斗争的主要锋芒必须对准少数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富裕中农和党内各级领导骨干中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不脱离生产的党员干部一律不戴帽子),在确定重点批判的对象时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党组织批准。必须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绝不允许采取打、罚等压服的错误作法。讲明正确与错误两种作法的利害,从政治思想和政策水平上提高一步,这样也才能使运动搞的更加深透。   对于已经发生的强迫命令、违反党的政策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防止继续发生。对于因党员干部政策水平低缺少办法而发生的强迫命令、违反政策的问题,应当从正面教育,使他们接受经验教训,加以纠正;如查明确实是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坏分子或(下缺)   · 来源:   山东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