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压缩城市人口、积极支援农业,取缔劳动力自由市场的意见   <淮阴市压缩城市人口领导小组>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现号召全党全民大办农业大办粮食,从四面八方挤出可能挤出的劳力投入到农业第一线,以解决农村劳力不足而争取农业战线上大胜利,为此,提出压缩劳力支援农业生产的几项措施,初步意见如下:   1、驻城机关、团体、学校、公司、企事业单位,1959年1月5日以后未经劳动部门同意而招收的人员,属于农村者,全部动员回乡,如确有必要,可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城市劳动力中留一部分或另外作必要的统一调度。   2、驻城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公司、企事业单位,都应该坚决根据中央和省、地委指示精神,现时生产不需要的和能够精简的人员或能够合并、撤销的机构和单位尽量精简合并,或撤销所能拿出的临时工、合同工,凡58年后从农村吸收的应动员回农村,其余人员由劳动部门调配或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到农村支援农业生产。   3、小学超龄学生,凡家在农村的一律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4、家在农村的保姆,应尽量动员回农村,并积极的从城市找人替换或动员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女同志回家作家务劳动抵充。   5、家长农村的驻城职工家属,无固定职业,包括压缩下来的人员,凡有劳动能力,无住机关必要,一律动员回乡生产。如因特殊情况,必要留住机关或暂时留住机关的,必须由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审查,报分管部门批准。今后职工家属需要迁来城市,要经市委批准后,公安部门发给证明方可迁入,否则不予入户。   6、被处理回农村中的复员、转业军人,因公负伤、军烈属回家确有困难和无家可归者,应该酌情照顾。产假期间、病伤未愈人员暂不处理,待产假期满和病伤痊愈后处理。   7、××、王营公社应加强户口管理和粮油关系控制及劳动力管理,并对不同人员分别处理。   (一)凡无户口和粮油关系的人员(短期作客性质的除外)原则上全部动员回乡。在清理户口工作中,对流入人员要查清来历、身份,凡来历、身份不明者,由民政部门集中劳动,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待审查清楚后再分别处理。   (二)对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不论(××)农村有无户口或者(××),一律动员回乡生产。   (三)对跳厂的工人和(××)的学生,分别通知所属单位,并积极配合动员归队。   (四)社属工业、建筑、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生活、服务等事业和街道事业,一律根据中央和省、地委指示精神,该发展的发展,该停办的停办,该缓办的缓办,该减人的减人,该调换人的调换人(以女代男,以弱代强,以城市劳动力换农场劳动力),尽量把从农村吸收的劳动力挤出来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街道企事业单位只能用本地区的人员,凡从其他单位挖来的人,一律归还原单位。   (五)坚决制止私招乱雇,取缔劳动力自由市场,杜绝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重点清理公社和街道交通运输和公社、街道建筑队的人员。街道无组织的搬运、装卸、建筑人员,应该限期到公社交通、建筑部门登记,对黑市活动的把头,应分别情况,依法处理,这些事业必须由公社统一组织,车辆由公社统一签发证明,经公安、税务部门凭证发给拍照,取消这些人员现行拆帐制,实行计时工资或基本工资加奖励,条件不具备的,可暂实行有控制的计件制或基本工资加计件制。搬运人员的个人收入水平,应低于市区运输公司人员的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控制在40元以下。随着工资调整,可适当举办一些集体福利事业,这些事业的运价和××××,应由公社根据市有关部门规定作出统一规定并印发统一发票。各单位开支此项费用,必须凭统一发票方得报销。加强党对这些事业的领导,纯洁组织,清查、撤换混入干部和管理人员中的五类分子,并加强对这些分子监督劳动改造。   这一工作是一项光荣的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书记挂帅,并组织一定的力量做具体工作,一定要保证办好。   这一工作的过程,是大搞思想发动和具体了解思想情况及实际问题,并积极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首先各单位必须抓住在大搞思想发动的同时,认真排队摸底,在全体人员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应该压缩的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实际问题基本掌握时,即发动全体人员表示态度或打报告,在应该压缩人员绝大部分在思想觉悟提高的基础上,表示了态度或打了报告,对各个人的实际存在问题都有较周密的考虑时,再由领导批准公布。为了达到去者愉快,留者安心的要求,在批准之后,应本着增产节约的精神,召开欢送会,发动下农村的人员和留在单位的人员发表一些互相鼓舞、互相促进的意见,同时指定专人,帮助他们办理户口、粮油关系和介绍手续(不要本人去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热情地欢送到他们所在县或公社。有的单位不宜集中动员,可采取组织力量,个别动员说服,并采取成熟一批欢送一批,通一人欢送一人的办法。对光荣走上农业第一线的人员,一定要无限热情,一定要负责到底,在没有到达第一线前,仍由各单位负责,不能推给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不能推出门不问。各企、事业单位对下农村的人员,一律加发一个月的工资,必要时酌情发给车旅费。这一工作,要求在本月20号之前基本结束。    压缩城市人口领导小组1960年9月11日   (附:) ## 关于压缩城市人口的补充意见 ## (60)004   (驻城个单位党委会(支部):)   我市压缩城市人口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地委指示精神,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掀起了全城性地支援农业生产高潮。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出现了很多更具体的新问题,要求我们不断地作解决。为了对这些问题的处理,统一步骤,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即贯彻执行。   一、1959年1月1日以后招收的人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过批准,可暂时留用外,其余人员全部处理回家。   1、老企业1959年1月1日以后招收的人员,原则上全部处理回家,其中个别技术较高,处理后所在单位某个生产过程就要停工,这一过程又是对该单位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可报请市委批准,暂时留用。   2、个别新建企业,如果1959年1月1日以后招收的人员全部处理,就要关门,这一企业又是供产销没有问题和本地区必不可少的,应首先按照定员精神从内部调济,如不能解决问题,经市委报请地委批准暂时留用一部份。这些单位可能缩减的人员,还应尽量缩减。   二、经过党委批准和上级业务部门核定必须增加人员的新建企业,本着暂时不要、暂时不调动精神,目前需要的人员,由主管局长在本系统内和压缩人员工作统一部署,在1959年1月1日以后招收的人员处理以后,从1958年和以前招收的人员中平衡,如果本系统平衡有困难时,由分管部在管理范围内平衡。季节性的企业,由单位在用人一个月前,报告主管局联合劳动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委批准,并和批准的有关单位签订合同,今后按合同办事,不做平衡处理。   三、1958年及以前的工人,原则上不处理回家。但对生产任务不足,或劳动力多余,或与当前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企事业,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对象,可以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职员煤矿生产,转入国家新企业单位,或转到“四场”去搞副业生产,长期固定工短期下放,打算将来仍拿回原单位的,应保留原工资,长期从事农业者,一律按国务院规定办理退职、退休手续。   四、对缩减的人员,必须启发自觉并负责到底,保证达到去者愉快,留者安心的要求。对回农村的人员,一定要及时地、妥善地,而且在搞粮食生产的岗位上安排,如果家无房屋,一定要联系有关公社,帮助解决,对回城市的人员,必须要保证就业、就学。1959年1月1日前户籍已在城市的人员,且有固定职业的,一般不动员下乡,特别是老工人,如果在整顿社办工业中或城市其他方面有多余的劳动力,其中年青力壮、政治品质好的,应该转到钢铁煤战线上换农村劳动力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其他的主要转到郊区参加农业生产,或转到“四场”去搞副食品生产。五类分子,由公安部门清理,分别强制他们从事劳动。被缩减人员系家在外省外县者,应动员回原地,如本人不愿回去,可在本市安排生产。   五、对职工家属回乡生产的十项规定,应该作为领导掌握,启发符合这些规定的家属自觉回乡,不能用十项规定代替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凡是处理回家的人员,其家属一律动员和被处理人员一起回家。被缩减的临时工、合同工,进厂前家是农村人员,不论丈夫家在农村或城市,仍作农村人员处理回农村;进厂前家是在农村的职工家属被处理后,作家属继续动员回乡。丈夫家在农村的,应动员回农村,丈夫家在城市,娘家住农村的,本人自愿回娘家参加农业生产时,应该欢迎。1959年1月1日以前某些干部利用职权安插私人,如其家在农村,原则上由干部本人动员其回乡生产。   六、处理人员应该结合在发动生产和工作中,采取统一发动,在思想觉悟提高的基础上,一次批准,并本着先农村、后城市,先易后难道精神,分期分批处理。第一批处理的人员是:   1、职工家属;   2、1959年1月1日以后进厂的人员;   3、黑人黑户;   4、私招乱雇的人员;   5、私人介绍的人员(包括私人通过组织手续介绍的);   6、超龄学生;   7、生产任务不足的工厂压缩下来的人员;   8、五类分子。   其他应该处理的人员作第二批处理,第一批要求在本月底前处理结束,与此同时,作好第二批处理准备,10月5日前第二批处理结束。    淮阴市压缩城市人口领导小组1960年9月21日   · 来源:   来自网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