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贵州省委监委办公室关于农村三反摸底的资料   [中共贵州省第六次监察工作会议文件之六;机密 注意保存 编号:009]   兹将各地有关农村三反摸底的六个资料,印发给到会同志,供研究农村三反问题时作参考。    省委监委办公室一九六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 (一)息烽县乌江公社基层干部犯有贪污盗窃行为情况   乌江公社在遵义地区为三类公社,全社生产小队长以上干部共有792人,经初步调查,犯有贪污盗窃行为的226人,占全社干部总数的28.5%,其中社属工厂、财贸部门干部81人,占其干部总数的35.7%,共贪污现金及各种物资折款46871元,每人平均贪污207.40元。   贪污人员中属公社一级干部87人,占同级干部总数23.1%;管理区一级干部15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38.4%;生产大队一级干部50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0.05%;生产小队一级干部76人,占5.4%。   个人贪污金额在200元以下169人,占全社干部总数21.3%;   贪污在200元以上(包括千元以上)的57人,占全社干部总数的7.2%;   贪污在300元以上(包括千元以上)的48人,占全社干部总数的6.06%;   贪污在500元以上(包括千元以上)的25人,占其干部总数的3.1%;   贪污在1000元以上的16人,占其干部总数的2.02%。   上述贪污人员中有五类分子9人(国民党区分部委员1,伪乡长一,保并队长一,伪保长二,劳改释放犯四,占全社干部总数的1.1%,历史不纯分子19人,占干部总数的2.4%。   全社上述贪污人员中,除五类分子9人,必须坚决清洗出干部队伍外,属于情节严重、需受纪律处分的28人,占干部总数的13.9%,这两者加起来,受处分的人,占干部总数的4.6%。 ## (二)习水县官渡公社基层干部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违法乱纪错误的情况   习水县官渡公社,系二类社。全社共有干部863人,初步了解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和强迫命令、违法乱纪错误的253人,占干部总数的29.3%,其中贪污多占的186人,占干部总数的21.53%,贪污现金和粮食折款共计20693元,平均每人贪污81.80元。   贪污人员中,属公社一级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厂矿的干部89人,占这些单位干部总数的41.2%;管理区一级干部7人,占同级干部总数10.6%;生产队、生产小队干部90人,占其干部总数的6.49%。从个人贪污金额来看:   个人贪污的金额在200元以下的169人,占全社干部总数的18.88%,占犯有贪污多占错误人数的81.5%;   贪污在200元以上的23人,占全社干部总数的2.7%;   贪污在300元以上的6人,占全社干部总数的0.7%;   贪污500元以上的4人,占全社干部总数的0.45%。   上述犯有错误人员中,除五类分子1人必须清洗出党和干部队伍外,预计还需要处分10人,占全社干部总数的1.16%。目前尚未发现有应该法办的。 ## (三)毕节县朱昌公社基层干部犯有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官僚主义错误的情况   毕节县朱昌公社系三类社。自去冬整风整社和今春整顿食堂以后,已经撤销了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173人,清除了混入干部队伍的地、富、反、坏分子26人,合计占全社干部总数的19%。   全社现有干部1063人,经初步了解,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的干部321人,占11%。其中贪污盗窃的52人,占干部总数的4.86%。从个人贪污金额来分:   在200元以下的45人,占干部总数的4.04%。   在200元以上的9人,占干部总数的0.82%;   在300元以上的5人,占干部总数的0.45%;   在500元以上的2人,占干部总数的0.18%;   上述犯有错误人员中,属于五类分子6人,占干部总数的0.56%,经研究认为其错误属于情节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21人,占干部总数的0.9%,其错误性质属于严重贪污9人,违法乱纪分子11人,严重官僚主义又失职的1人。 ## (四)毕节地区毕节等县七个公社的三反摸底情况   毕节县朱昌、杨家弯,黔西县沙窝,织金县八步,水城县米罗,大方县大龙,威宁县金钟等七个公社,共有干部5864人,据初步了解,犯有各种错误的906人,占干部总数的15.45%,其中公社一级干部(包括社办工厂、财贸部门)48人,占其同级干部数25.13%,管理区干部103人,占管理区一级干部总数27.91%,生产队干部269人,占生产队一级干部数23.72%;生产小队干部486人,占生产小队一级干部总数的11.65%。   犯有错误人员中有蜕化变质分子34人,占七个公社干部总数的0.5%;混入干部队伍的地富反坏分子17人,占七个公社干部总数的0.3%;贪污盗窃的446人,占干部总数的7.5%。以个人贪污金额来分:   个人贪污金额在200元以下的362人,占七个公社干部总数的6.17%;   个人贪污金额在200元以上的84人,占七个公社干部总数的1.43%;   个人贪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8人,占七个公社干部总数的0.13%;   个人贪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3人,占七个公社干部总数的0.05%; ## (五)安顺地区安龙、平坝普定等县17个公社三反摸底情况   安顺地区安龙、平坝、普定等县17个公社共有干部10489人,初步了解犯有各类错误的1265人,占17个公社干部总数的12.04%,其错误性质:属于地、富、反、坏分子60人,占干部总数0.57%;蜕化变质分子31人,占干部总数的0.38%;贪污666人,占干部总数的6.3%;浪费68人,官僚主义53人,违法乱纪111人,挪用公款276人,个人贪污金额情况:   在300元以下的606人,占干部总数的5.77%;   在300元以上的70人,占干部总数的0.6%;   在500元以上的6人,占干部总数的0.05%;   在1000元以上的2人,占干部总数的0.018%;   上述犯错误人员中经初步研究,需给予纪律处分的359人,占干部总数的3.4%;其中撤职和开除党籍处分的142人,占干部总数的1.3%;法办的24人,占干部总数的0.22;强制劳动的1.21人,占干部总数的1.1%。 ## (六)普定县四个公社基层干部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的情况   普定县化处、补郎、坪上、白岩四个公社共有干部2233人(包括社办工厂、和财贸系统干部数),经初步摸底犯有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官僚主义、违法乱纪等错误的674人,占四个公社干部总数的30.1%。其中五类分子27人,占干部总数1.2%,蜕化变质分子22人,占干部数0.9%。贪污的380人,占干部数的17.01%(?);以个人贪污金额来分:   在300元以下的353人,占干部数的15.6%;   在300元以上的27人,占干部数的1.2%;   在500元以上的3人,占干部数的0.14%;   在1000元以上的2人,占干部数的0.08%;   这四个公社党委初步研究意见,需给予各种纪律处分的222人,占四个公社干部总数的9.9%;其中需受撤职和开除党籍处分的83人,占干部总数的4. 16%,法办的16人,占干部总数的0.7%(?)。   (校对:胡、李,打字:郑)   邹书雄,男,30岁,汉族,务川县正南公社柏村管理区人,家庭出身贫农,个人成分务农,解放前当过伪兵,49年入伍,50年复员回家,现任正南公社大沙管理区副主任。   主要错误事实:   1,贪污,58年在富学铁厂工作时,趁账目混乱之机,贪污公款345.77元,其中贪污工人工资70元,工人伙食费40.53元,工厂下马时出售工具款30元,结账余额款185.24元,另外到县工会拉用公款10元,在厂乱吃乱用公物折款10元,其钱除现存180元外,均用于吃穿等挥霍浪费。 ## 2,违法乱纪,先后打过三个有小偷小摸的人(地主2,富农1)。   务川县专案组研究认为邹书雄贪污金额虽巨大345元以上,但在公社四级干部会议上,经过鸣放、个别谈话、交代政策,能主动交代,并表示将现存款180元立即兑现外,其余欠款分期退还,故根据“三反”政策界限“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原则,予以从宽处理,不代贪污帽子,免予处分。但应追退全部赃款。   地委专案组研究认为,务川县委意见是恰当的。   郭德钦,男,37岁,出身小手工业,成分小商,仁怀县大坝公社大坝管理区人,50年参加工作,56年参加中国共产党,曾任公社特派员,现任大坝公社副社长(党委委员)。   主要问题:   1,贪污,58年任公社特派员时,在肃毒运动中,先后贪污烟户交来大烟款和各种罚款共618.18元,大烟2.5两。(1)58年有烟户郑玉清、忧海云交大烟款400元,不作账,不上交,不打收条,假借郑、忧之户头存入银行,两年来共支取花用130元,尚存270元,在三反中,交代兑现。(2)同年又有群众郑国钦、李大联、蒋永甫等人交来的另星大烟款、罚款、盗窃款共218.6元,不上交,不作账而贪污。(3)今年5月11日被提为副社长,移交工作时,留大烟2.5两,除另星送人治病外,余2两在三反中交出。   2违法乱纪,(1)今春3月银水管理区公安员将小偷小摸行为和不愿出工的人组织劳教队,向郭汇报后,不加制止,还表扬说干得好,很扎劲,又亲自召开现场会,在公安员会上推广,布置转去都干起来,造成高坪一个管理区就组织了65个人的劳教队。(2)今年上春社员因小偷小摸,郭就亲手打4人、罚款跪7人(均无严重后果)。   郭德钦平时工作消极,在三反运动中,开始抗拒,避重就轻,经多次动员作了交代,退回贪污款270元,大烟2XX两,差的部分愿意分期退还。   仁怀县委意见、结论为贪污分子,党内警告,撤销副社长职务。   地委专案组讨论,同意仁怀县委意见。   杨治国,男,汉族,30岁,家庭出身新上中农,个为成分农民,初小文化,正安县安场公社胜利管理区人,解放前务农,解放后当过民兵、行政组长,乡人民代表、青年委员、团支书、农业社主任、管理区主任、总支副书记等职。1955年入党,现任胜利管理区总支书。   主要事实:   1,违法乱纪,1960年2月杨在新民生产队搞粮食,召开分支书、党团员会,重点检查70户,捆绑吊打贫农社员6人,并将猪肉、大锅、草鞋、竹麻、土菸、茶叶等财物全部没收,产妇余玉梅与出天花的小孩马季维的口粮和煮好的饭也被没收吃光(无严重后果)。   1960年3月杨又到东方队组织社员、学校教师、民兵等32人为专业队,进行搜查,并将其粮食、红苕、土菸、猪肉、猪油、青蔬、茶叶等全部收尽,事后又在该队召开小队长以上的粮食搜查现场会,介绍“搜查经验”。又分配各队粮食任务6万斤,提出“要搞群众运动,大的拿来斗,小的拿来站,斗大人,小孩哭,粮食就出来了”等错误口号。现在会后,全管理区1302户中先后被搜查的就有870户,占总户数的82%,捆绑吊打37人(无严重后果)。   2,阶级观念模糊,1960年3月在整顿农村基层组织时,未经支部研究,任用反革命分子杨兴为蚕桑专业队作领导,张元清为生产队会计,地主杨成烈为管理区工业脱产会计,杨成西在学校教书,后经公社党委发觉指出,仍置之不理,群众反映不好。   上述问题在三反运动中,经领导多次谈话,杨基本承认了错误,县委意见,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地委三反专案组研究,杨治国违法乱纪错误是严重的,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能深刻检讨,取得群众谅解,可从轻处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吴常昌,男,汉族,30岁,旺草公社广大管理区人,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分农民,初小文化,解放前在家生产兼营面生意为业。解放后于51年至59年在农村担任民兵队长、副业主任、分支部书记等职,1956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现任民主管理区总支书记。   主要错误事实:   1,违法乱纪,从59年10月至60年5月以来,先后被吴亲自捆绑吊打,罚跪,罚站等达25人,如今年2月初在广大晨光队开副业会时,社员彭炳文、冯再伦发现水寿管理区光华生产队王天明偷社里罗卜,将此人叫到吴那里来,吴不问其明就命韩明宗捆起来,因韩捆松了一些,吴又亲自捆绑,并叫民兵冯再伦将王拴在光华队办公室旁边柱上,后又将此人送到管理区,因无人照看而跑回家,当晚吊死了。东风生产队徐卜氏于60年月2月26日给食堂讨菜,乘此机会将社里的红苕种挖了几个,回来时被吴发觉,当时罚徐修马路,并说:“今天完不成任务,晚上非整死你不可”。后又通知小队长龚德明布置晚上开会,徐闻听此言就害怕,在休息时回去上吊而死。   2,贪污,60年元月分贪污管理区会议剩下来大米13斤,款85元(包括吃喝公有东西在内)。   3,铺张浪费,在工作好讲排场,办食堂搞全盘一样,大搞采旗、标语等共浪费款达250元。   根据上述事实,该吴的违法乱纪错误是严重的,群众意见较大,但在运动中能承认检查自己错误,并愿意悔改重新作人。为此,经县委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地委专案组研究同意绥阳县委意见。   彭发苏,男,44岁,出身小商,正安县人,50年平8月参加工作,53年入党,工作表现一般,现任正安县安场公社社长(公社党委常委委员)。   彭解放前参加哥老会为黑旗管事,系“同善社”社员,41年经商,42年至44年在伪联保处当乡丁,曾任乡丁班长,有拉兵、传案等欺压群众的活动。上述历史问题,此次三反运动中经揭发后才作交代。   主要事实:   60年7月,彭在胜利管理区工作时,以反瞒产为名,在东方生产队组织学校教师、民兵等对群众进行搜查,并召集队长以上干部所谓“粮食现场会”推广经验,号召要搞“搜查”的群众运动。事后彭又在复兴生产队亲自掌握搜查307户,捆绑吊打8人,贫农郑周尧耳根被打肿,还威协“当晚拿不出粮食就要逮捕,吃你的肉”。   在彭的影响下,胜利管理区70%社员被搜查,被捆绑吊打的37人,弄得社员惶惶不安,到处控告,反映很坏。   彭上述违法乱纪行为,被公社党委发觉后,令其将搜查物资退回,并向群众道歉检讨,彭不但不执行,反暗地指示支部书记,不准社员反映真实情况,此次三反运动中,态度又不老实,仍不主动交代。   正安县委意见,彭发苏解放后隐瞒政治历史问题,混入党内,骗取了公社社长、公社党委常委等重要职务,坚持反动剥削阶级立场,观点,方法,工作中漠视党纪国法,不顾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应结论为坏分子,开除党籍,送劳动教养。   地委专案组认为:彭发苏隐瞒一段历史问题,是错误的,违法乱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比较严重,且运动中态度不够老实,为了教育本人,挽回影响,可给予撤职处分(类似情况,在不同地区,只要深刻检讨,向群众道歉认错,取得谅解,还可以比轻处理)。   赵立福,男,24岁,汉族,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分学生,桐梓县新站公社夜郎管理区人。60年参加卫生所学医,曾任会计,现任夜郎管理区卫生所副所长、共青团员。   主要错误事实:   59年12月至60年4月,赵利用职权,先后贪污病人的大米12斤,菜油20斤,蜂蜜、红糖7斤和给病人治病的贵重药品人参7.5两,参茸酒15瓶,大麻3.2斤。并将上述药品售给铁道部,计得人民币105元。   地委专案组研究认为:该员贪污金额虽未达200元,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给人民生命造下不可估计的损失。当其贪污罪恶在公社四级干部会议上被揭发后,不但不积极检查交代,退回贪污赃款,还将贪污赃款买的手表一只放在家中,拒绝交赃,其态度实属恶劣,应结论为贪污分子,开除团籍,撤销所长职务,追回全部赃款。   陈福兴,男,32岁,汉族,新下中农,49年曾窝藏土匪赵见才,52年参加共产党,现任遵义市公社剑坝管理区副支书,   主要错误事实:   1,不顾国法党纪,作风粗暴,严重的是今年3月21日,在剑坝食堂发现炊事员陈连之(下中农)偷大米2斤左右,当不即协迫李明珍说:“拿麻绳串陈连之的鼻子,你不串,我就串你”。李明珍无可奈何的把陈连之的鼻子串上麻绳后,陈福兴把麻绳头头打了一个结,牵着陈连之到社员中示众,当时陈连之鼻孔鲜血直流,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59年12月底,管理区其他主要干部到市开会,该陈主持召开了两百多人的社员大会,当从宣布:(1)陈福金(贫农)砍伤牛脚杆;(2)不把猪儿卖给本社而卖给桐梓;(3)自留地的粮食不交给社等三大罪状,接着当场令段光才、段光元2人将陈福金捆绑起来,宣布逮捕,随后送塘前弯劳动教育20余天,并扣粮12天。   陈福兴作风粗暴,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败坏了共产主义道德,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关系。鉴于陈福兴平时工作表现好,系属偶犯严重错误,并能在犯错误之后检讨改正,为此,市委三反专案组意见:给予陈福兴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地委三反专案组认为,市委专案组的意见是恰当的。   吴少发,男,28岁,小土地出租出身,学生成分,初中文化,51年给供销社代销百货,58年任乡干事,59年任遵义市三合公社锦屏管理区总支副书记。   主要错误事实:   1,解放初期为廖仁宽匪部情报时,曾勒派群众大米等,51年清匪反坝时窝藏匪首廖仁宽20天,并隐藏廖匪步枪一支(已查出)。   XX年X月入党时,隐瞒上述事实未作交代。其次,于53年代销百货时,以亏损为名,企图报销(可能想贪污)263.56元,几年来已赔退223.56元,尚欠40元。   2,58年下半年至59年6月,任乡干事时,以打白条报销,多收少报等办法,贪污碾房租金、代养生猪款、蚕种款、群众木头款等共46元,59年任管理区干事时,利用职权,以工作之便,贪污山本费、育林费、学杂费等共130元(自己承认105元),以上两笔共计176元。   3,去冬今春,“反瞒产”中,该员亲手吊打群众25人,其中有一次为搞瞒产而吊打斗争马春富、徐建林、刘大全时,并严厉地恫吓周文超说:“你家有粮食限明天拿出,否则明天菜都不叫你吃了”,周因此害怕而回家服毒自杀。   公社党委认为,吴少发一贯贪污,是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并又在三反运动中将头砍伤威协领导,应逮捕法办。市委三反专案组除同意以上认识外,提刀把头砍伤,主要是被误认为贪污公款6000多元(失实)而不服所致,根据批判从严,处理从宽的精神,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地委三反专案组研究认为市委专案组意见是恰当的。   刘炬良,男,29岁,赤水县城关公社文化管理区人,新上中农,中共正式党员,曾任乡长、总支委员,现任文化管理区干部。   该员58年大办钢铁时贪污人民币220元,在59年算账整社中受过撤职处分。  主要错误事实:   1,该员自1959年1月兼管财务工作以后,先后贪污公款569.65元,如59年12月贪污烤火费4.7元,11月重报单据贪污公杂费31.78元,同年有意搞乱账目,贪污水利货款135.44元,60年元月收款不交贪污幼儿园交回余款32.75元,4月贪污公社拨给的造船款200元,假造单据收入不做账贪污造船社船款、出差费、工资等153.10元,没收小偷赃物折款1.08元。将贪污款用于买手表、制衣服、给其父亲买棺材用去150多元,其余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2,该员的贪污事实被揭发后,在四级干部会议中,将赃款分给贺克良、鸿雨生2人,企图拉拢贺、冯2人为其掩盖,并将贪污款买的手表藏于烟盒内,拒绝退赃。)   根据上述事实,刘炬良贪污是一贯性的,59年因贪污受过处分后,不痛改前非,反继续贪污,情节严重,且在运动中态度狡赖,实属“一犯再犯,屡教不改的”贪污分子。经县委1960年8月6日研究决定,结论为贪污分子,开除党籍,追回全部赃款,强制劳动。   地委专案组讨论,同意赤水县委的意见。   张培良,男,37岁,湄潭县人,家庭出身小商贩,个人成分伪职员,曾任伪县府办事员,小学教员,稽征员,参加过国民党,哥老会。1949年加入中共地下组织,同年参加工作,曾任乡长,税务局股长,52年因贪污被打成老虎,逮捕判刑8年,后经查实否认贪污集团(有部分贪污),继任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55年套购棉布,党内受警告处分。现任务川城关公社澡委副书记并社长。   主要错误事实:   (1)58年元月抽至铁路民工团工作,先后多报工人,数冒领工资,及变卖工具款贪污800元,用以大吃大喝之外,存入银行500元。   (2)违法乱纪,擅自宣布管制6人,在三反运动中态度恶劣,拒不交代,并在群众中说,并在群众中说:“这次我打算徒刑十年”。   (3)根据上述事实,情节十分严重,民愤极大,务川专案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张培良开除党籍,撤销社长职务处分。   (4)地委专案组研究认为,张培良贪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累犯不改,且在运动中拒绝改造,拒不承认贪污事实,确系贪污分子,故同意务川三反专案组处理意见。   陈仕苏,男31岁,中农出身,学生成分。参加过哥老会十排。1954年入党,任过初级社主任,现任新舟公社羊六管理区总支委,生产队长。主要问题:   (1)严重违法乱纪,去年12月杨素珍上山挖蕨根,因有病,背的蕨根很少,被陈发觉后,在青山口用铖把对其毒打一顿,还说杨抗拒。同时还逼迫孕妇黄秀碧上山挖蕨根,在山上坡跌倒,回家后就小产了。最为严重的是对学生刘元泽(15岁)以不出工为名,两天不给饭吃,致使这小孩只得将地上已种的包谷挖了一些来吃,但被陈拉去捆吊半天后,还罚款20元,因刘全家害病无法缴罚款,便将刘之父亲刘树章在(病中)的被条,拿去抵缴罚款,同时又不给饭吃。刘元泽因被逼迫于今年2月2日,上吊自杀。   (2)利用职权进行贪污,59年以收款不报和多收少报等办法先后贪污生产队的副业款20元。此款贪污后用于吃喝方面,更为恶劣的是去年10月分用扣社员口粮和不给饭吃等手段先后贪污粮食300斤自吃。   陈仕苏所犯上述错误是极其严重的,在三反运动中既不向组织坦白交待,也不向群众检讨。为此,经市委三反专案组初步研究,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地委三反专案组认为市委三反专案组的处分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   陈先明,26岁,家庭富裕中农,本人学生,仁怀县大坝公社人,50年参加工作,同年入党,56年提为干部,现任回龙公社营业所会计,历史上没有问题。   主要贪污事实:   1956年8月收回农贷款不记账多算利息贪污95.55元,其中多收利息8元。1957年机关存款长款25元不退回原主被陈贪污。58年12月至59年11月制造账目混乱,长款不交,先后三次贪污了385.78元。60年初向县支行重报烤火费2.37元。以上共贪污509.06元,用于买手表,呢子大衣,大吃大喝。   另外,59年搞事务长时,贪污米票60余斤。60年2月组织决定陈下放劳动锻炼,趁接收会计吴珍昌业务不熟,最后捞一把,将未注账的定额储蓄存单,共1665元(其中20元票面64张,10元票面?、37张,5元票面3张,票面均盖有公章)放在私人皮箱里保存,三反之前发现该陈有问题,一面调县委党校学习,一面县支行组织工作组进行查账,当众拆开私人皮箱,将赃款全部收回。以上合计贪污2174.06元。   在三反运动开始,责令本人反省检查,抗拒交代贪污行为,后经多次斗争,在铁的证据面前才承认,但不积极退赃。   经初步研究认为,陈先明一贯贪污,态度顽抗,但考虑贪污款大部收回,国家损失不大。本人出身成分好,因此结论为大贪污犯,开除党籍、工作籍,追回尾欠部分赃款,免予刑事处分。   地委专案组讨论认为,陈先明属大贪污犯,应开除党籍、工作籍,送劳动教养。   刘金模,男,28岁,汉族,湄潭县龙溪公社苏羊管理区人,老上中农出身,农民成份,1958年11月入党(已取消预备期)原任苏羊管理区地统生产队队长,今年元月撤职为一般社员,共主要有贪污事实:   自1958年1月至1959年12月利用职权,先后贪污555.55元,其中1958年4月龙溪林业站在该生产队购元木,付款2904.28元,从中贪污了504.28元。12月秋种突击时,借付社员伙食费之机,假造付出369.39元单据一张,骗得大队队长龙光祥盖章作证后,从中贪污349元。木工交的副业收入,不记账贪污53元,盗窃商店门市部盖好章的发票30张,伪造办公费支出10张,贪污31元,假立社员刘子清贷款户各贪污工资9.50元,任锡顺生猪折价款22元,贪污蔬菜款4.76元。   贪污上述赃款,用于购置棉衣一件,给他妹刘金榜结婚购置皮鞋、布料、皮箱、被面、蚊账等物资花350元,用于大吃大喝,买日用品等花部分外,尚余现金120元。   刘金模上述贪污事实,手段非常恶劣,情节严重,实属贪污分子,但在三反运动中被揭发后,态度较为老实,主动的作了交代,并交出赃款120元,有悔改表现,但平常工作表现不好,因此,湄潭县三反专案组研究决定,结论为贪污分子,强制劳动偿还。   地委三反专案组认为,湄潭专案组的意见是恰当的。   袁玉富,男,27岁,汉族,贫农成份,学生出身,鰼水温水公社黄河管理区人,5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现任温水公社财政科副科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贪污,59年3月调公社后,乘公社欠星文管理区钢铁款500元,即重打单据,贪污公款500元,今年5月在龙灯管理区工作期间,借公社名义,收龙灯管理区公共积累4300元,存入自己的存折,至三反运动中经群众检举揭发,才承认其贪污事实,以上共计贪污4805.50元,已退出4430元。   (2)奸污妇女,60年该员在龙灯和在大水铁厂工作时,以小恩小惠引诱等手段,奸污妇女杨荣书、邓XX2人,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袁玉富的的贪污是极为严重的,党纪国法所不容,在运动中通过教育,作了交代,但认识不深,经县委批准决定,开除党籍和撤销公社财务段副科长职务的处分。)   管理委专案组研究认为,该员品质恶劣,贪污金额达4800多元,确系大贪污犯,本应从严处理,但运动开始,经交代政策,主动作了交代,返还并退出4430元赃款,其他部分也表示愿意分期退回,给予开除党籍和工作籍,送劳动教养。   刘安榜,男,32岁,务川县城关公社石水管理区人,富裕中农出身,农民成分,解放前任过伪甲长三年(其父系多年的伪保董和伪保长,54年入党,现任光明大队的保管员。   (1)贪污盗窃,60年元月伪造现场,盗窃大队存放的副业款342元,估砍国有大树做棺材出售计180元,59年涂改单据贪污硝款和火药款116元,以上合计共贪污638元,都用于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还贪污米票40斤。   该员为逃避贪污罪则嫁祸于人,用人民币1.10元收买邓圣高和小孩邓珍富(13岁),请吃面条、鸡蛋、糯米饭,并许给他买胶鞋,加以诱骗,捏造事实,教小孩作证,陷害社员说:“邓天朝、邓圣高(小孩的父亲,是陪绑的)2人偷了他的钱”。刘即借机将2人捆绑吊打,并亲手用青杠棒、板凳头毒打逼供,邓天朝因连续被吊打关押三天昏迷三次,3天不给饭吃,现在右手已成残废。   (2)克扣社员口粮,不管群众死活。去年冬月刘亲自克扣火硝厂3个社员的口粮一个月,自己贪污私吞,使这3人整天打野菜充饥。社员刘家文因病饿交加20天死去。   (以上事实说明,刘安榜的贪污违法乱纪行为十分严重,手段毒辣,为逃说罪责,不惜一切,捏造事实,嫁祸于人,并已造成严重恶果,当其罪恶被揭发后,态度顽抗,拒绝交代。务川县委研究决定,结论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开除党籍,劳动教养。)   地委专案组研究认为,刘安榜贪污手段极为毒辣,品质恶劣,为推卸贪污罪责,则不惜一切手段嫁祸于人,造成了严重恶果,且态度极不老实,无悔改之意,确系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应开除党籍,逮捕法办,追回全部赃款。   周择贤,男,38岁,贫农出身,农民成分,赤水旺隆公社旺隆管理区人,中共党员,现任旺隆公社泥池生产小队队长。   主要错误事实:   周自56年元月以来,先后吊打社员刘福娥、李树清等7人,其中吊打至死1人,残废1人(均系贫农),孕妇刘福娥今年4月11日因搞了队里的胡豆,次日不但不给刘饭吃,反从刘的腰部踢一脚,将刘踢倒在地,回家四日流产,因流血过多,腹部疼痛发肿,医治无效,14天内死去。更严重的是县五级干部会议后,仍继续吊打社员,今年4月,洪礼明(13岁)因摘了队里小把胡豆,被其吊打,手被吊脱,现成残废。   根据专案组研究认为,该员违法乱纪情况,后果极为严重,特别经县五级干部会议后,又有新的违法乱纪,造成人民生命的伤亡,实属不处理不平民愤的违法乱纪分子,应开除党籍,逮捕法办。   张培良,男,37岁,湄潭县人,家庭出身小商贩,个人成分伪职员,曾任伪县府办事员,小学教员,稽征员,参加过国民党,哥老会。1949年加入中共地下组织,同年参加工作,曾任乡长,税务局股长,52年因贪污被打成老虎,逮捕判刑8年,后经查实否认贪污集团(有部分贪污),继任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55年套购棉布,党内受警告处分。现任务川城关公社澡委副书记并社长。   主要错误事实:   (1)58年元月抽至铁路民工团工作,先后多报工人,数冒领工资,及变卖工具款贪污800元,用以大吃大喝之外,存入银行500元。   (2)违法乱纪,擅自宣布管制6人,在三反运动中态度恶劣,拒不交代,并在群众中说,并在群众中说:“这次我打算徒刑十年”。   (3)根据上述事实,情节十分严重,民愤极大,务川专案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张培良开除党籍,撤销社长职务处分。   (4)地委专案组研究认为,张培良贪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累犯不改,且在运动中拒绝改造,拒不承认贪污事实,确系贪污分子,故同意务川三反专案组处理意见。   陈仕苏,男31岁,中农出身,学生成分。参加过哥老会十排,1954年入党,任过初级社主任,现任新舟公社羊六管理区总支委,生产队长。主要问题:   (1)严重违法乱纪,去年12月杨素珍上山挖蕨根,因有病,捐的蕨根很少,被陈发觉后,在青山口用铲把对其毒打一顿。还说杨抗拒,同时还逼迫孕妇黄秀碧上山挖蕨根,在山上坡跌倒,回家后就小产了。最为严重的是对学生刘元泽(15岁)以不出工为名,两天不给饭吃,即使这小孩只得将地上已种的包谷挖了一些来吃,但被陈拉去捆吊半空(数字看不清),还罚款20元,因刘全家害病无法缴罚款,便将刘之父亲刘树章在病中的被子,拿去抵缴罚款,同时又不给饭吃。刘元泽因被逼迫(几字看不清),上吊自杀。   (2)利用职权进行贪污,59年以收款不报和多收少报等办法先后贪污生产队的副业款20元。此款贪污后用于吃喝方面,更为恶劣的(看不清)月分用扣社员口粮和不给饭吃等手段先后贪污粮食300斤(字看不清)。   陈仕苏所犯上述错误是极其严重的,在三反运动中既不向组织坦白交待,也不向群众检讨,为此,经市委三反专案组初步研究,给予(字看不清)的处分。   ((字看不清)认为市委三反专案组的处分意见是正确的。)   (陈先明,26岁,家庭富裕中农,本人学生,仁怀县大坝公社人,1950年参加工作,同年入党,56年提为干部,现任回龙公社(看不清)会计,历史上没有问题。)   (主要贪污事实:)   (1956年8月收回农贷款不记账多算利息贪污95.55元,多收利息8元,1957年机关存款25元不退回原主被陈贪污。1958年12月至1959年11月制造账目混乱,钱款不交,贪污了85.75元,60年初向县支行重报烤火费2.37元,(看不清)共贪污50元,用于买手表,呢子大衣,大吃大喝。)   另外,多年搞事务长时,贪污米票60余斤。。60年2月组织决定(看不清),趁接收会计吴珍昌业务不熟,最后捞一把,将未注账的定额储蓄存单,共1665元(其中20元票面64张,10元票面?张,3元票面3张,票面均盖有公章)放在私人皮箱里保存,(看不清)三反之前发现该有问题,一面调县委党校学习,一面县支行组织工作组进行查账,当众拆开私人皮箱,将赃款全部收回。以上合计依法(看不清)元。   在三反运动开始,责令本人反省检查,抗拒交代贪污行为,后经(看不清)多次斗争,在铁的证据面前才承认,但不积极退赃。   经初步研究认为,陈先明一贯贪污,态度顽抗,但考虑贪污款大部收回,国家损失不大。本人出身成分好,因此结论为大贪污犯,开除党籍、工作籍,追回尾欠部分赃款,免予刑事处分。   刘金模,男,28岁,汉族。湄潭县龙溪公社苏羊管理区人,老上中农出身,农民成份,1958年11月入党(已取消预备期),原任苏羊管理区地统生产队队长,今年元月撤职为一般社员,共主要有贪污的事实:   自1958年1月至1959年12月利用职权,先后贪污,1958年(看不清)其中1958年1月龙溪林业站在该生产队购元木(看不清),付款2904.28元,从中贪污了504.28元。12月秋种突击时,借付社员伙食费之机,假造付出369.39元单据一张,骗取大队队长龙光祥盖章作证后,从中依法349元。木工交的副业收入,因不记账贪污53元,盗窃商店门市部盖好章的发票30张,伪造办公用费支出(看不清)张,贪污31元,假立社员刘子清贷款户各贪污工资9.50元,任临顺生猪折价款22元,贪污蔬菜款4.76元。   贪污上述赃款,用于购置棉衣一件,给他妹刘金榜结婚购置皮鞋、布料、皮箱、被面、蚊账等物资花350元,用于大吃大喝,买日用品等部分外,尚余现金120元。   刘金模上述贪污事实,手段非常恶劣,情节严重,实属贪污分子,在三反运动中被揭发后,态度较为老实,主动的作了交代,并交出赃款120元,有悔改表现,但平常工作表现不好,因此,湄潭县三反专案组研究决定,结论为贪污分子,强制劳动偿还。   地委三反专案组认为,湄潭专案组的意见是恰当的。   袁玉富,男,27岁,汉族,贫农成份,学生出身,习水温水公社?管理区人,5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现任温水公社财政科副科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贪污,59年3月调公社后,乘公社欠星文管理区钢铁款(?)元,即重打单据,贪污公款500元,今年5月在龙灯管理区工作期间,借公社名义,收龙灯管理区公共积累4300元,存入(??),至三反运动中,经群众检举揭发,才承认其贪污事实,以上共计贪污4805.50元,已退出4430元。   ((2)奸污妇女,60年该员在龙灯和在大水铁厂工作以,以小恩小惠为饵等手段,奸污妇女杨荣书、邓XX2人,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3)袁玉富的的贪污是极为严重的,党纪国法所不容,在运动中通过教育,作了交代,但认错不深,经县委批准决定,开除党籍和撤销公社财务段副科长职务的处分。)   (管理委专案组研究认为,该员品质恶劣,贪污金额达4800多元,确系大贪污犯,本应从严处理,但运动开始,经交代政策,主动作了交代,返还并退出4430元赃款,其他部分也表示愿意分期退回,经研究开除党籍,和工作籍,送劳动教养。)   (刘安榜,男,32岁,务川县城关公社石水管理区人,富裕中农出身,农民成分,解放前任过伪甲长三年(其父系多年的伪保董和伪??),54年入党,现任光明大队的保管员。)   (1)贪污盗窃,60年元月伪造现场,盗窃大队存放的副业款342元??,国有大树做棺材出售计180元,59年涂改单据贪污硝款??元,以上合计共贪污638元,都用于大吃大喝挥霍之上,还贪污米票40斤。   该员为逃避贪污罪则嫁祸于人,用人民币1.10元收买邓圣高和小孩邓珍富(?岁),请吃面条、鸡蛋、糯米饭,并许给他买胶鞋,加以诱骗,捏造事实,教小孩作证,陷害社员说:“邓天朝、邓????(小孩的,父亲是陪绑的),2人偷了他的钱”。刘即借机将2人捆绑吊打,并亲手用青红棒、板凳头毒打逼供,邓天朝因连续被吊打关押三天昏迷三次,3天不给饭吃,现在右手已成残废。   (2)克扣社员口粮,不管群众死活。去年冬月刘亲自克扣火硝厂3个社员的口粮一个月,自己贪污私吞,使这3人整天打野菜充饥。社员刘家文因病饿交加20天死去。   (以上事实说明,刘安榜的贪污]违法乱纪行为十分严重,手段毒辣,为逃说罪责,不惜一切,捏造事实,嫁祸于人,并已造成严重恶果,当其罪恶被揭发后,态度顽抗,拒绝交代。务川县委研究决定,结论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开除党籍,劳动教养。)   地委专案组研究认为,刘安榜贪污手段极为毒辣,品质恶劣,为推卸贪污罪责,则不惜一切手段嫁祸于人,造成了严重恶果,且态度不老实,无悔改之意,确系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应开除党籍,逮捕法办,追回全部赃款。   周择贤,男,38岁,贫农出身,农民成分,赤水旺隆公社旺隆??区人,中共党员,现任旺隆公社泥池生产小队队长。   主要错误事实:   周自56年元月以来,先后吊打社员刘福娥、李树清等7人,其中吊打至死1人,残废1人(均系贫农),孕妇刘福娥今年4月11日因??胡缠,次日不但不给刘饭吃,反从刘的腰部踢一脚,将刘踢倒在地,造成流产,因流血过多,腹部疼痛发肿,医治无效,4天内死去。更严重的是县五级干部会议后,仍继续吊打社员,???年4月,社员(73岁)因摘了队里一把胡豆,被其吊打,手被吊断,现残废。   根据地委专案组组研究认为,该员违法乱纪情况,后果极为严重,特别???,又有新的违法乱纪,造成人民生命的伤亡,实??不平民愤的违法乱纪分子,应开除党籍,逮捕法办。   来源:贵州省档案:中央省地监委关于全省监察会议贯彻情况三反工作意见案例(1960.10.26)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