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安徽省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会议简报》 第三期   <中共安徽省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秘书处>   四月十二日,各小组继续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如下: ## 一、 关于人民公社的性质和组织   党群口小组有的同志提出:第二条中提到“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有些地方是三级半所有制,是否还允许继续实行?   合肥市有的同志提出:第二条中“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这样提法,概括不了公社本身是独立的一级所有制。安庆地区有的同志说:这样提法,公社就不是一级经济核算,而变成一个协作区的性质,它对生产大队就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   安庆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第三条中“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其中“执行”建议改为“正确执行”,以防止下面干部不调查研究,盲目执行。   合肥市有的同志提出:第三条中“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一段,位置摆的不够突出,应该单独列为一条。 ## 二、关于调整社队规模中要解决的问题   (一)干部不足问题   六安地区的同志提出:大队划小以后,干部不足,根据几个试点摸的情况,生产队干部中有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可以提拔起来担任大队干部,大队财务会计干部,从生产队统计员中也可以选拔一部分,并可从今年华业的高小、初中学生中挑选一部分。   (二)经济处理问题   六安地区的同志提出:社队办的企事业,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铁木业一般应按新划的大队进行配备。油坊、孵坊等不便分散的,可采取三种办法:一是由新划各大队合股经营;二是作价归所在大队经营,但要为其它大队服务;三是一个大队无力经营的,可作价归公社经营。公积金,按照新划各大队五九、六〇两年的产值计算分给各队,公益金,按照新划各大队人口分给大队使用,在分配甲方对困难队可给予适当照顾。 ## 三、关于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宿县地区的同志建议:把第六条中“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改为“贫农和下中农占绝对优势”。有的同志建议改为“贫农和下中农占三分之二以上”,以便于下面掌握。   阜阳地区的同志建议:公社的社员代表名额应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到三;大队应占百分之四到六。社员代表中,妇女应占百分之三十五左右,青年应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老农应占百分之三十左右,其它业务人员占百分之寸左右。另外,劳力强的户和劳力弱的户也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六安地区和淮南市的同志建议,社员代表中干部应占百分之三十。 ## 四、关于公社管理委员会   芜湖地区和合肥市的同志建议:在第九条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作范围内,加上工业、交通、劳动力和农村集市贸易等工作。   芜湖和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十条中“它的主要任务是”后面,加上“具体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人民公社的各项政策”一向,在“发展农业生产”后面,加上“同时,安排好社员群众的生活”一句;在产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后面,加上“不许乱开会议,滥发文件”一句。   安庆地区和农口小组有的同志提出:第十条第一项中规走,公社在调整生产大队计划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这样规定,好象是放弃领导。如果协商不通怎么办?是否可以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办法解决?   徽州地区的同志建议:第十条第四项提到“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丈队之间的生产协作”,协作项目应作出具体规定,以免发生过去那样乱调劳力、乱调农具的现象。有的同志提出,山区可以组织协作的项目主要是:抗灾、抢险、抢种、采茶和规模较大的基本建设等。   滁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十条第五项加上“督促生产大队留足种子,选育良种,推行良种”的内容。   滁县地区的同志提出:第十二条中提到公社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应当举办那些省计委的同志意见,公社只能举办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有关的企业,如农具制造修配、铁木竹业、食品加工、粮食加工等,否则就会妨碍农业生产,就会与国营企业争夺原料。   徽州地区的同志提出:山区初制茶厂,是茶叶生产过程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不能算为社办企业,因而在制茶期间所占用的劳动力,也不能计算在社办企业的劳动力之内。   芜湖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第十二条中规定,社办企业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这个比例小了一些。有的同志认为,这个比例应该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和各社劳动力的多少分别确定,农忙时小些,农闲时大些,劳力少的社小些,劳力多的社大些。还有的同志提出,一贯从事手工业、渔业的人员和山区林业采伐队的工人,不应计算在这个比例之内。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十三条中补充写上手工业工人工资报酬的两种办法:(一)固定工资加奖励;(二)按件计工。他们的口粮标准,可以参照国家对技朮工种的定量来确定。阜阳地区的同志提出:手工业工人的报酬,老师傅一般地要相当于两个强的农业劳动力的收入,有一般技朮的徒工,也要高于同等农业劳动力的收入。   (阜阳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具体规定公社向生产大队提取公共积累的比例。有的同志提出,社员平均收入不足六十元的大队可以不提,超过六十元的提百分之二。南陵县的同志提出,社员平均收入在一百元以上的大队,公社可以提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今后随着社员收入的增加,提取的比例也要相应的提高。)   滁县地区和农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三章中,对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安庆、淮南地区的同志建议:公社管理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七人组成,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生产队管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 ## 五、关于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芜湖地区的同志提出:第十六条只提到生产丈队“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最好增加管理生活福利、文教卫生、财政贸易和政法等内容。   安庆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数据,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第十八条又规定把“土地、耕畜和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必需调用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包产任务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严格遵守互利的原则。”如果生产队不同意就不能调用,这样实际士所有权是在生产队,而不是在生产大队。也有的同志认为,后一规定是为了加强责任制,并不影响所有制。   (芜湖地区的同志提出;农具和耕畜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以后,还应作出具体规定。如农具必须评定使用年限,在使用年限内坏了的,由生产队修补,由生产大队付给包干费用,多余不收回,超过不增加。还须规定奖惩制度,因管理好而延长使用年限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因保管不好而损坏和无故丢失的,应按价赔偿。)   滁县地区的同志提出:山区耕牛繁殖快,有多余,有支援圩区的习惯,但实行“四固定”以后,生产队不愿出卖多余耕牛,因为出卖后的收入归大队所有。能否规定“为了调剂余缺,多余耕牛可以出卖,收入款子由大队拨给生产队添置其它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安庆地区的同志提出:生产大队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的山林、经济林木等,其收入能否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按比例分成。   滁县和芜湖地区的同志提出: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的荒地、山林、经济林木、水面等资源,究竟以多大范围才算合适,最好作个具体规定。能否规定“凡是生产队力能所及的,而又宜于生产队经营的,都应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实行包产、包值,收入分成,超产奖励”,或规定“凡是超出生产队范围的,由生产大队扣生产队共同经营,按比例分成,凡是超出生产大队范围的,由生产大队和公社共同经营,按比例分成。”   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对于经济作物超产的生产队,也应规定比例奖励粮食,这部分粮食由国家单独支付,这样就可以调动经济作物区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党群口小组的同志提出:第二十条说的“对于原来收入水平较高、现在由于统一分配收入减少的生产队,可以从包产、包工、奖励或者发展付业等方面,加以照顾”,从奖励或发展付业方面加以照顾还好理解,但从包产、包工方面加以照顾,应怎样实行?安庆地区的同志提出:如果这类生产队减少收入不多,也要加以照顾,那么照顾面就太大了,同时也不可能那么平均,因此,建议规定一个比例,即减少多少才可照顾,减少多少可不照顾。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对超产减产的生产队,最好实行全奖全赔,这样既可促进生产积板性,又可防止瞒产。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生产大队内一贯从事渔业生产和有技朮的手工业人员,最好不要算在大队企事业占用劳动力百分之三的比例之内。如果有的生产大队劳力多,在不妨碍完成农业生产计划的情况下,应允许多搞渔业和手工业生产。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第二十三条中的扣留比例。应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具体规定。如:平均每人收入一百元以上的大队,扣留百分之三十五到四十;收入八十元以上的扣留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八十元以下的扣留百分之三十左右。   徽州地区的同志提出:社员参加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每个劳动力一年不超过三个工。广德县的同志提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龆过劳动总工分的百分之二。并提出基本建设的具体项目,是否包括大队的小型水库、排灌站、涵闸陡门、养猪场、植树造林、改良土壤、平整土地、修桥铺路、修大粪窖等。   · 来源:   安徽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