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安徽省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会议简报》 第六期   <中共安徽省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秘书处>   十五日,各小组讨论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最后几章。至此条例(草案)已经讨论结束。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如下: ## 一、关于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   党群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十二条中补充规定“社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出售”。并建议根据薄利原则,具体定出社办企业的合理利润率。   合肥市有的同志提出: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生产大队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扣留比例为百分之五,但市郊区蔬菜专业队比农业队收入多,能否高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党群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在生产技朮上、工具改革上有发明创造,并经推广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奖励”的内容。   合肥市的同志建议:把第三十三条第四段中“超产奖励的粮食,应该完全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改为“超产奖励的粮食,对做够底分的按劳动工分分配,对超过底分的多分配,对不够底分的不分配”。   农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五章中补充规定定期发工资制度。 ## 二、关于社员家庭付业   合肥市有的同志提出;市区蔬菜队土地较少,能否规定社员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左右。   政法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三十七条中对私员开垦零星荒地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大体上作一规定,以便于各地掌握。   合肥市有的同志建议:社员开垦种植三年以上的荒地,应收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滁县地区有的同志反映:现在有些社员使用耕牛开荒,开的荒地过多,已经影响到集体生产。建议规定,凡是能够用牛耕作的成块土地,均归生产队集体经营,不算作零星土地;对于开荒较多,已影响集体生产的,经过社员讨论,收回一部分归生产队经营,由生产队补给开垦者的工本费。   宿县地区有的同志提出:对于社员开荒地收获的农产品,应该规定同社员自留地收获的农产品一样,“不算在集年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公粮,不计统购”,以提高社员开荒的积极性。   宿县地区有的同志建议:在第三十七条社员家庭付业项目中,加上“利用地边、沟边、坟地和小塘种植蒲草、芦苇、腊条、桑权和果树等”一项。   阜阳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三十八条“社员家庭积肥,……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后面,加上“可以给钱,也可以记工分”一句。 ## 三、关于社员   淮南市的同志提出:有的社员房屋有多余,或者本人迁移后房屋空余,是否允许出卖?   政法口小组有的同志建议:把第四十一条第五段中“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改为“对于因公负伤和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力的社员”。   六安地区的同志提出: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每一个社员都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工分,最好根据各地劳动力多少情况,.具体定出一个幅度。一般的可以规定每个男整劳动力每年做二百五十个到二百八十个工作日,每个女整劳动力每年做一百六十个到二百个工作日。滁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可以规定每个男社员每年做二百六十个到二百八十个王作日,每个女社员每年做二百二十个到二百四十个工作日。   政法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一条中加士“每一个社员都必须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向一切坏人坏事和不法行为作斗争”。   六安地区的同志建议:把第四十二条中“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表现较好……”,改为“对于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应该加强监督改造,表现较低好……”,这样能使社员提高警惕,注意监督地富分子的改造。   政法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二条中补充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其它被剥夺政治权的人的入社处理问题,其方法可以与处理地富分子相同。并建议加上“对于管制生产的地主、富农、反章命分子和其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经济上应该实行同工同酬”一句。   政法口小组的同志对于农村整风中揭发出的蜕化变质干部是否还能当社员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除了依法处理的以外,其余罪恶情节一般、不需依法处理的,都还有公民权,仍然可以当社员。另一种认为虽未依法处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属于敌我问题,不能马土就当社员。 ## 四、关于干部   安庆地区和文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三条中对公社各级组织的干部编制作一个大体规定。   阜阳地区的同志提出:如果公社上面设区,区一级可配备干部十二人到十五人,约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点五,其中区委会配五至六人,区政府配七至九人。公社一级可配备干部十三人到十五人,约占总人口的千分之一,其中党委会五至六人,管委会八至九人。生产大队一级可配备干部五至九人,其中书记一至二人,队长一至二人,监委、会计、统计、保管各一人。生产队可配备干部三至四人,其中队长一至二人,监委、统计各一人。   宿县地区的同志意见;县以下不设区的大公社(三万人左右)一般可配备干部十九人到二十几人,其中党委会九人,即正付书记三人,组织、宣传、秘书、干事、团委、妇联各一人;管委会十人,即付主任二人(主任由党委付书记兼任),财贸工交组、文卫生活福利组、民政武装治安组吝配二至三人,办公室配主任、会计各一人,办事员二人;监委主任由公社党委付书记兼任。县以下设区的小公社(一万人左右),一般可配备干部十七人,其中党委会七人,即正付书记二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秘书、共青团书记、妇联主任各一人;管委会十人,即正付主任三人,财贸工交组、文卫生活福利组、民政武装治安各配二人,办公室配主任、会计、办事员各一人,临察主任由公社党委付书记或组、宣委员兼任。   滁县地区和合肥市的同志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公社一级可配备干部十五人左右,生产大队一级可配备干部五至七人,生产队一级可配备干部三至五人。   芜湖地区的同志提出:公社一级的干部,可按照二百户到三百户配一个,山区居住分散、规模小的公社可以多配一些。按此比例,一般二千户左右的公社可以配备干部十人左右,其中党委会四.人(正付书记吝一人,组、宣干事、秘书各一人),管委会六人(正付主任各一人,财贸、政法武装、文书民政、妇联各一人),监察主任可由党委书记兼任,团委书记可由党委付书记兼任。生产大队,一般配干部四至五人,其中正付书记各一人,队长一人,会计出纳各一人。   安庆地区的同志提出:山区公社,规模在五、六千人左右的,可配备干部十三人,其中党委会六人(书记二人,秘书、组宣、团委、妇联各一人),管委会六人(社主任、文书、民政、政法、武装、会计、财粮各一人),监委会一人。规模在三、四千人左右的,可配备干部九人,其中党委会四人(书记二人,组宣、团委一人,妇联一人),管委会四人(社主任、文书民政、会计、政法武装各一人),监委一人。规模较小的,可配备干部七人,其中党委会三人(书记二人,组宣、团委一人,妇联干部不脱产),管委会三人(主任、文书民政会计、政法武装各一人),监委一人。丘陵地区规模在二万人左右的公社,一般可配备干部十六、七人,其中党委会六至七人,管委会九人,监委一人。   芜湖、滁县、阜阳和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把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占全大队工分总数的比例,由百分之二改为百分之三左右。   党群口小组和六安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三条中,还应规定,生产大队干部所得补贴工分连同本人劳动报酬,合计起来不得高于一个半强劳动力的收入,生产队干部只能略高于一个强劳动力的收入,会计人员应相当于同等劳动力的收入。 ## 滁县地区的同志建议;生产大队干部每年可固定补贴八十个到一百个劳动日,生产队干部补贴三十个至五十个劳动日。   宿县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现在生产大队干部补贴办法不一,有的是补贴工分,有的是补贴现金(一般十五元到二十四元),建议统一采取补贴现金的办法,一般每人每月可补贴二十元左右。   党群口小组有的同志建议: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多少,应该根据他们的工作态度好坏和工作成绩大小,每年或者每季评定一次。   阜阳等地区的同志建议:对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的误工补贴,作出具体规定,写明那些会议要补贴,补贴多少,经费来源,那些会议可以不补贴。有的同志意见:人代会、党代会、团代会等会议,可以不发给误工补贴。滁县地区的同志意见:每误一个工,应补贴五角到一元。   安庆地区有的同志提出:党员、团员受训练期间误的工,如要补贴,县、社没有这笔经费,如不补贴,他们生活上就要发生困难,是否可以采取由生产队记工的办法解决?   安庆地区有的同志提出;公社开会也要出伙食费,其经费能否由国家财政开支,误工可由生产队补记。   阜阳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四条第三段中“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后面,‘加上“全年劳动最少不能少于一百二十个到一百五十个劳动日”一句。   宿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五条中,除了所提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外,还应加上“必须认真地、正确地执行党的各项政策”和“必须加强组织观念,执行组织决议,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   滁县地区和党群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五条中“执行上级的指示,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不要盲目执行”后面,加上“如执行有困难需要改变时,必须向上级请示报告”。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五条中“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后面,加上“建立调查研究基地”;在“反对弄虚作假”后面,加上“发现问题要及时回报,坚持请示报告制度”。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六条中除了所提的“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加工“必须坚持阶级路线,坚决依靠贫农、下中农,团结中农”。   六安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七条中,加上“对不遵守劳动纪律、不爱护公共财产、损害集体利益的社员,只能采用批评教育,严重的由社员大会讨论处理”一节。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七条中“乱扣工分”后面,加上“乱罚款”三字。   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八条中加工“不许挪用和超支公款,不许克扣计划供应的物资”两句。   文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四十九条中,除了要求公社各级干部努力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文化水平外,还应要求努力提高生产技朮水平。   滁县地区的向志建议:在第四十九条中加上“对公社各级干部,要分批实行训练,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内容。   芜湖地区、党群口小组的同志建议:把第五十条中“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任免,一律无效”,改为“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任免中奖惩,一律无效”。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在“一律无效”后面,还应加上“并要严肃处理”。   各小组在讨论干部一章中,还提出了其它一些意见:(1)适当地挑选一些四十岁以上的贫农和下中农,担任生产队的领导工作;(2)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一般地应该由当地人担任,这样情况熟悉,便于领导生产;(3)社队基层干部不要常调动,以免影响工作;(4)对犯错误的干部要就地处理,就地改造,以便群众监督,尽快改正错误;(5)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应与社员一样放假,便于他们进行学习,处理家务,照顾自留地生产;(6)公社各级干部每年要做一次鉴定,以便考核和选拔。 ## 五、关于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   芜湖地区的同志提出:第五十一条中提到“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有关机关的领导”,但现在县人民委员会没有监察机构,应该属于那个部门领导?安庆、宿县等地区的同志建议,恢复原来县人民委员会的监察室,与党的监察委负会合署办公,挂二块牌子。   阜阳、芜湖地区和合肥市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一条中补充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公社监察委员会可由七至十五人(其中脱产主任一人)组成,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可由五至七人组成,生产队监察委员会可由三至五人组成,二十户左右的生产队可不设立临监察委员会,只配备一个监察委员。宿县和滁县地区有的同-志提出,三十户以下的生产队,可以不设立监察委员会,只配备一个监察委员,或者由大队监察委员分工负责。   滁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一条中加上“上级监察机关,有责任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员不断进行政治和业务训练”一节。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二条中“检查贪污”后面,加上“浪费”两字。   六安、淮南地区的同志建议:把第五十二条中“检查公共食堂工作人员有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改为“检查公社各级工作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有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滁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二条中加上“检查粮食和种子的保管、使用情况,防止霉烂损失”一条。 ## 六安、淮南、芜湖和滁县等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二条中加上“检查公社各级干部有没有严重的失职行为”一条飞。”   宿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二条中加上“经常教育干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一条。   芜湖地区有的向志建议:在第五十二条中加上“经常地对社员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一条。   宿县和滁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九章中补充规定“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以及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宿县地区6等同志,对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检查的对象,是否包括社员在内,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该包括在内,因为社员是公社的一个成员,如果违犯法纪,也应该接受监察委员会的检查,另一种认为,不应包括在内,因为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主要是检查干部违犯法纪的行为,王子社员违犯法纪,可由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司法机关检查处理。   阜阳地区有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三条中“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和公共食堂”后面,加上“企业、托儿所和敬老院”等字。 ## 芜湖地区的同志提出: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委员能不能担任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如果不能,就要在第五十四条中“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后面加“委员”字样。   安庆和芜湖地区有些同志问:监察委员会与管理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安庆地区的同志提出:为了使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真正能够履行职责,施行权力,应该:(一)配备专人;(二)干部能力要强,监察委员会主任要和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条件相等;(三)监察干部不能脱离本身业务单搞中心工作。滁县地区的同志提出:公社监察委员会应该配备一个相当于公社党委付书记的干部担任监委主任,并要有专人办公,具体处理日常事务。阜阳地区有的同志意见,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各级党组织的书记或委员兼任。   阜阳、滁县、宿县等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九章中补充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干部,必须由出身成分好,政治觉悟高,阶级立埸稳,公正无私,关心群众,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又有一定的办事能力的人来担任”。 ## 六、关于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芜湖地区的同志对于公社党委会要不要设立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公社划小以后,公社党委可以配备几名干事,分管宣传、组织等工作,不再设立各部;另一种认为公社党委仍要设立各部,以便加强各个方面的工作。   芜湖、六安、阜阳、徽州等地区的同志对于生产大队党组织的设立,提出三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党员在三十人至五十人以上,并 、且大多数生产队能设立支部的,大队就设立总支部,否则就设立支部,另一种意见是只要大队管辖范围较大,党员不到三十人或五十人的,也可设立总支部,各生产队可设立支部或小组;第三种意见是大队管辖范围不大,党员又不多,就设立支部,不设立总支部。   芜湖、宿县、六安、阜阳、徽州等地区的同志对于生产队党组织的设立,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可设立支部或小组,否则就与邻近生产队合并成立支部或小组;(二)连同预备党员有二、三人的,也可设立小组;(三)对于没有党员的生产队,要在调整组织和整风整社中,一方面尽可能地调进一些党员,一方面把已具备条件的积极分子吸收入党,并建立党的组织。   安庆、阜阳、芜湖等地区的同志提出:要克服和防止公社各级党组织包办代替各级管委会工作的偏向,第一,要划分工作范围,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公社各级党组织主要应做好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生产分配计划、并组织这些计划的实现;一些日常行政业务工作,如财务、水利、交通、基建、治安、民兵、财贸、文教等,都应由各级管委会主持办理。第二,要配备较强的行政干部,党委的干部尽量不兼行政上的职务。第三,要改变过去的工作方法,今后凡属于行政方面的工作任务,要召开行政干部会议布置,指定管委会主任出席,不要什么会议都通知党委书记参加。安庆、阜阳地区的同志还提出:公社以上各级党组织也应该注意防止和克服包办代替行政工作的偏向,并相应定出一些办法。   宿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六条中“人民公社各级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后面,加上“和检查”三个字。   六安、滁县、宿县、芜湖等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七条第二段向党员、团员和群众进行教育的内容中,加上“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阶级路线”和“勤俭办社、爱社如家”等内容。   滁县地区和财贸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七条第三段末尾加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以身作则搞好生产”两句。   宿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七条第五段中,加上“防止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一句。   芜湖地区的同志提出: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通过什么形式来建立一支由贫农、下中农组成的积极分子队伍?   芜湖、滁县、宿县、徽州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十九条中,加上“加强党的建设工作”、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养和训练”、“加强对非党干部的培养和考察”等内容,并建议补充规定“下级党组织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 来源:   安徽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