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赤水县隆兴公社党委关于“王治珍破坏人体的调查报告”   5月11日下午,获悉马口管理区江守成同志报告,新华生产队三小队贫农王治珍破坏人体。获悉后即派公社党委副书记江守成、公安特派员吴陞乾二同志前往该地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王治珍又名王瑞莲,女,31岁,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东皇公社人,家庭成分贫农,个人农民出身,文盲。现住赤水县隆兴公社马口管理区新华队三小队岩脚。全家现有二口人,务农为业。王志珍于1951年2月同仁怀县回龙公社瓮平管理区匪连长黄步高结婚,于同年5月黄因罪大恶极被我枪决。同年11月返回东皇。53年6月5日由罗连香介绍同贫农罗安才结婚。55年6月生罗之女。该人常有小摸小搞行为。60年8月偷生产队的包谷四次共31个,其中三次被拿获捆绑。同月偷母亲从食堂拨来的口粮10 顿、大米3斤。同年9月偷余瑞莲干海椒1斤,同年11月偷余瑞莲公鸡一只,扭死藏在被条内被查,送管理区关押一天两夜,同月先后偷罗长香三次四只兔子。去冬今春偷群众蔬菜10余次100余斤。61年古历正月初八日,其夫罗安才从管理区病房返家,在食堂拨粮回家煮吃,王治珍除偷煮吃而外,还三次估打罗安才煮的饭吃,同时又偷煮小孩黄卯秀(11岁)、罗三女(6岁)的口粮吃。当小孩找起吵闹时,进行漫骂毒打等。王本身好吃,死老鼠、死蛇等都捡回家中煮吃,在目前由此转为消瘦。该王的特点:平时说话正经,如遇伤心事就神经不作主,说话就活像失了信养似的,因此当地群众说她是“走阴婆”——即是估的意思。   5月10日下午8时左右,罗三女患得急病(罗三女原染有小儿干病,身体很消瘦),口头流白泡子,口头流如水,眼睛鼓起,说不得话,经医生陆明德检查诊治打了一针(樟×针)无效果,于当晚四时左右罗三女死亡。王治珍出门口叫唤同房居住的罗安福,罗未应声。王返回屋内,次日即5月11日早晨8时左右,王志珍向罗安福报告小孩已死,请求安埋,没有得到支持。又向小队长罗安会报告,娃儿饿死了,请求帮忙埋葬。小队长罗安全批评说:“生产队拨了口粮给你,拿去给小孩,偷煮吃了,是你自己饿死的,关不了政府的事,也不关生产队的事,你饿死了,你自己埋,埋不了,煮来吃了吗”等,王治珍回到自己房内时生气,其母亲张永芝(65岁)吵骂说:“自己落下来的肉都想不到办法,把粮食偷煮吃了,不给我的孙女吃,饿都饿死了,你拿来砍成块块煮吃了吗”等语。由于王治珍平时有小偷小摸,不爱出工,嘴巴爱乱骂人的坏脾气,加上本身遇事气不得,一气就胡思乱想,说话不投数。因此,孩子死了没人帮助料理,反受批评辱骂,以致生气胡思乱想:“牛、猪、羊是吃草的,人是吃粮的,人肉可能好吃”。又想起在家当姑娘时听说解放前住长沙场联防队长谢名幹杀人吃肝子、朴边等,想后就行动,拿起菜刀公开在屋内将死者罗三女的肚子破开取出人肝,放砂锅炒熟煎汤吃。吃时感到好吃,便将人肉大小砍成10块,放入砂锅煮起。当宰脚跟时,被其母张世芝发觉报告制止。生产队会计罗安云,医生陆明德将王治珍捆送管理区反省。   几个问题的调查认定:   1、不是扣粮扣饭造成的。4月11日前,王治珍同其他16~60岁的人口一样,每天吃9.6两,每五天一旬由生产队买回口粮,每天在食堂吃一顿4两米,其余5.6两就拨发给个人自炊个人安排。4月11日以后,食堂散伙,由个人自炊。生产队为发挥群众劳动积极性,由社员讨论通过,“吃每天吃9.6两数,每天按基本口粮8两吃,生产小队除1.6两起来,作为每旬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一般都对特殊和病号仍然照9.6两吃的,没有扣除)。其中5月1~10号两旬,因买的是谷子,全队均未扣除1.6两的按劳分配粮。4月21~30号两旬,王志珍参加了劳动,得按劳动工分分得大米7两。由于口粮拨给自己管,加上王治珍好吃,,不按计划用粮,每旬的粮都是提前一天或者一天半吃完,其实宅下3分地的园内窝鸡菜、牛皮菜长得很好,有些叶子黄了都未打来吃。还有一个不好的是王治珍好吃懒惰,如拨回家的包谷、高粱等,就不加工成米或面煮吃,炒成包谷泡、高粱泡吃,用开水来下,菜都不煮一根来吃。   2、没有坏人唆使。我们在调查过程中,认真排了队,经常在王治珍家来往的,都是基本农妇,没有五类分子或坏人来往。   3、王治珍家喂有兔子三只,每只有两斤多重,没有喂鸡、鸭、羊子、猪等。   4、对于王治珍本人有小偷小摸及好吃的坏行为、坏习惯,加上王治珍本身有遇事生气神经不作主的病症,兼之小孩死后,本身有病,生产队不给予帮助安埋,反而批评,因而造成气急神经失掉应有作用,破坏人体。经研究其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通过把王治珍破坏人体的事实弄清楚后,在该队进行了散后宣传、解释工作,对王治珍本人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对队干进行了座谈。特别是工作方法认真进行了讨论,以此不影响生产,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以上报告妥否,希批评指示。   抄县公安局一份。    中共隆兴公社党委会1960年5月14日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