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赤水县监察委员会关于新华队发生吃小孩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委、地委监委:)   最近据悉:隆兴公社马临管理区新华大队第三生产队于5月11日贫农妇女王治珍将自己六岁女儿罗三女死后,用刀解剖尸体,取出心肝煎吃,企图将肉体全部吃掉的问题发生后,公社曾派有公安员前往调查。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即派人于5月18日在县委书记处书记刘登森同志和公社党委书记彭才喜、管理区总支书记宋邦兴等同志率领下配合公社监察干部一同前往该队对王本人进行反复地耐心地教育,交待政策,解除思想顾虑,同时通过个别访问王的周围和亲友,召开座谈会,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于后:   新华队是一个重点整顿的三类队,全队72户289人,共辖四个小队,田土面积475亩,这个队去年以来病情相当严重,蔬菜吃不上,4月份前食堂虽然开伙,但只是集体煮饭,4月以来食堂停办,各自打米回家,自行开伙,蔬菜仍未得到解决,这种紧张状况,5月份前仍然继续存在,因此该队病人一直没有下降,据今统计全队尚有各种病人36人,占人口15.2%,其中劳力发病22人占劳力109人的20.8%,这种情况近来已有所好转,特别是蔬菜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据重点了解,一般每人每天可以吃到四斤蔬菜,通过整风,干部作风有了很大转变,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了。群众生产积极性有了空前提高,生产劲头越来越大,基本上消灭了空田空土,为61年农业丰收特别是粮食丰收奠定一个良好基础。该队生活安排除去年秋后,因产量未落实,而断粮10天以外,按照标准以人定量是落实的。基层干部扣粮停餐,违纪行为已经得到了杜绝,群众表示满意,这充分说明中央12条指示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60条是正确的,对巩固人民公社,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增加生产,增加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为什么在这个生产队发生吃人问题呢?经调查了解:   据王治珍本人几次谈话交待,5月6日至5月10日的五天6.1斤口粮从食堂拨来,是两天大米,三天包谷,因被其母张应芝(分居)将包谷米偷去,两三天未吃粮食,于5月10日挨黑因罗三女生病有生命危险,曾到食堂找会计陈文祥要求将下五天口粮拨大米八两(十六进位)煮粥给小孩吃,当会计将米拨给王拿回以后,煮好罗三女已吃不下去了,且请医生陆明德打针抢救无效到半夜死亡,次日早饭后曾去找生产队长罗安全、邻居罗安富帮忙安埋,同时还征求二罗的意见,埋与其父罗安才一堆行不行,当时得到生产队长罗安荣的批评说:你不拿给她吃,饿死了,谁与你埋,你拿来煮吃了吗,因气愤又找着其母张应芝吵,就是你把粮食与我偷去了,我将小孩与你抱来,当时,张应芝把门关上,乱骂也说就是你不给他吃死了,你拿来煮吃了吗。从此回头,当时思想模糊,懵懵懂懂的关着门,就将其女孩用刀解开肚皮,先将肝肺取来煎好与大女黄茆秀伙吃,就被罗安富、陆明清破门进去将她捆上。   据其大女儿黄茆秀(11岁,事情发生以后就与其婆张应芝共居)几次谈话了解,先后说话有矛盾,第一次谈,罗三女还未死,就被王治珍刀杀当时手脚还在动,曾用手打王的头。是点起煤油灯剖的,当时将肝肺取出,将食堂拨大米半斤,剩下的四两米煮稀饭吃。第二次谈又是睡到半夜死的,当时是合她睡一头,她醒伸手一摸,周身是冷的,口头无气,才喊其母王治珍起来抱起停在板凳上(这与王治珍所述一致),再烧水洗干净,解剖肚子,将肝肺煮稀饭吃(仍然说就是那四两米),他得半碗,吃了两块肝子是腥的还被王在头上打了两下。而王治珍却不承认是头晚上办的,四两米直到罗安荣破门而入都还在碗头装起的,拨下五天口粮,全部是高梁和稻谷,并没有大米。   根据上述事实,必须要弄清罗三女是怎样死的,是未死就被杀,还是死后杀的,是头晚上办的还是第二天办的,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办?是了解这个案件的中心。为此,经过深入群众多方了解,找群众座谈。据医生陆明德说:5月10日晚罗三女确实有病,口头流青口水,吐白泡泡,有生命危险,当时打了一针强心针,很象食物中毒的形状。以往这个小孩就有消瘦病,但不严重,只能算一般病人(较轻)。又据邻居罗连香、杨成兰、王中兰的反映,5月10日前两天曾听到王志珍讲过,包谷米不见了一筒半,盐巴两三斤,怪其母张应芝偷的,但无依据。而王应芝平时就对两个女儿有虐待行为,经常打骂,克扣两个小孩的口粮,待晚上小孩子睡以后,煮来吃,曾多次听到黄茆秀半夜深更叫骂说:“妈你煮饭吃,为啥不拿点给我吃”。3月份到习水他后家去五天,两个小孩因口粮未如数拿出来也饿了两天,至于粮食被盗问题,他所住的房门,进出都是关锁的,被盗不是事实,是他本人多吃多占所致。5月11日早饭后与其母吵闹也是事实。直到中午,先被其母张应芝发觉王关着门宰得菜板响(这时已经煮饭)从门洞洞一看,才是宰人,当时有张同珍也来偷看到,先后罗吉勋、罗安荣等知道,才由罗安荣、陆明德破门而入拿获。关于头天晚上支拨半斤米剩余四两,11日中午曾端与贫下中农委员会主任袁泽恩看过是事实,在调查中群众一致认为,王治珍解放后与仁怀县瓮平匪连长黄步高勾搭,1951年2月结婚,同年5月黄被我镇压,1953年身带黄茆秀嫁娶与罗安才,1955年所生罗三女。王志珍自到该社以后,向来不爱劳动,经常偷摸别人的食物,1960年先后偷队内包谷四次,又偷其母张应芝大米三斤(10顿口粮),又偷邻居的公鸡一只,兔子四只。同时好吃死牛烂马,死蛇、青蛙、赖格宝等。不仅如此该王志珍还具有手毒、心毒的特点,今年元月她自己与生产队喂的一头耕牛,因管理不善,跌在地下,尚未死他就用刀割了两块活牛肉来吃,对其丈夫罗安才和两个小女儿经常打骂,罗安才生病住院回家都将罗从食堂拨回的口粮偷吃了,还三次毒打,今年三月罗安才将要死时,王口述生的要顾,死的也要顾,将罗身上穿着的好衣全部脱光,只给一件破烂长衣服穿起埋。对两个小孩虽同锅但不同吃,有时甚至不同锅也不同吃。罗三女临死前两天未得饭吃,5月1日中午与黄茆秀一直去拣煤渣,讨了一些栽秧泡吃和下午曾扑在菜园地内去啃菜头头吃。   对于罗三女之死,是否与生产队有关,经调查,这个队吃粮标准,经群众讨论按以人定量老小拨足,至于16-60岁的劳力,除去病人或因事误工按定量每人9.6两拨足以外,凡是对有劳力的人,统统每人拨8两基本口粮,剩余1.6两,到五天结算工分,按劳分食。而王治珍本人因出工不多,自4月21日开始执行以来,他曾有三个五天未得到工分按劳分配,分有两次菜碗和蔬菜,也未得到,4月下旬到5月5日也按劳分配得粮食一次5两和一次二两。为此,我们认为罗三女的之死,其主要原因是:   (一)王治珍虽出身贫农家庭,解放后与匪连长黄步高勾搭,被拐走结婚,好逸恶劳,1953年嫁与罗安才,1955年生有罗三女,常常与其夫吵闹打架,一次被抓住男的下部几乎致于死命,对两个女孩常常虐待,同锅吃饭也是她吃饭,小孩吃菜。虽然罗三女死之前报称口粮被盗一筒半(包谷约一斤多),人死之后,报称三天口粮被盗(计四斤),前后不相符合,并无充分依据和理由,因此,罗三女因断粮而死,应由王志珍本人负责。   (二)王治珍解剖自己女儿罗三女尸体,是5月11日早饭后所作,而不是头晚上所作,更不是活的杀死。黄茆秀所述10晚上用米煮肝肺稀饭吃,不是事实,5月10日挨黑王到食堂共计拨有半斤米,当时煮吃四两,剩下四两11中午袁泽恩还亲眼看见,10日晚虽然拨有下五天的口粮,但全部是高粱酒谷,这说明头天晚上解剖尸体是假的,再说如果先解剖尸体,次日早饭后,王就不会去找队长帮助埋人。   (三)王治珍为什么要解剖亲生女儿尸体呢?如上所述王具有手毒、心狠和好吃死牛烂马的特点,她平时只要能捞到手的东西,就煮吃,无有人道,不顾国家法纪和人民利益,因此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   (四)住队干部工作不深入,对群众生活抱着不关心的态度,王治珍在小孩未死之前,曾向住队干部罗永联同志说过因口粮被偷一筒半而没有粮食,但一直未进行了解,致使小孩因断粮引起病亡,罗三女之死,住队干部也有一定责任。   上述事实说明王治珍与罗安才结婚以来,对其丈夫、女儿向来不好,有虐待行为,劳动态度不好,见到别人东西就拿,好吃死牛烂马,竟而发生不顾国家法纪,克扣自己亲生女儿口粮,并将死后的尸体解剖煮吃,其手段残忍毒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反映,为此,对王治珍应给予适当处理,以挽回不良影响,对住队干部罗永联予批评教育,深刻检讨,接受教育。同时教育干部时刻都必须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办好公共食堂,在(未完)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