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眉山县退赔的主要情况   眉山县的退赔工作是从去年十二月中旬贯彻中央12条指示,开展整风整社运动以后,就分批进行的,今年二、三月进入高潮,四月基本结束。根据四月底统计,全县各级各系统共应退赔633.5万元,已退赔532.3万元,占84%。其中应退赔社员个人的299.2万元,占应退赔总数的47.2%;已退赔245万元,占应退赔的81.8%;按全县农业户15.6万户计算,每户平均得到15.7元。已退赔的总数中,现金256.5万元,占48.1%;实物折价275.8万元,占51.9%,实物中包括:房屋44,443间,工农具20万件,家具36万件,还有少量耕牛、猪只和家禽家畜等。   已退赔的程度,从原属63个公社来看,已退赔90%以上的17个,占27%;80%以上的22个,占34.9%;70%以上的12个,占19%;60%以上的8个,占12.7%;不到60%的4个,占6.35%。从各级退赔的情况来看,区以上国家机关应退151.1万元,占应退赔总数的23.8%,已退123.5万元,占国家机关应退赔的81.8%;公社一级应退赔146万元,占应退赔总数的23%,已退赔137.7万元,占公社应退赔的94.3%;大队一级应退赔229万元,占应退赔总数的40.8%,已退赔186.2万元,占大队一级应退赔的81.3%;生产队一级应退赔107.2万元,占应退赔总数的12.4%,已退赔84.7万元,占生产队应退赔的79.1%。以上情况说明,各级都未退赔清楚。尤以生产队的退赔最差。原因是生产队平调的多属燃料、用具,大都耗损,无原物可退,家底又薄,难于赔偿;也还有一部分食堂借用的房屋、家具、用具,继续需用。   县、区各系统共应退赔114.6万元,占应退赔总数的18.1%,已退赔105.7万元,占本身应退赔的92.2%。计以原物退还的0.3万元,以小家务退赔的21.3万元,用国家补助款退赔的75.6万元;暂用生产资金、学生伙食费等垫支的8.3万元。分系统来看,工业系统应退赔5.8万元,已退赔5.6万元,占97%;交通系统应退赔34万元,已退赔34万元,占100%;农林水利系统应退赔28.3万元,已退赔26.4万元,占93%;商业系统应退赔18.3万元,已退赔14.4万元,占79%;财政系统应退赔18.1万元,已退赔15.6万元,占86%;粮食系统应退赔5.6万元,已退赔5.6万元,占100%;文教系统应退赔2.1万元,已退赔1.7万元,占80%;其它方面应退赔2.3万元,已退赔2.3万元,占100%。   退赔从县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一、全县大战钢铁的平调帐虽作了初步清理,但未列入应退赔数内,基本上未退赔。除一九五八年、一九五九年国家先后补助钢铁差价188万元,早已分配给炼钢亏损单位外,这次退赔中,工业系统(系三个铁厂)应退赔大办钢铁平调帐13.4万元中,已退赔2.3万元和少数学校等退赔少量竹木、用具款外,对于公社大办钢铁平调的劳力、资财,均未退赔。据不完全统计,约有劳力138万多个劳动日,折51.4万元,占用土地55.44亩,折678元;粮食11,040斤,折883元;现金26.6万元;房屋8,624间,折9.5万元;家具17,504件,折6.3万元;工农具104,330件,折34.9万元;竹木2,309.9万斤,折54.2万元,其它折款4.9万元。以上共计188万元,约为全县已核实应退赔总数的29.6%。   二、大办水利、大办交通的平调项目中,水利、交通部门已退赔了一部分属于县、区范围内的项目,但对公社范围内的项目,却未列入应退赔数内,也未退赔。思蒙公社仅此两项就有2.2万元,为该公社上报应退赔数10万元的22%。公社认为应由有关业务部门退赔,交通、水利部门又说是应由公社退赔。结果都未退赔,成为悬案。据粗略统计,属于这种情况未列入应退赔也未退赔的,在水利方面有劳力2.3万个劳动日,折5.8万元,竹木用具等材料9.8万元,共计15.6万元,占大兴水利已退赔15.6万元的100%,即有一半未退。   三、部分单位尚有遗漏未赔的。这些项目虽然不多,但应退赔的价款数字却不小。仅在思蒙公社初步了解,如铁路局六处对永胜大队因修铁路断了水路,暂垫支四千多元修渡槽,至今未退赔。又如工业系统所出某些产品质量不合格,公社要求退货的农业机具357件,共值23.8万元,约为工业系统已核实应退赔数5.8万元的408%,目前未作退赔处理。他们建议采用派人指导使用、包修或包换的办法解决。又如商业系统售给公社的失效肥、农药等需退赔32.4万元,约为该系统应退赔数18.3万元的177%,未列入应退赔数,但已用流动资金退了21万元。   四、退赔资金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1.工业、交通、农业、粮食、商业等系统在退赔时曾动用固定资产、生产资金、流动资金等暂时垫支的有Z8.5万元,占他们已退赔数86万元的33%;文教系统退赔时曾动用学生伙食费和学生书籍付本代管费垫支的有0.6万元,占已退赔1.7万元的33.5%。这两笔共计29.1万元,占县、区国家机关已退赔105.7万元的27.5%。需要补还归帐。   2.全县国家补助退赔款162.8万元(其中期票32.6万元),分配给公社的有65万元(尚有0.2万元未拨下,实际已支64.8万元);分配给国家机关的97.8万元(其中期票32.6万元),已退赔75.5万元(其中期票15万元),尚有22.5万元未退赔(其中期票17.6万元),而目前国家机关应退赔尚未退赔的就有8.8万元,加上需要补还动用的资金等29.1万元,共为37.9万元。所余国家补助款仅能抵此款的59%。但其中期票量大,不能补还资金。因此出现了一些单位留有期票、欠有资金的现象,要求迅速解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国家补助款拨下时,各单位已先退赔的大部分全系实物和现金,未配搭期票)。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日   主送:李大章同志,廖志高同志,许梦侠同志   抄送:周颐同志,整风整社办公室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